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人作为 合伙企业合伙人相关的法律问题
国务院颁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规定

国务院颁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1日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颁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办法》”),该《办法》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是在其框架内针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特别管理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的条件、合伙协议、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以及入伙、退伙、解散、清算等事项,仍应遵守《合伙企业法》。
根据该《办法》,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除了新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以外,外国企业或者个人还可以通过入伙或者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将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考虑到合伙企业的特点,为了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办法》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只需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而不需要经过一般外商投资必经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程序。
但是,为了便于企业登记机关判断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否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办法》规定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包括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并且,《办法》明确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涉及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办法》并未对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如创业投资企业、私募基金等)做出具体规定。
但是,《办法》在该方面亦留有一定的弹性,明确如果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外国公民和企业在中国的合伙企业可以存在吗?

外国公民和企业在中国的合伙企业可以存在吗?
外国公民和企业在中国的合伙企业可以存在吗?
外国公民或企业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在投资、营业收入、利润、资产处置等合法权益上受到法律保护,参与合伙企业不受法律限制。
法律分析
外国公民或企业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合伙人签订投资合同,参加合伙企业。
其中,外国自然人参加合伙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的规定和要求。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的投资、营业收入、利润、资产处置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外国公民或企业参与合伙企业不会受到法律限制。
1。
外资合作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外资企业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外资合作法律规定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保障中外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本文将从外资合作法律规定的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与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外资合作法律规定的背景1. 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国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外资合作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2. 我国改革开放政策: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鼓励外资企业进入我国市场,推动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
3. 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为了保障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逐步完善了外资合作法律体系,为外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外资合作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法律地位上享有平等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享有特权。
2. 保障合法权益原则: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包括知识产权、合同权益等。
3. 公平竞争原则:外资企业应在我国市场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4. 民主决策原则:外资合作项目应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5. 依法行政原则:政府部门在监管外资企业时应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
三、外资合作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外资企业设立:外资企业设立应遵循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 外资企业经营范围:外资企业经营范围应与其注册资本、技术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相适应。
3. 外资企业投资比例:外资企业在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外资企业税收政策:外资企业应依法纳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5. 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应得到充分保护,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6. 外资企业劳动用工:外资企业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为鼓励外商投资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于2010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第一次明确了外商合伙企业的注册管理和运营规则,以推进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
该法规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进行了定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以外国投资者或境外企业为出资人,由两个以上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身份,出资人不承担公司债务,但对公司债务的偿还有限于出资额。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可以选择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或普通合伙企业,但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而且对于特定行业如金融、保险、证券等必须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认可。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注册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规进行,申请人必须前往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申请人必须提供公司经营范围、出资比例、股东名单、财务报表等必要的资料,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注册资本,缴纳相关费用,经过审批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而且必须严格遵守注册协议和合同,不得从事禁止或限制的任务和活动。
此外,注册企业还必须遵守税法、劳动法和环保法等相关法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成员可以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其出资额、收益份额、或分配方式等事项。
合伙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投资收益分配原则必须在合伙协议上明确规定。
合伙人都应该尽职尽责,履行各自的职责,保障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总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为外国投资者落户中国创造了一个合理的机制。
该制度降低了外商投资进入中国市场的难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开展有助于促进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对外开放的步伐。
关于外国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相关的法律问题

关于外国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相关的法律问题有客户问及自然人能否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回复客户时顺便研究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和法条依据,汇总成备忘录一篇。
一、外国人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外国人是GP,合伙企业又是有限合伙,经营围为股权投资,可能属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见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定义)。
QFLP是指GP为外资,LP为资,即FIE GP基金(外资GP也可能是以FIE作为GP的形式实现,而不是直接由外方作为GP。
国际私募股权投资(PE)机构在设计其境人民币基金架构时通常是采用FIE GP基金的形式)。
曾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0〕17号)、《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即:尽管GP是外商投资企业,FIE GP基金将被视为一个没有外资成分的纯国基金,享受“国民待遇”,或者说,如果QFLP试点PE基金的LP由国出资人构成,在不考虑外资GP美元结汇出资成分的情况下,QFLP试点PE基金可以被界定为资人民币基金,项目投资围不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
如果属于QFLP的话,在注册需要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受市金融办监管,(1)外方股东/合伙人、注册资本、高管资历等都需要符合特定条件,门槛较高;(2)遵守外资企业管理规定,境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委复函”),国家发改委在该复函中,针对发改委对黑石人民币基金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发改委复函澄清,黑石人民币基金和类似架构的人民币基金(即FIE GP基金),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项目投资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合伙外资企业法

合伙外资企业法介绍近年来,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在中国投资并设立企业。
在这个过程中,外国企业需要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等。
合伙外资企业法则是指设立在中国的外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形式的法律法规。
合伙企业形式在中国,合伙企业是一种相对较为灵活的企业形式,既能够享受企业的盈利,又能够减少企业的税费支出。
因此,在某些行业中,外国企业选择采用合伙企业形式是比较常见的选择。
合伙企业形式的主要特点包括:•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并共同承担企业债务风险•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灵活性较高•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收益都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外资企业法的适用范围对于外国企业,想要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合伙外资企业法适用于以下情况:•外国投资者想要在中国设立以外资为主的合伙企业,且其比例超过50%•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形式的境外投资者成立的非公司型企业,符合合伙制定的要求,且希望采用合伙企业形式合伙外资企业的注册流程1.先进行名称预先核准,获取企业名称的确认书;2.外商投资者您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报送企业设立申请;3.企业设立申请获得受理后,经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颁发批准证书;4.拿到批准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5.上报税务机关备案,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6.向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行业许可证等特殊证书,如有需要。
合伙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合伙外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所得税率为25%,其中:•分摊利润的,实际与税务机关备案的出资比例相同;•合伙企业所得适用比例的,比例由企业合伙协议确定,应当与税务机关备案的出资比例相同。
合伙外资企业还可以享受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第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根据2013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3〕51号)暂时停止实施第十三条。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第三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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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相关的法律问题
有客户问及台湾自然人能否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回复客户时顺便研究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和法条依据,汇总成备忘录一篇。
一、外国人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外国人是GP,合伙企业又是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可能属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见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定义)。
QFLP是指GP为外资,LP为内资,即FIE GP基金(外资GP也可能是以FIE作为GP的形式实现,而不是直接由外方作为GP。
国际私募股权投资(PE)机构在设计其境内人民币基金架构时通常是采用FIE GP基金的形式)。
上海曾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0〕17号)、《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
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即:尽管GP是外商投资企业,FIE GP基金将被视为一个没有外资成分的纯国内基金,享受“国民待遇”,或者说,如果QFLP试点PE基金的LP由国内出资人构成,在不考虑外资GP美元结汇出资成分的情况下,QFLP试点PE 基金可以被界定为内资人民币基金,项目投资范围不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
如果属于QFLP的话,在上海注册需要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受上海市金融办监管,(1)外方股东/合伙人、注册资本、高管资历等都需要符合特定条件,门槛较高;(2)遵守外资企业管理规定,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委复函”),国家发改委在该复函中,针对上海发改委对黑石人民币基金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发改委复函澄清,黑石人民币基金和类似架构的人民币基金(即FIE GP基金),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项目投资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如果合伙企业不是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只是一般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
外国人投资
设立该合伙企业须符合《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即可,外国人可以做GP。
二、外国人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同上,如果合伙企业不是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只是一般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
外国人投资设立该合伙企业须符合《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即可,外国人可以做LP。
Q:如果该合伙企业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多数情况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国人能否成为LP?(换种问法:外国人能否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A:外国人(如台湾人)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LP不同于QFLP,即不是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符合《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即可。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需要就管理人的股权结构发表意见,核查管理人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即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外资股东比例不超过49%。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外资控股或合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没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作出限制性规定,其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故,现行法规没有禁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外资控股或合资。
Q:如果该合伙企业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外国人成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的LP对产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是否有影响? A:基金产品备案需要提交投资者明细,但并未限制投资者不得为外籍身份。
基金产品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的,外国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企业的LP,根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即外商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外资控股,也可以是
中外合资。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该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