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管理与法律规制
国际上对新媒体管理的五条“法规”

口
适 应 新 媒 体 技 术 和 服 务 样 式 的
为 ,数 字平 台传播 路 径 的 渐趋 交叉 与 融合 ,会进 而 导致 数 字 复合技 术 或平 台服
发 展需 要 ,发 挥新 媒体 行 业 协会 的作 用 ,积极 制定 完 善新媒 体 伦理 规范 。 大兴 新媒 体 文 明之 风 ,加 强新 媒体 伦
传媒 运 作
国际上对新媒体管理 的五条 “ 法规”
口 王 叶 臣
国际 上 ,不少政府对新媒体 制定 了
专 项 管 理 法 规 ,采 取 的通 行 做 法 主要 有 以下几点 :
一
以 下五 方 面 :
一
同 时推 进新 媒体 衍 生领 域 的相 关 立法进程 ,完善法律体系 ,为新媒体的
相 比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 我 国在 新 媒 体 监管 方 面还 有 很大 空 间 。对 此 ,
用广泛且纵深式迅猛发展 ,已经颁布实 施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互联网发 展 ,
传播秩序 。前移管理 关 口, 强基础管 加
理 ,形成完善的常规 管理体 系。 三 是加强专 项整治 。抓 住 网 络 色 情 、网络暴 力等突出问题 ,针对 “ 网络 水军” “ 网络推手” “ 灌水公 司” “ 删
帖公 司” “ 投票公司”等采取的非法新
不少规定过于原 则和笼统 ,缺 乏可操作
性。
应 在新 媒 体 立法 上下 大 功夫 ,进
一
步拓展法律监管范围 。可考虑研究制
“ 十二五 ”规 划明确提 出 , “ 加强重要 新闻媒体建设 ,重视互联网等新兴媒体 建 设 、运 用 、管 理 ,把 握 正确 舆论 导
息 资源 ,例如企业 自身的官网 、博客 、
新媒体发布管理规章制度

新媒体发布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媒体发布管理,确保信息发布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媒体传播效果,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新媒体发布管理是指对新媒体内容发布过程中的审核、监督、保密等相关事项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单位新媒体发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抖音等平台。
第四条本规章的目的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相关道德规范,规范新媒体发布管理工作,维护新媒体信息发布秩序。
第二章发布内容管理第五条发布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政治敏感、违法犯罪等内容。
对于争议性较大的内容,应当提前进行专业审核。
第六条发布内容要求真实准确,不得故意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应当注重事实查证,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
第七条发布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内容。
对于涉及社会稳定的敏感话题,应当谨慎处理。
第八条发布内容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人隐私和人格尊严。
对于涉及他人权益的内容,应当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
第九条发布内容要求独立客观,不得受到一些不当因素的干扰。
应当坚持公正、中立的原则,不得偏颇。
第十条发布内容应当符合新媒体平台的规范,不得含有违反平台规定的内容。
对于违规内容,应当及时删除或处理。
第十一条发布内容要求简洁清晰,避免使用生僻难懂的词语和长句子。
应当注意语言规范,增强用户体验。
第三章审核管理第十二条发布内容应当事先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审核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审核经验。
第十三条审核人员应当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内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对于存在争议性的内容,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审核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审核工作,把关好信息传播的大门。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内容,应当及时告知发布人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审核工作应当建立审核记录,确保审核工作有据可查。
审核记录包括审核时间、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四章保密管理第十六条发布内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机密信息。
新媒体时代的法律权益保护与规制

新媒体时代的法律权益保护与规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新媒体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表达意见的重要平台。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法律权益保护与规制的需求与挑战。
本文将探讨在新媒体时代,如何有效地保护和规制法律权益。
一、法律权益保护的挑战:新媒体时代,信息的散播速度加快,传播渠道更加多样化,这使得虚假信息的传播和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变得更加容易。
往往一则虚假消息在转发之前就已经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对个人、企业甚至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另外,盗版、侵权等问题也不断涌现,给创作者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带来严重威胁。
二、加强法律意识和教育:在新媒体时代,法律意识的加强和法律教育的普及显得尤为重要。
人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虚假信息和侵权行为的危害,并积极主动地举报和抵制。
同时,政府、媒体和学校等各方面也应该加大对法律教育的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防范意识。
三、建立健全的法律规制:为了有效保护法律权益,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律规制。
首先,要加强对新媒体平台的监管,建立起相应的责任制度。
新媒体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应承担起对内容的审核和过滤责任,切实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
此外,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该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法律协调:随着互联网的全球化,跨国新媒体平台的出现给法律规制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在这个背景下,国际合作和法律协调成为保护法律权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国际法律规章,共同治理和解决新媒体时代的法律问题。
五、强化法律执法力度:法律的实施与执法力度同样关键。
只有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加大处罚力度,才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加大对虚假信息的查处力度,提高追责效率也是非常必要的。
总之,新媒体时代的法律权益保护与规制面临着不小的挑战。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和教育,建立健全的法律规制,加强国际合作与法律协调,同时也需要强化法律执法力度。
新媒体法律法规

新媒体采编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内新媒体发展的过程中,政策法规的出台以及管理体系的调整可以说是在匆忙之中启动的。
特别是互联网的跨媒体特征,给原来按照行业界限划分的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
新媒体面临的法律环境是比较复杂的,仅仅针对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有数十个,其中有宪法与法律,有司法解释,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通知,还有地方法规和行业规范。
而面对新媒体不断涌现的新应用,已有政策法规还将继续调整、修改,新的法规还会不断颁布。
作为新媒体从业人员,需要对这些政策法规有面上的了解,树立相应的法律意识,这也是避免触碰管理和法规红线,保障媒体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涉及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比较繁多,但实践经验表明,与日常编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主要集中在与信息内容安全、版权保护以及名誉权保护等几个方面,主要条款摘录如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本办法主要是对网络信息服务提出基本规范,其中必须重点掌握: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本规定是规范BBS论坛服务的,重点把握第九条,即违禁信息范围界定,内容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完全一致。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本规定主要是规范新闻信息服务,对提供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类别与审批途径有明确规定,需要重点关注:第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下的网络言论法律限制

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下的网络言论法律限制摘要:在新媒体时代,网络言论已成为人们交流和表达的主要方式。
然而,网络言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发表任何言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以案例为例,介绍网络言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期引起人们对网络言论的重视,增强自我约束。
关键词:新媒体,网络言论,法律限制,自我约束,案例正文:一、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言论范围的限制网络言论中的"言论自由"并非绝对意义上的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
2、言论方式的限制网络言论应该遵守言论的规范和方式的规矩,不得使用语言猥亵、侮辱诋毁他人、污言秽语等不良语言。
同时,也不能采用敏感、恶意的言辞造成社会恐慌和负面影响。
3、法律责任的约束网络言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明显违法内容的言论者将受到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刑事责任等。
二、网络言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隐私泄露和人身攻击网络言论中不少人存在泄露隐私和攻击他人的情况。
这些不良言论容易引起被攻击者的不适和痛苦,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去年,某微博用户发布了一条有关某大学教授的信息,涉及教授的隐私并进行了人身攻击。
该教授针对该用户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
2、虚假信息和诈骗行为在网络言论中也存在所谓的虚假信息和诈骗行为,如虚假招聘广告、虚假医疗广告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引起社会恐慌和负面影响。
案例:2018年,在某招聘网站上,一家公司发布了一则虚假招聘信息吸引应聘者,最终导致多名应聘者被骗。
该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介绍了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和存在的问题。
区分网络言论的自由和法律界限,加强自我约束,是维护网络健康秩序的必要条件。
在未来的网络文化中,我们必须认识到网络言论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尊重言论自由的同时,更要尊重法律的权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新媒体的法律与监管新红线与边界探讨

新媒体的法律与监管新红线与边界探讨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媒体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渠道。
然而,新媒体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与监管问题。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的法律与监管新红线与边界。
一、新媒体的法律问题1.言论自由与信息传播言论自由是新媒体的核心价值之一,但也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规范。
新媒体平台上的言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同时,新媒体平台也应当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防止传播虚假信息、淫秽色情内容等违法行为。
2.知识产权保护新媒体平台上的内容往往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转载他人作品时,应当尊重原作者的权益,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
同时,新媒体平台也应当加强对用户上传的内容的审核,防止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3.个人信息保护新媒体平台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
平台应当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过用户的同意。
同时,平台也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二、新媒体的监管问题1.平台责任与用户自律新媒体平台应当承担起对用户发布内容的审核责任,防止传播违法信息。
同时,平台也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机制,及时处理用户举报的违法信息。
此外,用户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发布违法信息,共同维护新媒体的健康发展。
2.监管机构的角色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媒体平台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媒体平台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与新媒体平台的合作,共同推动新媒体的法治化发展。
三、新媒体的法律与监管新红线与边界1.网络谣言与虚假信息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是新媒体的一大问题,也是法律与监管的新红线。
新媒体平台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审核,防止传播虚假信息。
监管机构应当加大对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网络暴力与侵权行为网络暴力和侵权行为也是新媒体的法律与监管新红线。
新媒体法律法规

新媒体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1.1 本章旨在规定新媒体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新媒体发布与传播行为的法律规定
2.1 本章规定了新媒体发布与传播行为的法律要求,并明确了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新媒体信息安全保护
3.1 本章规定了新媒体信息的安全保护要求,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网络版权保护
4.1 本章详细规定了新媒体领域中的网络版权保护措施,包括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保护等。
第五章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
5.1 本章规定了新媒体领域中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包括对不当言论的制约和处罚措施。
第六章广告法律法规
6.1 本章详细规定了新媒体广告的法律法规,包括广告真实性、广告禁忌等方面的要求。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新媒体:指以互联网为基础,运用数字化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进行信息发布、传播和交流的形式和平台。
2、个人信息保护:指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传输等环
节中的法律规制和保护措施。
3、网络安全:指维护网络本身以及网络运行中的设备、系统、
数据和信息免受非法侵入、破坏、窃取等威胁和损害的状态和活动。
新媒体电视台规章制度

新媒体电视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媒体电视台的管理,规范工作秩序,保障节目质量,维护新媒体电视台的声誉,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新媒体电视台全体员工,包括主持人、编辑、技术人员等所有从事节目制作和播出的人员。
第三条新媒体电视台要切实贯彻中央关于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舆论引导,传播正能量,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四条新媒体电视台要坚持正确导向,尊重事实,严格保持新闻中立,不发表歪曲事实、违反社会公德的言论和内容。
第五条新媒体电视台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增强企业形象和知名度。
第六条新媒体电视台要不断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素质和业务水平,为新媒体电视台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七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第二章节目内容第八条新媒体电视台的节目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背社会公德、侮辱他人、煽动暴力等内容。
第九条新媒体电视台的节目应当做到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曲解事实。
第十条新媒体电视台要根据节目的性质和对象,合理安排节目时间,做到有序播出,不能轻易更改节目计划。
第十一条新媒体电视台要坚持创新,推出符合时代需求、受众喜爱的节目,不做雷同、低俗、沦为娱乐炒作的节目。
第十二条新媒体电视台应当加强对广告、赞助内容的审核,不得播出虚假广告,不得接受不合法的赞助。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三条新媒体电视台各部门要明确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流程,做好工作分工。
第十四条新媒体电视台主持人和编辑要做好节目策划,提升节目质量,不得出现失误和疏漏。
第十五条技术人员要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维修维护,保障节目制作和播出的顺畅进行。
第十六条新媒体电视台的管理人员要做好员工管理和督促工作,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对于新媒体电视台任何岗位上的人员,都要尊重他人,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章审查制度第十八条新媒体电视台要建立节目审核审查制度,做好对节目内容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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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管理与法律规制
文友华
2013-06-24 15:11:00 来源::《检察日报》2013年5月30日第三版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依托于互联网、移动通信、数字技术的新媒体空前勃兴,中国和世界同步经历着一场新媒体革命。
随着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传播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普及,新媒体已经并将继续深刻改变媒体格局、舆论生态及人们的生活方式。
可以预见,新媒体的发展前景会更加宽广、影响力会进一步提升。
当前新媒体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媒体释放出巨大正能量的同时,也给新媒体管理工作带来挑战。
一是法律“跟不上”。
科技的发展往往会促进法律的演进,在法律未能跟上科技发展之前,既有的法律体系会出现落伍、松动甚至失灵的现象。
这一论断在新媒体管理中已得到充分体现。
目前,我国在新媒体管理方面已出台数部法律法规,但总体上立法层级不高、法律效力较低,无法覆盖快速发展变化的网络传播。
已有的规定对新媒体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明确规定,法规建设存在“跟不上、管不住”的问题。
二是管理体制不顺。
新媒体涉及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加之各种“意见领袖”和网络水军操控舆论,非法有害信息大量存在,管理任务十分繁重。
虽然国家设有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但实际工作中存在条块分割、管理多头、效率不高等问题,特别是管理部门之间边界不够清晰,容易产生职权交叉或管理空白。
还有属地管理原则与新媒体无地域界限的矛盾也日渐突出。
三是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发挥不够。
全国性新媒体行业协会还没有建立,部分地方的网络媒体协会或网络文化协会组织松散,缺乏授权,所起的作用不明显。
在社会监督上,各地公众举报渠道不够畅通、对举报的问题查处力度较弱。
如何应对上述挑战,构建方向正确和富有成效的新媒体管理规制,显得越来越迫切和重要。
域外对新媒体管理主要以法律为依托
美国前总统比尔·克林顿曾说,控制互联网简直就像是“想把果冻钉在墙上”那么难。
因此,较早运用互联网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在新媒体的管理上进行了多方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
一是建立统一、高层级的领导体制。
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纷纷合并管理机构,对新媒体上的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美国网络安全管理还实行了最高层领导,白宫专门设有网络安全政策官。
二是强化网络新闻内容方面的法律。
美国、英国、法国等将现行法律延伸到互联网的管理。
如英国的《猥亵物出版法》和《公共秩序法》、法国的民法和商法都根据互联网的特点进行修订。
德国则在1997年第一个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内容管理的《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
三是对网络传播不良信息和有害信息开展强制性审查和监控。
如德国联邦法院于2013年下令谷歌必须从自动搜索中删除“含诽谤性”的搜索结果。
英国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详细分类,实行严格的分级和信息过滤。
四是重视推动行业自律。
如英国1996年成立“网络观察基金会”,承担大部分网络管理工作。
加拿大的民间机构制定了若干自律性的道德规范,对网络进行自我管理。
德国五大网络运营商与政府签订自律条款,依据联邦法警提供的信息,删除或屏蔽相关信息。
我国周边国家管理新媒体时,在法律制定方向和具体内容上各有特色。
日本出台《不良网站对策法》,综合运用法律调控、行政介入、行业自律三种方式进行管理。
韩国曾经是世界上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但从2012年起已经逐步废除了实名制。
越南把发展互联网视为现代化建设重要手段,积极制定互联网发展战略和相关法律法规。
不过最近几年,越南政府对网上信息传播管理呈现收紧趋势,越来越重视网络舆论引导。
缅甸以前对媒体的管控异常严格,但最近几年先是停止新闻预先审查制度,继而解散“媒体审查与注册局”,大力推动新闻和舆论自由,并且延伸到新媒体。
不同国家因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等的差异,对新媒体采取的管理之策有所不同,但以法律为主要手段对新媒体进行管理已是各国较为通行的做法。
完善我国新媒体管理法律规制的建议
根据我国新媒体管理的实际情况,借鉴各方面经验,提出三方面建议。
一是强化在新媒体管理上“有自由,有限制”的观念。
在互联网发展的初期,一些国家将其看成是“无法律、无管治、无国界”的“三无地带”。
随着新媒体的崛起,尤其是各种严重网络危害的侵袭和美国互联网全球战略的步步紧逼,西方国家也开始重新审视网络自由,认为网络不能成为“超越法律与道德的纯自由之地”。
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教授安德斯鲍威尔曾说过,回顾人类文明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当任何一种新事物的影响力扩展到社会各个层面时,就必须加以限制,以保证良性秩序的实现。
因此,对新媒体进行管理是必然的。
对我国而言,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里从根本大法的层面明确了言论自由的界限。
新闻自由是
言论自由的延伸,适用言论自由的相关条款。
新媒体作为传播新闻信息的载体,理当遵循宪法有关规定。
二是建立健全新媒体管理的法律法规。
新媒体是因技术创新而生,有很多问题是过去的通行法律所不能覆盖的,有必要对此制定专门法规。
应当根据新媒体的本质特点和将来发展趋势,制定全覆盖、可延伸、适用面广的新媒体管理专门法规,将通过实践检验又切实可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管理范围和重点、管理机构职责、法律解释等上升到法律层面,形成一个新媒体管理的通则。
具体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可在宪法以及新媒体通则的指导下制定和完善,对新媒体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
若制定新媒体专门法规条件不成熟,则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和司法解释,修订完善已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法律层级,同时加强对现有法律适用于新媒体管理的延伸和司法解释工作。
如利用民法、刑法等现行法律中的相关条款,将其延伸到新媒体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和适应范围。
再如进一步细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涉及新媒体管理的条文,增强新媒体管理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
还可针对当前我国新媒体中造谣诽谤问题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增强管理的法理依据和成效。
通过立法或修订有关法律解决新媒体管理遇到的问题时,应注意调节相关法律体系的方向,使之朝“通讯服务便捷、信息选择多元、网络活动安全、有利公众学习、鼓励创新空间”的方向前进。
法律如不执行就是一纸空文。
应当加强对新媒体管理的执法工作,科学把握执法力度和裁定标准问题,对传播违法和有害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和权利信息等行为实行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三是构建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
新媒体管理跨地区、跨领域、跨行业,需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管理体系。
可建立高层级跨部门的新媒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通过有效整合各部门管理资源和管理力量设立一个专门机构,理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关系,强化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
统一进行战略规划,制定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并就重大事件决策以及日常管理事宜进行协调。
对于全国性新媒体平台,加紧建立由国家新媒体管理部门主导,新媒体所属地和相关地管理部门协同配合的高层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与政府对新媒体的管理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
尽快成立新媒体方面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引导新媒体坚守社会责任,做到守法自律。
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便民举报机制,扩大举报途径,提供优质高效的举报受理服务,落实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
作者简介:文友华,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