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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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 物业管理: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进行维修、保洁、安全等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2. 物业管理组织:指依法成立并注册的,负责对物业进行管理和运营的企事业单位、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等。

3. 业主: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对象的合法所有人或使用人。

4. 物业服务费:指业主按照规定支付给物业管理组织的费用,用于物业管理和公共设施维护的费用。

5. 物业管理合同:指物业管理组织与业主签订的明确规定双方权责的合同。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四条【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与注册】物业管理组织应依法成立并进行工商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未经注册的组织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的资质要求】物业管理组织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1. 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人员配备,确保正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2. 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3. 拥有合法的管理机构、设备和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服务设施。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的权责】物业管理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和协调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2. 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保持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环境。

3. 组织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物业内部的安全和秩序。

4. 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费,合理投入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设备。

5. 管理业主委员会,协助业主开展业主自治活动。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七条【业主共有财产保护】物业管理组织应保护业主共有财产不受侵害,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修正)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修正)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7【实施日期】201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2010年9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10月1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1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1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甘肃省物业管理制度

甘肃省物业管理制度

甘肃省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2.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2.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职责、工作程序等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3.1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3.2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3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4.1 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和管理,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

4.2 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物业的特点和服务合同约定,制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4.3 物业管理企业应保证服务质量,接受业主、使用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5.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收费标准应与服务内容和标准相适应。

5.2 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物业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5.3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6.1 业主、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6.2 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6.3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物业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2023年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甘肃省物业管理的发展,保障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增强社区的居民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物业管理领域的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业主。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管理,服务居民。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租赁或委托合同下,经批准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包括物业管理公司、自管物业企业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二)具备相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三)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五)具备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设施。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甘肃省的有关规定,定期向社区居民公示以下信息:(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人数、专业素质等;(三)物业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四)物业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五)投诉电话和投诉处理机制。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对物业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社区居民满意度调查,接受监督,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甘肃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十一条业主拥有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益:(一)财产权益: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益;(二)使用权益:包括对房屋和公共设施的使用权;(三)管理权益: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四)信息权益:业主有权获得物业管理相关的信息;(五)维权权益:业主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经济、健康的物业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物业服务管理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等。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妥善保管业主共有财产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管理组织应当依法从事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对业主共有财产妥善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业主集体利益和业主个人权益,依法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管理组织完成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下列职责和义务:(一)在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物业服务;(二)严格执行物业服务合同,保障业主权益;(三)按照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开放、公正、透明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四)保证业主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舒适、便利;(五)对业主共有财产实施妥善管理;(六)加强与居民、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七)依照公共安全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情况的技能。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物业服务的品质和安全。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影响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二)以低于成本价或恶性竞争方式吸引用户,破坏市场秩序;(三)未经业主同意私自改造或拆除公共设施设备;(四)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业主共有财产,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一)建立健全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制度和管理规定;(二)维护保养业主共有财产,及时完成大型修缮工程;(三)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使用和专款专用,禁止挪用、截留或者冻结业主共有财产维修资金;(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业主共有财产购买保险。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全文(专业版)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全文(专业版)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全文(专业版)模板一:一: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二:物业资质要求2.1 物业管理企业的注册及许可2.2 物业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2.3 物业管理企业的评级考核三:物业管理规划3.1 物业管理委员会3.2 物业服务项目规划3.3 物业设施规划3.4 绿化及环境规划3.5 安全管理规划四:房屋租赁管理4.1 租赁合同管理4.2 租金及费用管理4.3 租赁监管五:物业费用管理5.1 物业费用的计算和收取5.2 物业费用的使用和管理5.3 物业费用公示制度六:公共区域维护管理6.1 入口大厅及走廊的维护6.2 电梯及楼道的维护6.3 停车场的管理6.4 绿化及公共空间的维护七:安全管理7.1 门禁管理7.2 视频监控管理7.3 消防安全管理八:矛盾纠纷解决8.1 合同纠纷解决8.2 业主之间纠纷解决8.3 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纠纷解决九:附则9.1 监督检查9.2 法律责任9.3 违法行为处罚9.4 其他补充规定附件:1.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许可文件样本2. 物业管理人员资质证书样本3. 物业管理企业评级考核细则注释:1. 目的:本章节阐述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总体目的及意义。

2. 适用范围:本章节规定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

3. 定义:本章节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模板二:一:物业管理的目的与原则1.1 目的说明1.2 原则解释二:物业管理的权责2.1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2.2 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三:物业管理的组织架构3.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与运作3.2 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四:物业服务项目4.1 保洁服务4.2 保安服务4.3 绿化景观服务4.4 设施设备维护服务4.5 其他增值服务五:物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5.1 物业费用的计算标准5.2 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与周期5.3 物业费用的使用及公示六:公共区域管理6.1 公共区域的保养维护6.2 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6.3 公共区域的绿化环境管理七:业主权益与管理7.1 业主权益的保障7.2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八:争议解决机制8.1 物业纠纷解决机制8.2 业主之间纠纷解决机制九:附则9.1 法律监督与追责9.2 违法行为处罚9.3 其他补充规定附件:1. 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范本2. 物业费用收取公告样本3. 业主权益保障协议样本注释:1. 目的说明:本章节解释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意义。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甘肃省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业主合法权益,加强社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机构的设立及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物业管理能力,注册成立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行政手续,命名规范,明确承担的责任,并向业主公示。

第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并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依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严禁侵犯业主的财产、人身和隐私权益。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公开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收费。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向业主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业主参与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业主的积极作用,提升社区管理水平。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用应由业主按照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缴纳,物业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过高,不得强制性购买物业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为维护和提升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的改善。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约定和要求及时、完整地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社区管理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协助社区居民建立和发展自治组织,推动社区居民自治,加强社区管理。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区安全与秩序,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中心等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业主、住户和使用单位。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和协调小区内部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公共设施、处理突发事件、解决邻里纠纷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住户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听取业主意见,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与政府部门、社区组织、业主委员会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业主的权益保护第九条业主享有依法使用和管理共有部分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共用设施、公共绿地等。

第十条业主有权自由选择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行为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履职情况。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合理使用公共设施和资源。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与物业管理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业主投诉和纠纷,并及时作出回应。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居民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依法暂停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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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维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服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新建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设施未分户设计安装、不具备向最终用户收费条件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改造。

配套设施不全的旧老住宅小区,应按照“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以点带面”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补充建设或改造,逐步实现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行业应当积极支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民政、环保、城管、园林、公安、劳动保障、地税、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服务的关系。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物业服务企业岗位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执行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守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四)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七)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与服务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没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数少于100户的,物业管理的自治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数超过100户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统称为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率达50%以上的,或者入住率达30%以上,物业交付使用一年以上,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物业的区域规划和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进行划定。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订、修改业主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方案;(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决定制订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等重大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第十二条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在接到业主提议后15日内,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规约的实施;(五)接受业主、业主大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人数应当是5-15名的单数,其组成人员不得在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主任1名和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做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规约、业主委员会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并由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文件、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业主规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守则,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做出约定。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管理和社区建设工作。

(一)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大会的委托,监督、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等工作。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经营,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有关意见,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社区居委会应当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引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管理与社区管理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可以从产权属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收益中列支。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和质询。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从事物业服务为主业的企业实体。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认定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服务工作制度;(二)按照价质相符的原则,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和按规定应收取的其他费用;(三)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经营服务业务;(四)开展其他多种经营服务项目,增强企业实力;(五)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有权退出该项物业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物业管理服务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维护业主利益;(三)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收支情况,以及经营共用配套设施的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质询和审计;(五)劝阻违章搭建等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劝阻不听的,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六)接受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七)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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