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指导]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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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减“账载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减“税收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其他”分别填报税法规定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填报经特别纳税调整后的“调增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进行填报。
2.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的收入。
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1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2列金额。
3.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金额;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税务局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税调〔〕号
:
经调查,你企业自年至年纳税年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决定调增你企业应纳税收入元,应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元;调增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元,应补企业所得税元,并按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限你企业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天内,向
税务局负责税款征收部门缴纳上述税款及利息,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附件:1.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
2.各项税收应补(退)明细表
税务机关(公章):
年月日
告知:你企业如对本通知书调整纳税方面有异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书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利息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并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局申请行政
复议。
《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亮点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 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 (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 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根据上 述规定,如果我国一家居民企业控制了设在避税地的某外国 企业,并且出于避税方面的考虑不让该外国企业对利润进行分配,那么这家居民企业也应将这笔应分未分 的外国企业保留利 润计入到当期收入总额中一并纳税。《实施条例》还对上述条款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中的“控制”概念给出了两个具体的控股比例:一是全体中国 居民股东(包括居民企业 和居民自然人)共同持有外国企业的股份比例要在50%以上。如果满足了这个条件,说明该外国企 业确实受中国居民的实际控制,甚至可能受单个居民企业的控 制,因为这些居民股东之间可能具有关联关系。二是在满足上 述第一个条件的前提下,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 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如果某居民企业满足了这第二 个条件,说明它对外国企业的经营决策有较大的发言权,而且有可能影响外国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而 《企业所得税法》 要“打击”的,正是这种有能力操纵外国企业利润分配决策的中国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关联交易资料提供方面有所突破。首先,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关联交易资料的企业范围扩大了。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 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这表明,在转让定价调查中,不 仅被调查企业,而且与被调查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 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第三方企业(如与被调查企业产品品种相同或经营活动相同的其他企业),都 有义务向税务 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其次,《企业所得税法》首次要求企业提供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所谓同期资料,是指纳税人在进行关联 交易的当期就准备好的资 料,它一般要求纳税人按纳税年度准备或提供,而不是事后当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时 再准备的资料。以往,企业只有在被转让定价调查时才被要求提供 转让定价的相关资料。第三,企业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 的资料的范围也扩大了。过去企业只需提供“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但 根据《实施条例》第 一百一十四条,企业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如定价原则、定 价方法、可比性、功能风险分析等。至于上述同期资料的具体范围,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加紧制定具体的管理 办法。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第八十五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第八十七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第八十八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二○○九年一月八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第五条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六条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应纳税额的计算、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

考验六、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2.间接法(1)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二)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老侯提示】此公式是把国内和国外所得混在一起计算,考试中也可以分开计算。
应纳税额=国内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抵)免税额+国外所得补缴税额【例题1·单选题】(2022年)甲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1000万元,免税收入100万元,各项扣除600万元,无不征税收入和结转的以前年度亏损。
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022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A.75万元B.250万元C.225万元D.100万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600=3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300×25%=75(万元)。
【例题2·单选题】(2016年)甲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减免税额为10万元,抵免税额为20万元。
已知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则下列甲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中,正确的是()。
A.1000×25%-20=230(万元)B.1000×25%-10-20=220(万元)C.1000×25%-10=240(万元)D.1000×25%=250(万元)『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例题3·单选题】(2021年)甲公司为居民企业,2022年度取得境内所得1000万元,境外所得200万元。
已在境外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40万元。
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计算甲公司2022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9年版)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纳税人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 “扣除类调整项目” “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其他”六类分项填报,汇总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金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 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1. 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不含第9行)进行填报。
2. 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 行第1列金额。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行第2列金额。
3. 第3 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20 第14行第2列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金额。
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金额。
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V 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20 第14 行第6 列金额的绝对值。
4. 第4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的合计金额。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9年版)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纳税人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类分项填报,汇总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金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不含第9行)进行填报。
2.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行第1列金额。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行第2列金额。
3.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金额。
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金额。
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金额的绝对值。
4.第4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的合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