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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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商业领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电子商务领域中不断出现的法律和法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一些重要法律和法规。

一、电子商务法律的基础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是指导和规范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中的使用的法律。

根据该法,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非特别规定,任何法律文件中的电子签名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合法性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的法律。

其中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合同有效性、网络交易的货物质量和服务质量、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数据交换法》电子数据交换法是规范电子数据交换行为的法律。

根据该法,电子数据交换必须满足一定的技术和法律要求,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靠性。

二、电子商务领域的法规1.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是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核心环节。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争议解决办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注册和备案要求、信息公示要求、交易规则制定要求等,以保障平台内交易的公平、诚信和可靠性。

2.网络广告管理规定网络广告是电子商务中常见的一种促销方式。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包括《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邮件广告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网络广告的发布要求、禁止事项、虚假违法广告处理办法等,以保证网络广告的信息真实、合法和准确。

三、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跨境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上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

1.《关于签署《关于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贸易协定》的备忘录》该备忘录旨在加强各国在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

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

三、请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立法目的:一、规范电子签名行为。

二、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电子签名法所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

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关键在于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通过立法确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二是明确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是合法的,有效的。

三、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电子签名法规定了各方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电子签名活动规则,确立各方当事人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并规定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达到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立法意义及作用:一、《电子签名法》将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二、《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座里程碑,它对保证电子商务交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且对今后电子政务以及未来全面的社会信息化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一基本问题,并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有了《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就有了解决的依据,真正的网上交易将会逐步发展起来,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些问题也会在发展中逐步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将会很快走出无法可依、盲目无序的状态。

四、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现在电子签名还只适用于企业电子商务活动。

但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电子签名同样适用于电子政务领域,今后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也离不开电子签名。

不仅如此,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领域越来越宽,应用也越来越深入,电子签名的应用范围也会越来越广阔。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章在网上拍卖会备案中的应用,使他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拍卖会备案,确实减少
了企业的负担。电子印章在合同科的成功应用,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今后工商局的
其他业务也可以应用电子印章。”
三、电子签名的实现方式
生物识别技术
B
手写签名或图章的 A模式识别C 密码、密码代号或个人识别码
基于PKI的电子签名 E
D 基于量子力学的

章、发票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 (1)电子印章的申购。电子印章可以直接在网上申购,然后
带齐治安审批所需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再由制章单位根据网上接收的公安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1 第一节 电子签名概述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
的有关规定
1.了解制定电子签名法的必要性; 2.掌握电子签名的形式和法律效力; 3.理解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对社会带来的影响。
1.掌握电子 签名的含义、形式; 2.掌握电子签名的行为规则。
小刚(化名)是四川人,今年26岁,一直想自己创业,瞄准了 厨卫批发这一行业。在网上,他查询到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决定与其 合作。按照该公司在网上留下的电话号码,小刚联系上了该公司的业务员 邓小明(化名)。为保险起见,小刚于2009年10月28日来到该公司考察, 邓小明热情接待,并带他到公司产品展示厅进行参观。小刚对该公司的实 力和产品都比较满意,当天就和邓小明签订了一份订货单,并当场交付定 金1000元,邓小明也应其要求在订货单上注明“已付定金1 000元整”并签 名。小刚回到四川后立即选定商铺进行装修,有关订购电器的细节问题都 是通过QQ与邓小明商量,邓小明的QQ名是“邓明”,小刚通过QQ,与邓 小明商定订单总货款为70 840元,并对产品的具体名称、型号、规格做了 约定。后邓小明出差,他委托同事阿欧继续通过QQ指导小刚如何去装修商 铺。

电子签名法 概述

电子签名法 概述

电子签名法概述1.电子签名法的立法背景电子签名法是以规范作为电子商务(也包括电子政务)信息载体的数据电文和当事人在数据电文上以电子数据形式“签名”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

以计算机网络和电子技术应用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具有远比传统商务更为便捷、高效、覆盖面广、交易费用低廉等明显的优势,更能适应信息时代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而其发展迅猛,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

但电子商务所带来的贸易方式革命性的变化,却遇到了传统法律的障碍,产生了一系列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主要是:1、书面形式问题。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重要商务文件,包括重要的合同、商业票据等,都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具法律效力。

但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以数据电文代替纸质媒介为信息载体,不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

以数据电文形式记载的交易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予以明确。

2、原件和保存问题。

重要的商务活动要求提供和保存相关原件;在发生纠纷提起仲裁或诉讼时,要求以原件作为证据。

而电子商务以数据电文在计算机网络间传递信息,电子数据都记录在计算机内,输入到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都只能算是“副本”。

那么,如何确定数据电文的“原件”,什么样的数据电文可以视为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形式,需要明确。

3、签名问题。

传统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在纸质文件上手书签名或盖章,一是为了证明身份,二是表示对所签名盖章的书面文件的认可,受其约束,不得反悔。

鉴于签名盖章对保证交易安全极为重要,有关法律规定,书面合同等重要的商务文件,须经当事人签名盖章始生效力。

而在电子商务中,通过计算机网络以数据电文传递交易信息,不可能采用传统的手书签名、盖章方式,为此人们创造了在数据电文中用电子数据“签名”的技术,以其作为保证网上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这种签名是否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也需要法律予以明确。

4、电子签名的规则不明确,对电子签名人的行为缺乏规范,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

5、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行为不规范,认证的合法性难以保证。

电子签名法解析

电子签名法解析

《电子签名法》相关问题解析[摘要]《电子签名法》发颁布实施有利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银行、税务业务的发展。

本文主要阐述了《电子签名法》的意义,从其出台的背景及过程出发,分析了《电子签名法》实施后带来的一系列变化和问题,为《电子签名法》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有一定借鉴价值。

[关键词]电子签名法背景法律认证机构安全技术支付一、《电子签名法》出台背景及过程从国外的立法现状来看,所反映出来的共同趋势是电子商务类的立法虽然起始时间不长,但发展极其迅猛,迄今已有60多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地区出台了自己的电子商务专门性立法,这其中又以电子签名类的立法居多。

就其内容而言,也存在着大量的共同之处,譬如电子记录效力原则、交易安全原则、中立和非歧视原则、自治原则、国际协调原则等等已经得到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认可[2]。

这种现状一方面给我国的电子商务的立法提供了大量可供借鉴的国际资源,另一方面却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这一新兴的法律领域,由于电子商务本身的跨地域性和全球化特征,不尽快出台自己的法律,不仅仅会与国际大环境脱节,更重要的是,将可能在国际经济领域竞争中丧失话语权。

此点不难从我们以往的经历中获得历史经验。

相比较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诞生的时间较晚,不仅仅晚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相对于亚洲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等国家也要迟上几年。

不过在此之前,存在部分已修改过的法律,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等以及大量的行政性和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对现实中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然而,正如有学者所评价的,这些法律法规存在着诸如立法层次低、侧重管制、内容不尽合理等等缺陷[3]。

尤其是对于电子签名方面的法律更几乎是一片空白。

鉴于此种情况,2002年,国务院信息办委托有关单位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最初的定位是行政法规。

但是2002年10月,国信办将《条例》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后,国务院法制办认为还是应该上升到法律,又认为数字签章是一种技术限定,可能会阻碍新技术的发展,于是在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后,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

我国电子证据之浅析从《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判决谈起

我国电子证据之浅析从《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判决谈起

2、技术支持不足: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认证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但 目前很多法院和律师缺乏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难以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证明效 力。
3、举证难度大:由于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和易篡改性等特点,其收集和证明 难度较大。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四、电子证据获取之途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进行了技术鉴定,确认了电 子邮件中原告的电子签名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且不可篡改的。因此,法院 认定该电子邮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 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本案中, 电子邮件作为电子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因为它不仅有原告的电子签名,而且 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也得到了技术鉴定的确认。这表明了电 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可靠性:可靠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是准确的、没有任何误差的。在《电 子签的生成和存储方式可靠, 且未被篡改,那么可以认定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因此,要证明电子证据的可靠 性,关键在于确保电子签名的生成和存储方式可靠并证明其未被篡改。
3、完整性: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完整无缺。在《电子签名法》 全国第一案判决中,法院认为,如果电子签名的内容与原始文件一致,且未被篡 改,那么可以认定该电子签名的完整性。因此,要证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需要 证明电子签名的内容与原始文件一致且未被篡改。
我国《电子签名法》与联合国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比较研究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签名成为了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法律工具。我 国和联合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以规范电子签名的使用和发展。本次演示将比 较研究我国《电子签名法》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期为电子商务的健 康发展提供一些启示。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9部规章解读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9部规章解读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9部规章解读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日益成熟,电子认证服务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为了保障电子认证服务的安全、有效性和公信力,国家相继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九部规章。

本文将对这些法规进行解读,从法规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三个方面着手,分析这些法规对于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规范和发展意义。

一、电子认证服务管理背景与现状1. 电子认证服务的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逐步发展,越来越多的业务活动转移到了网络上。

为了确认识别网络中的各方交互行为,验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电子认证服务应运而生。

在数字时代的网络环境下,电子认证服务得到广泛应用,在在线银行、电子商务、政务等领域都有着重要作用。

电子认证服务是通过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方式,帮助网络用户在虚拟世界中进行真实的身份认证和数据授权的安全服务。

它是为了确保电子商务等在线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的重要方式。

2. 电子认证服务的现状目前,我国的电子认证市场正在快速发展。

据第三方调查机构的数据表明,截至2019年底,我国电子认证市场规模已达到442.7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46.6%。

在这个市场中,大型企业、互联网公司和金融机构占据了主导地位,其次是中小企业和政府机构。

此外,用户对于电子认证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从而推动了电子认证市场的快速发展。

然而,电子认证服务市场的快速发展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信息泄露、虚假认证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公信力和信任度,同时也阻碍了电子商务和政务的发展。

因此,国家不断出台各种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电子认证服务的监管。

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解读1.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是我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的重要法规,于2015年发布。

该法规旨在规范电子认证服务市场秩序,加强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电子认证服务的公信力和安全性,促进电子商务等数字经济发展。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答案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答案

· 数字信息资源建设 和网络化数字信息 服务的推进成 为国 家信息化建设 的中心环节。数字信息 服务促进 了社会信 息 资 源的生产 、 传递与利用 , 对促进经济发展 、 科技进步与 社会繁荣 起着不可忽视 的作用。
· 针对日新月异的数字化信息传输环境 ,世界各国都在不 断寻求适应新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2、公民隐私权概述
何为隐私
“ 隐私”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意思为不愿告 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
隐私 自古就有, 但真正形成一种权利受到保护却 是近代以后的事
2、公民隐私权概述
何为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 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 ,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 知悉 、 搜集、 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2、公民隐私权概述
总体上说, 我国的隐私权立法散而乱, 条文散见于 《 宪法》 、《 刑法》 、 《 民事诉讼法》 、 《 刑事诉讼法 》 、 《 律师法》 、 相关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及一些地方性 法规等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法律之中, 规范内容缺乏衔接 性 , 尚未形成一个体系, 有些法律条文间甚至相互矛盾 , 给司法实践造成一定的困难。
对公 民隐私的公布要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不要超出 一般道德水准所要求的限度 , 尽量兼顾到隐私权与知情权 双方的利益, 努力协调好两者的关系。
3、数字知识产权与保护概述
何为数字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对创造性活动成果依法享
有的权利,它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主体所依法专有的无形财 产权,其客体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 所创造的精神产品。
4月 1日, 为总结《 电子签名法》 实施五周年的工作经验,进 一步宣传和落实 《 电子签名法》 ,推广电子 签名 应用创造良好环 境,工信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在北京召开 《 电子签名法》实施五周 年座谈会。 工信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副司长欧阳武介绍了 《 电子签名法》实施五年来的经验 ,汇报了 “ 十二五 ”电子签名 与认证服务业发展的目标、任务。《 电子签名法》实施五年来, 我国的电子签名 及认证服务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 依法设立的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达到 3 O家,发放有效证书超过了 1 0 0 0万 张。这些证书广泛应用于报税、报关、 外贸管理等政务领域和 网络银行、网上证券、网上支付等商务领域,已经取得了良好 的效果,为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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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区别于执笔者为了表示对文件、单据负责而亲自写上自己姓名和画上记号的,具有法律意义行为的签名,电子签名是附加于数据电文中,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

它可用于数据电文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同意数据电文中所包涵的信息内容。

传统的签名是指特定的人手写的自己的名字,以此来表达他将受书面内容的约束的意愿,对签名的要求包括正确的名字、书面形式、本人亲手书写。

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传统的电子签名形式成为了许多交易的障碍。

形式上的要求常导致不公平;在公众交易或贸易方面缺乏操作性;不便于在电子通讯环境中使用等缺陷使传统签名收到质疑。

并且传统签名本身就具有局限性及风险,它局限于以纸面等有形固体物为介质,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媒介的成本要高很多。

其次,它必须由个人亲自书写,这虽然对法律形式的发生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但是从交易数量和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

其三,传统电子签名存在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一方面仿冒并不需要很高的技术或成本,另一方面对伪造签名的鉴定,却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和专业的技术,并且其鉴定的准确性绝非万无一失。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交易安全成为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信息的保密性;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信息的防抵赖性;信息的完整性、防篡改都是它的需求。

并且在以计算机网络工具的商务交易中,信息的载体已变得无纸化,因此电子签名便应运而生了。

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在功能上具有等价之处,但其间有许多的差异。

电子签名一般是通过在线签署的,是一种远距离的认证方式,具有时空性,不像传统签名保证签名人亲临现场;电子签名本身是一种数据,它很难像纸面签名一样,将原件向法院提交;电子签名可以一个人拥有多个,每使用一个信息系统,就配发一个,但他们唯一标识一个主体;传统签名几乎不存在被签名人完全忘记的情况,但电子签名有可能被遗忘,记忆难度大;传统手书签名可以视觉比较,但电子签名一般需要计算机系统进行鉴别。

电子签名在技术上被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个人身份或个人身份号码(PIC/PIN),即以人为的特征作为鉴别的参照物;第二类是与用户个人身份特征相联系。

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需有国际通用性,具有一定基本功能,具有相当的安全性。

电子签名还应满足独特性,能表明该签名是其拥有者直接签署,或使用由签名拥有者独占控制下的方式生成,附加于数据电文之中,并对数据的完整性提供可靠保证的方式生成,与数据电文相联系的,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是对其基本功能的补充措施。

同时电子签名它满足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与约束:当事人以合法的方式签署了电子签名,他不可否认的承认自己是电子签名的发送人,如果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它就是该文件的发送人;签署人承认、认可、证实了数据电文的内容,如果该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他就不能对该文件内容否认其所做出的承认、认可、证实。

《签名示范法》是联合国2000年9月颁发执行的,适用于需要使用电子签名的各种商业活动中,要求平等对待签名技术,保持国际协调性,尊重当事人意愿。

并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基本要求,预决性以及使用人、证书服务者的义务,使得电子签名具有可信赖性。

我国《电子签名法》制定于2004年8月28日,2005年4月1日执行,共五章三十六条。

用于规范电子签名使用环境,确立其法律效力。

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立法依据、数据电文的效力等问题。

肯定了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一般效力,明定其排除适用范围,是本章宗旨所在。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就不得因其采用数据电文或电子签名的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并且指出涉及人身关系、不动产权转让、公用事业服务的不得采用。

第二章“数据电文”直接对电子通讯——这种现代行为手段做出基本的规定,为电子签名做了前提性铺垫。

与联合国贸法会《商务示范法》相似,该章主要运用“功能等同原则”明确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存留、收发等效力与规则。

因为在《签名示范法》之前我国尚不存在系统规定数据电文效力的法规,而电子签名又是数据电文的具体形式,所以在规范电子签名之时,必须先确定数据电文的基本规则。

我国《电子签名法》同时承担着贯彻联合国贸法会《商务示范法》和《签名示范法》的任务。

规定了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能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并且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地点、责任人做出了严格的界定,从而有利于权利、责任划定、仲裁。

第三章“电子签名”是该法的核心,它规定了安全电子签名的与手书电子签名所具有的同等效力。

为了实现该法的目标,还规定了安全电子签名的条件,及其保障组织——认证机构的设立与运营规范。

针对电子签名的参与者进行多方面的规范,要求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可靠条件,以及证书内容的要求,国家信息产业部的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分别给电子签名的使用者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规定了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其目的是为电子业务(包括商务和政务)提供良好的制度化条件,实际上也营造社会信用环境。

此外,还涉及到许多新的技术术语,第五章为附则对之作了专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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