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提升我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科学评价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达到企业安全管理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
经研究,特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细致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行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秉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稳固践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加强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础工作。
通过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犯罪行为,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出现。
二、目标做为防腐保温专业施工企业,我公司必须制订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严苛全面落实企业安全责任制,实行科学和规范化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意识、技术错搞和严防技能,提升现场作业条件,同时实现岗位合格。
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带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工作计划为保证我公司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全面落实,融合我公司实际,制订如下工作计划:1、成立安全管理机构2、制订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建立并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4、展开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宣传教育,定期非政府安全教育和培训5、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并定期培训和演练,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6、定期顺利完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考核评价四、成立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xxx成员:xx领导小组内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于综合管理部。
1、领导小组组长为安全标准化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实施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
2、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管理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3、内设的`办公室对安全标准化的宣传教育,监督和检查4、领导小组全面继续执行安全标准化职责,负责管理对各部门安全标准化展开环评、考核、考核。
河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河北住房和城乡

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通过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 具体实施.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九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机构”),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冀建法〔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6〕1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已经2016年10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4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

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学化、规化、标准化,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09),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省安全文明工地是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最高荣誉奖,文明施工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评选遵循施工企业申报、主管部门推荐、统一评审标准、社会公示的程序,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开展绿色施工,推广减少环境污染和噪音扰民,以及清洁运输等对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方法。
推广尊重施工基础环境,节约水、电、材料等资源或能源,以及环保健康的施工工艺。
实施科学施工管理,减少能源消耗,提高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水平。
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针对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标准的不同情况,按满足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分部分项评分,分为“★”、“★★”、“★★★”三个等级。
创建“★★★”工地,应达到87分以上。
创建“★★”工地,应达到85分以上。
创建“★”工地,应达到80分以上(附表1、2)。
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省安全文明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
第二章申报围和条件第六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游泳馆、艺术馆;(三)设区市城区10000㎡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县(市)建筑面积在8000㎡以上;(四)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工程;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五)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工程投资在1000万以上的工程;(六)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稿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管理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冀建质安〔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从根本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提升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工作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5月6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管理意见近年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领域(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形势日益复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面临新任务、新挑战。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从根本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作为增强“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工作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坚持依法治建、从严管理的导向,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积极探索安全监管新措施、新途径、新办法,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补强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省安全生产稳定向好的发展局面。
2_《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附件二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结果告知书
编号:
:
你单位提交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及相关自评资料已受理,其自评过程符合规范,且资料齐全,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等规定对你单位项目(施工许可证号:)进行了标准化考评,经审核,(有、无)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情况,综合考评得分为,考评等级。
若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在收到告知书后10日提出申请再次考评,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考评主体(公章)
年月日
签收: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份,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及考评主体各一份。
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冀建质安函〔2021〕31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4日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建计划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四章确定公布第五章责任和惩戒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规范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简称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细则规定,对本地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公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包括列入创建计划、过程管理、确定公布等环节。
第四条创建和确定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57)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16),以及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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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 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 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终止施工手续前,建筑施工企 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及其 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奖励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三)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 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 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 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 化考评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自评机构每月应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 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 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 目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 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 入项目当月自评报告。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施前,项目自评机构应确定本项目 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并在项 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留存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应 包括日常管理和阶段自评。日常管理是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 管理情况的动态自评,核查统计日常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并形 成台账、记录。阶段自评是定期按照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开展检查评价,检查评价频率应不少于每月1次。
第九条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 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 织专业承包和单位共同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 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机 构),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一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 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考评情 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在10个工作日内向 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件3)。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 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见附件2),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自评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考 评主体应适当增加日常考评抽查频率。
(一)不按期上报自评报告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未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进 行检查的;
(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签署审核意见或对建筑施工 企业自评结果存在不同意见的;
(四)考评主体日常考评抽查评价分值低于70分的。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 理由。
第二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数量 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安全生 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等级:
(一)按要求办理安全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1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
第十六条 项目自评机构每季度末月15日前,应将经建 设、监理单位审核同意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本季度每月的自 评报告报工程所在地项目考评主体。
第十七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基础、主 体、装修阶段安全监督抽查时,应当同时对项目进行考评抽查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七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 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 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 责,有效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及时上报自评报告、自评 结果和考评申请;
(四)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每月自评结 果均达到优良等级;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考评主体对项目考评抽查分值 均高于本地区项目考评主体当年划定的分数。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安 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等级: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 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 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 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 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 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 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