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安全执法检查表
高温熔融金属整治检查表

高温熔融金属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企业名称:详细地址: 所属行业: 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主要生产工艺: 主要产品:高炉(规格m3及数量):转炉(规格T及数量):电炉(规格T及数量):企业规模:员工总数:法人代表:手机号码:安全负责人:手机号码:1.冶金企业的人员密集场所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其门窗应避开铁口、渣口,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是否2.高温熔融金属生产、处置和贮存设施附近、运输线路及附近区域有积水。
有无3.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应当采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冶金专用铸造起重机,司机室等高温作业岗位应当采取降温防护措施。
有无4.起重机的吊具(钩)、钢丝绳、盛装高温熔融金属的容器(设备)的耳轴定期探伤检测(是否),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等停止使用(是否)。
每年应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有无)。
5.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 的净空距离(是否)。
吊运的高温熔融金属液面应与盛装容器口保持至少300mm 的距离(是否)。
6.高温熔融金属的地面运输应当采用专用车辆,并保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是否)。
高温熔融金属的运输设备应有耐高温、防喷溅、防逸散的措施(是否),制动措施完善、可靠(是否)。
装运高温熔融金属的专用车辆,不得在煤气、氧气、氢气管道下方、电缆通廊下方和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是否)。
跨越道路上方的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
7.保温炉每次放熔融金属铸造前,应检查确认流眼砖、流槽完好,并确保流眼与流槽搭接处堵塞严实,控制流眼流量,防止冒槽。
8.倾倒高温熔融金属时,容器(罐、包)周围4m内不得有非作业人员(是否)。
铸造开始前应保证铸造井内安全水位,防止高温熔融金属泄漏爆炸(是否)。
9.铸造机应设置应急水源(是否)。
铸造机升降平台或托座等不得有储水的空间(是否)。
金属冶炼(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重点内容检查表

《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18版)》等
2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18版)》等
3
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有限空间、动火、高处作业、能源介质停送等较大危险作业和检修、维修作业审批制度,实施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二)……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2项。
钢铁、铝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桥式起重机》(TSGQO02)和
措施,其影响
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
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区域有非生产
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
如铸造前,是否按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性积水;铸
业人员通报。
照规程检查并确认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5
带式输送机的通廊采用可燃材料建设,超过120℃的烧结矿使用皮带输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9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路线下方及易受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液态熔融金属吊安全检查表

11、 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喷溅危险的起重机操作室应设置遮挡喷溅物的设施。
12、吊运熔融或者炙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符合 GB/T8918 的要求的石棉绳芯或金属股芯等耐高温 的重要用途钢丝绳。钢丝绳的使用、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应执行 GB/T5972 的有关规定。
23、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在操作中突发停电、抱闸失灵等事故时,应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要求进行操 作。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设备设施管理
1、炼钢企业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 )
2、吊钩、板钩、 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离线探伤检查,;吊钩、板钩等出现严重磨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 行更换,并对板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必要时进行金相检查,防止发生蠕变现象。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 4.6)
液态熔融金属安全检查表
风险点:液态熔融金属吊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问题
人员管理
1、人员教育培训情况(三级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人员持证情况(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指挥人员持证上岗)
规章制度管理
1、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点检制度
9、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厂房的照明应符合 GB50034 的要求,作业区照度不低于 20Lx。
10、盛装、倾倒熔融金属、熔渣的场所应采取排除烟尘、蒸汽的措施,确保起重机司机视野良好。
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安全执法检查表

【法律】《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 营和使用。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 全生产规定》第二、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
〔2017〕129号)第二条。
【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
范》(GB 30078-2013)5.7.4条。
【法律】《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6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等咼
温熔融金属起重机不符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 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三十条。
第规定。
现场抽查:
1.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 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 机。
【法律】《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法规】《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3
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 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及开展 应急救援演练。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七 条。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办法》第八、十三、十四、十五条和第 三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 规定》第九、三^一条。
七十九
1管理
;三十
牛产
1.现场检查涉及高温熔融金属 的建(构)筑物情况;
2.查企业是否建立相关安全检 查制度及相关安全生产检查台 账;
钢铁三年专项执法行动执法检查表

冶金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4规定: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查阅资料:
(1)是否对龙门钩横梁、耳轴销进行年度探伤,是否有探伤报告;
(2)是否有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的日常检查记录。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连铸安全检查表

1、钢水罐回转台旋转时,包括钢水罐的运动设备与固定构筑物的净距,应大于 0.5m。 钢水罐回转台应配置安全制动与停电事故驱动装置。应在操作岗位及临近安全位置配置事故紧急按钮,并定期检验与演练。
2、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漏钢 坑及钢水罐滑板事故关闭系统。为了避免钢水罐滑板油缸管路连接错误,连接管必须明确标明尺寸大小。应保持以上应急设施干燥,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以保证流通或容量。
9、浇注区每一流铸坯应设置隔离墙和结晶器盖板。事故状态下进入连铸机冷却室前应停止浇 注,由指定人员进行设备复原。进入二冷室应有互保人员陪同。二冷室门只有在事故和设备维修时 打开,只有停浇后才能进入二冷室。
10、引锭杆脱坯时,应有专人监护,确认坯已脱离方可离开
11、切割机应专人操作。未经同意,非工作人员不应进入切割机控制室。切割机开动时,机上 不应有人。
4、 浇注之前,应检查确认设备处于良好待机状态,各介质参数符合要求;应仔细检查结晶器, 其内表面应干净并干燥,引锭杆头送入结晶器时,正面不应有人,应仔细填塞引锭头与结晶器壁的 缝隙,按规定放置冷却废钢等物料。浇注准备工作完毕,拉矫机或扇形段出口正面不应有人,以防引锭杆滑下伤人。
5、钢水罐或中间罐滑动水口开启时,滑动水口正面不应有人,以防滑板窜钢伤人。
5、定期检、维修台账
6、按照双预控要求开展风险辨识、评价、分级管控。
作业现场管理
1、对钢水罐回转台传动机械、中间罐车传动机械、钢水罐浇注平台,以及易受漏钢损伤的设备和构筑物,应采取防护措施 。
3、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不应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连铸平台上漏 钢事故波及的区域,不应有水与潮湿物品。
6、浇注中发生漏、溢钢事故,应关闭该铸流。
浙江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安全执法检查表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四十六条。
8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企业起重机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
1.现场检查涉及高温熔融金属的建(构)筑物情况;
2.查企业是否建立相关安全检查制度及相关安全生产检查台账;
3.查企业是否有检查的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单位检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第二条。
1.查企业是否建立相关安全检查制度;
2.查企业相关安全生产检查探伤的台账记录;
现场抽查:
1.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机;
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3.铸造企业起重机驱动装置中是否设置两套独立的工作制动器。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四十六条。
9
没有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等)和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耳轴等)进行安全检查或探伤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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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等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第二条。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法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一条。
查阅相关培训档案;
现场抽查专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法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3
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十三、十四、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九、三十一条。
查阅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查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4
建设项目没有依法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2.查看测温装置,是否存在超过120℃的烧结矿使用皮带输送的现象。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10
高温熔融金属作业过程中,未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有非生产性积水;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现场抽查: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路线下方及易受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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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等高温熔融金属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第二条。
【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GB 30078-2013)5.7.4条。
现场抽查:
1.查看公司制定的铝熔炼、浇铸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有防止爆炸、伤人措施并严格执行。如铸造前,是否按照规程检查并确认保温炉、安全装置等设备挖好,是否保证铸造井内安全水位。引锭盘托架钢丝绳(如有)是否有正常检修维护或更换。
2.吹扫介质是否为氮气、蒸汽或合格烟气。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9
带式输送机的通廊采用可燃材料建设,超过120℃的烧结矿使用皮带输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414-2018)第6.2.1条和第6.5.1条。
现场抽查:
1.烧结矿、煤、焦炭、石灰石等物料的带式输送机通廊是否采用可燃材料建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十一、十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三、十四条。
查阅有关资料和审查、验收文件。(备注:已经建成的高温熔融金属作业项目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执行)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现场抽查:
1.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机。
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7
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在线监测报警装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2.易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设施部位(高炉风口平台、加压机间、其他煤气设施等)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3.固定式CO报警仪是否定期检测,报警仪是否在有效期内。
4.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是否正常使用(电源、显示等),是否实现在线监测。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8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附件2
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安全执法检查表
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企业类型:企业地址: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1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操作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第二条。
现场抽查:
1.高炉、转炉、煤气柜的主控室、操作室、会议室、休息室等人员集中的地方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第二条。
【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10.2.1条。
现场抽查:
1.煤气设施进、出口处是否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法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十三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二条。
查阅相关组织机构、人员任命文件;查阅相关合格证、操作证及企业特种作业岗位设置情况。现场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法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2
未按照要求对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三十条。
第规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第二条。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4.4条;《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JB/T7688.5-2012)第4.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