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裁量意见(试行)》有关问题解读

合集下载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2.05.10
•【字号】闽交〔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质安中心: 2022年4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

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省厅组织完成了《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行为对照表(道路运政)》中涉及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应部分的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行为对照表(道路运政)》(2022年5月修订)(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5月10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处2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特别对公路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30000元罚款
7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0000元罚款
较重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已经完工的
处60000元罚款
严重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已经完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处60000元罚款
严重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对公路桥梁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8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对公路桥梁造成了特别严重危害,或者拒绝、阻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100000元罚款
5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知识问答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知识问答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知识问答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实施时间是什么?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的管理职权是怎样规定的?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哪些行为?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公路法》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个人梳理

《公路法》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个人梳理

《公路法》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梳理一、占用、挖掘公路: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升我省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高速公路(含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与普通国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或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制定。

第四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省高速集团”)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细化制定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目标和业务管理要求,并组织实施。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下称“省公路中心”)具体承担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细化制定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管理目标和业务管理要求,并组织实施。

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依据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管养高速公路路段的养护工程组织实施。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安排。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除中央或省级资金外,其余由市、县级财政筹措安排。

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六条养护工程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具体分类细目见附录。

第七条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受委托负责管养的养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养护管理单位”)应建立预防养护制度并开展预防养护,根据养护需求和决策组织实施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裁量权行使,践行宽严相济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实现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省厅制定了《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裁量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传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政拘留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公传发〔2020〕125号)同日废止。

福建省公安厅2021年5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裁量指导意见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裁量权行使,减少执法随意性,保障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公安部相关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一般适用规则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或者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政案件(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政拘留案件”)。

二、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法定行政拘留期限幅度内,按照本指导意见设定的裁量标准决定行政拘留期限。

三、本裁量标准划定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五日以下三个行政拘留裁量阶次。

有关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指导意见(doc 44页)

有关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指导意见(doc 44页)

有关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指导意见(doc 44页)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政强制事项,请见附件2。

2、各治超站(点)、收费站以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实施公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政强制等;各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大队,以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的名义实施公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政强制等。

3、《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没有授权或者没涉及的,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修改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按照原来的模式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请见附件3。

4、国道、省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政强制由设区的市以上(含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县道、乡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政强制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高速公路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政强制,由高速公路路政总队派驻各高速公路的机构,以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的名义实施。

二、积极向政府汇报,请求政府帮助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1、积极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提请本级政府批准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和要求,积极组织研究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2、提请政府划定建筑控制区《条例》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起算点,已经从《公路法》规定的“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变化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计算。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的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向政府汇报,请求划定建筑控制区。

福建省实施《道路安全条例》办法

福建省实施《道路安全条例》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11月30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农业(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配合和落实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措施。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对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刊登、播放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发布当地道路交通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灭火器、三角警告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在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号牌识别的材料,不得故意污损、遮挡号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福建省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裁量意见(试行)》有关问题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力促进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但该条例第六十六条所称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等行政处罚没有具体量化,基层一线在实施过程会存在无所适从或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如:货运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下同)吊销后,证要不要收回?能否再补证?又如: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期限是多久?又如何在《从业资格证》上体现?又如: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占总数10%以上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限是多少天?如何实施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有何要求?吊销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范围是什么?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我省有必要制定《福建省实施公路安保条例第六十六条裁量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具体实施的进一步规范,也是严格贯彻落实公路治超“一超四罚”的迫切需求。

二、关于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问题
1.按违法次数确定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限。

根据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次数,以7日为标准设置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具体天数,具体规定为: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4次以上6次以下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限不超过7日;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6次以上8次以下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限8至14日;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8次以上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限15至28日。

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限最长不超过28日。

2.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等。

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具体期限,并在当事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中适当位置或系统中注明。

3.规定了后续违法的处理。

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被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间,违反行政处罚决定继续从事营业性运输作业(含客运)的,视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从事运输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4.约束当事人补(换)证行为。

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被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间,交通运输许可机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补(换)发从业资格证等相关业务。

三、关于吊销货运车辆营运证的问题
1.规范吊销货运车辆营运证执法行为。

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吊销货运车辆营运证时应当收回车辆营运证正(副)本。

2.限制被吊销车辆重办营运手续。

交通运输许可机构在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该
车登记,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车营运手续的申报。

四、关于吊销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问题
1.调整裁量权规定吊销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条件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该单位货运车辆总数70%的。

单从货运车辆数超限超载占比作为吊销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过于单一,忽略了驾驶人员和企业经营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形。

如:企业只有2部货车,若其中一辆发生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按原裁量50%基准就要吊销企业经营许可证。

因此,在全面考虑吊销企业经营许可证各类严重情形的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国办发〔2017〕73号)文件“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精神,适当放宽吊销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占比数。

2.新增四类“情节严重”需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一是1年内被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驾驶员超过本单位驾驶员总数70%的;二是1年周期内已被依法停业整顿1次,又达到被停业整顿情形的;三是发生违法超限运输导致公路、公路桥梁、公路毁损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是其他依法应当吊销经营许可的情形。

3.限制被吊销经营许可的手续重办期限。

交通运输许可机构在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该运输企业登记,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运输企业手续的申报。

五、关于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的问题
1. 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措施。

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停业整顿具体期限及要求,停业整顿业务范围仅限于道路货物运输;停业整顿期间,交通运输许可机构不再受理道路运输企业申请新增货运运力等相关货运业务。

2.按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占企业货运车辆总数比重确定停业整顿期限。

根据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占企业货运车辆总数比重高低,以7日为标准设置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期限,具体规定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占企业货运车辆总数超过10% 未达30%的,停业整顿期限不超过7天;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占企业货运车辆总数30%以上50%以下的,停业整顿期限8至14日;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占企业货运车辆总数50%以上70%以下的,停业整顿期限15至28日。

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28日。

3.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期间要求。

道路运输企业在停业整顿期间应当对相关货运车辆营运证及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进行集中封存保管(营运证已被依法吊销、货运车辆驾驶人已被辞退或解聘的除外),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要求:(1)不得使用1年内1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记录的货运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2)不得安排或聘用1年内2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记录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从事营业性运输;(3)组织1年内有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期限届满前要求。

要向交通运输部门书面报告停业整顿情况并
附相关资料。

必要时,交通运输部门可对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况进行抽查。

六、关于“1周年”等期间认定问题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七、关于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及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的期限问题
《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超限超载的清节轻重确定相应的期限,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停业整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国办发〔2017〕73号)文件“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精神,如果参照江苏省的规定,即“驾驶人员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60日、企业停业整顿30日”,可能出现一些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因素及其他违法行为发生(如:货车驾驶员私下从事营业性运输及企业停业整顿期间继续经营等),违背行政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因此建议缩短处罚期限,修改为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及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28日,既体现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又让企业和驾驶人员充分反省。

同时按照违法行为轻重将行政处罚期限科学地进行细化:根据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次数及道路运输企业货车超限超载占比,以7日为标准设置具体天数。

八、关于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件能否再办问题
鉴于我省没有相关明确的上位法作为依据,所以本意见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