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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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多个合伙人组成的投资基金,用于投资不同公司的股权。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是作为有限合伙人制度进行管理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上有其独特性。

本文将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包括税收政策、避税策略和税收合规等方面。

一、税收政策在中国,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主要由《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这些法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取得收益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在获得分配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在进行交易时需要缴纳印花税等。

在税收政策上,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投资基金在投资的收益中,如果持有一定的时间,则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交易时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或者征收优惠的政策。

二、避税策略在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采取一些避税策略来降低税负。

最常见的避税策略包括以下几种:1. 合理安排收益分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调整合伙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来降低合伙人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将投资持有的时间合理安排,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的政策。

3. 合理运用税收工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合理使用税收工具,比如通过对投资结构的调整、跨境投资等方式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税收合规在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税收合规的规定,以避免触犯税法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在税收合规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 合规运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合规运营,包括及时申报纳税、履行税务登记手续、报告税务信息等。

2. 遵守法律法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等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不合法手段来规避税收。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多个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的投资实体,用于投资股权和其他金融资产。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促进产业发展。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其税收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和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方式主要包括基金成立阶段、投资运营阶段和退出阶段。

在基金成立阶段,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缴纳工商注册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在投资运营阶段,基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在退出阶段,基金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印花税等税费。

1.税负过重。

目前,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税收政策尚不完善,导致基金承担的税负过重,影响了基金的投资效益和产业发展。

2.税收规范不足。

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征管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使得一些基金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税收,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3.税收政策不透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不够透明,使得投资者在遵循税收规定时存在一定的困惑和不确定性。

1. 完善税收政策。

加大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完善力度,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更加清晰和明确的税收政策框架,降低税负。

2. 加强税收征管。

加大力度打击基金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税收的行为,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透明度。

3. 加强税收宣传和培训。

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投资者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遵从意识。

4.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方面的协调和合作,避免双重征税和税收规避。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只有加强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完善,加强税收征管,加强税收宣传和培训,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才能有效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稳健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规定及税务处理

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规定及税务处理

国浩视点| 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规定及税务处理税收是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型基金”或“合伙企业”)设立及投资的重要环节。

一般而言,合伙型基金可能在三个层面发生纳税义务:其一,合伙企业层面,可能因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分派股息、红利取得的权益投资所得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其二,合伙人层面,可能因合伙企业分配收益取得的权益投资所得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其三,管理人层面,可能因合伙企业支付管理费取得的金融服务所得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合伙企业分配绩效分成取得的金融服务所得/权益投资所得发生增值税/所得税纳税义务(各地税务部门对此存在不同认定)。

具体如下表所示:基于上述,笔者试从合伙型基金的税收规定及税务处理角度,对合伙型基金在合伙企业、合伙人、管理人层面的税收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合伙型基金的税收原则在我国现行税法下,合伙型基金在合伙企业层面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合伙企业向自然人合伙人分配收益的,应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 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在法律和实践层面明确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透明体”地位,即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法》项下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是“先分”义务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159号文”)第3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先分后税”的回复意见,“先分后税”原则的“先分”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对于个人合伙企业,应先按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穿透问题研究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穿透问题研究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穿透问题研究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由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的私募基金,其投资范围主要是股权投资。

在税收方面,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被视为透明主体,即基金的收益和损失在个别合伙人的纳税义务上进行了穿透处理。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穿透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基金层面和合伙人层面。

在基金层面,基金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金会直接将其收入与支出分配给各个合伙人,由合伙人个别纳税。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式一般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每个合伙人按照自己持有的份额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层面上,合伙人根据个人的投资份额和所得情况分别计算纳税义务。

私募基金的收益包括普通收入和资本收益两部分。

普通收入主要包括股权投资产生的股息、红利等,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本收益包括投资基金取得的资本利得和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私募基金的税收穿透可以帮助投资者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合理安排。

合伙人可根据自身负担承受能力和税务筹划需求,合理安排资金流动和分配,以最小化税收负担。

税收穿透还可以促进投资者之间的公平竞争,避免形成税收漏洞和避税行为。

私募基金的税收穿透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合伙人层面上,个别合伙人可能会利用税收穿透规定进行避税行为,通过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方式来降低自身的纳税义务。

在基金层面上,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分配可能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导致税收损失和税收优惠的利用。

针对以上问题,应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对私募基金合规性的监管,确保合伙人的纳税义务得到充分履行。

应加强对基金收入和支出分配的审核,防止不合理的税收优惠和避税行为。

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私募基金税收穿透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则,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和监管。

有限合伙制基金会计账务处理及税务实操指引

有限合伙制基金会计账务处理及税务实操指引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性等组织形式。

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发布,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

对比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出资方式灵活。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二,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赋相对较低。

对于公司制基金个人股东分配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

而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负相对较低。

第三,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主要投资的税收优惠梳理见附件1λ各地针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给予了很多财政返还或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激励机制有效、收益分配灵活。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按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灵活性大,收益可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因此,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而根据目前的主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配顺序:首先返还有限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其次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再次按照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的约定比例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分配弥补回报;最后,剩余收益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

本文主要就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税务处理关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到GP(普通合伙人)和LP (有限合伙人)投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也涉及到成立后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业务的会计处理,由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业务的会计处理与普通企业并无差异,因此我们主要就GP(普通合伙人)和LP(有限合伙人)投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一)GP(普通合伙人)和LP(有限合伙人)投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由于合伙私募股权基金GP(普通合伙人)和LP(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对于私募股权的投资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所以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税务问题处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税务问题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净值⼈越来越多,私募股权投资迎来历史发展机遇期。

私募股权基⾦按组织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其中,有限合伙制更具长远制度优势,更能形成透明的税收渠道,因此,现在已经成为普遍采⽤的形式。

那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和基⾦管理⼈是如何处理税收问题的呢?⼀、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的运作模式⽬前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普遍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即投资⼈作为基⾦的有限合伙⼈,按照约定的认缴额度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不参与基⾦的投资决策及⽇常管理。

基⾦管理团队出资设⽴的实体(该实体通常为⼀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的普通合伙⼈,负责基⾦的投资决策,并承担⽆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也会承诺按基⾦募集总额的1%~5%进⾏出资。

基⾦委托单独的管理公司管理除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常事务,管理公司不向基⾦出资,⼆者之间是业务委托关系。

在实践中,也常见普通合伙⼈与管理公司合⼆为⼀的情况。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和《财税[2008]159号⽂》第⼆款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为纳税义务⼈,对合伙企业的⽣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缴”的原则缴纳个⼈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这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税收管道效⽤,但在实践中还⾯临如下问题。

(⼀)⾃然⼈合伙⼈所得税缴纳对⾃然⼈所得税适⽤税率的选择依据《个⼈所得税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个⼈所得税依据收⼊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

对于⾃然⼈合伙⼈从基⾦获取的投资收益如视为“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则应按3%~35%纳税,如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则应按20%纳税。

各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定的法⽅并不⼀致。

(⼆)关于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不计⼊应纳税所得。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税务问题处理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税务问题处理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税务问题处理一、有限合伙基金层面的税收合伙企业因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故在税法上无需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所得或损失,全部传递到合伙人层面。

通过上述规定可见,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实行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在基金层面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基金的合伙人在取得分成收益时分别纳税,避免了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

二、合伙人层面主要税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并非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而有关其所得税问题主要考虑其投资人(即基金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从基金取得收入时的税务处理。

(一)基金普通合伙人GP的税收在分析普通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注意区分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

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会不同。

具体说来,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人的收入主要有三大类:如下图(二)有限合伙人LP的税收三、国家的优惠政策: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目前新疆的税收政策是最优惠的。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多个投资者共同出资并由一家专业管理团队管理的基金。

该基金旨在通过投资未上市的股权和其他金融资产来获取收益。

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投资者以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基金,共同享受基金的投资收益。

基金成立后,投资者以资本贡献的形式出资,基金管理人则按照约定的管理费率收取管理费。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在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涉及的税收主要包括出资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

首先,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方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基金出资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涉及2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基金分配收益时,个人出资人应缴纳所得税;另一种情况是基金赎回及清退出,出资人应根据实际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基金的托管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进行全面细致的监管,以确保税收的合规与安全。

其次,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我国税收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会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投资的收益,股权投资所得也会涉及到扣缴,所以管理人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和扣缴税之间进行平衡,保障基金收益和股东收益最大化。

最后,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增值税问题,由于基金管理人为独立法人,在投资股权及其他金融资产中所涉及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对于投资收益的形成及分配,又存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业绩收益的分布存在差别优惠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等政策。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涉及的税收问题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平衡和协调,以确保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权益得以保障。

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应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税务筹划和税务优化方案,提高基金的投资回报率,提升基金的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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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高净值人越来越多,私募股权投资迎来历史发展机遇期。

私募股权基金按组织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其中,有限合伙制更具长远制度优势,更能形成透明的税收渠道,因此,现在已经成为普遍采用的形式。

那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是如何处理税收问题的呢?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
目前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遍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即投资人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按照约定的认缴额度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

基金管理团队出资设立的实体(该实体通常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并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也会承诺按基金募集总额的1%~5%进行出资。

基金委托单独的管理公司管理除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日常事务,管理公司不向基金出资,二者之间是业务委托关系。

在实践中,也常见普通合伙人与管理公司合二为一的情况。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和《财税[2008]159号文》第二款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
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缴”的原则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这明确了合伙企业自身的税收管道效用,但在实践中还面临如下问题。

(一)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缴纳
对自然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选择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
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依据收入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从基金获取的投资收益如视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则应按3%~35%纳税,如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则应按20%纳税。

各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定的法方并不一致。

(二)关于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
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但是该法第一条又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对于合伙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股息收益并再次分配时,境内法人合伙人是否依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在实践中各地掌握尺度并不一致。

(三)对于回拨机制的税务处理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为了对普通合伙人进行激励,通常约定当投资回报超过一定的优先回报率后,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部分业绩分成(例如,若基金的年收益率超过8%,则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全部投资收益的20%)。

实践中,基金投资的项目是分批逐渐退出的,如果先退
出的项目投资收益率高于优先回报率,则在该项目退出后普通合伙人就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业绩分成,并缴纳所得税。

如果之后退出的项目投资收益率较低,并导致基金清算时整体投资收益率没有达到事先约定的优先回报率,则一般普通合伙人需要退还先前获得的业绩分成(即回拨机制),但对于普通合伙人已缴纳的所得税如何处理,例如是否可以冲减普通合伙人的当年收入或是否可以退税,目前各类法规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对于投资资本金回收的确定
在有限合伙协议中,一般约定项目退出时收回的资金先用来弥补合伙人前期所有项目的投资成本,然后才作为投资收益进行分配。

在税务处理时,是否可以按照上述原则确认收入性质,从而使得合伙人只对作为投资收益的收入缴纳所得税,目前在实践中尚没有明确的法规可以遵循。

(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文件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
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如果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并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当其投资人是公司时,可穿透享受创业投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综上,为直观表示,现将合伙制基金涉及的所得税项列表。

需特别说明的是,表1中所列计税方法可能因各地的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

三、基金管理人的税务处理
(一)管理人的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公司制,也可能是合伙制形式。

管理人主要的业务收入包括投资分红、管理费以及投资咨询方面的收入。

投资分红和管理费收入上期公众号内容已经有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投资咨询方面的收入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没有约定俗称的计算方法。

从所得税的角度来看,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则管理人的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企业,则要按照先分后税的这样一个原则,把所得按照合伙企业每年做一个汇算清缴之后,然后把类似于利润可以实际分配,或者没有实际分配的划到合伙人那边,然后在由合伙人自行缴税。

(二)管理人的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个是小规模纳税人。

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作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作为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营改增后,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不再缴纳营业税,而改缴增值税。

如果管理人是一般纳税人,则增值税税率为6%;如管理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增值税税率为3%。

对于投资咨询收入,一般纳税人也是按照6%,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这样一个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另外一块比较重要的收入是收益分成,就是管理人按照投资增值部分的20%提取的收益,针对这一块增值税怎么处理?目前仍有争议。


要在于对这个收益的定性上,就是这个收益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因为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服务的收入。

对性质认定的不同,所缴的税是不一样的,如果说是投资收益,那是不缴纳增值税的,只缴纳所得税。

如果说是类似于服务、劳务的一个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建议管理人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写成从会计处理到合同签订上都不要体现出服务性的这样一个概念,而是体现为投资收益的这样一个概念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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