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之辨析(1)资料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合同的性质、主体、义务和责任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下面将详细介绍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性质的区别: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互相交换财产权益的合同,即一方出售物品,另一方购买物品,双方在交易中产生权益的转移。
买卖合同属于一种权利义务平等的合同关系。
承揽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即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或提供一定的服务。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承担完成工作的责任,委托人支付报酬。
二、合同主体的区别: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买方和卖方,即双方都是平等的交易参与方。
买方是购买物品的一方,卖方是出售物品的一方。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承揽人,委托人是委托工作或服务的一方,承揽人是承担工作或服务的一方。
在承揽合同中,委托人是合同的支配者,承揽人是合同的履行者。
三、合同义务的区别:买卖合同的义务是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
卖方有义务将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质量交付给买方,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
承揽合同的义务是完成委托的工作或提供服务。
承揽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方式完成工作或服务,委托人有义务支付报酬。
四、合同责任的区别: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要求卖方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等。
承揽合同中,如果承揽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委托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要求承揽人返还报酬、赔偿损失等。
五、合同终止的区别:买卖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履行完毕、违约等方式终止。
承揽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履行完毕、违约等方式终止。
此外,承揽合同还可以通过完成委托工作或提供服务来终止。
六、法律适用的区别:买卖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承揽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在合同性质、主体、义务和责任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7篇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7篇篇1一、概述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均为市场经济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二者在交易方式和法律特征上存在一定差异。
本文旨在解析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以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约定,买方支付价款,卖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
买方支付价款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1. 合同目的不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买卖标的物,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 标的物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技术成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确定的实物。
3. 风险承担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承担技术风险,如因技术原因导致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而在买卖合同中,风险一般由买方承担。
4. 合同履行方式不向:承揽合同通常以承揽人的技能、设备和劳力为主,需要完成特定的工作;买卖合同则主要依赖卖方提供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后即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5. 双方权利义务不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需支付报酬;买卖合同中,卖方需交付标的物并保证质量,买方需支付价款。
四、案例分析以一起实际案例为例,某公司需要制作一批定制的产品,与另一家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由对方公司按照其要求制作产品并交付。
此案例中,双方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因为涉及特定产品的制作和交付,而非单纯的物品买卖。
在此类合同中,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标准、验收方式等条款。
五、法律风险提示及建议在签订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提示:1.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1]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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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1. 定义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是在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同形式。
它们在目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以支付货款的方式,向卖方购买其所有权的物品或劳务的协议。
买卖合同是以相对独立的委托协作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
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商品的买卖交易,交换买方支付货款和卖方提供商品或劳务。
承揽合同则是指承揽人承担相对独立的技术等方面的工作,向委托人提供劳务的协议。
承揽合同是由委托人与承揽人达成的协议,在协议中,承揽人同意完成委托人指定的工作,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报酬。
2. 合同主体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买方和卖方,买方需要支付货款,卖方需要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
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各自有权利和义务。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承揽人,委托人是合同的发起方,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承揽人承担工作。
承揽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人指定的工作并收取相应的报酬。
3. 合同目的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商品的买卖交易。
买方支付货款,卖方提供商品或劳务。
合同成立后,卖方有义务将商品交付给买方,买方有义务支付货款。
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委托方委托的工作。
委托人要求承揽人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工作,承揽人有义务完成工作并按约定的方式获得报酬。
4. 权利义务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以货款的方式购买商品,卖方有义务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
买方只需支付货款,不需参与具体的工作过程。
承揽合同中,委托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并支付报酬。
承揽人则有义务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作,提供满意的服务。
5. 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在承揽合同中,如果承揽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委托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
6. 合同的终止买卖合同通常在商品交付和货款支付完成后终止。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一:定义与概念买卖合同是指一个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将某一物品的所有权或者物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而后者支付相应的价款的合同关系。
承揽合同是指一个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按照对方当事人的要求,提供劳务或者完成某项工程,并依照约定收取一定的报酬的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都属于一种合同关系,但在具体内容和法律规定上存在一些区别。
二:对象差异买卖合同的对象是物品的所有权或者物权,即买卖的货物或商品。
承揽合同的对象是劳务或者工程的提供或完成。
三:权利义务差异1.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买方的权利:要求卖方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要求卖方提供相应的配套文件和保修等服务。
买方的义务:支付相应的价款,并接受卖方交付的货物。
卖方的权利:要求买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
卖方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提供相应的质保和售后服务。
2.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揽人的权利:要求委托人合理提供工作条件,向委托人要求相应的报酬。
承揽人的义务: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按时地交付。
委托人的权利:要求承揽人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时间完成工作,随时了解工作进展。
委托人的义务:支付约定的报酬,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所需的材料。
四:风险分担差异1.买卖合同的风险分担:风险的转移:按合同约定,货物的所有权或物权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风险的承担:货物由卖方负责保管和交付,未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
2.承揽合同的风险分担:风险的转移:工程或劳务的质量合格时,工程或劳务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可以使用。
风险的承担:承揽人在工程或劳务属于委托人期间,对工程或劳务负担风险责任。
五:合同违约责任差异1.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买方违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者不接受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卖方违约: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者货物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2.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委托人违约: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工作条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概念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它们在合同的目的、权利义务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二、合同目的的区别1. 承揽合同的目的:承揽合同是指一方(即承揽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为另一方(即委托人)提供一定的劳务或者服务,以达到委托人的要求和期望。
例如,建造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建造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施工,并向业主提供相应的建造服务。
2. 买卖合同的目的: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即卖方)将一定的货物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另一方(即买方),并且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例如,消费者与商家之间购买商品的交易就属于买卖合同,商家将商品卖给消费者,消费者支付相应的货款。
三、权利义务的区别1. 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揽人在承揽合同中承担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义务,而委托人则有权要求承揽人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
承揽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
2. 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卖方在买卖合同中承担将货物或者不动产交付给买方的义务,而买方则有权要求卖方按照约定的价格和质量交付货物。
卖方在交付货物时应当确保货物的完好和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应当按时支付货款。
四、法律效力的区别1. 承揽合同的法律效力:承揽合同属于劳务合同的范畴,其法律效力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要求时,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买卖合同属于物权合同的范畴,其法律效力同样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当一方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或者支付货款时,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五、总结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承揽合同的目的是提供劳务或者服务,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货物或者不动产的转让。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8篇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8篇篇1一、引言在当前经济活动中,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是常见的两种合同类型。
二者虽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区别显著。
本文旨在解析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帮助当事人明确合同性质,防范法律风险。
(一)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达成的,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该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承揽合同涉及的工作成果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非实物如设计、咨询等。
(二)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与卖方之间达成的,卖方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约定价款的协议。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权利、股权等。
(一)合同目的不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注重技术性和劳务性;买卖合同的目的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注重商品交换和价款支付。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1.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工作,定作人需支付约定报酬。
承揽人对于工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自负,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方需支付价款。
卖方不参与标的物的实际制造或生产过程。
2.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指示和监督,但不得干涉其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卖方的生产过程并无干涉权。
3. 承揽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时间往往由定作人指定,而买卖合同则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风险承担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承担工作过程中的风险。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工作成果无法完成或交付迟延,承揽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在买卖合同中,风险一般遵循法律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则进行分配。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无法交付或交付迟延,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如双方另有约定,可按照约定执行。
四、结论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在性质、目的、权利义务及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类型及双方权利义务,防范法律风险。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5篇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5篇篇1一、定义与概述1.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也称为定制合同或服务合同,是一种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该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协议。
承揽合同涉及的工作成果可以是具体的物品或服务,也可以是某项智力成果。
2.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就标的物的交换达成的协议。
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买方则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实物、证券、权利等。
二、主要区别1. 合同目的不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注重技术成果或服务的提供;而买卖合同的目的是标的物的交换,注重所有权的转移和价款的支付。
2. 合同主体关系不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信任关系,定作人需要承揽人的专业技能或特定资源;而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地位平等,一般不存在特定的信任关系。
3. 风险承担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承担完成工作的风险,如因承揽人的原因导致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承揽人需承担违约责任;而在买卖合同中,风险主要由买方承担,如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损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等。
4. 履行方式不同:承揽合同通常涉及具体的工作过程,承揽人需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任务;而买卖合同中,卖方只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不涉及其他特定过程。
三、法律适用与责任承担1. 法律适用: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均受《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与调整。
2. 责任承担:在承揽合同中,如承揽人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或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在买卖合同中,如卖方未能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实例解析假设某公司(定作人)与一家生产公司(承揽人)签订一份定制设备的合同。
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其中定作人提出具体的要求和规格,生产公司根据这些要求制造设备并交付。
此合同中,生产公司需承担制造设备的技术风险,确保设备符合约定的质量和性能要求。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3篇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3篇篇1一、概述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均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二者虽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在法律性质、合同目的、内容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本文旨在解析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以便当事人根据自身需求合理选用合同类型,规避法律风险。
1.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达成的,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达成的,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 合同目的:承揽合同的目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2. 合同内容:承揽合同涉及承揽人的工作内容、质量、期限等,强调的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而买卖合同则涉及标的物的交换、交付及价款的支付等。
3. 合同标的物形态:承揽合同的标的物通常是具有特定性的劳动成果,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技术成果或服务;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则是实物商品。
4. 所有权转移: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所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转移给定作人;而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5. 风险承担: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承担完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而在买卖合同中,风险主要由买受人承担。
四、实例解析以家具定制为例,定制家具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在此类合同中,定作人提出具体的设计要求和材质选择,承揽人根据要求进行制作,交付符合要求的家具。
此过程中,承揽人承担制作过程中的风险,交付后家具的所有权转移给定作人。
若家具出现质量问题,定作人可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等责任。
若买卖一件已存在的家具,则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进行家具的交付和价款的支付,风险承担随之转移。
五、法律适用与注意事项在签订承揽合同或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事项:1. 明确合同类型: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承揽合同或买卖合同,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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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包容性极强,涉及生活中的各个领域。
法律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各类承揽合同共性的规定,对每一个具体的承揽合同,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列举完毕。
因此,区分哪些合同是承揽合同,对正确适用法律尤其重要。
由于承揽合同往往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也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在审判实践中,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最容易混淆,需要认真加以区别。
一般而言,要确定一个合同是否承揽合同,最基本的方法是看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
如一方的义务是按对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对方的义务是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而又无法律特别规定为其他有名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的,则属承揽合同的范畴。
否则,不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具体而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关键在于: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而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都是一定的物。
具体而言,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买卖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
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一般都是可替代物。
但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标的物则是特定物;如果工作成果是无形的,就根本不存在物的转移。
而买卖合同则必须要转移物的所有权。
在承揽合同中,如涉及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如承揽人提供全部材料的情况下),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却是最基本的义务。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能在合同成立时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绝对不存在,只能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方可能存在。
3.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既可以自己生产标的物,也可以从他人处购买,或者将生产工作完全交由第三人完成,当事人并不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
4.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以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而且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承揽方解除合同。
5.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无此权利。
6.在承揽合同中,如当事人无相反约定,承揽人有留置工作成果的权利;而在买卖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此权利。
7.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承担;而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
一百二十七、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问题在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也是一个有待明确的问题。
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由此而产生的损害状态。
所谓风险负担,即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嗣后不能履行后的损失后果的负担。
承揽合同的风险,主要是指材料、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报酬的风险。
从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风险,区分了两种情况:(1)按合同法第265条的规定,原材料是由定作人提供的,在承揽期间造成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
如果是因承揽人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毁损、灭失的,则由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对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风险应由谁承担的间题,合同法没有规定。
我们认为,原材料的风险应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至于工作成果,如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发生风险的,由承揽人负担;交付后发生的,由定作人负担。
但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定作人受领迟延的,则应由定作人承担该风险。
如果工作成果无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完成前发生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在工作完成后发生的风险,由定作人负担。
如维修房屋,在完成维修工作前房屋因意外风险毁损、灭失的,无论承揽人已完成了多少工作,均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若于完成维修任务后房屋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则定作人仍应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一、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即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负有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义务,即双方负有对价给付关系,因此为双务有偿合同。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对合同形式法律没有特别要求,因此承揽合同为诺成性、不要式合同。
(2)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这里的工作成果是劳务的物化体现而非劳务本身。
(3)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的,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
承揽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广泛,其种类主要有:1.加工合同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承揽人按照具体要求进行加工制作,然后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例如服装店的来料加工,为他人装裱字画等就是典型的加工合同,这也是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2.定作合同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用自己的物料制成成品或者半成品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支付报酬。
如定作家具、定制印章等。
3.修理合同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好损坏的物品、设备、交通工具等并收取费用的合同,常见的有修理汽车、修理电器等。
通说认为修理的对象为动产,也有学者认为区分对动产、不动产的修复仅仅涉及承揽合同的分类标准,二者并无实质区别。
4.复制合同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运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制出复制品并交付给定作人并收取报酬,如复印、艺术品的复制等。
5.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完成某一特定项目的测试任务或者检验任务,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或者检验结果并支付报酬:测试、检验结果通常以报告的形式来体现。
二、承揽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鉴于承揽合同种类繁多,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在实践中可能与其他类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劳务合同、委托合同等产生混淆。
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为:劳务合同的标的物是劳务本身,承揽合同必须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务本身,承揽人也付出劳务,但这种劳务只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手段,劳务必须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方能实现合同目的。
倘若承揽人付出劳务而未完成工作成果,不得收取报酬。
承揽人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也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任务,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的工作可能涉及第三人,承揽合同通常不存在第三人问题;(2)受托人一般情况下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活动,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工作;(3)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但承揽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
以上两种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比较明确。
典型的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也是不难区分的,但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中的定货合同却极易混淆。
例如,甲乙均是服装生产厂家,甲与乙在合同中约定:乙向甲供应口袋布3000 个,白色涤纶,3 个月交货。
双方并对质量、规格、价款作了详细约定。
那么双方是买卖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呢?关于此类合同,兼具买卖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特点,在认定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所以在此着重予以探讨。
三、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一般法律特征之比较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共同之处有:都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都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等二者法律特征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标的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
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听有权。
2.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定作人选择承揽人通常是基于对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考虑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只根据卖方现有的标的物的性能、条件,衡量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虽然有时也询问有关制作生产的情况,但主要是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来考虑并进行买卖的。
3.是否移转所有权承揽合同中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如前文所述的案例,甲乙均是服装生产厂家,甲与乙在合同中约定:乙向甲供应口袋布3000 个,白色涤纶,3 个月交货。
关于此类合同,理论上又称为制作物供给合同。
制作物供给合同是双方先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品质规格等条件,然后由一方以自己的原材料进行制作并向另一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
制作物供给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兼具买卖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特点,在认定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总的说来,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来进行认定:1.标的物是否具有特定性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由承揽人完成的,因此标的物的特定性成为承揽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
该标的物一般没有固定的行业标准,标准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通常只能为定作方所利用。
在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通常是满足商品在市场上的一般需求,并非只能由购买人所利用。
并且该标的物通常是标准化或者系列化的物品,一般需要符合行业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因此其不具有特定性。
2.标的物是否具有流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不具有流通性,这与其特定性是密切联系的。
该标的物满足的只是定作方的特殊需求,因此一般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或购买。
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都是通用产品,要求具有市场流通性。
基于以上两点来分析上述案例,乙向甲交付的口袋布系半成品,是按照甲的特定要求制作的,由于对口袋布的大小规格等作了详细约定,只能满足甲的特定需求,而不能在市场上任意流通,据此可以认定甲与乙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
倘若乙向甲交付的是其他物品,如手套,且该款手套乙也向其他厂家供给,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则宜认定为买卖关系。
3.交易习惯依据《合同法》第61 条的规定,在双方约定不明并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来作出认定。
在某些情况下,依据标的物的特定性与流通性仍不能作出判断,可以依据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来综合加以认定。
4.从订立合同的目的来判断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仅为从属义务。
因此,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承揽还是买卖发生争议时,应依合同的目的定之,如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主要在于特定标的物的完成上,则应为承揽。
对于制作物供给合同,原则上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其为承揽还是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