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商场内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场及商场内所有经营场所、公共区域、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商场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商场应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商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定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二)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五)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六)定期向商场主管单位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六条商场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决定;(二)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三)负责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四)负责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五)负责消防档案的管理;(六)完成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商场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火灾预防知识;(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火场逃生自救知识;(五)消防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商场应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时间和人员等情况。
第四章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第十二条商场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商场内消防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商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商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商场内所有人员、设施、物品及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消防安全责任1. 商场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商场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商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所属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3. 商场员工为消防安全义务宣传员,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安全制度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商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 消防安全检查:商场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3. 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商场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4. 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管理:商场应当保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5. 消防安全标志管理:商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确保标志清晰、完好。
6. 火源、电源管理:商场应当加强火源、电源管理,禁止在商场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7. 烟火管理:商场应当加强烟火管理,禁止在商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等。
8.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商场应当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禁止在商场内储存、销售、使用。
9.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商场应当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消防安全设施设备1. 消防设施设备:商场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 消防器材:商场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3. 消防给水:商场应当设置消防给水系统,确保消防用水充足。
4. 消防供电:商场应当设置消防供电系统,确保消防用电安全。
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 商场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顾客的消防安全意识。
2. 商场应当定期发布消防安全提示,提醒员工和顾客注意消防安全。
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商业零售店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商业零售店铺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及其下属全部商业零售店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条商业零售店铺应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确保店铺及周边环境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商业零售店铺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组织开展防火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本领。
第二章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第四条商业零售店铺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店铺进行火灾隐患排查,订立消防安全检查计划,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五条商业零售店铺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包含但不限于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栓、灭火器等。
并确保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和检查,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商业零售店铺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和除去障碍物。
第七条商业零售店铺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本领,熟识逃命路线和使用灭火器等基本消防设备的方法。
第八条商业零售店铺应设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和管理。
第九条商业零售店铺应与本地消防部门保持紧密沟通,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排查和督查,并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第三章消防安全培训与教育第十条商业零售店铺应订立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对在岗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操作本领。
第十一条商业零售店铺应邀请专业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消防部门开展培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消防知识、逃命自救技能、火灾报警和扑灭火源方法等。
第十二条商业零售店铺应建立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制度,通过宣传展板、海报、宣传视频等形式,向员工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四章火灾应急处理第十三条商业零售店铺应建立健全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和应急组织机构,订立认真的应急处理流程和紧急疏散方案,引导员工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快速有序地疏散和报警。
商场消防安保管理规定

商场消防安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商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商场,包括室内商场、室外商场等。
第三条商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商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商场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安保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装备,确保其具备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条商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消防人员与商场员工的协同配合。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七条商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设置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箱、设施设备等,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商场应当加强灭火器的管理,灭火器的数量、类型、放置位置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且能够便于员工使用。
第九条商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标识,包括灭火器标识、疏散通道标识、疏散指示标识等,以便员工和顾客熟悉,能够迅速找到,并正确使用消防设施。
第十条商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设施设备的演练,检验其功能完好性,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十一条商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避免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商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和维护,确保火灾及时发现,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灭火和疏散。
第十三条商场应当配备应急疏散设备,包括应急照明设备、应急通信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火灾风险管理第十四条商场应当建立火灾风险管理制度,对商场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和监测。
第十五条商场应当对可能引发火灾的高风险区域进行及时发现、整改和隔离管理,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商场的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被堵塞或占用,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疏散人员。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最新版】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引言大型商业综合体作为城市化建设的标志性产物,体量大、结构复杂、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推行标准化管理,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基于大型商业综合体特点及火灾危险性,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吸收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商业为主,集购物、餐饮、文娱、展览、住宿、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3518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T 5131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A 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1131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JGJ 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 5907.1、GB 35181、GB 50016、GB 50084、GB 50116、GB 50140、GB 50974、JGJ 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大型商业综合体Large-scale Commercial Complexes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以商业为主,集购物、餐饮、文娱、展览、住宿、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商城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商城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目标商城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目标是确保商城的安全,减少火灾风险,并保护员工和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商城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商城所有者负责制定和执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性;- 商城管理员负责制定和执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定期培训;- 商城员工应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防火安全培训。
防火设施商城应配备以下防火设施:- 灭火器:根据商城的规模和布局,合理配置灭火器,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灭火器箱:设立灭火器箱,明确标识位置,并保持箱内灭火设施完好;- 灭火器示意图:在商城内显著位置悬挂灭火器示意图,方便员工和顾客了解灭火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喷淋系统:根据商城的规模和需要,安装自动喷淋系统,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预防火灾商城应采取以下预防火灾的措施:- 定期巡查:商城管理员应定期巡查商城内各个区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电器设备:商城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电器设备,避免电器故障引发火灾;- 易燃物品:商城内不得存放易燃物品,如油漆、溶剂等;- 烟雾报警器:商城应配备烟雾报警器,定期检查和测试其功能是否正常;- 疏散通道:商城内应设置明确的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并标识出口位置。
火灾应急处理商城应建立火灾应急处理机制,包括以下要点:- 报警:商城内应配备火灾报警器,员工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 疏散:员工和顾客应按照疏散通道指示迅速有序地疏散;- 救援:商城应建立与当地消防部门的联系,确保火灾救援及时到达;- 员工培训:商城应定期进行火灾应急处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以上是商城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商城所有者和员工应共同遵守,确保商城的安全运营。
商场消防管理规定范文(2篇)

商场消防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场及其附属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商场应当具备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商场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六条商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布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并设置合适数量和位置的消防器材。
第七条商场的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有效的运行。
第八条商场的消防通道、车辆通道、疏散通道等必须保持畅通。
第九条商场的各类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维护检修。
第十条商场内的危险品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存放、运输和使用。
第三章消防安全人员第十一条商场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水平的消防安全人员,组建消防安全队伍。
第十二条商场的消防安全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和考核,熟悉店内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应急救援程序。
第十三条商场的消防安全人员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灭火和应急救援第十四条商场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及时进行灭火。
第十五条商场的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易触达的地方,能够满足各类火灾的灭火需求。
第十六条商场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启动自动火警报警系统,并立即采取措施组织疏散人员。
第十七条商场应当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紧密的配合关系,及时进行火灾报告和求救。
第五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八条商场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商场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条商场应当加强火灾隐患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当地消防部门对商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商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商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商场的消防安全,保障员工和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商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所有商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商场经营者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岗位,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和执行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商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力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商场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商场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保检查和演练,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建筑施工、装修、改造期间,商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施工管理。
第九条商场应与当地消防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第十条商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商场应按照消防设施设备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标志,保证员工和顾客能够正确使用和疏散。
第十二条商场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商场应合理设置消防器材的数量和位置,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使用。
第三章消防安全预防措施第十四条商场应制定消防安全预案,明确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的措施和流程。
第十五条商场应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和防火门,并保持其畅通无阻。
第十六条商场应设置合理的消防疏散标识,指示员工和顾客正确疏散。
第十七条商场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商场应保持救援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车辆能够迅速进入。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九条商场应建立健全紧急疏散预案,培训员工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条商场应配备灭火器具、消防器材等,供员工和顾客在火灾发生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商场应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二条商场应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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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日杂土产、副食、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
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
市和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
第五条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
(五)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
(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灾隐患;
(七)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八)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六条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商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基本方法;
(二)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
第八条商场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
(二)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三)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四)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
(五)敞开售货区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
(六)疏散楼梯间、地下商场应选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其他允许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应做阻燃处理;
(七)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门的下方,不准设置柜台或堆放任何物品;
(八)安全疏散门、楼梯、通道应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九)每日停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做好自查登记;
(十)值班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巡逻检查;
(十一)不准留宿无关人员。
第九条商场出租场所、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责任。
第十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
第十一条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检查、维修;
(二)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三)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分别设置,商品的测试、维修的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禁止超负荷用电;
(四)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
(五)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六)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
(七)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并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
(八)停电或停止营业后,应切断营业性电源。
第十二条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
第十三条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
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
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
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清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商场的配电室、木工室、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商场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如期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公安
消防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