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
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442号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农民住宅抗震和节能工作的开展,有效改善我市农民的人居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新农宅项目)的建设和资金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农宅项目,是指以农民个人或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为主,在农民宅基地上建设的满足北京地区抗震和建筑节能标准,且新建或翻建两层(含两层)以下、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农民住宅项目。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新农宅项目建设的组织工作。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批准和发布全市新农宅设计图集,负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做好新农宅项目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建委、新农办具体负责新农宅项目的组织、项目汇总统计、奖励资金申报等工作。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区县新农宅项目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管理。
新农宅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新农宅项目建设和资金奖励的监督、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新农宅项目申报、指导验收等工作,负责对新农宅项目施工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新农宅项目建设第四条本市新农宅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二)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规划许可证;(三)符合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中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要求及传热系数限制,并且不使用粘土砖(含标准砖、多孔砖、空心砖);(四)采用下列北京市推荐和可以使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1.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承重结构体系;2.混凝土框架结构体系(加气砌块、非粘土陶粒砌块和建筑轻板作为填充墙体);3.轻钢轻板结构体系;4.保温砌模建筑结构体系;5.脱硫石膏空心墙板结构体系;6.非粘土多孔砖砌体结构体系;7.其它能够达到本条第(三)项要求的农村住宅建筑结构体系;第五条鼓励新农宅项目采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组织审定的《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09BN)。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房屋住宅建设危险房屋【发文字号】建村[2011]115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1.07.25【实施日期】2011.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1〕11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监管,提高改造后农房的抗震能力,我部制定了《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抗震要求”)。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抗震要求享受各级政府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含新疆农村安居工程资金补助)农户实施住房重建或新建的,必须严格执行抗震要求有关规定。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员要按照抗震要求,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房屋设计、施工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督。
所有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须经抗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拨付全额补助资金。
二、规范房屋设计农村危房改造房屋设计要严格执行抗震要求,可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设计图集,也可使用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身份设计的设计方案或者有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还可由承担建设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
由农村建筑工匠设计的须出具设计说明,并提交乡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员进行抗震要求审查。
三、加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的指导与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和抽查。
要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员业务管理,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
乡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
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宅建设

引导农 民在 新建 和 改造 中建设 抗震 节能 型新农 宅 。2 0 0 8年 起 ,新建 抗 震节 能型 新农 宅 工作 和既 有农 宅节能 保温 改造 工作均 列入 了北 京
各 区 县 分 解 任 务 。 两 项 惠 民 工 程 在 为 北 京 市 实 现 节 能 减 排 目标 作 贡 献 的 同时 , 保 障 了 民生 , 这 也
被 群 众 称 为 “ 心 暖 居 工 程 ” 暖 。
近 年 来 ,北 京 市 经 济 社 会 快 速 发 展 2 0 0 9年 全 市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超 11 亿 元 农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实 际 增 长 1 . % ,达 到 1 9 6元 ,比 .万 34 18
在 农村 中的应 用 ,提 高 了农 宅 的室 温 .降低 了能耗 把建 筑抗震 节
能 理 念 带 给 了京 郊 农 民 ,把 建 筑 抗 震 节 能 工 作 扩 展 到 了 农 村 并 与 新农 村建设 有机地 结合起 来。
3 进一步 完善法规标 准体 系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发 布 了 《 镇 住 宅 太 阳 能采 暖 应 用 技 村
市 政 府 的 实 事 工 程 ”和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折 子 工 程 ”中 并 以 北 京 市 建 筑 节 能 联 席 会 议 名 义 向 各 区 县 分 解 任 务 。2 0 北 京 市 0 9年 新 建 农 民 抗 震 节 能 住 宅 6 4户 , 比 2 0 01 0 8年 增 长 1 3 。 完 成 既 有 9% 农 民 住 宅 节 能 改 造 1 4 5户 比 2 0 65 0 8年 增 长 6 8 。 ” 一 五 时 8% 十 期 北 京 市 累 计 新 建 农 民 抗 震 节 能 住 宅 9 8 户 . 施 农 民 住 宅 节 能 改 79 实 造 1 5 2户 累 计 节 煤 5.7万 吨 ,减 排 二 氧 化 碳 1 85 6 4 2万 吨 。这 两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51号建议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5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7.16•【文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51号建议的答复陈亮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实施农牧民安居节能改造工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部高度重视农牧民住房的安全性、节能性和舒适度的改造提升工作,持续推进建筑节能示范和农房建设试点,进一步提升农房建设设计和服务管理水平,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乡村风貌。
一、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一)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改造。
自2009年起,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结合农村危房改造支持“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开展建筑节能示范。
中央对建筑节能示范每户增加2000元补助(2012年起提高到2500元),主要用于支持农户在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围护结构中采用节能措施。
2009—2015年,中央财政在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中单列建筑节能示范任务117.58万户。
2016—2017年,中央累计安排533.8亿元补助资金,支持全国504.6万户贫困农户改造危房。
2018—2020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并指导地方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
2021年4月,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配合财政部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继续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
(二)加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指导。
我部组织编制发布《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村镇宜居型住宅技术推广目录》《农村地区被动式太阳能暖房图集(试行)》等技术文件,加强对农房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及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技术指导,推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在农房建设和节能改造中的应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京建材[2008]367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材[2008]36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提出各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投资标准;组织、审核、汇总年度申请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既有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组织、审核和汇总年度申请市财政补助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DB11 510-2017 公共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2017-10-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public buildings
8 地面节能工程.............................................................................................................................. 16
8.1 一般规定 .................................................................................................................................................16 8.2 主控项目 .................................................................................................................................................16 8.3 一般项目 .................................................................................................................................................17
北京推进农宅抗震节能改造

除 了处 罚 之 外 . 该 规 定 同时
或 者 国有 资金 占主 导 的新 建 、 改 关 办公建 筑和 大型公 共建 筑 的能 也对 建筑 节能情 况 良好 的绿 色建 建、 扩建 房屋 建筑项 目( 含保 障性 耗 统计情 况制 定年 度能 源审计 计 筑 提 出了奖励 方案 执行 情 况好 住房建 设项 目) : 二是 旧城改 造项 划 并 予 以实施 。包 括 被 列 为省 、 目:三是海 珠生 态城 、国际金融 天河 中央商 务 区 、 天河 智 慧城 、 白 城、 中新 广州 知 识 城 、 白云 新 城 、 公建筑 、 政 府投 资 和 以 政府 投 资 的建筑达 到 二星 以上 ( 含二 星 ) 等
鹅潭 商务 区 、 南 站商 务 区 、 琶洲 片
区、 增城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 、 南 沙新
的: 单位 能 耗 超 过 同类 型 建 筑 单 批 准后实 施 。 0
北京推进农宅抗震节能改造
本 刊 讯 加 快 推 进 农 民 住
农 民住宅 抗 震 节 能标 准 : 综 合 改
据悉 .为鼓 励农 民积 极建 设
宅 抗 震 节 能 工 作 和 城 乡 一 体 化 造 的外 墙 传 热 系 数 K 值 不 大 于 抗 震 节 能 住 宅 . 2 0 1 3年 农 宅 改 造 进程 . 不 断提 高农 民住宅 抗 震 节 0 . 4 5 W/ ( m z . K) :外窗 传热 系数 K 继续延续 2 0 1 1年 和 2 0 1 2年 市 、 能标 准 . 北 京 市计 划 今 年 继续 通 值 不 大于 2 . 7 W/ ( m 2 . K) 过“ 以奖 代 补 ” 等措 施 组织 实施 5 区县政府“ 以奖代补” 的形式 . 市 政 根据 《 方案》 , 农 宅 的抗 震 节 府 按 照新建 翻建 及综 合改 造每 户 能改造按 照“ 政府 引导 、 农 民 主 2万元 的标 准 . 对 区县 政府予 以奖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新农办关于怀柔区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新农办关于怀柔区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新农办关于怀柔区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区新农办制定的《怀柔区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怀柔区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区新农办二○一二年三月)按照全市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以及市委书记刘淇同志在2011年北京市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会上提出的“要大力推进‘暖起来’工程,通过‘以奖代补’等措施,完成农村住宅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要求,为加快本区新农村建设步伐,积极推进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依据《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2年)》(京新农办函〔2011〕12号)和《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京建法〔2011〕26号)要求,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以“改善民生、拉动投资、扩大内需、节能减排”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操作规范、统筹推进”的原则,坚持科学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加强政策引导和政府支持,加快推进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
二、实施范围和建设任务本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三方面内容:新建翻建农民住宅、节能保温单项改造和既有农民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以下简称“农宅新建翻建、节能保温单项改造和综合改造”)。
(一)实施范围。
1.农宅新建翻建。
重点在规划保留村内实施。
可包括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重点工程搬迁村、5年内有整村改造计划的规划保留村、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整建制搬迁村等整村开展的农房新建翻建,以及单个农户按规划进行的农宅新建翻建。
新建翻建住宅必须是本村农民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筹资金建设的自用住宅,商品房开发、公租房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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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2年)》(京新农办函〔2011〕12号)和《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为完成我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民依据抗震节能标准依法采取自主或集中方式对住宅进行新建翻建、节能保温单项改造(简称“单项改造”)和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简称“综合改造”)建设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农民住宅新建翻建、单项改造、综合改造应满足相关建设标准要求:(一)抗震要求。
新建翻建项目必须满足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 536-2008),该规程未做出规定的内容,执行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的规定。
综合改造要符合国家《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
(二)节能要求。
新建翻建项目应满足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节能65%设计标准中围护结构做法要求。
单项改造和综合改造的外墙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窗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2.7W/(m2·K)。
第四条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农民住宅建设工作,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简称“市新农办”)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市新农办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全市农宅抗震节能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北京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做好管理、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是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在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负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实施主体责任。
区县新农办牵头组织区县相关部门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做好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在区县政府的领导和各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发挥属地管理主体作用;负责对限额以下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第二章任务落实与确户第七条区县政府将《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2年)》(京新农办函〔2011〕12号)确定的农民住宅建设任务及时分解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
分解落实任务时要结合本区域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和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安排。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应根据建设任务向农民宣传我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的相关政策、经济效益和抗震节能效果,引导农民积极申报。
第九条农民自愿填报《新建翻建项目申请信息表》(附件1)或《单项改造、综合改造项目申请信息表》(附件2),并签字确认。
对于集中建设项目,村委会可统一填报申请信息表,由相关村民签字确认。
第十条村委会要对申报农户身份进行核实,确保每户农民及配偶未曾享受过政府新建农民住宅、既有农宅节能改造补贴资金。
同时对每户户主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既有住宅情况等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村委会将核实公示后的信息进行汇总,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结合镇村发展规划对村委会报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统计汇总,报送区县新农办。
第十二条区县新农办会同区县国土、规划、建设等专业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定,统计汇总后报市新农办,市新农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确认。
第十三条我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将确认的项目信息录入北京市农民住房新建改造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市区(县)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农宅抗震节能改造予以奖励。
市政府按照新建翻建及综合改造每户2万元,单项改造每户1万元的标准,对区县政府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区县政府统筹使用。
各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区县补助资金标准及农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其他费用(施工图文件审查、监理、鉴定评估、建材检测、技术服务指导等)支出办法。
市财政局按照各区县确定的任务量,预拨50%奖励资金,剩余资金在工程验收后拨付。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新建翻建项目的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和施工管理要按照《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翻建项目提倡集中建设。
新建翻建项目设计方案可选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推荐使用的《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09BN),或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经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方案;自主建设的新建翻建项目也可选择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身份设计的设计方案,以及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建筑工匠提出的方案,但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新建翻建项目可以由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也可选择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组建的队伍进行施工,或者委托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施工。
第十七条单项改造项目提倡集中建设,统一确定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以保证质量,降低成本。
自主建设的单项改造项目,农户可以确定施工单位、注册专业人员或取得合格证书的建筑工匠,委托其提出改造实施方案,并经乡镇建设管理人员认可。
第十八条综合改造项目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确定有资质的专业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改造实施方案。
改造实施方案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通过后实施。
综合改造项目需由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
第十九条提倡本市建筑工匠承揽新建翻建和单项改造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民参与工程建设,增加农民劳动收入。
第二十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可确定和发布政府采购农民住宅主要建材产品供应商名录并定期更新管理,对名录中涉及的建材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向社会公告,以方便建设单位和农民选用。
第四章过程管理第二十一条新建翻建项目开工建设前,农民个人或村委会应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工程报建备案手续。
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证明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以及与施工方签订的建设协议。
乡镇人民政府应即时完成备案手续,并将备案工程纳入监督管理服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民住宅建设安全质量监督制度,作好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管理人员要每月按时填报项目进度信息(附件3、附件4),并录入北京市农民住房新建改造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项目开工前、施工中、建设完成后都要保存相应资料和照片,尤其要做好施工中地基深度、梁柱节点、保温层厚度等节点部位影像资料的留存工作。
同时对自主建设的单项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按改造标准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建设安全质量流动巡查制度,巡查重点放在工程项目的结构质量、节能措施上,可对相关建筑材料进行检测。
对于违反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责令相关单位、人员限期整改,对于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与农民住宅建设资格。
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对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抽查和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力度。
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技术指导资料,加强全市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组织对农村建筑工匠和基层建筑技术人员培训。
第五章验收备案第二十五条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各方签字的《分户验收信息表》(见附件5、附件6)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将验收备案信息及时录入北京市农民住房新建改造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将验收情况报区县新农办、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并存档。
第二十六条对于综合改造项目,在项目验收后,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对本地建设的技术和措施及时总结,为扩大推广积累经验。
第二十七条区县新农办将完成验收备案的项目报市新农办,经市新农办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后,由区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奖励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竣工验收情况和市新农办等相关部门确认的验收备案户数拨付其余奖励资金。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区县政府可依据《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2年)》及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区县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附件1:新建翻建项目申请信息表说明:建设种类选择“翻建”后,请填写拆除面积并保留“翻建前照片”上传;附件2:单项改造、综合改造项目申请信息表附件3:新建翻建项目进度信息表附件4:单项改造、综合改造项目进度信息表(1)改造内容必须与申请信息中一致;(2)施工方处选择“专业建筑公司”需要填写下面的公司全称、法人姓名、营业执照编号;选择“工匠”需要填写下面的建筑工匠、证书编号;(3)监理方处选择“监理公司”需要填写下面的监理公司名称、监理公司法人姓名、监理公司营业执照编号、监理公司资质等级;选择“政府机构”需要填写下面的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填写下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姓名、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编号;(4)组织实施方式选择“统一组织”时请填写“实施单位”。
附件5:新建翻建项目验收信息表2、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中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要求及传热系数K(W/m2•K)限值附件6:单项改造、综合改造项目验收信息表说明:质量证明材料选择有时,保留“质量证明材料附件”相关材料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