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民法教程第一章

近代与现代民法的比较: 近代与现代民法的比较:
近 代 民 法 现 代 民 法 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个人本位、 个人本位、权利本位 人格平等、私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人格平等、私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原则 以 国民法典为 本位 私法自 原则 自由
权利 、 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含义:指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 含义:指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互 诚实、信用”地实施民事行为的原则。 惠、诚实、信用”地实施民事行为的原则。 民法通则》 条和《 《民法通则》第4条和《合同法》第6条 条和 合同法》 条
(五)公序良俗原则
含义:指民法确认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 含义: 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 民法通则》 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 条 公序:公共秩序,社会生活的一般秩序。 公序:公共秩序,社会生活的一般秩序。 良俗:善良风俗,为社会众多人所尊崇的、 良俗:善良风俗,为社会众多人所尊崇的、 为维护社会存在所必须的一般的伦理道德。 为维护社会存在所必须的一般的伦理道德。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概述
通说: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 通说: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韩松: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的以 韩松: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的以 私人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含义 人身:作为人的人格和身份。 人身:作为人的人格和身份。 人格:作为人至少应具备的利益要素, 人格:作为人至少应具备的利益要素,包括 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肖像、名誉、隐私、 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肖像、名誉、隐私、 信用等利益要素。 信用等利益要素。 身份: 身份:人在家庭或团体等相对稳定的社会关 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名分。 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名分。 人身关系: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 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 人身关系: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 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 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 体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学概念解释

民法学概念解释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学概述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的渊源:通常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等。
4、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5、民法的时间效力:即,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6、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7、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8、自愿原则,其含义包括:(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9、公平原则的含义为:(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民法规范还有平衡当事人利益的特别条款,如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2)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公平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
(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无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在发生重大情势变更的情况下,法官应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
10、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2、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 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权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 对人 父母 未成年子女 管教、保护、代理、财 产代管 不平等
亲属权
父母、子女、亲属 子女、父母、亲属
权利内容
当事人的地位
抚养、赡养
平等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民法的特点特点第四节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第五节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六第六节节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第七第七节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民法第一章绪论

民法第一章绪论民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典》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的规定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及特点,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根据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民法的划分为: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际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法规。
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除了《民法典》还包括了其他规定了民法实质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的是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的商务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的是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三种,一是利益说,二是意思说,三是主体说)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具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减少国家干预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了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了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从历史发展来看民法也始终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对存在,民法调整市民的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民法概述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法编纂 • 1954年至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分为 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 • 1962年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 • 1979年11月组成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 5月,先后草拟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其中, 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8编,43章,465条。 • 1986年《民法通则》 • 1999年《合同法》 • 2007年《物权法》
二、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
则、身份平等原则、法律资格平等 原则。 •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 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 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 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 平等原则无疑是传统民法在人文主义、 理性主义影响下的结果,是市场经济的 基本要求。 • 法、德、日、瑞士等国民法以及中国台 湾地区民法中,都没有明文规定,学者 称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
• 我国作为转型国家,为防止民事活动中 强加自己意志给对方( “霸王合同” )— —立法必须规定平等原则
1.理解平等原则的几个要点
• (1)平等原则中的“平等”是形式平等,还是 实质平等?是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 • 民法倡导的平等是抽象的、形式的、机会的 平等,是权利能力(即主体资格的平等) • (2)平等原则 的确立能否防止“霸王合同” ? • 不能, “霸王合同”违反的是“私法自治”原则
• 2.民法的效力 •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的是 在何时、何地、何人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 的民事法律规范。 • (1)时间上的效力 • 第一,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规则; • 第二,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 • (2)空间上的效力 • (3)对人的效力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
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 所谓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以及异 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后世法学家 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万民法是 国际私法的词源。
A.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 财产流转关系
B.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有着密切联系 C.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前提 D.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
段与媒介 E.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指商
品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品买卖
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 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 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2.民法典的特点
(1)它是体系化、系统化的产物,至少 满足了形式理性的要求;
(2)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 定,所以民法典中大量存在的是普遍适用 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 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特点 (1)注重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
内容本身,而并不注重其外在的形式。 (2)在法源上意义更为宽泛。不仅包括法律
法规,而且包括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 法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被称为 广义的民法。
(3)财产所有关系与流转关系的联系: 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 前提,通常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有权处分 该财产,从而使之发生流转;财产流转关 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 当事人与他人发生财产流转关系,产生债, 通常是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与之相类似 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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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与“万民法”对应世界上第一次以民法命名的法典是《法国民法典》罗马的《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和《新律》四部分,形成一个高度发达、极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制定,近代民法代表。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为蓝本制定,现代民法代表。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民法之分二、形式意义的民法和实质意义的民法(民法典)(一)形式意义的民法(民法或民法典)法典化的、冠以“民法典”或“民法”名称的成文民法法律是形式民法,如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我国的民法通则等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项法律制度系统编纂在一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大陆法系中,法典编纂体系主要有罗马式和德国式(潘德克顿式)。
法典编纂模式(1)法国式,《法学阶梯》,人、财产、财产取得3编(2)德国式。
《学说汇纂》: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5编。
我国民法典自1954年——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未颁布1986年《民法通则》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民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实质上来说的,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都属于民法,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等同于广义的民法,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律,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与商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都是民事特别法。
由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上来定义民法的,故一般只在大陆法系国家才有,英美法系国家或受英美法系传统影响的国家,多没有形式民法。
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实行私法一元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内容广泛,调整所有的民事关系。
如意大利民法典狭义民法,仅指私法的一部分,在实行私法多元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除以总则形式对民事关系作出一般规定外,法典的分则部分只规定了对部分民事关系的调整,其他民事关系则另行制定法典或单行法律(如商法、劳动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加以规范和调整。
此种民法即为狭义民法。
从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来看,广义民法与实质民法并无不同。
四、我国民法概念《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第二节民法调整的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关系。
是民法与行政、刑法等法律规范的最为显著的区别。
2、平等主体(横向、纵向关系,民法经济法之争)3、不存在隶属关系和等级关系平等关系与服从关系(交通违章罚款;交警部门购买办公设备)。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该种社会关系不以直接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2、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或条件。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物质性人格利益(身体、生命、健康)和精神性人格利益(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
身份关系:人们基于彼此身份利益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身份是自然人在稳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3、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专属性,与人身不可分离。
基于人身利益所享有的人身权不可抛弃和不得被剥夺、限制、转让、由他人继承;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
生命健康权等(3)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但有时可转化为财产利益。
企业的名称权转让、肖像权的授权使用,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以经济利益补偿的问题。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指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是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作为法律上的财产,应具备以下条件:(1)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即具有经济价值。
(2)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
(3)具有稀缺性,即其存在是有限的。
如果某些事物可无偿取得且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也无作为财产之必要,如空气等。
(4)具有合法性,须为法律所认可。
2、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的财产关系。
(2)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民法调整财产的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其中,财产归属关系属于静态的财产关系,是流转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归宿,对应民法物权制度;财产流转关系又称为动态财产关系,是财产归属关系的手段,对应着民法的债权制度案例分析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案例1中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案例2中的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
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
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第三节民法的历史沿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一)习惯法(二)十二铜表法(三)公民法和万民法(四)罗马法大全民法法系又称为法典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一般认为,现代民法渊源于罗马法。
所谓罗马法,一般是指古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的法律经过长期演变,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各时代的法律均有很大的影响。
*《十二铜表法》:时间:前451—450年,最早的罗马成文法诞生。
内容:涉及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包括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氏族继承与遗嘱、监护、所有权和占有、房屋和土地、公法、宗教法等内容。
特点:内容广泛、条文明晰。
进步性: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平民利益得到保护。
局限性:保留了一些较野蛮的习惯法。
*公民法:作用: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
范围:限于罗马公民。
内容:(1)十二铜表法;(2)元老院法令;(3)元首命令;(4)大法官告示;(5)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法*万民法:随着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法(公民法)逐渐发展成为“万民法”。
万民法的适用范围是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
*民法大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继位后,组织法学家编纂罗马法,从公元529年至534年,历时6年,编纂了3部法典,即《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称《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公元565年,又出版了《查士丁尼新律》。
中世纪时,上述4部法律汇编合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罗马法除诉讼部分外,实体法分人法和物法两部分。
人法部分包括人格、家和家属、家长权、婚姻和夫权、家主权和恩主权、准奴隶等。
物法是财产关系法,主要内容有:(1)物权,包括所有权、役权、永租权、地上权、信托、质权、抵押权等;(2)继承,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产信托、死因赠与等;(3)债,包括契约(如买卖、消费借贷、使用借贷、租赁、劳务租赁、寄存、合伙、委托、互易、代销等)、准契约(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和私犯(类似于现代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等)。
罗马法内容丰富、体系完整、严禁、简明等特点。
罗马法的内容十分庞杂,既有调整政治国家的法律,也有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律。
但最为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罗马私法。
在古罗马,人们认为凡涉及罗马帝国政体的法律为公法,凡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
罗马私法有人法、物法与诉讼法之分,其中,前二者为实体法,后者为程序法。
罗马私法不仅体系较为完备,而且立法技术也很高超,其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法律规范也非常完备、精辟,以至于恩格斯在谈及罗马法时赞叹到“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最完善的立法”,“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至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起源:习惯法——十二铜表法过程发展:公民法——万民法完成:《民法大全》作用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统治欧洲第一部系统完备的成文法典奠定近代欧洲大陆法律体系基影响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对中、日的法律制定产生影响局限维护奴隶制度;妇女地位低下二、十九世纪民法典的编纂(一)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形成的标志。
法国人常说:我们生活在电气时代,却和风车时代的法律生活在一起。
拿破仑本人对民法典也情有独钟,他曾自夸地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
”1799年拿破仑上台后,在稳定资产阶级政权的同时,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1804年颁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体例:《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制定,包括序言(总则)和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和所有权、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3编,共2281条。
《法国民法典》总结了法国革命时期的民事立法经验,吸收了罗马法、法国习惯法、王室敕令以及著名法学家著作中的有关内容。
法典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三大原则,对商品生产者的利益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因而适应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商品经济的需要,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同时,《法国民法典》还以其语言精炼、概念清晰、通俗易懂,立法技巧高超闻名于世。
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的先例。
(二)德国民法典——近代民法趋于完善的标志如果说《法国民法典》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典的杰出代表的话,那么,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则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典的杰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