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类别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一览表
环评:常用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

环评:常用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表(整理)1、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其他项目浓度限值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2、水环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3、声环境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减 10 dB(A)作为评价依据。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 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 和表3 规定的限值。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方案使用》

规划目标年 121.97
2498.06 2293.88 2284.26 204.18 534.75 530.45 317.23
2498.06 2293.88 2284.26 204.18 534.75 530.45 317.23
113.37
91.84
91.84
面积单位:公顷 指标属性 约束性 约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方案使用》
耕地保有量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建设用地总规模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水利交通特殊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建设占用农地规模 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园地总规模 林地总规模 牧草地总规模
规划基期年 538.13 623.35 1526.86 1313.87 1304.24 212.99
规划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

28191
≤
≤20
24391
<73173
20-014-K01-02
二类居住用地
配建停车
31074
≤
≤20
26261
<78783
20-015-K01-01
中小学用地
配建停车
27553
≤
≤15
23717
<47434
20-015-K01-02
体育用地
配建停车
3498
≤
≤15
2318
<4636
20-016-K01-01
4
20-012-K01-02、20-013-K01-02、20-023-K01-01、20-024-K01-02
每处建筑面积约140平方米,应布置在地面临道路位置。
变电室
15
20-011-K01-02、20-012-K01-02、20-013-K01-02、20-014-K01-02、20-015-K01-01、20-016-K01-01、20-017-K01-02、20-021-K01-02、20-021-K01-03、20-015-K01-02、20-022-K01-02、20-023-K01-01、20-023-K01-02、20-024-K01-01、20-024-K01-02
>35
-
>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20-017-K01-03
防护绿地
G2
-
12475
-
-
-
-
>85
-
-
20-017-K01-04
公园绿地
G1
-
6503
-
-
-
-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G1
公园绿地
-
-
-
≥75
02-07
M1
一类工业用地
≥
≤60
-
≥20
02-08
E1
水域
-
-Hale Waihona Puke --02-09
H5
采矿用地
-
-
-
-
机械采油井、石油天然气站场及油罐区等外壁与周边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得小于60米。
02-10
H5
采矿用地
-
-
-
-
机械采油井、石油天然气站场及油罐区等外壁与周边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得小于60米。
02-11
B1
商业用地
≥
≤45
-
≥20
02-12
B1
商业用地
≥
≤45
-
≥20
02-13
G1
公园绿地
-
-
-
≥75
注:表中工业用地、物流用地容积率指标为上限控制指标,其他用地容积率指标为下限控制指标。所有用地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指标为上限控制指标,绿地率指标为下限控制指标。
02-03
G1
公园绿地
-
-
-
≥75
02-04
M1
一类工业用地
≥
≤60
-
≥20
机械采油井、石油天然气站场及油罐区等外壁与周边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得小于60米。
02-05
W1
一类物流仓库用地
≥
≤60
-
≥15
机械采油井、石油天然气站场及油罐区等外壁与周边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得小于60米。
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完整版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现将《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在招待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设,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
原《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文本不再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一、总则第1.2条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的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的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工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要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控制性指标。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园区、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由单们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三项指标构成,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三基指标标准。
第1.5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试行本。
二、基本规定第2.1条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就向工业园区、开发区集中。
第2.2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和城市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其开发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衔接,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第2.3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开发建设应统筹规划,分期实施,每期占地规模应根据最终人区企业的数量、规模和控制指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2.4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应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统一建设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污水处理、仓储及绿化等设施,并按功能人区合理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
附表一规划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

25688
<77064
20-017-K01-02
医院用地
配建停车
42277
≤2.0
≤15
37664
<75328
20-021-K01-02
中小学用地
配建停车
26432
≤2.0
≤15
22173
<44364
20-021-K01-03
二类居住用地
配建停车
20708
≤3.0
≤20
17021
<51063
20-022-K01-01
2
医疗卫生
综合医院
1
20-017-K01-02
用地面积42557平方米。
社区卫生服务站
2
20-011-K01-02、20-022-K01-02
每处建筑面积300~400平方米,可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公配设施合并设置。
3
文化设施
文化活动中心
1
20-023-K01-01
文化活动中心应设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球类棋牌、科技普法、教育培训等设施,应专门设置老年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和小型图书馆,建筑面积4000-600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0.12平方米。
≤2.0
≤15
26255
<52510
20-024-K01-01
社会停车场用地
社会停车
8963
≤2.0
≤15
6656
<13312
20-024-K01-02
二类居住用地
配建停车
35728
≤3.0
≤20
31689
<95067
附表
序号
类别
项目
控规标准

表1.1.1-1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续表A 规划文本的编写内容A.1 总则A.1.1 制定规划的依据、原则及目标。
A.1.2 明确规划范围及规划区性质,如:工业区、居住区、旧城改造区、综合区或其他。
A.1.3明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A.2 规划范围的规模及期限A.2.1 规划范围和用地规模。
A.2.2 规划期限。
A.3 土地使用控制A.3.1明确规划范围内地块划分的原则。
A.3.2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分类和代码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的规定。
土地使用性质一般划分至小类(新区一些用地可划分至中类)。
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具体控制要求应以表格的形式表示,应编制“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A.3.3制定开发模式为整体成片开发或局部改造开发时,地块界线可进行调整,地块可进行合并或细分的原则。
A.3.4 阐明图表所确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若是安排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需要时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原拥有者给予相应补偿。
A.3.5制定地块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指标——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
规定性指标8项,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时必须执行的指标。
指导性指标3项,是设计者和规划管理者参考的指标,必要时也可作为规定性指标提出。
1 规定性控制指标:a.用地性质;b.用地面积;c. 建筑密度;d. 容积率;e. 建筑控制高度;f. 绿地率;g. 交通出入口方位;h. 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指导性控制指标:a.居住人口;b.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c.其他环境要求A.3.6建筑间距的控制应按本规范5.2.1条执行。
A.3.7 为保障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分为三类土地使用性质:11规划后不可更改的土地使用性质。
22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使用性质。
33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使用性质,并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和分图图册中逐一表示。
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完整版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现将《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在招待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设,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
原《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文本不再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一、总则第1.2条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的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的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工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要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控制性指标。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园区、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由单们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三项指标构成,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三基指标标准。
第1.5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试行本。
二、基本规定第2.1条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就向工业园区、开发区集中。
第2.2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和城市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其开发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衔接,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第2.3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开发建设应统筹规划,分期实施,每期占地规模应根据最终人区企业的数量、规模和控制指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2.4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应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统一建设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污水处理、仓储及绿化等设施,并按功能人区合理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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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建设用地(H14)
位于规划区边缘,临近自然开放空间
1.2
30
30
10
3、主要类别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一览表
用地类别
用地条件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建筑限高(m)
一类住宅用地
(R11)
位于规划区边缘,临近自然开放空间
1.22535Fra bibliotek18二类住宅用地(R21)
位于规划区边缘,临近自然开放空间
1.4
30
30
18
城市一般地段
1.8
30
30
36
临近城市主要道路及居住服务设施
2.2
30
30
50
行政办公用地(A1)
临近城市主要道路
1.6
35
30
30
景观条件良好,临近居住服务设施
1.4
30
30
30
商业用地(B1)
一般商业用地
1.4
35
25
36
步行街
1.6
45-50
25-30
36
重要商业中心
2.2
45-50
25
48
商务用地(B2)
中心重要生产性服务设施,地标建筑群
2.0
30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