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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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保障工程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费用的使用范围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采购和维护费用;
2. 安全培训和教育费用;
3. 安全检测和监测费用;
4. 安全防护用品和器材的采购费用;
5. 安全巡查和监管费用;
6. 法定安全评估和评审费用;
7.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费用;
8. 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

三、费用的估算
估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时,应综合考虑工程的性质、规模、施工环境、工期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评估,并编制相应的费用计划。

四、费用的预算和拨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估算结果,编制费用预算,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拨付。

拨付过程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透明和合规性。

五、费用的监督和检查
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工程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

如发现费用使用不当或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六、费用的结算和核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在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和核算。

结算和核算过程中,应详细记录和证明各项费用的使用情况,并进行合理的审核和核对。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事项的具体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维护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提高工程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费用来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负担。

费用的来源主要包括工程造价费用、安全生产保证金和专项资金等。

其中,工程造价费用的安全生产费用视工程规模和施工环境等因素而定,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安全生产保证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并专用于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专项资金则根据项目的需要进行适当配备。

二、费用用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安全设施的设置:包括施工现场的临时围挡、安全通道、防护网、悬挂脚手架等设施的搭建与维护;2. 安全设备的配备:包括各类防护器具、个人防护用品、消防设备等;3. 安全培训与教育: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4. 安全巡查与检测: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5. 安全宣传与教育: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广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6. 安全奖励与补偿:对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因工程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三、费用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费用核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费用核算制度,确保费用的准确核算和合理使用;2. 费用专用管理:建设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核算,并建立专用账户,严格按照用途使用;3. 费用监督审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审计,确保费用的合规使用;4. 费用透明公开:建设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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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经费的正常使用和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高效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全部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利,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合理支出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原则第四条依照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机制的原则,确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预算。

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统一纳入企业财务预算,并依照相关法规进行核算。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真实、合理、透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主体责任第八条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主体,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责任,并将其细化分解到各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应当订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职责,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和审核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照建设工程的类型、规模、风险等因素,订立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应当合理、充分,确保安全生产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程序和流程进行,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安全生产费用的更改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企业的规定进行,需经企业负责人审批,并及时调整预算。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监督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建设、培训教育和安全管理活动等相关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正式)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6519-9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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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2.0%;(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保障员工及项目参加方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第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期间,全部安全生产相关费用的充分保障,并合理掌控费用开支。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经济高效、规范有序。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职责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重要责任单位,负责订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方法和报销流程,对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供应技术支持和引导。

第四条各项目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执行和管理,具体职责包含但不限于: 1. 订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并依照预算执行; 2. 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结算和报销,确保费用使用合理、结算准确、报销规范; 3. 编制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4. 帮助安全生产部门进行费用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执行情况,对费用的报销进行核实和审核,并及时供应相关数据和报表。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预算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应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安全设备和器材的购置费用; 2. 安全培训和教育的费用; 3. 安全防护工程的费用; 4. 安全检测和监测设备的费用; 5. 安全生产保险费用; 6. 安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费用; 7. 安全生产巡查和检查的费用; 8. 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

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应提前编制,并由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部门共同审核和批准,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预算的有效执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与结算第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应依照预算执行,严禁超额使用和挪用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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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我国相关部门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范围、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主要包括工程安全设施、职工安全防护用品和设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伤保险费用、职业病防治及康复费用等。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合理安排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费用使用管理方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账户,并对费用的支出进行详细记录和报销。

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费用的专项审计工作,确保费用的使用合规合理。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相关部门也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中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总之,通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时也将推动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更加规范和科学的方向发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引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和质量,制定本规定。

1. 费用管理的目的和意义费用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有效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工人和管理人员的生命安全。

同时,费用管理也能够提高施工效率、减少经济损失,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2. 费用管理的范围费用管理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工程等。

3. 费用管理的原则3.1 安全优先原则在费用管理中,安全应放在首位。

无论是设计、施工还是监管过程中,都要以保障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为首要任务。

3.2 经济效益原则费用管理应注重经济效益,合理安排资源投入,确保费用的有效利用,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开支。

3.3 预防为主原则费用管理应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通过科学合理的预防手段,减少事故的发生,降低相关费用支出。

3.4 公平公正原则费用管理应公平公正,对同一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费用分配和使用上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4. 费用管理的具体措施4.1 费用预算建设工程项目在启动之前,应制定详细的费用预算。

费用预算应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4.2 费用报销费用报销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约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时限准确报销费用。

4.3 费用监控建设工程项目的费用应进行监控和管理,及时了解费用的使用情况。

监控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4.4 费用评估建设工程项目结束后,应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过程应客观公正,对于存在问题的费用使用情况,应及时调整并做出改进。

5. 费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5.1 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制定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相关管理职责,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对地下或地面的建筑物、工程设施以及其他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安装、改造和拆除等活动的过程。

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安全生产是至关重要的,为了保障工程的安全进行,需要制定相应的费用管理规定。

首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纳入工程总投资中,并按照一定比例划拨。

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作为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前期进行专项管理。

这样可以确保安全生产有足够的经费支持,做到安全投入与工程进展相适应。

其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严格规范。

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用途、金额和使用对象等,并进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安全生产费用应主要用于购买和更新安全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测等方面,确保工程各个环节的安全。

第三,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应进行监督和审计。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每年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包括费用的使用情况、安全设备的购置情况、培训的效果等。

对于存在违规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行为,应进行严肃处理。

最后,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应加强宣传和教育。

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费用管理水平。

通过宣传教育,让相关人员深入了解安全生产费用的重要性,提高费用使用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应包括将费用纳入总投资、严格规范费用使用、加强监督和审计以及加强宣传和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制定规定,可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有足够的经费支持和科学的管理,为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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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2.0%;(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单列,并按照规费的计算规定计取。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并公布安全生产费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第五条的提取标准。

第七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安全生产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招标方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填报《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申请表》,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企业。

监理企业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企业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收到监理企业《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后,5日内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支付凭证报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价款,按照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增加费,作为与其余安全生产费用同期支付的依据。

办理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六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当督促该项目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条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

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

建设单位未提交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验证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二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未按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许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撤回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在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未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未按本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有关内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施工企业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监理企业未按本规定及时签署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监理企业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未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支付计划的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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