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力度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力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1•【字号】榕政办[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力度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力度,完善“清违”长效管理机制,遏制新的违法建设的发生,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零赔偿”目标实现,经市政府2008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期分批整治违法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要求,违法建设应一律予以拆除。
以各区为主,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积极配合,在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分期分批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近期,重点拆除2006年8月26日市政府《通告》发布后抢建的违法建设,在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统一行动中凡涉及《通告》发布前所建违法建筑,应一并予以拆除。
违法建筑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保留的,须报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鼓楼区、台江区、马尾区应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拆除任务,仓山区、晋安区应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拆除任务。
二、实行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
市政府按年度向各区政府下达清理整违治法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区政府务必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并细化土地房屋及违法建设台帐,倒计时安排强制拆除工作任务。
市效能办、市审计局分别将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为各区绩效考评和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审计内容。
各县(市)参照执行。
三、建立违法建设台账。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福州市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福州市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榕政办[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福州市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8〕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福州市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福州市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纪委九届四次全会、市政府廉政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我市2008年纠风工作,现提出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2008年全市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以人为本、纠建并举、统筹推进,着力在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防治不正之风上取得新成效,确保新的专项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已开展的专项治理取得新的进展,政风行风建设取得明显进步,民主评议和政风行风热线工作不断深化,为进一步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1、加强对市场价格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是今年中央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
要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重点对部分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进行必要的监管,坚决纠正不顾大局、不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加强价格监管政策的行为,确保价格监管措施的落实,严肃查处价格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物价稳定和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6•【字号】榕政办[2006]139号•【施行日期】200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06〕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二○○六年九月六日附件福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市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确保政府机关的政令畅通和市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原则,通过电话催报、函件催办、实地督办、暗访核查等形式,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工作的落实情况。
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注重实效,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任务1、督查省、市委,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2、督查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3、督查省、市领导批示件、查办件的办理情况;4、督查市政府系统承办的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5、督查、督办、核查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政务督查职责分工一、市政府督查室:1、负责《政府工作报告》、《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2、负责市长批示件、查办件的登记、交办、督办和反馈;3、负责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交办的向省领导报告批办件办理材料的起草;4、负责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办复和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与督办;5、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督办、核查事项。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3]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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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3〕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确定的“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和“规范性文件5年有效期制度”要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决定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为保证清理工作按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包括2012年12月31日之前以下主体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市、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二)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责任单位清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由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实施部门作为清理责任单位,负责提出建议保留、适时修改和废止(含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与各项规范性文件实施相关的其他单位也可提出清理意见。
三、清理标准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一)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二)与我市现行政策相抵触,特别是不符合“马上就办,办就办好”以及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等各项要求的;(三)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企业的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企业义务,特别是在涉及民生、涉及企业经营等领域违法设立收费、集资、摊派,增加公民、企业负担的;(四)违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仍保留国家和省、市已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违规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五)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相互矛盾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的;(六)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没有继续适用必要的;(七)其他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2011)-榕政办[201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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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2011)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1〕267号)市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做好今年省政府对我市政府绩效考评的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12月上旬组织开展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案卷评查作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质量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行政行为的严肃性、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决定》和市政府《意见》提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近几年省政府对我市政府绩效管理“依法行政”和“行政效率”指标的考评,也都将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案卷情况作为主要的考察内容,其评查结果将直接影响我市绩效评估的总体成绩。
因此,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本次评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按照省政府法制办下发的绩效评估标准,今年省政府对我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评查,仍主要评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
现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及《网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评查标准》转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的归档整理以及案卷目录的编制工作,并对照评查标准进行自查,凡不符合标准的应立即整改。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等12个专项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等12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榕政办[2017]64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13【实施日期】2017.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等12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7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福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福州市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福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2017年福州市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福州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2017年福州市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福州市职业健康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福州市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3日2017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组织机构成立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曾晖担任,副组长由支队副政委严南华担任,成员由支队各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大队大队长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支队案调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案调大队陈忠大队长兼任,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
各县(市)区交警大队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精心组织部署,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整治重点(一)重点整治路段城市道路、国省县干道和农村事故多发路段,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危险路段和临水临崖隐患路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榕政办〔2015〕13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榕政办〔2015〕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5日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以下简称“两违”)的综合治理处置能力,有效遏制新增“两违”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机制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两违”巡查工作机制。
1.市执法局、市国土局应当建立督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区执法局、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两违”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2.各区执法局、区国土局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以乡镇(街道)为区域确定包片执法人员,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参与巡查工作。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城建协管人员,按照网格化要求,组织区执法局、国土局等部门包片执法人员成立联合巡查执法队伍, 负责对辖区内“两违”的日常巡查和监控,按照本规程要求组织实施或者协助市、区执法部门对“两违”进行查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闽政办〔2017〕1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闽政办〔2017〕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14年全省“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健全机制、强化监管、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有效遏制我省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蔓延势头,维护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推进宜居环境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但各地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新增“两违”还时有发生,历史违建分类处置推进较为缓慢,常态长效机制有待落实。
为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全面提升依法、科学管理城乡建设能力和水平,经省政府研究,现就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严控增量、化解存量、健全机制、确保长效”的目标,从2017年到2019年,全省每年综合治理“两违”面积不少于3000万平方米,强化防控手段措施,全面遏制新增“两违”,逐步化解历史存量“两违”,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齐抓、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持续开展“无违建”创建活动。
至2019年底前,增量基本控制,存量基本整治,形成长效机制,城乡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全省城乡环境面貌再上新台阶。
二、重点任务(一)重点问题整治提升。
坚持问题导向,保持高压态势,继续实施“四重点、五部位、六先拆”,开展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集中整治。
把违规建设形成的危房作为治理重心,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大力整治各类违规建设出租房、铁皮房、广告牌、临时搭盖等,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多次加层出租的,要先清租户,后清危房,严厉打击违规建设非法牟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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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
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章建筑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5]131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5
【实施日期】2015.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
(榕政办[2015]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5日
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以下简称“两违”)的综合治理处置能力,有效遏制新增“两违”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机制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两违”巡查工作机制。
1.市执法局、市国土局应当建立督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区执法局、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两违”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2.各区执法局、区国土局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以乡镇(街道)为区域确定包片执法人员,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参与巡查工作。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城建协管人员,按照网格化要求,组织区执法局、国土局等部门包片执法人员成立联合巡查执法队伍,负责对辖区内“两违”的日常巡查和监控,按照本规程要求组织实施或者协助市、区执法部门对“两违”进行查处。
二、查处规程
(一)对发现的在建“两违”实施快速查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