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办法【模板】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树立质量发展导向,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鉴证和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相衔接,为提高审计质量提供保障。
第三条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业务规模、人力资源构成情况、内部管理情况、运行情况、信息化建设水平与安全水平、接受监管有关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级分类。
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从高到低依次为A+、A、B、C、D五类。
第四条财政部组织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大中型金融机构审计业务、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
上述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愿申请参加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组织专家团队实施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工作。
专家团队以从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产生。
第二章评估内容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主要包括评分项、加分项、减分项等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得分=评分项得分+加分项得分-减分项扣分。
第七条评分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及人员规模情况(20分)。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人数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期内年均审计业务收入、年均综合业务收入(包含审计和非审计业务收入)规模等。
(二)专业胜任能力情况(20分)。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等证券服务业务客户、大中型金融机构、中央企业所属二级以上单位财务报表审计经历;具有会计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全国高端会计人才、财政部会计审计领域咨询专家情况等。
(三)实质性一体化管理情况(25分)。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综合水平,加快做大做强的步伐,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能够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给予正确引导的、公平公正客观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体系,现制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思想是:结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状况和行业特点,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师事务所整体实力和综合素质,全面科学地引导会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和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一次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参加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评价:(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二)未按时履行会计师事务所会员义务的;(三)填报评价信息数据严重失实的;(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不能参加当年度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水平、继续教育情况、注册会计师队伍状况、处罚和惩戒情况等四个方面。
《评价办法》采用设置指标权重与备抵项目直接抵扣相结合的百分制方式。
第六条《评价办法》设置三项基本评价指标和两项备抵指标。
三项基本评价指标分别为总收入、继续教育情况和人数;两项备抵指标为行政处罚情况和行业惩戒情况。
第七条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分,其中()总收入权重占%;()继续教育情况权重占%,由接受培训完成率和领军人才数量两个指标构成,这两项指标在继续教育情况得分中所占的权重分别是和;()人数权重占%;()两项备抵指标直接扣分,其中:行政处罚中,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任意两项并处的一次扣分,受到暂停业务处罚的一次扣分;行业惩戒中,受到训诫的一次扣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扣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扣分。
第八条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综合得分总收入情况得分继续教育情况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情况得分处罚和惩戒情况扣分值其中:()总收入情况得分(某事务所总收入当年最高总收入)××%()继续教育情况得分(某事务所继续教育情况当年最佳的继续教育情况)××%继续教育情况×接受培训完成率×领军人才数量()注册会计师人数情况得分(某事务所人数当年最多人数)××()处罚和惩戒情况扣分值(某事务所总收入当年最高总收入)×[当年受到暂停业务处罚的次数×+当年受到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任意两项并处的次数×+当年受到训诫的次数×当年受到通报批评的次数×当年受到公开谴责的次数×]第九条综合评价的各项指标具体说明如下:(一)总收入,指评价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总收入,以事务所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交会费时确认的实际收入数据为依据。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分类定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分类定级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分类定级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各会计师事务所:现将市注协第四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和行业第二届自律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报和审议通过的《无锡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分类定级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分类定级办法(试行)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无锡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分类定级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实施分类定级管理和服务,全面、科学、客观地、公正地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和整体素质,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能力,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我市的综合评价分类定级办法。
第二条无锡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全市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分类定级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综合评价分类定级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对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包括: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继续教育完成率、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实习基地建设、行业考核评比、党建工作、总收入增长幅度和处罚和惩戒情况等指标。
(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综合评价目标年度会计报表数据,并遵循属地原则计算。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综合评价目标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年检)中省注协通过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继续教育完成率:是指综合评价目标年度事务所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并按规定通过考核的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人数的比例。
山东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分级管理考核标准

6.未有需变更的报备事项未及时变更备案
1
7.遵守职业规范未有不低于行业规定最低收费标准
1
8.未有虚假广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欺诈、利诱招揽业务
1
9.事务所文化建设发展规划、有效实行
1
四、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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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力资源及人才培养
14
1.设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1
2.有完善的考勤管理制度
1
3.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2
2.按照相关法规设立股东会或建立合伙人会议制度,实行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人负责制;
1
(三)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健全
7
1.有明确的股权权益分配和转让制度
1
2明确的奖惩分配制度
1
3明确约定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辞退辞职条件等事项;
1
4.按规定提取缴纳员工社会保险;
1
5.基本养老保险提取并足额缴纳
1
6.基本医疗保险提取并足额缴纳
1
5.党员或党支部受到上级党组织表彰奖励的
1
五、加减分情况
(一)加分情况
5
1.有参政议政人员(包括全国、省、市、县、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1
2.有各级政府部门举办领军(后被)人才培养学习的
1
3.事务所受到省部级以上或中注协省注协表彰奖励的
2
4.事务所人员受到省部级以上或中注协省注协表彰奖励的
1
(二)减分情况
1
3.建立执业会计师职业道德档案制度
1
4.建立执业道德规范部门或专管人员
1
5.有执业保密制度
1
(二)诚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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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公开承诺服务条款(条例)且有效执行的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会计师事务所:新修订的《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评级暂行方法》已经协会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评级暂行方法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3年11月9日附件: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评级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精做专,科学进展,合理竞争,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评价和综合评级工作。
第三条事务所综合评价和综合评级应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与综合评价:(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二)未履行会员义务;(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四)上年度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峻失实。
第五条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
每年4月30日前,根据中注协的统一布置,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填报相应的综合评价表,并上报省注协。
第六条事务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省注协对事务所填列的综合评价表信息进行审核,若发觉填列信息不实,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或通报批判。
第七条事务所综合评级每年开展一次。
省注协依据中注协综合评价结果,结合业务收入、注师人数、执业质量、税费缴纳等对事务所进行综合评级。
第八条事务所综合评级指标权重包括:综合评价得分指标(权重占35%)、业务收入指标(权重占25%)、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占15%)、执业质量指标(权重占10%)、税费缴纳指标(权重占15%)、惩罚和惩戒指标(减分项)等六项指标。
(一)综合评价得分指标是指事务所参与中注协综合评价的得分。
(二)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业务收入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与核算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之和。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1.12.23.3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橹故挛袼酆掀兰酃鳎际挛袼酆掀兰矍鞍偌矣泄匦畔,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六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2017-07-30 10:31:47 | #1楼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会协〔2016〕132号)第一条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有关信息。
第三条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五)因故终止;(六)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盛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1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4月20日前,按照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的要求,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第六条事务所在填列综合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的填列信息,在每年的5月15日前,上报中注协。
第九条每年6月15日前,中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汇法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2014年5月发布,2015年6月修订)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作出如下修订:第十三条改为:“前百家事务所排名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
其中:(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前百家候选事务所业务收入中位数+前百家候选事务所业务收入中位数×(该事务所业务收入的自然对数-前百家候选事务所业务收入中位数的自然对数)]/修正系数(1)事务所业务收入=该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5%(2)修正系数=前百家候选事务所中业务收入最高者的业务收入得分(修正前)/1000(二)业务收入指标得分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满分均为1000分(三)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处罚和惩戒不同种类减分: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6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减8分”。
第一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作文字性修订。
汇法网第一条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方法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方法一、引言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方法是一个关乎行业发展和专业水准的重要课题。
在当今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一个复杂而又需要高度专业化的领域,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不断地审视和改进自身的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方法,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综合探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方法的相关问题,以便读者更全面地了解这一重要课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的意义和方法1. 质量评估的意义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评估是保障其业务质量和声誉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进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提升专业水准和服务质量。
质量评估也是客户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直接影响着市场竞争力和业务拓展。
2. 质量评估的方法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两种。
内部评估主要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自行进行的评估,包括对人员、制度、流程等方面的自查和评估;外部评估则是由专业评估机构或相关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独立评估,通常包括对其审计质量、专业素养和声誉等方面的评估。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的分级分类方法1. 分级分类的背景和意义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差异较大,针对不同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级分类。
这样做不仅有助于客户更准确地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有利于行业监管和规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 分级分类的方法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的分级分类方法主要包括按照规模、能力和信誉等不同维度进行评定。
通常可以分为五个级别,从高到低分别为:一流会计师事务所、优秀会计师事务所、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基本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和不合格会计师事务所。
在评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规模、专业能力、服务水平、信誉记录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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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树立质量发展导向,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鉴证和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相衔接,为提高审计质量提供保障。
第三条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业务规模、人力资源构成情况、内部管理情况、运行情况、信息化建设水平与安全水平、接受监管有关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级分类。
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从高到低依次为A+、A、B、C、D五类。
第四条财政部组织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大中型金融机构审计业务、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
上述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愿申请参加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组织专家团队实施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工作。
专家团队以从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产生。
第二章评估内容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主要包括评分项、加分项、减分项等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得分=评分项得分+加分项得分-减分项扣分。
第七条评分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及人员规模情况(20分)。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人数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期内年均审计业务收入、年均综合业务收入(包含审计和非审计业务收入)规模等。
(二)专业胜任能力情况(20分)。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等证券服务业务客户、大中型金融机构、中央企业所属二级以上单位财务报表审计经历;具有会计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全国高端会计人才、财政部会计审计领域咨询专家情况等。
(三)实质性一体化管理情况(25分)。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实质性统一管理情况。
(四)质量控制情况(15分)。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的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情况;首席合伙人、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项目合伙人等权责落实情况;执业责任内部落实情况等。
(五)持续稳健运行情况(15分)。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保持相对稳定和较好的品牌意识;审计项目资源投入与客户规模匹配情况;风险承担能力情况等。
(六)信息安全情况(5分)。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信息安全、工作底稿数据保护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在国际网络中保持独立性情况等。
第八条参加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以下情形的,给予相应加分,共计最多加10分:
(一)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健全,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发挥突出,评估期内被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党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等的,最多加3分;
(二)具备较为先进的信息技术服务能力的,最多加3分;
(三)具备较强国际服务能力的,加2分;
(四)评估期内对会计审计准则建设有贡献,承担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银保监会工作任务,获得行业主管部
门表彰的,最多加2分。
第九条参加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给予相应减分,共计最多减20分:
(一)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行政监管处理等处罚处理。
1.受到行政处罚的,一次减3分;
2.受到行业协会公开谴责的,一次减1分;
3.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行政监管处理措施的,一次减0.5分。
(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行政监管处理等处罚处理。
1.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减4分/人;
2.受到行政处罚的,一次减0.5分/人;
3.受到行业协会公开谴责的,一次减0.5分/人;
4.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行政监管处理措施的,一次减0.2分/人。
因同一个审计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均受到处罚处理的,按照最高减分值减分,不重复减分;因同一个审计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多项处罚处理的,按照最高减分值减分,不重复减分;因同一个审计项目,注册会计师受到多项处罚处理的,按照最高减分值减分,不重复减分。
行政处罚、行业协会公开谴责两类共计最多减5分;行政监管
处理累计最多减3分。
(三)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其他管理问题。
1.存在分所“两块牌子”情形的,每个减3分;
2.存在合伙人评估期内某一年度在境内居留未满6个月的(外派、对境外分支机构进行必要管理的除外),每人减1分,累计最多减3分;
3.存在注册会计师挂靠的,每人减0.5分,累计最多减3分。
第三章类别划分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类别划分如下:
A类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得分应在85分以上,专业人才规模较为雄厚,风险承担能力较强,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备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
一般具有承担上市公司、中型金融机构、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单位审计业务的能力。
其中,A+类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得分应在95分以上,一般具备较强国际服务能力,具有承担上市公司、大型金融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等企业审计业务的能力。
B类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得分应在75分以上,具有一定规模和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建立了相应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一定的专业胜任能力,一般具有承担新三板等非上市公司类证券服务业务、非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的能力。
C类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得分应在60分以上,规模较小,具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尚不健全完善,一般具有承担某些专项审计业务的能力。
D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评估得分60分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重大审计失败案件,受到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得被评为A类或A+类。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类别划分结果在财政部网站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财政部组织调查核实,确定最终评估类别后进行公告。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每年组织一次,评估期为此前三个公历年度。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运用日常行业管理信息,采取定量与定性结合、专项评估与日常监管结合的方式进行。
财政部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评估工作。
评估采取书面评估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评估过程中听取有关企业监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同业意见。
第十四条根据评估等情况,结合相关单位意见,形成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分值,并相应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类别。
第十五条参加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准确、完整提交评估所需资料,于开展评估工作年度的5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电子版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为评估人员现场了解情况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确定联络人员;
(四)如实回答评估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评估人员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
(五)配合做好评估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以下情形的,财政部给予特别关注,认为足以导致分级分类结果调整的,组织专家团队评估并及时调整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类别:
(一)人员发生较大变动,如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成员、三分之一以上注册会计师发生变动;
(二)合并质量评级低于本所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三)分所增加或减少五分之一以上;
(四)年度审计收入下降三分之一以上;
(五)发生重大审计失败案件,被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市场影响;
(六)发生重大信息安全案件;
(七)有迹象表明存在系统性风险。
第十七条评估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四)财政部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违法违纪;
(二)违反评估工作纪律;
(三)违反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
(四)未勤勉尽职。
第十九条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
评估工作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公务员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分级分类结果使用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结果作为省级财政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确定检查频次等,应当参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结果。
第二十二条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考运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所列“以上”均包含本数或本级,所列“以下”均不包含本数或本级;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包含总所和各分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