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的法律监管(同名25356)
新媒体平台管理条例(全文)

新媒体平台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媒体平台的管理,保护用户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新媒体服务的平台及其运营者。
第三条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体、视频分享、音乐分享、电子商务等平台。
第四条新媒体平台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用户权益保护第五条新媒体平台应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用户数据。
第六条新媒体平台应建立用户投诉机制,及时受理用户投诉,并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投诉事项。
第七条新媒体平台应提供真实、准确、合法的信息内容,不得传播虚假、淫秽、暴力等违法信息。
第八条新媒体平台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向未成年人传播不良信息。
第三章平台运营管理第九条新媒体平台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取得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条新媒体平台应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加强对用户发布内容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新媒体平台应加强对自媒体账号的管理,禁止虚假认证和恶意传播行为。
第十二条新媒体平台应配备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检测和修复。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新媒体平台及其运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新媒体平台及其运营者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暂停或关闭新媒体平台。
第十六条对于造成用户损失的违法行为,新媒体平台及其运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络社交媒体的法律监管问题

网络社交媒体的法律监管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交流和获取新闻资讯的重要渠道。
然而,随着网络社交媒体的普及,其中存在的信息泛滥、传播虚假信息等问题亦日益严峻。
为此,针对网络社交媒体的相关法律监管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网络社交媒体的法律监管现状目前,国内针对网络社交媒体的法律监管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各种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网络安全。
同时,对于在线活动中的信息内容,网络运营者也应当对其进行监测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则对于网络间谍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其进行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则从多个方面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了治理。
此外,针对网络社交媒体中的违法行为,我国还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等举报渠道,方便公众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
二、网络社交媒体的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网络社交媒体的法律监管方面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网络平台在信息传递和内容监管方面存在漏洞。
比如,一些网民利用虚假账号进行骚扰和谣言传播等行为,但是这些行为并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
其次,一些网络社交媒体平台着重追求流量和用户数,忽视对于内容的审查和管理,导致泛滥的信息占据了平台的主导地位。
另外,一些网络社交媒体平台存在信息传递不透明,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使得用户利益受到侵害。
三、网络社交媒体法律监管需要加强的方面在未来针对网络社交媒体的法律监管中,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
只有在法律法规上完善,才能对网络社交媒体平台进行有力约束。
同时,监管机制的建立也是保障网络社交媒体平台能够正常发展和运营的关键。
其次,需要加强对网络社交媒体平台的信息监管和管理。
新媒体法律法规

新媒体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1.1 本章旨在规定新媒体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新媒体发布与传播行为的法律规定
2.1 本章规定了新媒体发布与传播行为的法律要求,并明确了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新媒体信息安全保护
3.1 本章规定了新媒体信息的安全保护要求,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网络版权保护
4.1 本章详细规定了新媒体领域中的网络版权保护措施,包括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保护等。
第五章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
5.1 本章规定了新媒体领域中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包括对不当言论的制约和处罚措施。
第六章广告法律法规
6.1 本章详细规定了新媒体广告的法律法规,包括广告真实性、广告禁忌等方面的要求。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新媒体:指以互联网为基础,运用数字化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进行信息发布、传播和交流的形式和平台。
2、个人信息保护:指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传输等环
节中的法律规制和保护措施。
3、网络安全:指维护网络本身以及网络运行中的设备、系统、
数据和信息免受非法侵入、破坏、窃取等威胁和损害的状态和活动。
新媒体的法律监管范文

1、新媒体的崛起及困惑当“数字化生存”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生存态度,媒体的“数字化生存’已不可逆转地踏上征程。
毋庸置疑。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快速增长和转型,过去忠实于传统广播电视的受众正在逐渐被各种新兴的媒体争夺过去。
互联网、手机、游戏等正在构成新一代受众获取信息娱乐资讯的新核心。
在中国,“新媒体”这个信息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已经被世人所耳熟能详。
纵观国际国内,几乎每种新媒体的出现都引发了传播业新一轮的革命并带来颠覆的商业模式。
新媒体融合了来自通信,IT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以及来自广电领域的节目内容和服务,并共同构造起跨越多网络、多业务、多终端的整合平台。
但是,就在这个看似商机无限的领域,新媒体的发展在中国却碰到种种尴尬——在相关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关卡”前,诸多想介入新媒体领域的人怕一不小心触犯法规而怯步不前,也有些运营商已因“违规操作”被勒令停止相关业务的开展。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新媒体是在各种网络、各种业务,各种终端基础上结合起来的产物,因此,新媒体本质上的“媒体”的属性和新媒体运营模式上的“新”的特点,表现出新媒体行政监管的特殊性,体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是内容的监管。
从新媒体传播的内容看,有新闻、影视剧和其他各种视音频节目、数据信息、图文信息、语音信息等多方面。
从新媒体内容传播的方式看,虽然以“点对点”传播为特色,但却是“多点对多点”的传播方式,同时,也有大量的大众传播的功能和信息。
尤其是以网络视频内容传播为基础的P2P新媒体业务(P2P即Peer to Peer,意为对等网络)。
因此,新媒体本身还是被界定为“媒体”,这就决定了新媒体运营主体必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并受到行政机关对内容的监管和审查。
其次,是技术和运营的监管。
从技术层面看,新媒体涉及到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从传输方式看,会涉及到互联网、宽带局域网、无线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和卫星等多种渠道;从传播的载体看,又包括了电视机、手机、电脑、车载接收设备和数据广播接收设备等;从运营的业务形态看,包括付费电视广播、视频点播业务、双向可视电话、网站浏览、收发电子邮件、电子商务、联网游戏、短信、wap、VolP等电信和互联网增值业务。
新媒体监管制度

新媒体监管制度
新媒体监管制度是指对新媒体进行监管的一套制度体系。
随着新媒体的兴起和发展,其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日益巨大,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管制度来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用户权益。
新媒体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容监管:对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进行监管,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各种形式的信息。
内容监管主要是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保护用户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广告监管:对新媒体中的广告进行监管,包括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
广告监管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虚假广告和误导性广告的出现。
3. 用户隐私保护:对新媒体收集、使用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
用户隐私保护的目标是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和泄露,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权。
4. 版权保护:对新媒体上的作品进行版权保护,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
版权保护既是对作者的权益保护,也是对社会创新的激励和支持。
5. 网络安全监管:对新媒体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监管,包括网络攻击、信息泄露等安全风险。
网络安全监管的目标是保护网络环境的安全稳定,防止网络犯罪的发生。
为了建立健全的新媒体监管制度,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监管的力度和效果,并依靠科技手段提升监管的能力和效率。
同时,还需要支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监督,形成多方合力,共同推动新媒体的可持续发展。
新媒体广告法律指南

新媒体广告法律指南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媒体广告已经成为企业推广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新媒体广告的特殊性,其法律规定也相对复杂。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新媒体广告法律指南,帮助您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一、广告法律法规概述1. 广告法广告法是我国对广告活动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合规,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对互联网广告进行管理的法规。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互联网广告必须明确标识广告身份,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3.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我国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
根据该法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当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二、新媒体广告的法律要求1. 广告真实性新媒体广告必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信息。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 广告标识新媒体广告必须明确标识广告身份,以避免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在广告内容中明确标注“广告”、“推广”等词语,确保消费者能够明确辨别广告内容。
3. 广告合规性新媒体广告必须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告主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广告主体责任新媒体广告的发布者和传播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监管责任。
如果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广告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新媒体广告的法律风险1. 虚假广告发布虚假广告将面临法律风险,可能被消费者投诉或被行政机关处罚。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广告的真实性。
2. 侵权广告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广告将面临法律风险,可能被侵权方追究法律责任。
广告主应当确保广告内容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3. 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宣传的广告将面临法律风险,可能被消费者投诉或被行政机关处罚。
新媒体对法律与媒体监管的挑战与应对

新媒体对法律与媒体监管的挑战与应对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媒体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传播观点和表达意见的重要渠道。
然而,新媒体的兴起也给法律与媒体监管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对法律与媒体监管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新媒体的挑战1.信息传播速度快新媒体的特点之一是信息传播速度快。
通过社交媒体、微博、微信等平台,人们可以实时获取新闻和事件的最新进展。
然而,这也意味着不经过核实的信息可能会迅速传播,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虚假信息、谣言和不实言论的传播成为了新媒体时代的一大问题。
2.信息真实性难以保证在新媒体时代,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这使得信息真实性难以保证。
虚假新闻、编造事实和不实评论的出现,给公众带来了误导和困惑。
同时,新媒体的匿名性也为恶意传播提供了便利,一些人利用新媒体平台传播谣言、侵犯他人隐私等行为屡禁不止。
3.法律监管滞后新媒体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法律的制定和监管能力。
传统的法律体系无法完全适应新媒体时代的需求,法律监管滞后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一些新媒体平台存在监管漏洞,法律对于新媒体的规范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打击。
二、应对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针对新媒体的挑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首先,要加强对新媒体平台的监管,明确其责任和义务。
其次,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媒体传播的底线和规范。
最后,要加强对新媒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机制。
2.加强自律与监督除了法律监管外,新媒体平台和从业人员也应加强自律与监督。
新媒体平台应建立健全的内容审核机制,加强对信息真实性的核查,严禁虚假信息的传播。
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发布不实言论和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新媒体的监督,及时举报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信息环境。
3.加强公众教育在新媒体时代,公众的媒体素养和信息辨别能力变得尤为重要。
因此,应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公众对新媒体的认知和理解。
新媒体行业的监管与法律问题

新媒体行业的监管与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媒体行业逐渐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渠道。
然而,新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监管与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行业的监管现状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新媒体行业的监管现状新媒体行业的监管主要涉及内容审查、版权保护、用户隐私等方面。
目前,我国对新媒体行业的监管主要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部门等多个部门共同负责。
这些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发布政策文件等方式来规范新媒体行业的发展。
然而,由于新媒体行业的特殊性,监管工作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新媒体行业的发展速度非常快,监管部门往往难以及时跟进。
其次,新媒体平台众多,监管难度较大。
再次,新媒体内容的传播速度快,监管部门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二、新媒体行业的法律问题1. 内容审查问题新媒体平台上的内容审查一直是一个争议话题。
一方面,内容审查可以有效防止虚假信息、低俗内容等的传播,保护公众利益。
另一方面,过于严格的内容审查可能会限制言论自由,影响新媒体行业的创新发展。
2. 版权保护问题新媒体平台上的内容往往涉及大量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作品,版权保护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版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版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一方面,侵权行为难以追溯和惩罚;另一方面,版权保护的成本较高,对于一些小型新媒体平台来说,难以承担。
3. 用户隐私问题新媒体平台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引发了用户隐私保护的关注。
一些新媒体平台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使用、传播用户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此外,一些新媒体平台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给用户带来了安全隐患。
三、解决方案1. 完善监管机制针对新媒体行业的监管问题,应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新媒体平台的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同时,应加强对新媒体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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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媒体的崛起及困惑当“数字化生存”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生存态度,媒体的“数字化生存’已不可逆转地踏上征程。
毋庸置疑。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快速增长和转型,过去忠实于传统广播电视的受众正在逐渐被各种新兴的媒体争夺过去。
互联网、手机、游戏等正在构成新一代受众获取信息娱乐资讯的新核心。
在中国,“新媒体”这个信息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已经被世人所耳熟能详。
纵观国际国内,几乎每种新媒体的出现都引发了传播业新一轮的革命并带来颠覆的商业模式。
新媒体融合了来自通信,IT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以及来自广电领域的节目内容和服务,并共同构造起跨越多网络、多业务、多终端的整合平台。
但是,就在这个看似商机无限的领域,新媒体的发展在中国却碰到种种尴尬——在相关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关卡”前,诸多想介入新媒体领域的人怕一不小心触犯法规而怯步不前,也有些运营商已因“违规操作”被勒令停止相关业务的开展。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新媒体是在各种网络、各种业务,各种终端基础上结合起来的产物,因此,新媒体本质上的“媒体”的属性和新媒体运营模式上的“新”的特点,表现出新媒体行政监管的特殊性,体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是内容的监管。
从新媒体传播的内容看,有新闻、影视剧和其他各种视音频节目、数据信息、图文信息、语音信息等多方面。
从新媒体内容传播的方式看,虽然以“点对点”传播为特色,但却是“多点对多点”的传播方式,同时,也有大量的大众传播的功能和信息。
尤其是以网络视频内容传播为基础的P2P新媒体业务(P2P即Peer to Peer,意为对等网络)。
因此,新媒体本身还是被界定为“媒体”,这就决定了新媒体运营主体必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并受到行政机关对内容的监管和审查。
其次,是技术和运营的监管。
从技术层面看,新媒体涉及到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从传输方式看,会涉及到互联网、宽带局域网、无线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和卫星等多种渠道;从传播的载体看,又包括了电视机、手机、电脑、车载接收设备和数据广播接收设备等;从运营的业务形态看,包括付费电视广播、视频点播业务、双向可视电话、网站浏览、收发电子邮件、电子商务、联网游戏、短信、wap、VolP等电信和互联网增值业务。
在我国,新媒体运营主体必须在获得行政机关的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并且要受行政机关对相关技术标准、传输渠道和传输方式的监管和审查、按现行法律制度,新媒体将要面对包括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工商管理总局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
2、我国与新媒体相关的主要行政法规、规章从目前行政监管体制看,一方面,行政机关对现行行政法律文件的修改,补充滞后于新媒体的快速发展,造成法律制度不该有的缺位;另一方面,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所参照的法律文件多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效力较低,仅限于本部门范围,造成有法可不体的尴尬;且各行政机关在制订、执行部门规章和行政规定时往往各行其是,又造成了行政法律制度执行的冲突。
所有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对新媒体内容的管制和运营平台,技术标准的监管方面,首当其冲的行政机关是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广电总局。
除一部《邮电法》外,信息产业部实施行政活动的法律渊源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自行制订的部门规章和其他一些行政规定,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其他四部行政法规作为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调整信产部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信产部与行政相对人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参照。
除此之外,还有33部门规章,若干个规范性文件。
以及一些地方性电信法规和规章。
其中,《电信条例》以调整电信市场、电信服务,电信建设、电信安全的法律关系为主,作为第一部专门规范电信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其制定与施行对促进我国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电信条例》在网间互联互通的相关规范和三网融合方面却存在着颇多的问题,前者在行政调解和裁决制度方面对“一边倒”的电信市场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管,不利于电信运营商的公平竞争,后者则回避了三网融合的问题没有对加快中国信息产业的进程起到良好的推动和保护,反而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甚至成为以后几年阻碍信息产业发展的负面因素。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只有二十七条,主要对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和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的监管设定了分界,对新闻、出版及电子公告类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行政监管主体和许可,备案程序予以确认,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内容,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程序、监管方式、法律责任等关键事项做出指导性的规定。
虽然以后若干个围绕互联网各种信息服务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并在这些法律文件中有所体现,但在网间互联问题和三网融合问题并没有再多补充性的解释。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尚未专门针对广播电视活动制定法律。
国家广电总局目前进行行政活动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广播电视管理条列》,《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电影管理条列》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及总局自行制定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定。
除此之外,还有35个部门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1997年9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目前我国管理广播电视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
《条例》的施行对于规范广播电视活动的秩序,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加强广播电视领域的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当前情况看,十年前《条例》所确立的广播电视管理体制与现在广播电视产业推进的要求相比已经显露出严重的滞后性。
广电总局2003年2月10日发布施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出台,曾被新媒体和相关产业界看作是广电总局积极跟进中国信息化进程的一千信号,因为这个规章首次明确了对视听节目的网络业务施行许可管理,只要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便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而2004年10月11日施行的修改过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业界称之为“39号令”)则进一步为电信和广电业务的相互渗透开启了一条“门缝”。
39号令明确了“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但是39号令同时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核发由广电总同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三类进行核发,尤其对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插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只能由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申请。
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此类业务。
这些规定被指直接构成对电信运营商的限制。
此外,39号令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对公众传播的新予以补充和完善。
这其中,因涉及到部门利益、权力和财富的分配,和其他利益集团、支持变革的主体和集团与反对变革的主体和集团的力量对比及变化,还有来自于政府的偏好及政府机构的官僚化程度,在整体性法律架构缺乏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一部部门规章或以后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朝着改革预期目标的反方向发展。
一度成为新闻界和新媒体业界谈论焦点的“泉州事件”和“叫停盛大”就是非常典型的案例,这两起事件从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国的行政立法和管理制度上的一大弊病:有利争之,无利躲之。
某种程度上,立法即是揽权争利的开始,无法处理的矛盾,则尽量不在法律文件中体现。
4、国外新媒体监管体制的借鉴对于新媒体的出现,国情不同,国外的法律制度自然各不相同,对新媒体的管理部门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世界各国在广播电视和电信的行政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文件中,已经体现出允许广电与电信的对称开放和混业经营的态势。
因此,对于新媒体监管的行政主体、法律制度相对于传统广播电视、电信的管理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
(1)美国在美国,监管主体是联邦通讯委员会(FCC),众所周知FCC是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特别机构,委员会为履行职责,设立了若干职能机构,其中主要有:大众媒介局、有线服务局、共同载体局及私人无线电局,大众媒介局负责广播电视业内容的监管,有线服务局、共同载体局负责有线网络、互联网等信息业务的管理。
《1996年电信法》是迄今为止美国最新的有关电信、广播电视、有线电视等产业的法案。
它是美国政府放宽对广播电视业与其他(包括互联网、电信等)产业联合兼并的限制的产物,这一法案现已成为指导美国电视业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基本法规,也是保护新媒体产业发展的主要法律规范。
(2)日本在日本,由邮政省主管包括广播电视在内的整个电信事业。
其中广播行政局负责管理广播电视业,包括有线电视系统在内,电信局管理频率分配和通信业务,通信政策局负责制定电信系统的各项基本政策和综合性规则。
由于所有立法都源自邮政省,因此,集权的管理模式带来的最大优势就是关于电信和广电的相关行政法律制度较为配套。
日本2002年出台了《电信业务广播法》,保证了通过电信宽带网络顺利传输电视节目,推动了IPTV业务的发展。
(3)欧洲在欧洲各国,监管主体及形式因国情而不同。
但大致为两类,一类以英国为代表的监管模式——由通信管理局(0FCOM)横跨电信、广电业、统一监管内容、技术、频谱分布、战略及规划发展;另一类则以法国为代表的监管模式——网络、内容分设监管机构,最高视听委员会(CSA)作为独立于政府、议会之外的监管机构,统一管理包括公营、私营、全国和地方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
法国电子通信与邮政监管局(ARCEP)作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网络)容量和管道(频道)。
值得关注的是,在内容监管方面,欧盟已于2007年5月通过对《电视无国界指令》(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Directive,TVWF指令)进行修改的建议草案,将TVWF指令改名为《视听媒体业务指令》(Audio Visual Media ServiceDirective)作为欧盟统一的内容监管方面的法律规范,《视听媒体业务指令》将管辖范围覆盖了所有的媒体内容领域,包括电信、广播、互联网、VOD等,而不受传播方式的限制。
上述情况表明,随着新媒体技术、运营和服务方式所带来的一系列变革,融合不仅仅发生在新媒体的产业端,政府和行政机关的立法理念、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法律制度的实行也须走向融合,突出表现在确立了网络与技术中立的原则、业务上允许双向进入的原则上。
但是,简单照搬这些国家的模式,显然与我国的具体国情不相适应。
如何能将新媒体的发展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建立起较好的法律制度以保证这个产业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