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行为救济方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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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指导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

我国行政指导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

作者简介:包红光 (9 1 ,男,湖北荆州人 ,湖 南 1 8 一) 科技学院法律系讲师, 硕士, 研究方向为行政 法学和劳 动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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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 依法行政”的要求 , 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 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也不能和法律精神原则相冲突 ;另外 ,
相对人不能认识到行政指导行为的不合理 , 则可以请求行政 主体承担全部责任。 因为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 行政 目的, 通过 引导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而达到某
我 国行政 指导 司法救 济 制度 的构 建
包红光
( 湖南科技学院 法律系,湖南 永州 4 5 0 ) 2 10
摘 要:对于行政指导司法审查的必要性理论界 已多有论述,但对行政指导司法救 济制度 的构建,还缺 乏系统全面的研
究。文章从行政指导 司法救济的受案范 围、行政指导诉讼的类型分析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修 改与完善三个方面做 了阐述。
由于行政主体拥有行政相对人所不能比拟的技术、经济 、资
源优势, 且行政主体以实现行政 目标和增进公共福祉 为其 当 然职责, 行政相对人会对政府的权威性、 公益性和专业性产
力的行政指导不属于人 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从而从
立法上断绝了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之路。 但这一规定明显和
“ 有损害必有救济”以及 “ 司法终局”的法治原则相背,不 利于进一步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 , 因此行政法学界大部分学 者均主 张应该将行政指导纳入 司法审查的范围并对其必要 性做了比较 深入的探讨 , 但对于如何构建行政指导 司法救济 制度却缺乏系统的分析 , 笔者认为应该从受案范围、诉讼类
会加重法院的负担 ,增加法院的成本。因此 , 主张将所有行 政指导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的激情, 一

试论行政指导救济的必要性

试论行政指导救济的必要性
仍 去接 受 , 应 当 由行 政 机 关 和 相对 方共 同承 担 责任 。 也
力为后盾。 这种“ 官方” 做出的行为往往被辅之 以利益诱导或惩治性 应对其损失负全 责。若相对方明知该行政指导违法而为 了自己私利
于行政指导行为具有事实上的强制力, 已有许多实例可对其予 以说 明。如 19 9 4年国务院颁布的《 关于搞好纺织工业生产和调整工作 的

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中管制惯性的影响, 中国的行政指导往往留 给 公民的 自主空间较小, 这就使得其在实施中更倾 向于诉诸事实上的 行政指导 的・质 l 生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实现 一定的行政 目的, 基于国家的法律原 强制力。 它异化为行政命 令的情形也多有发生 , 以至出现许 多指导性
二、 行政指导实务 中存在的问题 在行政实务中, 行政指导具有许 多不可替代的优点和作用 , 但是



要 本 文分析 了行政 指导的性质 , 析 了实务 中行政 指导存在 的一系列 问题 , 并分 以此说 明对行政指导 实行救济 的必要性 。
中 图分 类号 : 9 2 1 D 2.
二战后,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在各国的确立, 行政指导作为适应 市 市场经济的建立 、 发展和管理型政府向服 务型政府的转变 , 行政指导 以其 特 有 的优 点在 社 会 中的 作 用 日益 凸显 出来 。 然 而 同 时不 可避 免
后者如某地政府却从地方局部利益出发大力倡导本地工厂大批量地仿制国外知名品牌的服装款式并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最终使受指导方吃了官司并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行政指导内容违法的情况下若相对方在接受指导时无法识别判断出行政指导内容违法盲目听从而遭受损失行政机关应对其损失负全责
L g I S s m A d S c t e a y t e n o i e Y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论行政指导救济

论行政指导救济


行政指导救济的必要性
因, 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权威性 、 公益性与专业性信任 是行政指导得以发挥其 民主管理功能的基础 。行政
1 . 权力限制要求。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和其他行 相 对 人基 于对 行政 机关 的信 任 而接 受行 政 指 导 的 同 政主体在其职权 、 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 为适应复 时便存在了一种可期待利益 , 即合法预期 。合法预期 也不 是利 益 , 而是 相对 人 因 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管理 的需要 ,制定诱导性法律 制度 要保 护 的不 是 权利 , 规则 、 政策 , 或者适 时灵 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 、 行政机关 的行为所产生的对预期 的信赖。信赖保护 原 则的方法 , 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 , 引导相对人作出 观念 无论 在 公法 还 是私 法 上都 极 其 重要 ,是 维护 社 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 目的的一 会秩序的重要基础。在现代社会 中, 人们要想有效地 种新型行政行为。行政指导 的非强制性在学术界 已 进 行 经济 交 易 、 安排 生 活 , 必须 对 行政 机 关有 起 码 就 经达成共识 ,但有的学者却 因此而否认行政指导的 的信赖感 , 行政机关也应该给他们这样的信赖感 。如 非 权性 ,认 为 命令 一服 从 模 式 或强 制 性是 行 政 权 的 果 行 政 机 关 已 经 对 相 对 人 发 布 政 策 或 作 出 意 思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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聿 南 事 竞 学j 芸 宁妻: 幸 校 ;
论行政指导救济
榻 彦
[ 要] 摘 行政指导作为新兴的行政 管理方式, 不仅可以通过指导预防对社会有害的事情发生, 还可以使
社会朝积极 的方向发展 , 其作用越 来越受到行政机关的重视。对于有瑕疵或无瑕疵 的行政指导所导致的接 受指导的相对人的损害, 应通过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等救 济途径予以解决。 [ 关键词] 行政指导 救济 必要性 完善 [ 中图分类号] 6 D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0 9 44 (0 90— 0 6 0 10— 2 520 )6 0 2— 3

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研究

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研究
S NQ U i 【 oeeo Pli n u l e tn -Q f om l nvrt Cl g f oic adP bi R li s uuN r a U i sy-Q f hnog236 -C ia l ts c ao ei uuSadn 7 5 hn ) 1
Ab t a t As a n n —ma d tr me n mb d i g a mi i r t e c n u t fd mo rt n g me t-h d n sr c : o n ao y a se o y n d n s a i o d c o e c ai ma a e n t e a mi ・ t v c i r t e g ia c a e ev d i c e sn t n in s ai ud n e h s r c i e n r a i g at t .B ti e r s a c h o y h eifs s m su u l e t v e o u n t e e r h t e r -t e rl y t i s a y d — h e e l s ie rn g e td I iw fa t a a g ft e a mi it t e g i a c -t i p p r a ay e h ai n l p s d o e lc e . n ve o c u d ma e o d n s ai d n e h s a e n z s t e r t ae l h r v u l o a d p t f r a d s me i e s a o tp r c i g a mi i r t e g ia c l f s s m fo r c u t . n u s o w r o d a b u ef t d n s ai d n e r i y t o u o n r e n t v u e e e y Ke r s a mi i r t e g i a c y wo d : d n s ai d n e;d ma e ain e eifs se t v u a g ;r t a ;r l y t m造成 的损害 .

第八章、行政的救济

第八章、行政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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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 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 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 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 ,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 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 案没有管辖权? 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D乙市B区人民法院
的争议,当事人既可以复议、又可以诉讼,还可 以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 (二)例外1: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争议、法 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必须先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复议前置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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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问题本身争议(是否纳税、谁纳税、纳
多少、如何纳税),需要复议前置,但税收征管 中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复议与 诉讼自由选择; 2、行政确权侵犯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 利; 3、反垄断法中的禁止经营者集案范围
一、受案标准: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属于受案范围的:
1、调解行为
2、行政指导行为 3、重复处理行为 4、纯粹执行性的行为 5、程序性、阶段性的行为 6、抽象行政行为
7、国家行为:中央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 、外交、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具有 高度的政治性,不适合由法院来判断其行为的正当性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8、刑事侦查行为:公安、国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 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在 我国,对犯罪活动的侦查被定为为司法职权。 9、起诉不作为原则上以提出过请求为前提,但特殊情 况下行政机关负有主动作为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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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例外二:对于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 一旦经过复议,即不能再提起诉讼: 1.对于省部级单位行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若复议, 向原机关申请,复议后仍不服,可起诉,也可以申请国 务院裁决(相当于二次复议),国务院裁决是终局 2.出入境处罚决定:中国公民对拘留不服的,或者外国 人对罚款或拘留处罚不服可以起诉,也可以复议, 3. 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自己勘定、调整行 政区划的决定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针对自然资源所有 权或使用权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

行政法学之行政指导行政程序

行政法学之行政指导行政程序

行政法学之行政指导行政程序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行政指导和行政程序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们对于保障行政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行政指导,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采取的非强制性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

比如说,政府为了推动某个产业的发展,可能会向企业提供一些关于市场趋势、技术创新方面的信息和建议,但并不会强制企业必须按照这些建议去做。

行政指导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它可以针对具体的问题和情况,因时因地因人而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

这种灵活性使得行政指导能够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

同时,行政指导也具有补充性。

在一些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无法涵盖的领域,行政指导可以起到填补空白的作用,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行为指引。

然而,行政指导也并非毫无限制。

它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权限。

而且,行政指导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自愿、平等的原则。

如果行政指导违反了这些原则,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损害,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赔偿。

接下来,我们再谈谈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它就像是一条“轨道”,确保行政行为能够沿着合法、公正、透明的方向运行。

行政程序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它有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相对人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在行政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有机会参与到行政决策中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从而避免行政机关的恣意和专断。

其次,行政程序能够提高行政效率。

合理的程序设计可以避免重复劳动、混乱和拖延,使行政工作更加有条不紊地进行。

再者,行政程序有利于促进政府的依法行政。

程序的规范和约束能够促使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程序通常包括多个环节,如受理、调查、听证、决定、送达等。

在受理环节,行政机关要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依法行政背景下的行政指导适法性分析

依法行政背景下的行政指导适法性分析

依法行政背景下的行政指导适法性分析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始终以法律为依据,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和实现行政管理。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通过给予引导、建议、协调等方式,对涉及行政法律规范的事项进行合法、合理、公正的处理。

本文将围绕依法行政背景下的行政指导适法性分析展开探讨。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分类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其包括指导、协调、建议等方式,在处理行政事务时,通过告知、引导、建议等手段,指导全社会依法、有序、公平、公正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是行政权力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根据其对象不同,行政指导可以分为对个人和对组织两种形式。

1、对个人的行政指导针对个人,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指导,引导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和行政要求,遵守社会公德伦理,同时防止其违法和不当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指导,要求行为主体改正错误行为,或采取行政教育措施。

2、对组织的行政指导对组织的行政指导,主要是针对民间组织和企业等实体,告知、引导和协调组织承担的行政责任和义务,提供建议和指导服务,以达到顺利开展业务、保障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等目的。

例如,对违法的企业进行行政指导,要求其履行企业法律责任,改正违法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重要性行政指导作为行政权力的一种限制性措施,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规范社会行为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行政指导通过指导、引导等方式,可以规范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为,引导其依法行事、守法经营,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优化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行政指导通过实施优质、高效、公开的政务服务,加强政务资源的整合和共享,以及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了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3、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行政指导通过减少行政审批、简化行政程序、降低行政成本、优化商业环境等措施,促进了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三、行政指导适法性分析对于行政指导的合法性和适法性问题,应按照法定职权来进行分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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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行为救济方式研究行政指导行为救济方式研究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方式研究摘要行政指导作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型行政管理手段,被广泛地应用到许多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中,为转变政府职能,塑造政府形象,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契机。

它既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办法。

因此,行政指导具有其他政府行政行为无法替代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政府改革的日趋深入,行政指导这一柔性的行政管理手段开始在我国得到广泛运用,在改善政府形象、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民主发展等方的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行政指导在显现出其特殊功效性同时,在行政实效中也显出一些固有的缺陷和负面的效应,与行政指导相关的纠纷也不断产生。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行政指导存在的负面问题,除了行政指导行为透明度较低、行为方式不规范以外,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制度远不完善甚至可以说是尚处于空白状态,损害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事例时有发生。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对大部分关于行政指导纠纷是给与不予受理处理,这样就杜绝了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的机会,这和现代法制精神背道而驰,因为任何一种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和必要救济制度保障的行政措施都难以得到国民认同和信任,难以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

因此行政指导行为的合法性、受控性和救济性问题就成为人们关注与争论的焦点。

鉴于此,通过探讨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方式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对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理论基础进行概述,论述了我国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救济的必要性,指出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救济是“权责一致”法治原则的要求,是时下服务型政府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承担,同时也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

以此为基础,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建立健全行政指导的救济方式,可以从立法上进行规划,具体明确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责任配置,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救济模式,在改善我国现有的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加强行政赔偿的力度、扩大行政赔偿范围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寻求一种积极救济模式,应包括与行政指导有关的人大监督专员制度,借鉴日本的行政苦情制度,它们作为一个体系配套互补、共同作用,从多种角度对行政指导的负面后果进行纠错和补救,促使行政指导行为加快走向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轨道。

关键词:行政指导;理论基础;法律救济ABSTRACT目录中文摘要············································ABSTRACT·········································目录··························引言·········································一、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基本理论···························(1)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1、行政指导的概念·····························2、行政指导的性质·····························(2)行政指导的分类······························1、从功能角度划分····························2、从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划分················(3)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理论依据··················1、权责相统一原则·····························2、信赖保护原则·······························二、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现状·················(1)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立法规定············(2)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行政指导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不明确····2、对行政指导权的监督不到位····3、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不力····要几方面的共识,行政指导的分类也很重要,直接影响责任的分配,因此在本部分笔者将对行政指导的概念和性质及分类进行分析并阐述自己的看法。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1、行政指导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学者对行政指导的定义主要有如下观点。

罗豪才教授认为: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非以公共权力为依据而做出的,以相对人自愿行动为前提而达到行政目的的行为。

”①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则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目的是为了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其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

②胡建淼教授更多的是将上述两个学者的描述进行了加工和总结,在突出行政指导非强制性的同时,对行政指导的权力性也有涉及,他认为,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做出行政指导,只有在相关领域内有职权的机关才可以,也可以理解为,拥有行政职权是行政指导的必要条件。

南博方认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所期望的行政状态而向国民施加的行政作用。

③日本学者室井力则认为:“所谓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通过向相对方做工作,期待对方实施行政机关意图的行为的行为形式(作为或不作为)”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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