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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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多少年

外观设计专利权多少年

外观设计专利权多少年外观设计专利是一种保护产品外观设计的法律权益。

与发明专利不同,外观设计专利重点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形状、纹样、颜色和装饰等方面,而不是产品的技术实质。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通常比较短。

根据国际上的常规做法,外观设计专利通常会被授予一定的保护期限,这个期限通常从授予专利的日期开始计算。

选择提供的专利权期限可能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关。

下面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的常见规定:1.美国:根据美国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5年,计算期限从专利颁发之日开始。

2.欧洲:在欧洲专利处理机构(European Patent Office)注册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5年。

根据欧洲专利法规定,第一次保护期限为5年,之后可以申请延长两次5年的保护期限,共计25年。

3.日本:根据日本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期限计算从申请日开始。

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相对较长。

4.中国:根据中国的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期限计算自专利授权之日起。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10年。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

一旦保护期限到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外观设计,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因此,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及时更新和保持创新是非常重要的,以保持竞争力和持续的市场优势。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专利制度,如工业设计权(Design Right)等,可以为产品设计提供一定的保护。

这些制度的保护期限和申请要求各不相同,建议根据具体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进行咨询和申请。

总结起来,不同国家和地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有所差异。

在美国一般是15年,欧洲25年,日本20年,中国是10年。

企业和个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同时,也应该密切关注专利期限和保护范围的规定,以确保自己的设计作品得到充分的保护,并及时更新自己的设计,以保持市场的竞争力。

论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和客体

论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和客体

论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和客体世界各国都是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专利法的。

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专利3种:保护的主题常见的有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4种。

但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事实上的保护主题不断扩展,几乎是无所不包。

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制。

一、美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1787年,美国在其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制定了“版权与专利权”条款,并以此确定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促进实用技术的发展,国会有权保障发明者在有限的期限内,就其各自的发明享有专有权利。

美国也是世界上将“版权专与利权”条款写入宪法的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

1790年,美国在其制定的第一部专利法中规定,没有公知公用的实用的方法、产品、引擎、机器和设计,以及上述客体之改进可以授予专利权,且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14年。

由国务卿、国防部长和司法部长组成的委员会审查和确定有关“发明”是否“足够实用和足够重要”,并以此作为专利的审查标准。

1793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如下修改。

①将审查制改为注册制;②重新确立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为没有公知公用的,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以及上述客体的改进;③同时结合一些典型判例,构成美国专利法的基本框架。

1836年,美国对其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全面修订,不仅恢复了审查制和获得专利权的审查标准,即所述发明应具有“足够实用和足够重要”的审查标准,并设立专利局及相关的审查程序。

1952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第二次全面修订,并一直沿用至今。

虽然其间对其进行过多次局部修改,但一直保持其基本构架。

因此,1952年专利法也称为现代专利法,被编辑到美国法典第35编,称为Title 35of the U,S,C,或35U,S,C,1 952年美国专利法最为重要的变化,就是在新颖性判断的基础上增加了创造性标准,规定要获得专利权,一项发明不仅应当是过去所不曾有过的,还必须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nonobviousness)的。

美国专利制度

美国专利制度
当原申请需要加入新的实质性内容,应以原申请案为基础,在原申请案未放弃之前,可以申请部分连续案, 与原案相同的部分,申请日与原案相同,新加入的部分,为新的连续案的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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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制度
美国制度
01 申请途径
03 申请资助 05 申请特点
目录
02 所需资料 04 官费减免
基本信息
美国专利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三种类型。 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保护范围涉及 组合物或者使用该组合物的方法的专利,其有效期可以延长,最多可以延长5年。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自授权日起十五年,且不收取年费。公开后于半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这是美国专利 新颖性判断上和中国专利的一个重大差别)。 植物新品种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申请资助 Nhomakorabea 申请资助
向美国申请专利资助费用比较高,但中国很多政府部门对此有补贴、资助、甚至奖励。例如,如果通过PCT 专利合作条约向美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获得国家财政部的补贴,而如果通过其它途径向美国申请专利,通常也可以 获得从省到区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
官费减免
官费减免
1、自然人;2、公司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此概念包括其具有控股关系或持有表决权股数超过50%的公 司的相关人数;3、学术或研究性非盈利组织,例如:大学以及高校等,但是排除与政府相关单位;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官费减免50%。
申请特点
申请特点
1、发明专利技术公开后于1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不认为丧失新颖性。
2、临时专利申请案(获得优先权)
美国专利局允许申请人提出书面专利说明书,即可获得专利申请日,临时申请将不会受到实质审查,如果专 利申请人在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没有将临时申请案转为正式申请案,临时申请案将被视为放弃,并公开,申请 人允许将“专利申请中(Patent Pending)”用于临时申请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适用于临时申请案。

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

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

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保护产权巴黎公约》和《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都要求对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予以保护,但对于成员国或缔约方以何种方式保护,却未作具体要求。

因而,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有些国家将之纳入专利法,有些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

有些国家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还有些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制定了专门的工业版权法。

美国尚无专门的外观设计版权法。

〔1〕在美国,工业品外观设计主要由专利法予以保护。

但由于美国的版权法保护"实用品",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识别性的商品外形和装饰,也涉及了对于外观设计的不同角度的保护。

这样,美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便呈现出三法并立,并且有重迭的局面。

本文将结合有关的规定和一些典型案例,介绍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工作有所助益。

一美国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主要规定在专利法中。

早在1842年,国会即应专利局的要求,通过了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法案,成为专利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2〕在当时的美国,版权法只保护作者的权利,专利法只保护技术发明者的权利,而处于二者之间的既非技术发明,又非作品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则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

所以,这部外观设计专利法案的通过,填补了专利法和版权法之间的空白。

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6章为"外观设计",共有三条,即第171 条"外观设计专利"第172条"优先权"第173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

除此之外,专利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关于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关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权利内容、侵权认定等等。

结合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将美国专利法中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内容大致归纳如下。

1.保护要求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美国发明专利和外观简介及流程和费用

美国发明专利和外观简介及流程和费用
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人/发明人英文名称,地址,国籍,我们会准备发明人声明书,转让书(如果发明人和 申请人不一致时)供发明人签字; 2)提供附图,摘要(对图简要的描述); 3)优先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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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实体:申请人如果满足小实体,官费减免 50%, 如果满足微实体,官费减免 75%。 以下是小实体/微实体评定标准: 小实体标准(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都可以,小实体大部分官费减免 50%) 1)个体自然人 2)公司人数不超过 500 人(含子公司) 3)非盈利机构(例如:大学) 微小实体标准( 以下四点全部符合即可以享受大部分官费减免 75%的优惠) 1.符合小实体要求; 2.发明人(申请人)在美国专利申请不超过 4 件; 3.每个发明人(申请人)上一年的年收入不超过 160,971 美金。 4.发明人/申请人没有义务将发明转给任何非微实体的第三方。
大实体:49200RMB; 小实体:41000RMB; 微实体:37800R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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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观专利简介及流程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自注册日起 15 年,美国外观授权后无需缴纳任何年费,维持费。 优先权期限为 6 个月。实行实审制,即对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实 质审查。美国外观审查流程:一般历时 9-18 个月,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 申请提交上去就有电子回执单,即刻就有申请号及申请主要信息; 2)初步审查(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过后,USPTO 签发官方受理通知书(Official Filling Receipt) 4)实质审查:如果被驳回,申请人必须在审查意见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陈述意见或修改。申请 人可以请求延长答复期限,最多延期 3 个月;如果被最终驳回,可以请求 Continued Prosecution Application (CPA,是一件外观专利申请的继续申请或分案申请,而不是部分继续申请)。 5) 外观专利登记手续:如果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即发出授权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接收 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 6)公开。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法规初探及其文献检索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法规初探及其文献检索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法规初探及其文献检索齐嘉萍陈卫明一、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历史沿革和概况美国对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起始于1842年。

自1953年至今并没有大的变化。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法规的特点是它的“不独立性”,即美国外观设计法没有单独立法,而只是美国专利法的一部分(美国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的情况也类似)。

这个特点涉及到美国专利文献和美国专利检索等方面:例如美国专利公报(OG)中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而外观设计专利在公报中所占的篇幅较少;美国专利分类表和分类定义中,外观设计分类的内容也被置于发明专利分类内容的后面,篇幅也较少;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中专利检索的各窗口,即可检索发明专利,也可以检索外观设计专利。

美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并不仅限于专利,另外在商标、反不正当竞争、著作权等方面也有针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条款。

美国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而我们知道,发明专利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

美国外观保护期限原为3年半、7年、14年不等,1994年后为符合TRIPS规定,一律改为14年。

美国对外观设计的审查采用完全审查制。

除了满足一般专利的要求(实用性、新颖性、独创性、非显而易见性)之外,物品(‘物品’一词,可以理解为‘制造品’、‘工业品’)外观设计要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还必须符合一条非常重要的标准,即寻求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物品的特征必须主要是装饰性而不是功能性的。

在美国专利法中对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有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这一点同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的要求很相似。

要求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本身不能是具有一定功能的物品的显而易见的外形。

对非显而易见性的把握,美国专利局所采用的标准是“普通设计者”,即“具有能够设计申请所涉及的那类物品的普通设计能力的设计者”。

这里讲到的标准是“普通设计者”,而不是普通消费者。

与功能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专利不仅申请较容易获得批准,而且在决定是否侵权方面也较为简单。

世界各国各种专利的保护期限

世界各国各种专利的保护期限

世界各国专利的有效保护期限,你了解多少?我国鼓励发明和创造,并且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发明和创造的专利,未经过专利人的允许其他人不得使用专利,专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专利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也不是每个专利都能受到法律保护。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保护期限分别为20年、10年和10年。

专利小常识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部分国家的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从申请日算起,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

大家知道除了中国,国外其他国家的专利都有什么类型?保护期限有多长时间吗?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专利,它们的保护期限是不一样的。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世界各国专利的有效保护期限:美国专利的保护期限①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②美国外观设计:自授权日起15年。

注意a.2015年5月13日前提交的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期为授权日起14年。

b.2015年5月13日后提交的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期为授权日起15年。

c.美国的药品、食品、色素添加剂、医疗器械、动物药品、兽用生物制品等专利的专利期可以延长,一个专利最多可以延长保护5年。

d.在1995年6月8日或之后提交的部分续展、分割或续展申请中授予的专利,其有效期自最早申请的提交日起20年届满;1995年6月8日之前的专利,保护期自授权之日起17年。

△:本文讨论的是1995年6月8日及之后申请的发明专利。

一般情况下,美国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这里的“申请日”是指哪一天呢?或者说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是哪一天呢?我们先看一下客户经常问到的问题:上述美国申请A2、A4、A6、A8和A9获得授权后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是哪一天呢?美国专利申请可以分为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 )非临时申请(Non-ProvisionalApplication )和后续申请三种类型,不同申请类型的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期如下:(1)临时申请临时申请本身不存在保护期限,但临时申请可以通过“转化”为正式申请,或者可以作为正式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美国外观专利有效期是多长

美国外观专利有效期是多长

美国外观专利有效期是多长对专利的保护,不仅仅是我国,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关于专利的保护,然而不同的国家保护的范围不同,而具体的保护期限也不同。

今天我们主要来了解一下美国外观专利有效期是多长,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美国外观专利有效期是多长自1995年6月8日及之后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专利保护期为自实际申请日起算20年;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为专利授权日起算14年。

2000年5月29日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专利商标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保护期。

举例来说:若专利申请案因为专利商标局的延误而没有在三年内获准,专利商标局将会将超过三年的天数加入专利期。

腹有诗书气自华对于1995年6月8日前申请但却在1995年6月8日后获得授权或在1995年6月8日仍有效的发明专利,专利保护期为以下两期间之较长者:从获得授权日起算17年或从申请日起算20年。

二、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0年。

在1993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中,获得专利权并且专利权保护期限达到10年的不到10%。

大多数人申请专利只为获得专利权证书,从而获得职称、税收等方面的利益。

因此其在获得专利权之后并没有将专利适用于工业商品生产的意识,很多专利因为专利权人的原因而丧失了专利权。

有的专利权人则只为获得短期商业利益,并不将其作为自己的一种品牌产品长期占领市场。

而对于一些实力雄厚且具有战略眼光的大企业来说,他们希望自己的产品可以长期占领市场,获得法律有效保护。

对他们讲,10年保护期较为短暂。

对于外观设计,其保护期限在各国法律中不尽相同:外观设计在日本的保护期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5年;在德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在英国,其保护期为自注册之日起5年,可延长4次,每次5年;在美国,其保护期限为自核发证书之日起14年;在法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5年,经注册人声明还可延长25年。

可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短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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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都要求对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予以保护,但对于成员国或缔约方以何种方式保护,却未作具体要求。

因而,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有些国家将之纳入专利法,有些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

有些国家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还有些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制定了专门的工业版权法。

美国尚无专门的外观设计版权法。

〔1〕在美国,工业品外观设计主要由专利法予以保护。

但由于美国的版权法保护”实用艺术品”,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识别性的商品外形和装饰,也涉及了对于外观设计的不同角度的保护。

这样,美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便呈现出三法并立,并且有重迭的局面。

本文将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一些典型案例,介绍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工作有所助益。

一美国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主要规定在专利法中。

早在1842年,国会即应专利局的要求,通过了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法案,成为专利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2〕在当时的美国,版权法只保护作者的权利,专利法只保护技术发明者的权利,而处于二者之间的既非技术发明,又非作品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则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

所以,这部外观设计专利法案的通过,填补了专利法与版权法之间的空白。

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6章为”外观设计”,共有三条,即第171 条”外观设计专利”第172条”优先权”第173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

除此之外,专利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关于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关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权利内容、侵权认定等等。

结合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将美国专利法中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内容大致归纳如下。

1.保护要求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本法与发明专利有关的规定,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除非另有规定。

” 以上第一款点出了获取外观设计专利的三个要求:即产品,装饰性,新颖性。

根据第二款的规定,获取外观设计专利,还必须符合发明专利中的”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

(1)产品可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就产品而作出的发明。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产品作出了最为广义的解释。

例如,在1967年哈卢比(Hruby)一案中,〔3〕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4 〕即依据字典的定义说:”产品是指人的双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论该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还是用机器和工艺制成的。

”根据这一定义,产品实际上涵盖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

可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包括产品的形状,表面装饰,或者形状与装饰的结合。

高汉姆(Gorham)一案即说:产品的”外表可以仅仅是独特的形状,或者仅仅是独特的装饰,或者是二者的结合。

”〔5〕(2)装饰性而非功能性可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是装饰性的。

早在1871年的高汉姆一案中,最高法院申述外观设计专利法的立法目的说:”法案的目的显然是鼓励发展装饰艺术。

……法案显然认为,在产品具有了一些新的原创性的外表以后,会提高该产品的销售价值,扩大对它的需求,公众也可以由此而获得优质服务。

”〔6〕这里的装饰性包括了外观设计应具有美感的要求。

当然,这种美感的要求不能定得太高。

在科林(Koehring)一案中,〔7 〕专利局以缺乏装饰性美感为由,驳回了一件对混凝土搅拌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又推翻了专利局的裁定。

法院说:”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中美和装饰性的要求,不能定义为在美术品或艺术品中所见的美和装饰性。

”法院认为,国会制定外观设计法,其目的是鼓励人们”尽可能消除许多机器或机械装置上所具有的,不雅观的和令人厌恶的特征,因为这些特征使人压抑而非激起美感。

”在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方面,要求装饰性即意味着排除功能性。

早在1964年,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即确认,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主要是功能性的而非装饰性的,发明人不能就此项外观设计获得专利。

〔8 〕1986年的动力公司(Power)一案又重申了这一原则。

〔9〕在阿维阿(Avia)一案中,〔10〕法院还区分了两种功能性。

一是物品或其构成部分的功能性,一是该物品或其构成部分的外观设计的功能性。

显然,前一种功能性,主要涉及物品或其构成部分的技术特性,应由发明专利予以保护。

而后一种则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法院说:”如果没有这种区别,就不可能有关于实用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 (3)新颖性在美国的专利审查实践中,采用”单一来源”(Single Source )原则以确定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

具体说来,在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案中,如果其所有的技术因素已由发明日以前的一项原有技术(PriorArt)所披露,则该申请案丧失新颖性。

在这里,与申请案相比较的只是单一的一项原有技术,而不参照其他的原有技术。

只有在判定非显而易见性时,才综合参考许多项原有技术。

这一原则也适用于确定一项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

(4)非显而易见性这是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一项基本要求,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其具体做法是,以发明日为准,综合参考此前的原有技术,由一个具有”一般能力的”设计同类外观设计的设计者来判断,该申请案中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11〕 2.申请与授权与发明专利的申请案一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也必须由设计人向专利局提交。

当然,设计人可以以合同的方式将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给雇主或他人。

据§172,在提交申请案时,设计人有6个月的优先权。

与发明专利的申请相比,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较为简单。

设计人不必撰写详细的书面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只要向专利局提交足以说明该外观设计的图形即可。

专利法所规定的披露技术信息的要求也由图形而满足。

由此特点出发,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也只有一项,即由图形所示的装饰性的外观设计。

专利局收到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如申请案是就产品所作出的具有装饰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外观设计。

如果专利局认定,申请案符合法定要求,则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据美国专利法第173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4年,从授权之日起算。

〔12〕3.侵权与救济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71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应享有与发明专利权人一样的权利。

又据专利法第154条,这些权利包括制造权、使用权、提供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专利法中有关发明专利的侵权和救济的规定,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在美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形式的侵权。

一是直接侵权(Literal Infrimgement),是指被指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一样,即在确认侵权与否时,进行一对一的比较。

这相当于判定新颖性的”单一来源”原则。

例如,在阿维阿一案中,〔13〕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体现在球鞋上,侵权人虽然将该外观设计用在了童鞋上,法庭仍然判定后者侵权。

二是实质性侵权(The Infringement under theTheory of Equivalent),是指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虽然不完全一样,但在实质上主要因素是同等的。

在这里,被告可能综合了一些其他的技术因素,对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做了并非实质性的修改。

在这种侵权认定中,法庭不仅要比较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和受保护的外观设计,还要参照一些原有技术的要素。

这相当于判定”非显而易见性”的方式。

关于外观设计的实质性侵权,早在1871年的高汉姆一案中,〔14〕最高法院就确立了一个”一般旁观者--购买者”的判定方法。

法庭认为:”如果在一个一般旁观者的眼里(让他具有一般购买者通常所具有的注意力),两件外观设计在实质上相同,如果这种相似性达到了欺骗这个旁观者的地步,诱使他购买这一外观设计而认为它是另一外观设计,那么,第一个具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即被另一个所侵犯。

”显然,这里的”一般旁观者--购买者”与判定非显而易见性中的”一般水平的技术人员或设计者”一样,都是假设的。

同时还必须特别注意,在判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与否方面,只能涉及装饰性而非功能性。

1968年的李(Lee )一案说明:”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不一样的外观设计中虽然存在着侵权,但两者必须是在装饰性方面而非功能性方面同等。

”〔15〕该案还重申了一百多年前由高汉姆一案所确立的判定装饰性表面之相似性的方法。

二外观设计既有专利权的特征,又有版权的特征。

在美国,版权法保护三维作品,其中包括实用艺术品的艺术装饰,有时便不免与外观设计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有所重迭。

在立法和司法中,美国国会和法院一直试图在二者之间划一条线,将外观设计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与版权法的保护对象区分开来。

美国的第一部版权法颁布于1790年。

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它基本不保护实用艺术品。

直到1910年,国会版权局还在依据1909年版权法修改的注册规则中宣称:”工业艺术品,如果其目的和特性是为了实用,不论其制成是艺术性的或是装饰性的,都不能获得版权注册。

”〔16〕直到1949年,版权局的注册规则才在可获版权保护的”艺术品”中加入了”工艺美术品”。

其规定说:”(艺术品)包括工艺美术品(只涉及它们的形状而非机械的或实用的方面),诸如艺术珠宝、搪瓷、玻璃器皿、挂毯,以及属于艺术品的作品,如绘画、图形和雕塑。

”〔17〕从此,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才有了明确的版权法律的依据。

在区分外观设计专利法和版权法的保护对象方面,1954年的梅泽诉斯坦恩(Mazer v. Stein)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

〔18〕根据案情,原告创作了一个人体舞蹈造型的小雕像,并将雕像的复制品作为台灯底座来使用和出售。

原告还依据版权法,以”艺术品”对雕像作了注册。

后来,被告在没有原告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复制雕像并以之作为台灯底座出售。

原告诉被告侵犯其版权,最高法院判决原告的版权有效。

在上诉案中,被告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美国,当版权申请者的主要目的是将该雕像用为台灯底座,并大量出售从而实现了其主要目的时,雕像还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吗?”最高法院认为,这正是它所面对和应当予以回答的问题。

对此问题,法院明确地裁定说,当创作者意图将可获版权的艺术品用为实用品,而且在事实上也付诸工业实施时,该作品并不因此而丧失其可获版权性。

在推理论证的过程中,法院只把注意力集中在了雕像的可获版权的艺术方面,而没有理会雕像作为台灯底座的实用方面。

在梅泽一案中,最高法院还明确区分了版权法与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对象的不同。

它指出:”与专利权不一样,版权并不赋予被披露的艺术以专有权;版权所保护的仅仅是观念的表述,而非观念本身。

……版权只保护原创性而非新颖性或创造性。

……(二者)保护美感的分界线不在于美和实用性,而在于版权保护艺术,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有关原创性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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