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自媒体传播的法律规制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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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媒体时代艺术自由的法律保护与规制》范文

《论自媒体时代艺术自由的法律保护与规制》范文

《论自媒体时代艺术自由的法律保护与规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自媒体蓬勃发展的时代,网络和新媒体成为人们获取和分享信息的主要途径。

艺术的创作和表达亦愈发多样化,特别是网络平台的开放性使得艺术自由在表达方式上得到了极大的拓展。

然而,艺术自由并非无限制的,它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得到保护和规制。

本文旨在探讨自媒体时代艺术自由的法律保护与规制问题,以期为艺术在自由发展的同时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价值导向提供参考。

二、自媒体时代艺术自由的内涵及价值自媒体时代为艺术创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丰富的资源,使得艺术形式和内容更加多元。

艺术自由作为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不仅是个体表达思想、情感和价值观的自由,也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

艺术自由不仅包括创作自由,还包括作品传播、欣赏、评论的自由,这种自由的保障是文化创新和社会活力的重要来源。

三、自媒体时代艺术自由的法律保护1. 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体权利的基石,在自媒体时代对于艺术自由的保护尤为关键。

国家应当制定相关法律,确保艺术的创作、传播和欣赏等活动在法治框架内进行。

2. 法律保护的措施:包括宪法中对于艺术自由的明确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艺术自由权利的保障等。

此外,还应加强网络监管,防止网络平台滥用权力侵犯艺术自由。

四、自媒体时代艺术自由的法律规制1. 规制的必要性:虽然艺术自由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但过度的自由可能导致社会的失序,尤其是涉及道德底线和法律规定的内容时,需要一定的法律规制来平衡个体自由和社会秩序。

2. 规制的原则:规制应当在保障基本人权和社会秩序的前提下进行,遵循比例原则、合法性原则以及社会责任原则等。

同时,规制应具备明确的法律标准,防止任意性和滥用权力。

3. 具体的规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平台的自律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机制等。

此外,还应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公众正确行使艺术自由权利。

《论自媒体时代艺术自由的法律保护与规制》范文

《论自媒体时代艺术自由的法律保护与规制》范文

《论自媒体时代艺术自由的法律保护与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媒体时代已然来临。

在这个时代,艺术创作与传播的自由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

然而,艺术自由并非无拘无束,它需要在法律的保护与规制下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自媒体时代艺术自由的法律保护与规制问题,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自媒体时代艺术自由的现状自媒体时代为艺术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创作与传播空间,使得艺术创作与表达更加多元化、个性化。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艺术自由面临的一系列挑战。

一方面,艺术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需要保护其著作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艺术作品的传播与分享需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艺术自由的法律保护(一)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是保护艺术自由的重要法律。

它为艺术家提供了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专有权的法律保障,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等。

在自媒体时代,著作权法应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数字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好地保护艺术家的创作成果。

(二)知识产权保护除了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也是保护艺术自由的重要法律。

知识产权法保护艺术家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等。

在自媒体时代,艺术家需要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申请与保护,以防止他人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

(三)其他法律保护此外,还有一系列其他法律为艺术自由提供保护,如宪法、刑法、民法等。

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为艺术自由提供保障,如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刑法打击侵犯著作权等犯罪行为、民法保障艺术家的人格权等。

四、艺术自由的规制(一)规范自媒体平台运营为了维护艺术自由,需要规范自媒体平台的运营。

政府应加强对自媒体平台的监管,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平台运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同时,平台自身也应加强自律,建立健全的内容审核机制,防止传播违法违规内容。

(二)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维护艺术自由的重要手段。

艺术行业应建立完善的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传媒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传媒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传媒业在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传媒行为涉及到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多个领域,对社会舆论、公众认知、文化传承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为了规范传媒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传媒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新闻媒体的法律规定1. 新闻自由与新闻真实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新闻自由并非绝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第二条规定:“新闻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采访、报道、编辑、出版、发行新闻的自由。

”然而,新闻自由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真实是新闻媒体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第六条规定:“新闻应当真实、公正、全面、客观地反映客观事实。

”新闻媒体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编造、歪曲、篡改事实,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

2. 新闻采访权与新闻发布权新闻采访权是新闻媒体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第十条规定:“新闻单位及其记者依法享有采访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阻挠、干涉记者依法进行采访。

”新闻媒体在采访过程中,应当尊重被采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隐私。

新闻发布权是新闻媒体发布新闻信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第十一条规定:“新闻单位及其记者依法享有发布新闻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阻挠、干涉新闻单位及其记者依法发布新闻。

”新闻媒体在发布新闻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低俗、暴力等有害信息。

3. 新闻审查制度我国实行新闻审查制度,新闻媒体在发布新闻前,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第十四条规定:“新闻单位及其记者发布新闻,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自媒体时代的法律问题

自媒体时代的法律问题

自媒体时代的法律问题进入互联网时代后,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成为自媒体从业者。

在社交媒体、视频分享和博客等各种自媒体平台上发表内容,可以被广泛传播,甚至引起公众关注。

自媒体虽然拥有广泛的传播渠道和自由的言论空间,但其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自媒体时代的法律问题,以及自媒体从业者应该如何遵守法律。

一、知识产权问题在自媒体平台上发表内容,很容易引起知识产权的纠纷。

自媒体从业者需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

否则,可能会产生侵权行为,被侵权方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自媒体从业者自己的作品也需要得到保护。

自媒体从业者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以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侵权。

在发表自己的作品时,需要注明作者信息和权利声明,以确保自己得到应有的版权保护。

二、虚假信息问题自媒体平台不受限制的传播性质,很容易让不良商家或个人利用此渠道发布虚假信息,用来骗取消费者或误导读者。

自媒体从业者需要特别注意,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以避免侵犯他人权益并违反广告法。

三、隐私问题在自媒体平台上,每个人都可以随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

但在表达自己的同时,也需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自媒体从业者在发表他人隐私的文章时,需要获得事先授权,并在发表时对陈述做出真实性申明,以避免违反隐私权法。

四、网络安全问题自媒体平台也需要对读者提交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以确保不会被用于恶意攻击或骗局。

自媒体从业者应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网站和用户信息安全,避免未经授权的使用和非法访问。

总的来说,作为自媒体从业者,必须意识到自己在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并且积极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

只有在法律框架内从事自媒体运营,才能更好地平衡自由表达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推动整个自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自媒体从业者需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以更好地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

同时,自媒体平台也需要积极探索可行的自律机制,加强管理措施,以达到更好的行业规范和秩序,进一步促进自媒体行业的发展。

浅论“自媒体”的法律规制

浅论“自媒体”的法律规制

媒 体 的传 播源 就是 “ 普通 大众 ” 任 何人 都可 以通 过数 . 字科技 手段 向不特 定 人发布 信息 , 首先 就打 破 了传 这
对 国家 事务 和 国家权 力 的监 督 。 主体 应 当是 人 民 人
民是一 个 广泛 的集 合概 念 . 体 代 表人 民行使 监 督 . 媒
20 0 9年第 1 期 1
法 治 研 究
浅论“ 自媒体” 的法律规箭
叶 捷 思

要: 自媒 体 时代 的 来临 , 使得 任何 人都 可 以在 自媒体 上 自由地 表达 。 既 能加 强 民主 沟通 和 这
舆论 监督 . 可能产 生信 息的肆 意传播 和 对他 人权 利的侵 犯 。 也 因此 , 要依 据 网络 自身特 点 , 通过 法律界 定这 种话语权 的 自由边界 , 方能对 自媒体进 行有序 化控 制。
关键词 : 自媒 体 法 律 规 制 一 Nhomakorabea、
引言
自媒 体 的产 生离 不 开现 代科 技 的 高速 发展 和 民
众 自主意识 的觉醒 现代科 技 的迅 猛 发展给 自媒体 的
自媒体 的蓬 勃发 展最 早始 于美 国 . 国在 “ .1 美 91 ” 之后 产生 了大量 的个人 网站 和博客 . 民开始 大量通 公
对公 众开放 之后 只用 了 4年时 间就达 到 5 0 0 0万用 户
自媒体 上 的消 息甚至成 为传统 站点 的消息 来源 . 自媒
体开始 打破传 统媒体对 话语权 的垄 断 。 后 自媒 体 的 而 浪潮 迅速 席卷 了中 国 . 客 、 博 论坛 成 为 网上交 流 观点
规模 , 目前 为止 已经 有超 过 4亿 的用 户 . 且仍 以 到 而 每 月大 约 1 %的速度 增 长 。 随着 We 2 0 ③ b. 0的发 展 , 信

自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自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自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言论自由是人类自由的基石,它有利于促进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言论自由写入本国宪法。

同样,我国宪法对于言论自由也予以确认与保障。

同时随着自媒体技术的发展,自媒体言论自由已经成为公民言论自由的一种新形式,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民可以在自媒体上自由地制作并发布相关信息,而不受他人或公权力的妨碍。

它进一步扩大了公民言论自由的空间,拓宽了公民参与国家事务和监督政府公权力的渠道。

但也正是由于自媒体言论的互动性、裂变性、匿名性、平民性等特点,也带来了许多的社会问题。

大量的自媒体失范言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以及违反了社会道德、扰乱了社会秩序甚至危害了国家安全。

为解决自媒体失范言论所带来的问题,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自媒体言论自由进行规制。

尽管如此,在对自媒体言论自由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文章提出要对自媒体言论自由进行更加合理地法律规制,以保障公民的自媒体言论自由和自媒体环境的健康有序。

文章首先阐述了自媒体言论自由的相关基础理论,总结了自媒体言论自由的特点以及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得出对自媒体言论自由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其次,针对现行有效的自媒体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提出我国在对自媒体言论自由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通过借鉴域外有关自媒体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经验,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具体是:第一,完善自媒体言论自由的立法规制:明确合理限制的立法原则;提高立法主体的层次;制定专门的自媒体法律。

第二,加大执法力度: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升执法针对性。

第三,健全司法体制。

第四,完善自媒体行业规范。

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研究

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研究

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研究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自媒体平台成为了大众获取信息和表达意见的重要渠道。

然而,自媒体言论的自由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虚假信息的传播、恶意造谣、侵犯他人权益等。

因此,对自媒体言论进行法律规制是必要的,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首先,自媒体平台应该承担起对言论的监管责任。

自媒体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中介,应该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

平台可以建立起严格的审核机制,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和恶意造谣的行为。

同时,平台也应该建立起举报机制,让用户能够举报违法违规的言论,以便及时处理。

其次,自媒体从业者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自媒体从业者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道德底线,不发布违法违规的言论。

他们应该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保护他人隐私权、知识产权等。

同时,自媒体从业者也应该注重信息真实性和客观性,不以虚假信息和偏见观点误导读者。

最后,政府应该加强对自媒体言论的监管和引导。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媒体言论的界限和责任。

政府也可以加强对自媒体平台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言论的处罚力度,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同时,政府也可以加强对自媒体从业者的培训和引导,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总之,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研究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自媒体言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通过自媒体平台的监管、自媒体从业者的自律和政府的引导,我们可以有效规范自媒体言论,实现信息传播的健康与有序。

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自媒体运营注意法律规定及风险规避

自媒体运营注意法律规定及风险规避

自媒体运营注意法律规定及风险规避自媒体运营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一种极为流行的职业方式,它不仅可以让人们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观点,还可以分享自己的知识和经验。

然而,自媒体运营也涉及到许多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自媒体运营中需要注意的法律规定,并提供一些建议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权益的平衡言论自由是自媒体运营中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然而,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表达意见和观点,而忽略他人的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自媒体运营者在表达观点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 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他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照片等行为是违法的。

在涉及到他人的隐私问题时,应该尊重他人的意愿,并获得合法授权。

2. 不发布虚假信息:自媒体运营者应该确保所发布的信息真实可靠,不能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来误导公众。

3. 不侵犯他人名誉权:在自媒体平台上进行人身攻击、造谣等行为是违法的。

自媒体运营者应该对自己发布的言论负责,并确保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内容创作在自媒体运营中,内容创作是最重要的一项任务。

然而,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避免侵权行为。

1. 尊重他人的著作权:自媒体运营者在使用他人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时,必须获得版权持有人的授权,并遵守相关合同约定。

2. 注重自己的原创作品保护:自媒体运营者应该注册、备案自己的原创作品,以便在侵权纠纷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3. 避免侵犯商标权:在自媒体运营中,要特别注意不要使用他人的商标,以免侵犯商标权。

三、广告宣传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媒体运营中广告宣传是常见的内容形式之一。

然而,自媒体运营者也要遵守相关广告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1. 诚信宣传:广告宣传应该真实,避免虚假宣传和夸大其词的行为。

2. 标明广告身份:如果发布的内容是广告,应该清楚标识广告身份,避免误导读者。

3. 未成年人保护:自媒体运营者在广告宣传中,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产品或服务时,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避免利用未成年人的无知进行不当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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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自媒体传播的法律规制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浅论自媒体传播的法律规制——以“质疑命案转发超500次被拘”为考察中心作者:付正君[论文摘要]随着时代的到来,网络的应用与普及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层面。

网络媒体所独有的信息传播模式,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开放式的“公共领域”交流平台。

自媒体的应运而生,使网络成为现代人参与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空间也早已不再是一个虚拟世界。

然而,当各种关乎国计民生的大讨论在网上如火如荼的进行时,由于自媒体自律能力的有限性,加之网络缺少“把关人”的存在,难免谣言附风而起。

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需要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也需要构建一个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

能否积极和有效管理网络,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

那么国家以法律手段防止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滥用,从而维护网络社会乃至现实社会的和谐自然是正义之举。

[关键词]自媒体蝴蝶效应把关人媒介法律规范Shallow theory since the legal regulating of the media to "question forward kills more than 500 times the detention" for inspection center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the era of , with the applic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of network ,it's profoundly affects all aspects of politics, economy and culture in China. Particular mode of network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media, gives people the unprecedented open communication platform "public sphere". Since the media arises at the historic moment, make the network become an integral part of modern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life, the network space is no longer a virtual world. However, when various about the prosperity of national economy and people's livelihood big discussion ofthe Internet, because of the media self-discipline ability is limited, Internet rumors also aris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inour country, strengthen the party's ruling ability construction, the need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al environment, also need to build a good network environment. It's relationship to the global cause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atcarry on the effective measures for theadministration of network space. Through legalmeans, to control the network space and the social reality the correct direction of public opinion is above reproach.Keywords: Since the media The butterfly effectGatekeepers Media legal norms一、追溯“微博转发500次”第一案(一)案件适逢的法律背景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公布。

在《解释》中,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更加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二)案件原委2013年9月14日,网名为“骚年少玩杜蕾斯”、“辉哥”的16岁少年杨辉,就9月12发生在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县张川镇一起意外死亡案件,通过腾讯微博、QQ空间编造虚假信息及煽动性言论; 9月17日,杨辉被警方以“情节严重,发帖转载500次以上”为由刑事拘留。

张家川警方于9月18日发布通报称, “9月12日,张家川县张川镇人民西路一KTV从业人员高某非正常死亡。

在该案的调查阶段,死者家属主观臆断并利用他人炮制舆论,散布死者系他人殴打致死并抛尸的信息,严重干扰警方办案。

张家川县公安局已对该案中利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人员给予治安处罚(其中行政拘留1人,罚款5人),对情节严重,发帖转载500次以上的1名犯罪嫌疑人(杨辉)依法刑事拘留。

(该通报已被删除)”9月20日4时18分,张家川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回应公众质疑的情况说明。

警方称9月14日中午高某的真正死因还尚不明确,杨辉就在微博、QQ空间发布由其主观臆断出的所谓高某死亡真相误导群众。

博文如下:“社会难道真的这么黑暗吗!张家川杀人案,已经过去三天两夜,警察依然不作为,各大媒体也不报道,案发现场的监控设施齐全,但是群众到现在也不知道真相,且警察多次与群众发生争执甚至殴打死者家属,各大媒体争先曝光,而这儿的杀人案却无人问津。

天理何存!逝者安息,我们一定会为你讨回一个公道的!”发表这条微博时杨辉并不在案发现场,只是道听途说。

14日晚7点多再发微博道:“看来必须游行了!中国的警察怎么成这样了社会怎么了警察一个个拿着盾、棍子,这是要干什么死者家属已经被傻逼强行拘留!几个拍照的人也被强行拘留,草泥马了,不想让世界知道真相你们在怕什么老子就不怕你们,老子就敢拍,你妈的你来抓我啊逝者安息。

”杨辉于15日继续在其QQ空间、腾讯微博发布不实信息:“钻石国际KTV(案发地)的法定代表人是张家川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苏建,试问一个小县城的法院副院长的工资如何才能投资起一个几百万的KTV这里面又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密而且到现在为何钻石国际的法人代表苏建不肯出面等着真相公之于世吧!县委、市委不能相信,还有中央呢……”。

当日部分社会闲散人员浏览、转载杨辉QQ空间及微博的不实信息,听信误导,纠集数十人在案发现场呼喊口号,散布关于高某死因的虚假信息,致使现场聚集数百名群众, 社会秩序混乱, 严重干扰警方依法办案。

由于杨辉在微博中发布的不实言论煽动了群众游行,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致使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陷入被动,社会影响恶劣。

据此,警方依法对杨辉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9月22日,甘肃省公安厅会同天水市公安局组成联合工作组调查核实称,杨辉通过QQ、微博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涉嫌寻衅滋事。

但鉴于杨辉系未成年人,且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经省市县公安机关研究决定,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7日。

二、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与网络把关人的缺失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于2003年7月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里面对“We Media”下了一个十分严谨的定义:“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

”简言之,即公民用以发布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事件的载体,如博客、微博、微信、论坛/BBS等网络社区。

“自媒体时代社会信息的去媒体化导致大众传播机制中传统的媒体把关被打开了一个缺口,而这个缺口除了将社会信息的后台暴露在公众面前外,也给网络谣言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温床。

”(来源:中国舆情网 2013-09-30)截止2013年9月26日15时,事件发生在9月12日,事件最早在微博上传播是9月19日,信息传播量为5条;9月20日,涉事人杨某被刑拘三天,事件在微博的关注度迅速上升,引发网民对事件的讨论;9月23日,涉事未成年人杨某被释放,其父通过律师就此事发表声明,事件再次引发网友的关注,事件信息传播量在微博上达到峰值为1479条;9月24日-9月26日,事件在微博平台的信息传播量迅速下降,网友关注度降低。

从上图可以看出,网络信息传播具有时间短、速度快的特点。

而网络谣言主要表现在网民对社会事件的议论和传播扩散中。

这也意味着,自从互联网有了公众能够独立发表言论的空间,网络谣言也就诞生了。

在网络平台自媒体化的初期,网络信息发布的渠道相对单一,信息传播的效率也相对低下。

而随着网络平台从贴吧、博客、论坛逐渐丰富为微博、微信,从自媒体平台以单一的计算机终端为接入手段为到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甚至数码电视、数码相机的全方位互动,使用自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在成为大多数网民生活习惯的同时,网络信息传播的自由化也随之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阶段。

尽管在网络领域中,“主流媒体”的声音仍然处于社会信息传播的主导地位,但是人们已不再接受一个“统一的声音”所讲述事情的真伪与善恶。

而是呈现出了以官方言论为主体,多方意见并存的态势。

媒体上的热点新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与人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新闻事件,经过媒体报道很快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并且每位受众都会从自己独有的角度去理解和分析问题,对事物做出判断,并在网络平台中各抒己见,议论之声此起彼伏。

关于张家川事件的各方评论:(一)官方媒体的评论人民日报评论部评论员文章《遏制网络活力同样有违中央精神和时代潮流》中指出:“对谣言盛行、谬种流布当然要依法亮剑,但也不能因噎废食;遏制网络活力,同样有违中央精神和时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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