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公约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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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公约附录

华盛顿公约附录

华盛顿公约附录
简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也称华盛顿公约或CITES公约。

1973年3月3日签订于美国华盛顿,1979年6月22日修订于德国波恩。

缔约各国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人类当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意识到从美学、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认识到各国人民和国家是,而且应该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并且认识到,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进行国际合作是必要的;确信为此目的迫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

CITES公约的管理对象包括三个附录。

附录Ⅰ共有892 个物种。

附录Ⅱ共有33033个物种。

附录Ⅲ共有161种。

华盛顿公约植物部分

华盛顿公约植物部分

龙舌兰科石漆夹竹桃科五南洋杉科araucana小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a) 种子(包括兰科植物的种荚),孢子和花粉(包括花粉块)。

这项豁免不适用于从墨西哥出口的仙人掌科所有种Cactaceae spp.的种子,以及从马达加斯加出口的马岛葵Beccariophoenixmadagascariensis和三角槟榔(三角椰)Neodypsis decaryi的种子。

b) 离体培养的、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幼苗或组织培养物;c) 人工培植植物的切花;d)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香果兰属Vanilla(兰科Orchidaceae)和仙人掌科Cactaceae植物的果实、部分及衍生物;e) 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仙人掌属Opuntia仙人掌亚属Opuntia和大轮柱属Selenicereus(仙人掌科Cactaceae)植物的茎、花及部分和衍生物。

f) 蜡大戟Euphorbia antisyphilitic a已包装并可直接用于零售的制成品。

#9系指其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附有“Produced from Hoodia spp. material obtained through controlledharvesting and production in collaboration with the CITES Management Authorities of Botswana/Namibia/South Africa under agreement no.BW/NA/ZA xxxxxx”字样标签的除外;#2系指其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a) 种子和花粉;及b) 包装好并可直接用于零售的制成品。

#3系指其根的整体、切片和部分。

编者注:现多将火地亚属Hoodia spp.列入萝藦科Asclepiadaceae,《公约》命名委员会将其列入夹竹桃科Apocynaceae。

凤仙人掌科#4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a) 种子(包括兰科植物的种荚),孢子和花粉(包括花粉块)。

华盛顿公约CITES

华盛顿公约CITES
避 役 科 Chamaeleonidae
残肢变色龙 Brookesia perarmata
侏儒蜥属所有种 Bradypodion spp.
变色龙属所有种 Brookesia spp.
(除被列入附录I的物种)
诡避役属所有种 Calumma spp.
避役属所有种 Chamaeleo spp.
叉角避役属所有种 Furcifer spp.
林 蚺 科Tropidophiidae
林蚺科所有种Tropidophiidae spp.
蝰 科 Viperidae
★草 原 蝰 Vipera ursinii (仅前苏联地区[该地区种群未被列入附录]以外的欧洲种群)
魏 氏 蝰 Vipera wagneri
南美响尾蛇 Crotalus durissus (洪都拉斯)
madagascariensis
蚺科所有种 Boidae spp. (除被列入附录I的物种)
雷 蛇 科 Bolyeriidae
雷 蛇 Bolyeria multocarinata
岛 螣 Casarea dussumieri
雷蛇科所有种 Bolyeriidae spp.
(除被列入附录I的物种)
游 蛇 科 Colubridae
★眼斑水龟Sacalia bealei (中国)
★拟眼斑水龟Sacalia pesudocellata (中国)
★四眼斑水龟Sacalia quadriocellata (中国)
平胸龟科 Platysternidae
★平胸龟 Platysternon megacephalum
侧颈龟科 Podocnemididae
粗 颈 龟 Siebenrockiella crassicollis

华盛顿公约CITES简介

华盛顿公约CITES简介

华盛顿公约CITES简介一、简介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简称华盛顿公约)(一)何谓CITES?CITES系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之简称;又因一九七三年由二十一个国家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签署故又简称为「华盛顿公约」。

内容共计二十五条,其目的乃在藉国际合作防止因国际贸易致稀有或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遭受滥用,以达保护之目的。

(二)缘起:一九一一年瑞士环保专家沙瑞逊(PAUL SARASIN)呼吁限制鸟类羽毛之进出口,但未受到重视;一九六三年国际自然资源保育联盟大会(IUCN)高呼制订国际公约,订定规则以限制稀有或濒临绝种动物之进出口及交换,并限制剥取该动物生皮及其它部分作为纪念之用。

直到一九七三年二十一个国家才在美国华盛顿签署公约;惟签约当时尚不具拘束力,直到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第十个签署国正式送交批准文件后九十日才有正式执行权。

目前CITES 共有一五五个会员国(我国并非会员国)。

(三)组织:CITES 计有秘书处、管理机构暨科学机构、会员国大会三部门,各司其责,具有国家及国际性的管理层次,其中秘书处(由联合国环境计划执行干事设立)职司公约行政工作(例如安排会议、检讨会员国提送之报告、执行会员国交付之其它职务等);依据CITES 规定每一会员国应指定有权代表国家发给许可证、证明书之一个或以上之管理机构,及一个或以上之科学机构(提供各项科学调查报告、建议);会员国大会则由各会员国代表出席,每二年定期举行一次,但经至少三分之一会员国正式函文要求得召开特别会议。

对非会员国之政府或非政府之国际机构或团体,及各国政府机构和团体及各国非政府机构或团体,经所在国认可者,如在技术上具有保护、保育或管理野生动植物物种之资格,经秘书处通知拟派观察员代表参加会议者,除非出席会员国至少三分之一反对外,得列席大会,但无表决权。

2019 年cites(华盛顿公约)附录

2019 年cites(华盛顿公约)附录

2019 年cites(华盛顿公约)附录
2019年《华盛顿公约》附录的内容包括多个动物种类,具体如下:
1. 哺乳动物:包括骆驼科骆马、鼬科亚洲小爪水獭和江獭等。

2. 鸟类:包括短翅刺莺西澳亚种、西刺莺、黑冠鹤等。

3. 爬行动物:包括地龟科Geoemydidae Cuora bourreti、Cuora picturata、安南龟,以及陆龟科印度星斑陆龟和饼干龟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动物被列入附录的原因是因为它们的生存状况濒危,且国际贸易对其生存造成了威胁。

附录的内容会根据物种的濒危和贸易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动,例如,非原产我国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已依法被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华盛顿公约》官方网站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

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1]目录1公约历史2公约主要物种2.1 附录Ⅰ2.2 附录Ⅱ2.3 附录Ⅲ3公约条文3.1 第一条定义3.2 第二条基本原则3.3 第六条许可证和证明书3.4 第八条成员国应采取的措施3.5 第九条管理机构和科学机构3.6 第十条与非公约成员国贸易3.7 第十一条成员国大会3.8 第十二条秘书处3.9 第十三条国际措施3.10 第十六条附录三及其修改3.11 第十七条公约之修改3.12 第十八条争议之解决3.13 第十九条签署3.14 第二十条批准、接受、核准3.15 第二十一条加入3.16 第二十二条生效3.17 第二十四条废约3.18 第二十五条保存国1公约历史华盛顿公约(CITES)标志因为该条约系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廿一日在美国首府华盛顿所签署,所以世称:华盛顿公约。

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

至一九九五年二月底共计有一百二十八个缔约国。

该公约的成立始于国际保育社会有鉴于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对部分野生动植物族群已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而为能永续使用此项资源,遂由世界最具规模与影响力的国际自然保育联盟(World ConservatⅠon UnⅠon, ⅠUCN)领衔,在一九六三年公开呼吁各国政府正视此一问题,着手野生物国际贸易管制的工作。

历经十年的光景,终于催生出该公约。

该公约的附录物种名录由缔约国大会投票决定,缔约国大会每二年至二年半召开一次。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条文缔约各国: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意识到,从美学、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认识到,各国人民和国家是,而且应该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并且认识到,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进行国际合作是必要的;确信,为此目的迫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

同意下列各条款:第一条定义除非内容另有所指,就本公约而言:1.“物种”指任何的种、亚种,或其地理上隔离的种群;2.“标本”指:(1)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2)如系动物,指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3)如系植物,指附录一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二、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3.“贸易”指出口、再出口、进口和从海上引进;4.“再出口”指原先进口的任何标本的出口;5.“从海上引进”指从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中取得的任何物种标本输入某个国家;6.“科学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科学机构;7.“管理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管理机构;8.“成员国”指本公约对之生效的国家。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附录一应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这些物种的标本的贸易必须加以特别严格的管理,以防止进一步危害其生存,并且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允许进行贸易。

(二)附录二应包括:1.所有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2.为了使本款第1项中指明的某些物种标本的贸易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它物种。

(三)附录三应包括任一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即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CITES )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

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缔约各国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意识到,从美学、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认识到,各国人民和国家是,而且应该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并且认识到,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进行国际合作是必要的;确信,为此目的迫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

同意下列各条款:第一条定义除非内容另有所指,就本公约而言:1.“物种”指任何的种、亚种,或其地理上隔离的种群;2.“标本”指:(1)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2 )如系动物,指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3 )如系植物,指附录一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二、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3.“贸易”指出口、再出口、进口和从海上引进;4.“再出口”指原先进口的任何标本的出口;5.“从海上引进”指从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中取得的任何物种标本输入某个国家;6.“科学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科学机构;7.“管理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管理机构;8.“成员国”指本公约对之生效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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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III
自2010年6月23日起生效
说??? 明
1. 本附录所列的物种是指:
a) 名称所示的物种;或
b) 一个高级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或其被特别指定的一部分。

2. 缩写“spp.”是指一个比其更高的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

3. 其它种以上的分类单元仅供资料查考或分类之用。

科的学名后的俗名仅供参考(编者注:原文的俗名为英文名,中文翻译名绝大部分与其中文学名相同,故被省略)。

它们是为表明此科中有物种被列入附录。

在大多数情形下,并不是这个科中的所有种都被收入附录。

4. 以下缩写用于植物的种以下分类单元:
a) 缩写“ssp.”指亚种,
b) 缩写“var(s).”指变种。

5. 鉴于未对列入附录Ⅰ的植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作出注释,说明其杂交种应当按照《公约》第三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这表明来自一个或多个这些种或分类单元的人工培植杂交种如附有人工培植证明书便可进行贸易,同时这些杂交种源于离体培养、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种子、花粉(包括花粉块)、切花、幼苗或组织培养物不受《公约》有关条款的限制。

6. 附录III中物种名后括号中的国家是提出将这些物种列入该附录的缔约国。

7. 当一个物种被列入某一附录时,该物种的所有部分或其衍生物也被列入同一附录,除非该物种的注释表明其只包括特定的部分或衍生物。

列入附录Ⅱ或III的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名称旁出现的符号#及相随数字系指脚注,该脚注表明了植物的哪些部分或衍生物被指定为“标本”,并根据《公约》第一条第(b)款第(iii)项的规定受《公约》条款管制。

编者注: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中文名前附有“★”者,系指该种或该高级分类单元所含物种在中国有分布记录。

1阿根廷种群(列在附录II):
仅允许剪自小羊驼活体的羊毛、织物、衍生产品和其它手工制品的国际贸易。

织物的反面必须标有签署《小羊驼保护公约》的该物种分布国批准使用的标志以及织有“VICU?A-ARGENTINA”的字样。

其它产品必须带有上述标志和指定的“VICU?A-ARGENTINA-ARTESANíA”标签。

其余标本均应视为附录Ⅰ物种的标本,其贸易应受到相应管制。

2玻利维亚种群(列在附录II):
仅允许剪自小羊驼活体的羊毛及由其制成的织物及其制品,包括高档的手工艺品和针织品的国际贸易。

服装的反面必须标有签署《小羊驼保护公约》的该物种分布国批准使用的标志以及织有“VICU?A-BOLIVIA”的字样。

其它产品必须带有上述标志和指定的“VICU?A-BOLIVIA-ARTESANíA”标签。

其余标本均应视为附录Ⅰ物种的标本,其贸易应受到相应管制。

3 智利种群(列在附录II):
仅允许剪自小羊驼活体的羊毛及由其制成的织物及其制品,包括高档的手工艺品和针织品的国际贸易。

服装的反面必须标有签署《小羊驼保护公约》的该物种分布国批准使用的标志以及织有“VICU?A-CHILE” 的字样。


它产品必须带有上述标志和指定的“VICU?A-CHILE-ARTESANíA”标签。

其余标本均应视为附录Ⅰ物种的标本,其贸易应受到相应管制。

4 秘鲁种群(列在附录II):
仅允许剪自小羊驼活体的羊毛以及第9次缔约国大会时(1994年11月)确定的3,249?千克库存羊毛的国际贸易,及由其制成的织物及其制品,包括高档的手工艺品和针织品的国际贸易。

织物的反面必须标有签署《小羊驼保护公约》的该物种分布国批准使用的标志以及织有“VICU?A-PERU”的字样。

其它产品必须带有上述标志和指定的“VICU?A-PERU-ARTESANíA”标签。

其余标本均应视为附录Ⅰ物种的标本,其贸易应受到相应管制。

5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种群(列在附录II):
仅允许下列目的的贸易:
a) 非商业目的的狩猎纪念物贸易;
b) 依据Conf. 11.20号决议的定义,为津巴布韦和博茨瓦纳种群及纳米比
亚和南非的就地保护项目,向适当的和可接受的目的地开展活体动物贸易;
c) 皮张贸易;
d) 毛发贸易;
e) 皮革制品贸易: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和南非的可用于商业或非商业目
的,津巴布韦的用于非商业目的;
f) 纳米比亚的经逐件标记的且带有证明的被镶入首饰制成品中的象牙块的
非商业性贸易,及津巴布韦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象牙雕刻;
g) 已注册的生象牙(指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整根象
牙和象牙片段)贸易须遵守下列规定:
i) 象牙标本只能是原产于上述国家,已注册的政府所有的库存(不包
括罚没所获的和来源不明的象牙);??
ii) 仅允许销往经秘书处同常委会协商后核实的贸易伙伴国,这些国家必须具有完善的国家立法和国内贸易控制措施,以确保进口的象牙不会再出口,并能依照关于象牙国内生产和贸易的Conf. 10.10号(Rev. CoP12)决议的全部要求进行管理;
iii) 在秘书处对预期进口国及已注册的政府所有的象牙库存进行核实之前,不得进行贸易;
iv) 生象牙依照第12届缔约国大会批准的、政府所有的已注册象牙库存进行有条件销售,限额分别为20,000千克(博茨瓦纳)、10,000千克(纳米比亚)和30,000千克(南非);
v) 除第12届缔约国大会批准的数量外,在2007年1月31日之前注册并经秘书处核实的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政府所有的象牙可以与以上g) iv)项所述象牙一起贸易或调派,在秘书处的严格监督下对每一目的地进行一次性销售;
vi) 贸易的收益只能用于大象保护工作和大象分布区内或周边的社区保护与发展项目;及
vii) 以上g) v)项确定的额外数量的贸易,只有在常委会认可上述条件得到满足之后进行;及
h) 自第14届缔约国大会至根据g)i )、 g)ii)、 g)iii)、 g)vi)和g)vii)
项条件开展一次性象牙出售之日起九年,不得向缔约国大会提交新的关于
允许已列入附录II的象牙种群贸易的提案。

此外,这类新的提案应按照第14.77和14.78号决定处理。

一旦出现出口国或进口国不遵约的情况,或是证明该贸易对其他象种群有负面影响,根据秘书处的提议,常委会可决定部分或完全终止此象牙贸易。

所有其他标本均应被视为列入附录I的物种标本,其贸易应被相应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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