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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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市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XX市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XX发〔2009〕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促进现代服务业实现率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意义(一)总部经济在发展方式转型中具有突出战略地位。

发展总部经济,既是中心城市实现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的战略选择,也是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源优势,带动周边及欠发达地区共同发展的重要路径,是中心城市实现发展方式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已成为国际化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市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拥有发展总部经济的良好区位条件、现实基础和比较优势,应抓住当前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加快调整投资结构和布局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二、总部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二)总体目标。

到2012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显著提高。

每年引进2至3家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或派出机构,6至8家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我市,力争驻青国内外知名企业地区性总部达200家以上。

争取一批企业进入全国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民营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

构建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科技研发为主的总部经济体系,打造总部基地城市品牌。

三、总部经济发展基本框架(三)确立功能定位与布局引导。

根据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要求和我市建设“三个基地、三个中心”发展目标,布局发展区位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企业集聚区。

即:以市南、市北、崂山、黄岛和高新区五区为先导,依托现有区位优势和服务功能,主要发展综合性总部;以四方、李沧和城阳三区为支撑,根据产业特点和服务业集聚区功能要求,重点发展职能型总部;以五市承接总部生产加工基地为重点,突出发展特色产业总部集聚地的全市总部经济发展格局。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精)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精)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规字〔2010〕8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经认定、授证的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可按照本细则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第四条为把苏州建设成为在国内乃至全球有重要影响力的总部经济品牌城市,每年各市(县)、区新引进总部企业分别不少于3家,有条件的力争5家以上。

到2015年,争取新设立国内外知名总部企业200家以上,同时认定一批现有总部企业,使总部企业对地方税收增量贡献超过15%。

第二章鼓励政策第五条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0年5月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 A、B、C 三类,按到账注册资金分别给予 3%、2%、1%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账的,每年按实际到账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各市(县)、区对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情况,需及时报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苏州市总部经济办)备案。

第六条新设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

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

办公用房确认时点以企业认定当月为准。

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办公用房面积和租金市场指导价由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核定。

各市(县)、区对新设立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补助情况,需报苏州市总部经济办备案。

第七条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苏州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

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

中共广州市东山区委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优化本地区产业结构,现就我区加快总部经济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对提升城区现代化建设水平的重要意义1.总部经济是指通过跨国公司(财团)、大型企业集团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在城市特定区域的集聚,带动经济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

当今时代的总部经济是一种信息化经济、生态化经济和全球化经济。

发展总部经济就是通过营造良好的环境,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总部或分支机构的集聚,以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扩大地区的经济总量,从而增强地区的竞争力和辐射力。

充分利用我区优势资源,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是我区深化发展内涵,增大经济总量,增强城区辐射力、集聚力和吸引力的重要举措。

它将对我区实现信息、资金、人才、服务、管理、技术等方面质与量的提高和扩充发挥积极的作用。

总部经济产生的巨大资源,有利于促进我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总部经济的带动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区产业结构的优化;总部经济的品牌效应,有利于增强我区经济的竞争力;总部经济的国际化水平,有利于我区经济与国际接轨。

全区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努力将我区总部经济发展推上新的台阶。

二、发展总部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从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的要求出发,通过建设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环境,吸引更多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总部或分部设立在本区,发挥其聚集和辐射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区综合竞争力。

3.基本原则。

按照区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精心打造总部经济中心和数字型、学习型、生态型城区”的既定方针,从我区的区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正确引导、协调发展。

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

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

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各市(县)区、经开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现将《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3月12日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有关工作,依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19〕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一)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

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二)功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无锡市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四条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报总部企业。

第五条商务部、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省级以上其他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总部企业:(一)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市范围内汇总纳税;(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三)认定企业市外全资(含控股)或授权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且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占其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0%;(四)产业标准。

1.先进制造业总部企业。

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建议

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建议
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 建议
汇报人: 2024-01-09
目录
• 总部经济的概述 • 当前总部经济发展的问题 • 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建议 • 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总部经济的概述
总部经济的概述
• 请输入您的内容
02
当前总部经济发展的问题
总部经济发展不平衡
总结词
总部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表现为地区间发展差异大、产业分布不均等。
推动产业升级,提升总部经济竞争力
引导总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市场竞争力。
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加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推动产业集聚和融合发展,形成具有 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
培育新兴产业总部
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吸引相关企业总部入驻,推动产业转 型升级。
加强区域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详细描述
不同地区在总部经济发展上存在较大差异,一些地区总部经济发达,而另一些地区则相对滞后。这导致了资源分 配不均、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同时,产业分布也不够均衡,某些产业过于集中于某些地区,而其他地区则缺 乏相应的产业支持。
总部经济政策支持不足
总结词
现有的总部经济政策支持力度不足,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
加大人才培养投入,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 机制,为总部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鼓励人才创新
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推动 总部企业实现创新发展。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完善人才服务体系,提高人才待遇和生活质量, 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为总部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04
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一:某城市总部经济发展经验
05
区域发展不平衡

无锡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无锡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无锡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9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九月五日无锡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引进、培育和扶持总部企业在我市集聚,是促进无锡经济转型升级和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战略举措。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无锡总部经济的发展,鼓励国际跨国公司总部和国内知名企业总部落户无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大力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围绕总部经济若干重点领域,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推进制造业向高端延伸,带动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我市的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转型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综合竞争力。

(二)总体目标:加快建立完善的总部企业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促使我市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明显提高,总部经济集聚区初具规模。

力争在3年内引进50家跨国公司和国内知名企业的地区总部、100家营销总部、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总数达到150家,总部企业对地方税收增量贡献达到12%。

提升总部经济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度,增强城市功能能级和区域影响力。

二、总部企业引进及认定(三)本意见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完成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该机构为集团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心和经济核算中心。

按照类型可分为综合型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总部。

1.综合型地区总部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设立的运营总部或分公司,能够履行跨地区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总部。

2.功能性机构总部是指国内外大企业设立的能够履行跨地区范围的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企业总部。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8•【字号】锡政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意见(锡政发〔2012〕6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着力营造最优发展环境,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设魅力无锡、创新无锡、创业无锡、幸福无锡,开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局面,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2012-2015年,市本级设立总额100亿元规模的无锡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引导资金,2012年安排21亿元,各市(县)、区设立相应配套资金,通过投资、补贴、配套和奖励等多种方式,整合现有资源,集中加大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财政资金扶持,同时引导和促进各类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一、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设立市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自2012年起市本级每年安排3亿元;设立市产业研发中心资金,市本级每年安排2亿元;设立市创业投资种子资金,市本级每年安排1亿元。

1.广泛集聚各类创新资源。

重点支持企业购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先进技术成果,吸引具有较强创新能力或重要创新资源的创新团队、高校与科研院所的创新企业,对其给予资助。

对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在锡新设立独立创新园区和设计、检测等实体研究机构,按标准给予资助。

加强重点科技平台建设,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和特色园区设立重点科技共性平台,根据其研发成果给予支持。

2.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

对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能较快形成较大市场规模、显著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给予资助。

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用于新增研发、仪器设备等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对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出现的银行还贷困难给予适当补贴。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61号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61号2009年9月2日)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推动无锡转型发展的战略举措。

为鼓励和促进无锡总部经济的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大力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围绕总部经济若干重点领域,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推进制造业向高端延伸,带动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我市的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转型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综合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坚持引进外来企业总部和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建设城市功能性载体相结合。

(三)总体目标。

加快建立比较完善的总部企业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明显提高,总部经济集聚区初具规模。

到2012年,总部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以上。

二、重点领域(一)综合型总部。

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总部,承担企业行政管理、战略决策、资本经营、研究开发、市场营销等企业运营所需的全部职能或某几个职能。

重点引进与我市优势产业相关联的、在本行业较为领先的跨国公司来锡设立区域性综合型总部。

重点鼓励我市优势企业以资产并购、成立控股公司等方式设立综合型总部。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锡发改办〔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发改办〔2020〕6号各市(县)区、经开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现将《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3月12日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有关工作,依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19〕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一)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

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二)功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无锡市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四条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报总部企业。

第五条商务部、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省级以上其他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精)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精)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可享受本细则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是市政府对本市发展总部经济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联席会议的职能、议事规则、人员组成等另行规定。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金专项第五条自2008年度开始,在目前已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安排资金专项。

第六条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主要用于:奖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在本市购置、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开展总部企业认定有关必要工作。

第七条发展总部经济资金专项的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财政资助第八条本市现有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予以5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年度税收(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下同)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中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

期间如国家财政财税分配政策调整造成企业纳税的增减,则按同口径计算增减量。

第九条现有总部企业增资2亿元以上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本条计算超过按第八条计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增资人民币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本条款计算超过按第八条计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总部类别在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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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无锡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19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无锡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引进、培育和扶持总部企业在我市集聚,是促进无锡经济转型升级和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战略举措。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无锡总部经济的发展,鼓励国际跨国公司总部和国内知名企业总部落户无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大力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围绕总部经济若干重点领域,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推进制造业向高端延伸,带动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我市的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转型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综合竞争力。

(二)总体目标:加快建立完善的总部企业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促使我市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明显提高,总部经济集聚区初具规模。

力争在3年内引进50家跨国公司和国内知名企业的地区总部、100家营销总部、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总数达到150家,总部企业对地方税收增量贡献达到12%。

提升总部经济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度,增强城市功能能级和区域影响力。

二、总部企业引进及认定
(三)本意见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完成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该机构为集团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心和经济核算中心。

按照类型可分为综合型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总部。

1.综合型地区总部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设立的运营总部或分公司,能够履行跨地区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总部。

2.功能性机构总部是指国内外大企业设立的能够履行跨地区范围的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企业总部。

(四)各类型总部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我市境内,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4.依法诚信经营,并且不改变在锡经营注册地和纳税注册地。

三、便利服务措施
(五)提供便捷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总部企业的跟踪服务,将总部经济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办理。

对于总部企业实施的重大项目,加强市级层面的协
调推进。

优先办理总部企业人员出国、出境申请。

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总部企业外籍人员及其家属,可根据需要办理《外国专家证》,方便办理居留许可等事项。

(六)提供通关便利。

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总部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总部企业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金融、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七)提供良好金融环境。

总部企业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执行。

跨国公司设立的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可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八)培养总部企业人才。

加大总部企业紧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总部人力资源贮备库,打造人才高地。

根据总部企业对各类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为全市总部企业提供引才导向和招聘指南。

总部企业接受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高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障和绿色通道制度。

鼓励和协助总部企业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训的渠道与平台。

(九)鼓励集聚集约发展。

对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经济园区实行政策倾斜,园内总部企业优先认定;优先保障总部园区载体的水、电、气等要素供给;加强对市级总部经济园区的集中推介力度,鼓励总部企业集聚发展。

四、奖励扶持政策
(十)总部企业开办奖励
经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根据其企业规模及贡献程度,给予开办奖励,每个综合型地区总部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功能性机构总部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1.经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综合型地区总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功能性机构总部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2.经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按同地段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每个综合型地区总部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功能性机构总部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1.经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其新增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下同)地方留成部分,最高可按照前三年100%、后三年60%的标准予以奖励;
2.经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其缴纳的与销售挂钩的规费达到一定规模,对我市有较大贡献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适当予以奖励。

3.现有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上一年度入库税收达到1000万元、且年环比增量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按照不高于该增量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

五、组织保障和跟踪服务
(十三)完善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

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无锡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形成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地区和部门共同参与的总部经济发展协调推进机制;各市(县)、区级政府应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责任部门,统筹推进本辖区内的总部经济发展。

(十四)加大总部企业的招引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总部企业项目作为招商工作的重点,将总部企业招引完成情况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创新招商手段,拓宽招商领域,引进总部企业注重规模和品牌,对能够提高城市形象的知识型服务业、完善产业链、产业附加值高的总部类型加大引进培育力度,着重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等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

(十五)加强总部企业后续管理。

加强对总部企业的备案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主管部门应定期收集、汇总总部企业发展情况;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对总部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取消政策优惠;相关地区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完善优化总部集聚园区的软件和硬件条件,营造我市总部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其他有关事项
(十六)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属地原则,由总部企业所在市(县)、区财政承担;市级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规定补助各区,专项用于扶持总部企业发展。

(十七)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类型奖励或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十八)总部企业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企业人才引进、技术研发和
设备购置等方面。

(十九)总部企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发改委另行制订。

(二十)各地区应根据本意见规定,制订本地区的具体鼓励政策和措施。

(二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61号)同时废止。

(二十二)本意见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江阴、宜兴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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