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许经营合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 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行政处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根据上海司法改革和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知识产权案件(一)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
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包括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和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杨浦区、普陀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三)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和级别管辖按照沪高法〔2016〕3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执行。
(试行)律师办理物流快递(外卖)企业合规业务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物流快递(外卖)企业合规业务指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试行)律师办理物流快递(外卖)企业合规业务指引(2024)(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概述为促进上海地区物流快递(含外卖,下同)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提升物流快递企业的合规意识,方便物流快递企业的合规工作,上海市律师协会现代物流业务研究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上海市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规范》《上海市快递包装基本要求》,结合上海市物流快递外卖企业的实际,特制订本指引。
本指引就物流快递企业在主体合规、经营合规、安全生产、数据合规、规范用工、绿色快递等方面的重点合规问题进行梳理,为律师处理具体事务时提供操作参考。
【适用对象】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二章企业主体合规一、设立资质【基本要求】1、物流快递企业是指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其应当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的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和地域范围。
2、物流快递企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2)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3) 具备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①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②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③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④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⑤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上海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

上海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9.28•【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谭某某诉Y速递公司健康权纠纷支持起诉案基本案情2019年4月8日,Y速递公司快递员邵某骑电动自行车送货时,在超车过程中碰撞骑电动自行车的谭某某,导致谭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邵某逃离事故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谭某某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伤后可酌情予休息期18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
邵某因交通事故逃逸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邵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称其当时系为S快递公司送货。
谭某某遂将S快递公司告上法庭,但S快递公司提交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称邵某与其无劳动关系,应由Y速递公司承担责任。
后谭某某就该案撤诉,又起诉邵某、Y速递公司,要求其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3万余元。
谭某某又于2020年6月24日向徐汇区检察院递交支持起诉申请。
徐汇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谭某某因该事故导致九级伤残,丧失收入来源,属社会弱势群体,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条件,遂于同年6月30日受理本案。
徐汇区检察院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经审查后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支持起诉决定,认为应由上海Y速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同年10月12日,徐汇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后经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沟通协调,Y速递公司与谭某某达成和解,由Y速递公司一次性赔偿谭某某20万元。
典型意义随着快递、外卖行业的兴起,快递小哥为赶时间,交通事故频发,已成为社会焦点。
在外来务工人员健康权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应该提出支持起诉,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1、依法受理,精准把握支持起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谭某某作为外来务工人员,被快递小哥撞伤后丧失收入来源,医疗费用都靠借款,属社会弱势群体。
同时,事故发生后,快递小哥逃逸,快递公司拒绝沟通,谭某某在健康权受到侵害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向检察机关提出支持起诉申请,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审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沪高法〔2022〕24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管辖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沪高法〔2022〕243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高院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并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该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根据本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就本市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规定如下。
一、各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争议案件。
上海市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上海市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甲方(特许人):_______乙方(被特许人):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许可乙方在上海市特定区域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经营项目及范围1.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从事特许经营业务,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项目;1.3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第二条特许经营权2.1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乙方有权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独家经营特许经营业务;2.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特许经营所需的商标、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和经营资源;2.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特许经营资源,并保证使用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条特许经营期限3.1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3.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条件续期。
第四条技术支持和培训4.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特许经营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培训,确保乙方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特许经营技术;4.2甲方应定期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乙方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质量控制5.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保证特许经营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质量;5.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特许经营产品和服务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5.3乙方应积极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对甲方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改进要求予以采纳。
第六条价格和费用6.1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价格体系进行销售,不得擅自调整价格;6.2乙方应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包括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技术支持费、培训费等,具体费用及支付方式见附件;6.3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支付特许经营区域内的广告宣传费用。
第七条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7.1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7.2乙方应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甲方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7.3乙方不得利用特许经营业务从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活动。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200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保障旅客和旅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的经营活动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旅馆,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旅游管理部门是本市旅馆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的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
公安、工商、发展改革、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商务、卫生、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行业发展第五条(规划编制)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旅馆业发展的相关规划。
旅馆业发展的相关规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纳入旅游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城市规划。
第六条(信息系统)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汇总本市旅馆住宿供需和相关管理信息。
旅馆应当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费等信息报送所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将信息汇总、分类后,录入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的工作。
第五条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保委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合同法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海市普陀区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7日区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4日上海市普陀区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法性审查第四章政府合同的签署和履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管理及争议解决中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二)土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的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合同;(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六)招商引资、合资合作经营、委托合同;(七)其他政府合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政府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合同:(一)以区政府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二)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三)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国家、上海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政府合同;(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所涉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的政府合同。
上海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上海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甲方(特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特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特许经营的授权1. 甲方授权乙方在上海市[具体区域]内,以[特许经营的具体方式,如直营、加盟等]的形式,使用甲方的[特许经营资源的具体内容]开展[经营业务的具体范围]。
2. 乙方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二、特许经营的期限1. 本合同的特许经营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 合同期满前,乙方如需续约,应在期满前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三、特许经营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包括加盟费、保证金、管理费等,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如下:加盟费:人民币______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日内一次性支付。
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日内一次性支付。
合同期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__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
管理费:按照乙方每月营业额的__%计算,于每月__日前支付给甲方。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如逾期支付,应按照每日__%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经营指导与培训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经营指导和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店铺选址、装修设计、产品供应、营销策划等。
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知识、经营管理、服务技能等,培训费用由[约定承担方]承担。
五、商品与服务的供应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采购和使用指定的商品与服务,不得擅自采购和使用非指定的商品与服务。
专利产品特许经营合同书样本(3篇)
专利产品特许经营合同书样本甲方:_____乙方:_____根据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成为甲方的加盟连锁店。
现就加盟具体事宜,协商如下:一、特许权使用:1、甲方授权乙方座落于市(县)区(乡、镇)路(街)号的门店以“超市”为悬挂招牌,并将以甲的指导与提供事项,经营该超市加盟连锁店。
2、甲方对于凡使用“超市”名字的门店拥有对其处理:门店位置、商标制作法、销售技术、门店管理、专职培训、经营决策等事项。
发展计划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乙能取得正常的发展。
3、乙方店铺的内外装饰及门店招牌须与甲方统一。
乙使用的各种设备与甲方统一,如有更改须征得甲方同意。
4、乙每季度初当月____日必须向甲方支付季度含税销售额的2%为特许权使用费。
逾期须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
逾期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门店装修、设备、商品流动资金及其辅助材料费用由乙承担。
二、人员培训:1、甲方将负责对乙方下属门店理货员、收银员进行基础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
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当地执法部门认可的有效健康证,乙方需自行解决住宿、就餐、往返车费、体检等费用。
2、乙每家门店人员定编数必须报甲方备案同意。
三、广告及促销:为有效扩展销售,乙方对甲方统一办理的门店促销活动应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
如甲方为扩展销售所指定的信用卡、赠券、会员优惠卡等,乙方应与甲方直营门店同等使用,无条件接受,并就折扣差额由乙方自行负担,如乙方需自知自行刊登广告,应预先将拟定刊登的广告媒体文案送甲方核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刊登。
四、商品的提供及结算:1、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必须每批结算,并承担商品发货地至加盟店的运费和力支费。
乙方自行采购的商品,需到甲方业务部门办理报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销售。
2、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必须参照甲提供的零售价格执行。
五、乙方的权利:乙方享有与甲方直营连锁店相同的商品供应价格和促销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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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特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特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除非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
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商标”,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的商标。
“专利”,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品种、方式等。
“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乙方开业和经营的加盟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册》、《店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
“直接特许”,即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直营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直营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复合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既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直营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也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
“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住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条特许经营授权一、甲方拥有_________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_________特许经营权。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直接特许□区域特许□复合区域特许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具有独占性□不具有独占性第三条特许区域与营业地一、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_______省(市)_______县(区)东至_______路、西至_______路、南至_______路、北至_________路的区域。
(见附件一:《特许区域附图》)。
二、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加盟店。
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的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其加盟店的营业地,如经批准乙方仅可在特许区域内变更加盟店的地址。
第四条期限一、本合同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二、乙方申请对本合同延期的,应至少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延期合同第五条特许经营费用一、加盟费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_________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支付。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加盟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选择按照以下标准在□每月/□每年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按照加盟店□当月/□当年营业额的_________%,按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保证金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
2.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_________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
3.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收取的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或违约金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四、其他约定的费用五、本条所述之特许经营费采用下列第_________项方式支付:□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甲方指定账户为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六条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使用一、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识产权:□商标。
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商标注册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乙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专利。
专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乙方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其他。
二、乙方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和《经营手册》的规定,在加盟店内悬挂、张贴甲方授权使用的特许标识。
三、乙方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规范使用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或申请注册与甲方商标或特许标识近似、变形或淡化的商标标识。
五、特许标识或商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且无须对乙方作出补偿。
六、乙方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商标或特许标识。
第七条商号的使用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将_________商标用作加盟店商号使用。
如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应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以配合乙方进行加盟店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加盟店的经营资格乙方须保证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取得《消防许可证》、《环保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并具有经营特许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
第九条加盟店的开业指导甲方应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第十条加盟店的开业培训在加盟店开业前,甲方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以确保乙方能够独立运营加盟店。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向乙方提供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经营模式、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及《经营手册》等,已确保乙方顺利开展加盟店的运营第十二条加盟店开业时间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三条加盟店开业的条件加盟店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加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二、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特许人验收合格;三、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四、加盟店符合《经营手册》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十四条乙方认可并同意承认和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
第十五条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经营手册》的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内设置并公布监督电话。
第十七条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地对待,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乙方应当保持完整与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甲方应当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审核乙方的交易记录、会计资料、纳税记录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提供不少于_________次的统一培训。
第二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乙方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甲方发布广告宣传、向乙方提供促销支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