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58-2016)
环保部修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保部修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8月伊始,环保部为落实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决定修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据了解,本次修订增加了燃煤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限值和汞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以及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此外,还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环保部表示,《标准》在2011年8月曾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情况进行了调整,随后又根据“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总量控制规划、联防联控规划等相关的大气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经过了三次讨论和完善。
据统计,截至2011年,我国有各种容量的在用锅炉62.03万台。
目前,我国工业锅炉排放烟尘160.1万吨,排放二氧化硫718.5万吨,排放氮氧化物271万吨。
根据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纳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重点控制区,共涉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市(区、市)47个地级以上城市,燃煤锅炉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燃煤锅炉项目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指出,到2020年,现有工业锅炉中20吨以下(含20吨)都将被集中供热替代,保留的现有工业锅炉总台数为3606台,总容量为15.4万蒸吨,耗煤量为0.54亿吨。
环保部认为2001年版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没有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标准;二是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要求。
根据环保部测算,执行《标准》后,重点控制区锅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将由2010年的烟尘20万吨、二氧化硫89.8万吨、氮氧化物33.9万吨,减至2015年的2.5万吨、15.1万吨、17.4万吨和2020年的23万吨、12.8万吨、16.7万吨。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它的作用是确保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规定的标准,以保护环境和人们的健康。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其中最常见的是烟气排放标准和废气排放标准。
烟气排放标准指的是锅炉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烟尘、氮氧化物(NOx)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标准。
废气排放标准指的是锅炉废气中颗粒物(PM10)、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防止空气污染,为此,国家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严格标准、基本标准和特别标准三种。
严格标准要求排放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基本标准要求排放量在一定的范围内,而特别标准则要求排放量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下限。
此外,国家还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日排放量和年排放量标准,日排放量标准要求每日排放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而年排放量标准要求每年排放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通过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有效防止空气污染,确保环境和人们的健康。
由于各家企业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
行情况不一,因此,国家将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惩罚,以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是工业生产和生活中常见的热能设备,其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我国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首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
物的排放限值。
烟尘是指固体颗粒物,其主要成分是氧化物、碳酸盐和硫酸盐等,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造成危害。
因此,我国规定了锅炉烟尘排放的限值,要求锅炉在运行过程中,烟尘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则是导致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等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我国也对其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其次,针对不同类型的锅炉,我国也制定了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燃煤锅炉和燃油锅炉,其排放标准和要求是不同的。
燃煤锅炉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烟尘和二氧化硫,因此其排放标准相对更为严格。
而燃油锅炉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相对较少,其排放标准相对宽松一些。
此外,我国还对锅炉的运行和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以保证锅炉在运行过
程中能够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例如,要求锅炉必须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以保证燃烧效率和排放性能。
同时,对于超标排放的锅炉,我国也对其进行了处罚和整改要求,以确保锅炉排放达标。
总的来说,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环境、改善空气
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管理要求,可以有效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
希望在未来,我国能够继续加大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力度,推动工业生产向更加清洁、环保的方向发展。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设备,其燃烧过程会产生大量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
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为了控制和减少锅炉排放的污染物,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首先,针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标准限值。
这些限值通
常包括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制。
通过设定这些限值,可以有效地控制锅炉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为了确保锅炉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标准,各国还建立了相应的监测和检测
体系。
这些体系通常包括对锅炉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以确保其排放的污染物浓度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排放,还会实施相应的处罚和整改措施,以推动企业加强对锅炉排放污染物的控制。
此外,为了进一步减少锅炉排放的污染物,各国还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清洁能
源和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
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如天然气、生物质能源等,可以减少锅炉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
同时,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如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设备的应用,也可以有效地降低锅炉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总的来说,针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并建立
了监测和检测体系,鼓励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和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
这些举措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锅炉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影响,推动工业生产向清洁、环保方向发展。
希望各国能够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大气污染,共建美丽的蓝天。
锅炉烟气排放标准

锅炉烟气排放标准锅炉烟气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工业锅炉、生活锅炉等燃煤、燃油、燃气等燃料进行燃烧时产生的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管和限制的标准。
烟气中的污染物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这些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具有一定的危害,因此对其排放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颗粒物是指烟气中的固体颗粒物质,主要包括灰尘、烟灰等。
颗粒物的排放会造成大气污染,影响空气质量,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对于锅炉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也有着严格的标准要求。
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工业锅炉颗粒物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中颗粒物质的排放量不得超过30毫克,生活锅炉颗粒物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中颗粒物质的排放量不得超过20毫克。
其次,二氧化硫是烟气中的一种主要污染物,其排放会导致酸雨的形成,对植被、土壤和水体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对于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也有着严格的限制标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工业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不得超过200毫克,生活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不得超过50毫克。
最后,氮氧化物是烟气中的另一种主要污染物,其排放会对大气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人体健康也具有一定的危害。
因此,对于锅炉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排放也有着严格的限制标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不得超过100毫克,生活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不得超过50毫克。
综上所述,锅炉烟气排放标准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都有着严格的限制要求,这些限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维护人体健康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企业和个人在使用锅炉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排放标准,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共同为建设美丽中国、改善环境质量做出自己的贡献。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国为了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制定的针对锅炉烟气中各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制。
它适用于我国各类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下面将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明确了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污染物分类:根据锅炉烟气的成分和污染特性,将大气污染物分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等。
3. 排放限值:规定了各类大气污染物在锅炉烟气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烟气黑度限值。
4. 排放标准:根据锅炉类型、燃料和污染物特性,制定了不同行业、不同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 排放监测与控制:明确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的要求和方法,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
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作用1. 控制锅炉大气污染:通过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限制各类大气污染物在锅炉烟气中的排放,从而控制锅炉大气污染。
2. 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合理的排放标准可以降低锅炉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3.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促使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实现清洁生产,降低环境污染,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
4. 规范排放行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各类锅炉提供了明确的排放要求,有利于规范锅炉的排放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1. 企业应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制定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操作规程。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新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适⽤于各种容量的⽤于⽣活和⽣产的燃煤、燃油、燃⽓热⽔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不⼤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物质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锅炉烟⽓中烟尘、⼆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度限值。
适⽤于现有锅炉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竣⼯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采⽤型煤、⽔煤浆、⽯油焦、⽣物质燃料(⽢蔗渣、锯末、秸秆、树⽪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执⾏。
其他新型替代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最严格限值执⾏。
本标准不适⽤于各种容量的以⽣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期的引⽤⽂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于本标准,然⽽⿎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这些⽂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于本⽂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法GB 13271 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中颗粒物测定与⽓态污染物采样⽅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污染物⽆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中⼆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中⼆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法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度的测定林格曼烟⽓⿊度图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烟⽓在温度为273K,压⼒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锅炉综合排放标准

锅炉综合排放标准
锅炉综合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及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标准。
具体为:烟尘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毫克/立方米,锅炉烟气排放口位置和高度进行合理设计,防止出现超标现象;执行更加严格标准,以及在排放烟气时加强自动监控装置;加强水质监测确保废水排放达标,积极推进净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此外,锅炉房对废水集中处理后要尽量利用,使能源合理化应用的同时,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综合排放标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排放标准和排放量限制,其中包括燃料的燃烧效率、废弃物的处理等方面。
此标准也强化了健康和环境监测机制,对污染超标事件,规定了严格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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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30 E61 备案号 xxx
DB50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658-2016
重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
(发布稿)
2016-01-22 发布
2016-02-01 实施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II
DB 50/658-201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 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 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 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 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同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
3
4.5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 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 米, 锅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 围半径200m 距离内有周边建筑物时, 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 范围内存 在因地势高差而不视为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执行。 表4 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发布
DB 50/658-2016
目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4 6 实施与监督 ...................................................................... 6 附录 A/T 锅炉鼓励性排放推荐限值 .................................................... 7
其他区域 主城区 氮氧化物 影响区 其他区域 汞及其化合物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0.05 ≤1 烟囱排放口 550 200 400 300 400 400 400
表3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污染物项目 适用区域 主城区 颗粒物 影响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二氧化硫 影响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氮氧化物 影响区 其他区域 汞及其化合物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限值污染物排放 燃煤锅炉 30 30 50 50 200 300 200 200 300 0.05 燃油锅炉 30 30 100 200 200 250 ≤1 燃气锅炉 20 20 50 50 200 200 烟囱排放口 烟囱或烟道 监控位置
单位:mg/m 燃煤锅炉 范围 适用区域 主城区 颗粒物 影响区 a 其他区 主城区 二氧化硫 影响区 其他区 主城区 氮氧化物 影响区 其他区
b 1
3
燃油锅炉 其他 80 80 200 200
3
自然通风锅炉 (<1t/h) 80 80 120 200 550 900 400 / /
轻柴油、煤油 30 50 100 200 300 500 300 400 400
污染物项目 适用区域 燃煤锅炉 主城区 颗粒物 影响区 其他区域 二氧化硫 主城区 影响区
1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限值污染物排放 燃油锅炉 30 60 200 300 燃气锅炉 30 30 50 100 3 烟囱或烟道 监控位置
3
30 50 80 200 400
DB 50/658-2016
1
DB 50/658-201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 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在用锅炉 in-use boiler 指2014年7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 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指2014年7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 有机热载体锅炉 organic fluid 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 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 氧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 主城区 urban area 指重庆市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 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3.9 影响区 affecting area 指大气扩散对重庆市主城区有直接影响或影响较大的区域,包括江津区、璧山区和合川区。 3.10其他区域 other area 重庆市行政区划内除去主城区的行政区域(含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 3.11重点区域 key area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区域。 3.12 周边建筑物 surrounding building 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高度考虑地势高差,当排气筒(及 其主体建筑) 所在水平面与评价范围内的建筑物所在水平面的地势高差大于排气筒高度和其最大烟气抬 升高度之和时,可不视此建筑为周边建筑物。 3.13 推荐值 recommended maximum emission value 为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环保材料、 先进工艺及治理技术等从而设立的排放限值, 不作为强制
锅炉房装机 总容量 烟囱最低 允许高度 MW t/h m <0.7 <1 20 0.7~<1.4 1~<2 25 1.4~<2.8 2~<4 30 2.8~<7 4~<10 35 7~<14 10~<20 40 ≥14 ≥20 45
其他 50 80 150
燃气锅炉 30 50 50 50
400 900 400 600 /
c
400 900
100 100 400 400 400
烟气黑度 ≤1 (林格曼黑度,级) 注:a、此处影响区对应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2) ,仅包括影响区的部分街道:江津 区:双福街道、德感街道、几江街道、珞璜镇、夏坝镇、油溪镇、杜市镇、先锋镇、仁沱镇;合川区:南津街街道、 合阳城街道、钓鱼城街道、盐井街道、草街街道、双槐镇、三汇镇、清平镇、土场镇;璧山县:青杠街道、璧城街 道、河边镇、大路镇、七塘镇、八塘镇、丁家镇、健龙乡。 b.此处其他区指除主城区、影响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4.2 10t/h 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 以上在用热水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新建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其中: 2014年7月1日至标准实施之日期间已建成投 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影响区燃煤锅炉颗粒物标准限值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其他指标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4 其他区域中的重点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主城区标准限值执行。鼓励有条件的锅炉达到附录A的 推荐性排放限值。 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