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腾《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颅脑损伤,2016)1
陈腾《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颅脑损伤,2016)2

1.肢体瘫,从大脑皮质到随意肌的运动通路的任何一部分 受损,都可能导致随意肌收缩功能障碍,肌肉活动能力减退或 丧失,称为瘫痪。 脑部、脊髓或周围神经损害均可以引起肢体瘫痪,瘫痪的 程度以肌力分级作为标准。 2.本标准中的肢体瘫是指大脑、脊髓严重损伤引起的肢体 所有肌肉瘫痪。不包括周围神经损伤或肌肉疾病引起的某些肌 群肌力下降、肢体部分肌瘫及功能性(或癔症性)瘫痪。 3.肢体周围神经损伤遗留某些肌群肌力下降、肢体部分肌 肉瘫痪等,应参照本标准有关部分肌群肌力下降等专门性条款 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2.周围型:为面神经核或面神经受损时引起,出现病灶同侧 全部面肌瘫痪,从上到下表现为不能皱额、皱眉、闭目、角 膜反射消失,鼻唇沟变浅,不能露齿、鼓腮、吹口哨,口角 下垂(或称口角歪向病灶对侧,即瘫痪面肌对侧)。此外还 可出现舌前2/3味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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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神经为混合性脑神经,含有4种纤 维: ① 特殊内脏运动纤维起于脑桥被盖 部的面神经核,主要支配面肌的运动; ② 一般内脏运动纤维起于脑桥的上 泌涎核,属副交感神经节前纤维,节后 纤维分布于泪腺、下颌下腺、舌下腺及 鼻、腭的粘膜腺,控制上述腺体的分泌; ③ 特殊内脏感觉纤维,即味觉纤维, 胞体位于颞骨岩部内,面神经管弯曲处 的膝神经节,周围突分布于舌前2/3粘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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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肢体瘫痪分类
(6)上运动神经元瘫痪:上运动神经元起自额叶中
央前回运动区,其轴突形成皮质脊髓束和皮质延髓
束。上运动神经元性瘫痪,又称中枢性瘫痪。 (7)下运动神经元瘫痪:下运动神经元位于脊髓前 角细胞和脑干颅神经运动核内的运动神经元。其接 受锥体束等系统的冲动,将各方面的冲动组合起来 .经前根、周围神经、传递到运动终扳,引起肌肉 的收缩。下运动神经元瘫痪.又称周围性瘫。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公安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颅脑损伤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PPT课件

各脑区的功能-侧面观
注释:Higher mental functions 高级情绪功能;Eye movement 眼球运动; Speech 言语;Voluntary motor function 随意运动功能;Sensory 感觉; Hearing 听觉;Language comprehension 语言理解;Vision 视觉; Association 联系;Coordination 协调 4
各脑区的功能-上面观
注释:Higher mental functions 高级情绪功能;Eye movement 眼球运动; Voluntary motor function 随意运动功能;Sensory 感觉;Vision 视觉 Language comprehension 语言理解;Somatosensory asociation 躯体感觉相关;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条款内容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 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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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骶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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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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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残鉴定方法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颅脑损伤,2016)2ppt课件

2.临床表现
面瘫的主要临床表现为面部表情肌运动障碍。
3.注意事项
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五个分支支配的几乎全部颜面肌的瘫痪,其表现 主要为:额纹消失,不能皱眉,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口角下 垂,不能示齿、鼓腮及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损伤出现部分上
2.周围型:为面神经核或面神经受损时引起,出现病灶同侧 全部面肌瘫痪,从上到下表现为不能皱额、皱眉、闭目、角 膜反射消失,鼻唇沟变浅,不能露齿、鼓腮、吹口哨,口角 下垂(或称口角歪向病灶对侧,即瘫痪面肌对侧)。此外还 可出现舌前2/3味觉障碍。
面神经为混合性脑神经,含有4种纤 维: ① 特殊内脏运动纤维起于脑桥被盖 部的面神经核,主要支配面肌的运动; ② 一般内脏运动纤维起于脑桥的上 泌涎核,属副交感神经节前纤维,节后 纤维分布于泪腺、下颌下腺、舌下腺及 鼻、腭的粘膜腺,控制上述腺体的分泌; ③ 特殊内脏感觉纤维,即味觉纤维, 胞体位于颞骨岩部内,面神经管弯曲处 的膝神经节,周围突分布于舌前2/3粘膜
述症状及体征,可分为大部分及部分面瘫。 大部分面瘫是指面神经除颈支以外的4支中2支以上支配的颜面肌瘫痪,
同时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眼睑闭合不全是指平视闭目时部分眼
球暴露,口角歪斜是指口唇中线偏离面部中线0.7cm以上(静态时健侧口 角偏离中线)。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需经过临床上系统治疗及康复,达到3~6个月仍不能
面神经由感觉、运动和副交感神经纤维组成,分别管理舌的味觉, 面部表情肌运动及支配舌下腺、下颌下腺和泪腺的分泌。
面神经分支
(二)面神经损伤分型与分级
1.面神经损伤
面神经最常见的损伤部位为鼓室段和乳突段,常见 于颞骨骨折、面部外伤、产伤以及中耳乳突或颞骨部 位手术引起的医源性损伤。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按部位分类)

第一大章颅脑、脊髓与周围神经损伤一、关于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的标准条款5.1.1.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2.1.I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5.3.1.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5.4.1.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5.5.1.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5.6.1.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5.7.1.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5.8.1.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5.9.1.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5.10.1.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二、植物生存状态与外伤性癫痫5.1.1.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5.4.1.2外伤性癫痫(重度)。
5.6.1.2 外伤性癫痫(中度)。
5.9.1.2外伤性癫痫(轻度)。
三、失语5.3.1.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5.5.1.2完全运动性失语。
5.7.1.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5.8.1.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四、面瘫5.5.1.4双侧完全性面瘫。
5.6.1.4一侧完全性面瘫。
5.7.1.3双侧大部分面瘫。
5.8.1.4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5.9.1.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10.1.3一侧部分面瘫。
五、肢体瘫与非肢体瘫运动障碍5.1.1.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5.1.1.4(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2.2.1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5.2.1.3偏瘫(肌力2级以下)。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docx(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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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条款内容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 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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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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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识障碍的临床意义
颅脑损伤后有无意识障碍即意识障碍的程度是判 定有无颅脑损伤及损伤程度的重要标志: 头伤后无意识障碍:无原发性脑损伤
头伤后有意识障碍:A)原发昏迷小于30分钟者为脑震荡; B)原发昏迷时间大于30分钟,多为脑挫伤、脑挫裂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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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植物状态(vegetative state)是指机体能生存和发展,但无 意识和思维,缺乏对自身和周围环境的感知能力的生存状态。 患者有睡眠-觉醒周期,部分或全部保存下丘脑和脑干功能,
4.伤残等级评定:对不典型损伤,可参照基本相当的残疾等级规定进 行评定。 5.肌力检查:应注意出院时表现! 6.注意原有损伤:即伤病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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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丛损伤机制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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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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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条款序号 5.1.1.2 5.2.1.1 5.3.1.1 5.4.1.1 5.5.1.1 5.6.1.1 5.7.1.1 5.8.1.1 5.9.1.1 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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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一、精神障碍
1.概念
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是指在包括生物 学因素、社会心理因素等各种致病因素的作用下发 生大脑功能失调,而出现的感知、思维、情感、行 为、意志以及智力等精神运动方面异常,需要用医 学方法进行治疗的一类疾病。
(1)器质性(症状性)精神障碍 (2)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3)应激相关障碍 (4)其他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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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二、智能损害
1.概念
智能减退是精神障
碍的一种表现形式,指
由于诸如脑外伤、一氧
化碳中毒等器质性损害
导致的智能损害,至少
持续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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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智能损害的症状
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受损; 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如 抽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 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语汇,难以概括同 类事物的共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 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等; 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 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者 人格改变等; 无意识障碍。
但是缺乏任何适应性反应,缺乏任何接受和反映信息的功能性
思维。植物状态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呈持续性植物状态; 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PVS)是 指严重颅脑损伤经治疗及必要的康复后仍缺乏意识活动,丧失 语言,而仅保留无意识的姿态调整和运动功能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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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脑区的功能-上面观
注释:Higher mental functions 高级情绪功能;Eye movement 眼球运动; Voluntary motor function 随意运动功能;Sensory 感觉;Vision 视觉 Language comprehension 语言理解;Somatosensory asociation 躯体感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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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脑区的功能-侧面观
注释:Higher mental functions 高级情绪功能;Eye movement 眼球运动; Speech 言语;Voluntary motor function 随意运动功能;Sensory 感觉; Hearing 听觉;Language comprehension 语言理解;Vision 视觉; Association 联系;Coordination 协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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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2.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原因
• ①原发性,系指脑部病变所致,包括脑变性疾病、
脑血管病、颅内感染、脑外伤、脑瘤等所致精神
障碍;
• ②继发性,由脑部以外疾病、中毒、感染、代谢
或系统性疾病可引起脑功能障碍的躯体疾病等所
致,也称为症状性精神病障碍。
24
第一节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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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定人资格和鉴定时机
1.鉴定人资格
精神科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专业性较强,如智商检 查受很多因素影响(如测试者水平、被测者合作程度 、智测工具本身等),智商结果仅供参考,必须结合 精神检查综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同时,精神障碍并 不类同于智商测定能进行轻、中、重度的程度分级, 法医临床鉴定人仅根据精神科诊断报告难以进行准确 评定,因此,原则上一般应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 质的司法鉴定人进行精神科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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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理学改变
1)慢性皮质层样坏死 这一类型改变,主要见于缺血缺氧性 脑病。Dougherty报道10例尸检资料,镜下可见新皮质层 样坏死7例,多灶性梗死2例,栓塞性梗死1例,神经元脱 失及胶质增生l例。新皮质损害以枕叶最为明显,此外海 马、纹状体、丘脑、小脑大多有神经元丧失及胶质增生。 在10例中9例脑干均正常,仅l例有四叠体梗死。 2)弥漫性轴突损害 此种异常见于急性颅脑损伤,是由于广 泛皮质下轴突损害中断了大脑皮质与脑的其他部位的联系 ,有时弥漫性轴突损害可伴有原发性或继发性脑干损伤。 个别报道下丘脑也可有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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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鉴定时机
精神科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应当在临床医疗终结 后进行,结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等诊断上对病程的要 求以及以往鉴定实践经验,建议一般应在损伤6个月 以后方可实施鉴定;
如果伤情严重或者估计致残等级较高者,可视情 况延长至受伤9~12个月后进行。 如果被鉴定人后遗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明显的精 神病性症状等较严重情形的,应在进行系统精神专 科治疗后进行鉴定。
1.持续性植物状态的病因
1)急性损伤:这是PVS的最常见原因。创伤最为常见,包括交
通事故、枪伤及产伤等。非创伤性损伤包括各种原因引起的 缺氧缺血性脑病,如心跳呼吸骤停、窒息、绞死、溺水等; 严重持续性低血压发作,脑血管意外,如脑出血、脑梗死、 蛛网膜下隙出血等;此外还有中枢神经系统的感染、肿瘤、 中毒等。 2)变性及代谢性疾病:Alzheimer病、多发性脑梗死、痴呆、 Pick病、Creutzfeldt-Jakob病、Parkinson病、Huntington 病是成人中常见的病因。在儿童常见于神经节脂质沉积病, 肾上腺白质营养不良、线粒体脑病、灰质变性等疾病。 3)发育畸形:包括无脑畸形、先天性脑积水、小头畸形、脑 膨出等。
4.伤残等级评定:对不典型损伤,可参照基本相当的残疾 等级规定进行评定。 5.肌力以及精神、智能表现:应注意出院时表现 6.注意原有损伤:即伤病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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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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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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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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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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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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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丛结构
(2)精神异常调查
明确被鉴定人在人身损伤后是否出现精神行为异常,是否到精神专科 医院就诊,应明确其精神异常的主要表现。
(3)旁证调查及旁证材料审查 (4)精神检查
应当注意被鉴定人的一般表现,明确被鉴定人是否存在认知、情感、 意志行为等方面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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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损伤对精神障碍发生的作用
①第一层次是存在所谓的脑“器质性”损害,实验室检验与各 种辅助检查能确证损伤的存在并评估其严重程度,因损伤直 接导致精神障碍的发生,损伤与精神障碍之间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可直接依据相应条款评定致残程度等级的情形,如器 质性精神障碍、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等; ②第二层次是无证据确证器质性损害的存在,损伤仅作为强烈 的精神创伤,对精神障碍的发生起直接或主要作用(直接因 果关系或间接因果关系),如应激相关障碍; ③第三层次,损伤对精神障碍的发生仅起诱发、促发作用,甚 至不起明显作用的情形,如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病、心 境障碍、神经症性障碍、分离[转换]性障碍等。
5
6
2.外力作用部位与脑损伤部位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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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CS评分
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法 (glasgow coma scale,
GCS) 是 1974 年由英国 Glasgow 市一些学者设计的
脑外伤昏迷评分法,现在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评
判脑外伤严重程度的标准。GCS是根据昏迷病人对 刺激的睁眼、应答、肢体运动的反应情况进行综 合评分,正常总分为 15分,病情愈严重,积分越 低。如果积分在8以下者,则为严重脑损伤,积分
33
第二节 意识改变与外伤性癫痫
一、意识改变
条款序号 5.1.1.1 条款内容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1.概念
意识是指人们对自身和周围环境的感知状态,可通过言语 及行动来表达。意识障碍系指人们对自身和环境的感知发生障 碍,或人们赖以感知环境的精神活动发生障碍的一种状态。 意识障碍是多种原因引起的一种严重的脑功能紊乱,为临 床常见症状之一。
16
腰骶丛结构
17
5.关于脊髓及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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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残鉴定方法
1.确定的外伤史:躯体有外力作用的证据(录像),或者相应的外伤 (病历记录+法医学检查); 2.影像学有改变(病理学基础):脊髓CT、MRI有损伤性改变,如脊 柱有骨折或者移位,脊髓有出血、血肿、或者挫伤水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