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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古代文化常识——文学官职刑罚》

都尉
统兵武官。战国赵、魏、秦等国已置,的地方军政长官,因受职之时,朝廷赐以旌节,故称。 掌管一州的军政大权,刺,检举不法,史,皇帝所使。
古代官职 官服
紫袍:三品以上,佩金鱼袋;绯袍:三品至五品,佩银鱼袋 绿袍:六品至七品,无鱼袋;青袍(黑袍):八品至九品,无鱼袋
(文人官职刑罚)
官职:三省六部制
三省
中书省:负责起草诏书 门下省:审核诏书 尚书省:执行政令
三省六部相关知识
三省:肇始于魏晋南北朝,完善于唐,宋辽沿用。 六部:初创于隋朝,完善于唐朝,一直延到清末 六部官员:尚书 、侍郎、郎中、员外郎
官职:三省六部制
六部
吏部(组织部): 主管全国文职官吏的挑选、考查、任免、升降、 调动、封勋等。 户部 (农业部、财政部):主管国家户籍、田亩、货币、赋税、漕 运、漕运、官员俸禄等。 礼部(教育部、外交部): 主管典章制度、重要典礼(如祭天地、 祭祖先、册封等)、科举考试、接待外国来宾等。 兵部(国防部): 主管全国武职官员、兵籍、练兵、军令、武器、 驿站等。 刑部(司法部):国家司法(刑法、断狱、监狱、囚犯等)。 工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掌管山泽、屯田、工匠、水利、 交通、各项工程等。
龙蟒 龙袍:又称龙衮,即皇帝的朝服,上面绣着龙形图案(九龙或十二龙)
蟒袍:又称花衣,袍上绣有蟒纹,古代官员的礼服。蟒爪上四趾,龙五趾,
文武官员站位
中国文化以北为尊 宫殿都是坐北朝南 上朝时官员 文东武西 对应青龙(文官) 白虎 (武职) 如果你以皇帝的位置来讲 文左武右
罪己诏 帝王在国家遭受天灾、政权危难时,自省或检讨自己过失、过错的 一种口谕或文书。
郎中
属员外级, 分掌各司事务,其职位仅次于丞相、尚书、侍郎的高级官员。
息讼:清代县官的维稳要务

师 的卑 称 ) 搬弄 是非 、 挑 唆兴 讼 的描 述 ,
引 起 了 张 景 旭 的 警 觉 当时 , 南 部 县 正 值 大旱 之年 , 官 方 专 门 组 织 的 祈 雨 仪 式
种形式孰 解决 , 并非 一定对簿公 堂 , 更
必 在旷 f 1 持 久的诉 讼中 . 耗 费 当 事 人 双力 的 精 J 干 ¨ 钱 财 一 那 些 息 诉 的方 式和措施 . 在、 J { 叫 的 历 史情 境 下 . 解 决 民I ' U J 纠纷 、 维 护 礼 会秩 序 稳 定 方 面 . 曾经 发挥 r 一 定 的积 极 作 用 当然 , 不 可 否 认 的是 . 如 果 不 分 青 红 鬯向. 一味地强 i J 爿 息讼 , 不f H 会 限 制 甚 至 剥夺 r 个 人通 过 诉 讼 途 径 维 护 自 身 正 当
地“ 少讼” , 现“ 讼息 民 安 ” 的 良好 局 面 , 并 以此 达 到 维 护 该 县 稳 定 和 谐 的 闩的
虔诚 祈祷 , 云虽 行而雨 不施 ” 张景旭 将
祈 雨 不 灵 的 原 因 归结 为“ 民情 好 讼 , 上 灭
所 以示 警也 ! ” 为此 . 他要求 “ 县属绅 耆军 民人等 一体知悉 : 儿尔绅 民 , 如 因买 卖 l = 只 = 土、 债账婚姻 、 稍有 纠缠 , 务投 团保干 证, 秉公妥理 , 不得 轻 听讼 棍 划 策 , 率 行 具 控。 ” 他 进一 步指 出 : “ 况 收成 歉薄 , 家少
告示: “ 民间控 案 , 多 讼 棍 而 起 。 每 遇
息讼: 清代县官的维稳要务
口胡 剑
从 宽 减 ”
影 响其 l : 途 而 耶些讼 棍的 行为 . 既增
f J 【 l 了 递 到 衙 ¨ 的 淦 词 数 拭 , 叉 骗 取 了 当事 人的钱财 . 严 重扰 乱了卒 十 会 的 和 睹 秩序. 使 州 县 官 员 面 对 大 鞋的 诉 讼 而 疲 于 奔命
文字狱的历史典故

文字狱的历史典故文字狱的历史典故文字狱是指封建社会统治者迫害知识分子的一种冤狱。
皇帝和他周围的人故意从作者的诗文中摘取字句,罗织成罪,严重者会因此引来杀身之祸,甚至所有家人和亲戚都受到牵连,遭满门抄斩乃至株连九族的重罪。
今天小编就来分享一下文字狱的历史典故,相信各位读者会有兴趣。
文字狱的历史典故清朝统治者对明朝留下来的文人,一面采取招抚办法。
一面对不服统治的,采取了严厉的镇压手段。
就在康熙帝即位的第二年,有官员告发,浙江湖州有个文人庄廷鑨,私自招集文人编辑《明史》,里面有攻击清朝统治者的语句,还使用南明的年号。
这时候,庄廷鑨已死去,朝廷下令,把庄廷鑨开棺戳尸,他的儿子和写序言的、卖书的、刻字的、印刷的和当地官吏,被处死的处死,充军的充军。
这个案件,一共株连到七十多人。
公元1711年,又有人告发,在翰林官戴名世的文集里,对声明政权表示同情态度,又用了南明的永历帝的年号,就下令把戴名世打进大牢,判了死刑。
这个案件牵连到他的亲友和刻印他文集的,又有三百多人。
因为这些案件完全是由写文章引起的,就管它叫“文字狱”。
康熙帝做了六十一年皇帝,老死了。
他的第四个儿子胤禛(音yìnzhē)即位,这就是清世宗,又叫雍正帝。
雍正帝是一个残暴成性、猜忌心又很重的人。
在他的统治下,文字狱也更多更严重。
最出名的是吕留良事件。
吕留良也是一个著名学者。
明朝灭亡以后,他参加反清斗争没有成功,就在家里收学生教书。
有人推荐他博学鸿词,他坚决拒绝了。
官员劝他不听,威胁他也没用,后来他索性跑到寺院里,剃光了头当和尚。
官员们也拿他没办法。
吕留良当了和尚之后,躲在寺院里著书立说。
书里面有反对清朝统治的内容。
幸好书写成了,没有流传开去,吕留良死了,更没被人注意。
有个湖南人曾静,偶然见到吕留良的文章,对吕留良的学问十分敬佩,就派了个学生张熙,从湖南跑到吕留良的老家浙江去打听他遗留下来的文稿。
张熙一到浙江,不但打听到文稿的下落,还找到吕留良的两个学生。
简论清朝的官吏惩处制度

简论清朝的官吏惩处制度作者:金文涛来源:《山东青年》2013年第11期摘要:从清代各种法令典章制度来看,其对官吏惩处的规定相当繁密,而现存的清代档案中,有关官吏惩处的内容也相当丰富,这是以前任伺时期难以比拟的。
本文根据清代的法令规章,利用一些历史档案资料,对清代官吏的惩处制度进行初步探索。
关键词:清朝法令;官吏惩处;制度中国是创立和执行官吏惩处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有关这方面的历史文献记载也非常丰富。
据《尚书·舜典》载:“象以典刑,流有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早在三代之前就有对官员的惩处条规。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1]也含括官员的惩处内容,对官员的惩处,主要是从品行和职务两方面。
《尚书·伊训》:“制官刑,做于有位,曰:‘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
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
敢有侮圣育,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
’”此“三风十愆”被认为是丧家亡国的重要问题,因此要受到严厉的处置。
这种原则为历代王朝所继承,并且形成公罪和私罪的不同处置体系。
清王朝继承和发展了历代的统治经验,进一步加强了对官吏的惩处制度。
清代对官吏的惩处,主要有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其规定相当具体和细密。
以行政方面的处分而盲,其方法有罚俸、降级、革职三种,每种又划分为若干等级,其处分事例有吏、户、礼、兵、刑、工6类49目,处分有公罪和私罪之分,按照公罪的“处分以励官职”,私罪的“处分以做官邪”[2]的原则,以轻重各分为10个等级,如果处分不足以当罪,则交刑部审理。
官吏的处分事宜由吏部考功清吏司掌管,具体处理则有特旨、参奏、陈请、察议、议处、严加议处的区别,处分又有兼任官、借补官、出师官,候补官、休致官、宗室官、土官之别,不同的官在处分中有所差异。
处分例除《大清会典·吏部》所载6类49目之外,另在《会典事例》中尚有231条《处分例》。
从官箴看清代州县治理思想

从官箴看清代州县治理思想作者:刘彦波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05期摘要:清代对州县治理的重视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朝代,出现了大量有关州县治理的官箴书。
清代官箴书的内容极其丰富,凡是州县官施政遇到的问题,官箴书中大多能够涉及,其所体现的州县治理思想表现在:重视州县政权和州县官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强调以民为本、关注民生,注意施政环境的建立与处理以及注重清廉谨慎、勤政尽职的为政操守和为官实践。
关键词:清代;官箴;州县治理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6.05.0039官箴是对从政者给予的有益规劝与告诫,以期廉治政务,善待百姓。
清人黄六鸿、陆陇其、田文镜、陈宏谋、谢金銮、汪辉祖、王凤生、刘衡、方大湜、何耿绳、徐栋、刚毅等都曾撰写和编纂过州县治理指南或工作手册,其所述的州县治理理念,很值得探讨与研究。
一、天下之治,始于州县清代地方实行省、府、州县三级政府的行政治理模式。
州县虽属于最基层的政权单位,但在清朝整个行政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这一点见诸于各类官箴书中。
清人云:“天下治权始乎州县”,“朝廷敷布政教,全赖州县奉行”[1]403。
因此清最高统治者一向重视州县治理,将其看作加强统治的基础环节。
雍正皇帝登基之始,即谕各州县官:“尔州牧、县令,乃亲民之官,吏治之始基也。
贡赋狱讼,尔实司之,品秩虽卑,职任綦重。
州县官贤,则民先受其利;州县官不肖,则民先受其害。
……惟尔州县诸臣,具有父母斯民之责,其为朕立之基址,以固邦本焉。
”[2]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颁布《钦定训饬州县规条》,又名《钦颁州县事宜》,用来指导州县官的从政实践。
道光帝也曾说:“州县为亲民之官,果能各尽其职,则天下自无不治。
”并于1836年下令刊行《钦定训饬州县规条》颁示各省,以俾州县各官“细心究习,实力奉行”。
[3]州县为治民之基,“乃专理民事者,与民最为休戚相关也”[4]729 ,“天下事莫不起于州县,州县理则天下无不理”[5]9。
清代州县官司法问题探析

清代州县官司法问题探析清代州县官司法职责很繁重,他们司法时十分注重证据,并经常实地勘踏调查取证。
在司法中,清代州县官注意维护儒家伦理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秩序,为此目的,这些官员在司法时的手段多样,国家法律、成案、习惯、民间信仰等都成为州县官适法时的依据,但在最根本上,清代州县官在司法时始终是以行政官的面貌出现的,其在司法时对德化“教养”和秩序的强调,是与行政权的内在诉求相一致的。
标签:清代;州县官;司法;教养清代州县官事务繁钜,不但掌管行政事务,还有地方司法职能。
清代州县官在任期内都要处理大量的诉讼案件,这些诉讼特别是数量最多的民事诉讼直接反映了清代的地方社会问题,而州县官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又较为充分地反映出清代基层行政权力对法律及与此相关的民间社会秩序的态度问题,也较为充分地反映出清代基层行政官员对地方控制问题的解决方法。
故本文选取清代州县官的民事司法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清代州县官在法律适用和维护地方秩序上的方式方法。
一、清代州县官的司法职掌清代地方最小行政单位为县和府属州、属厅,一般合称州县。
州县官从国家行政的角度看是最低层级的政府官员,但从基层社会的角度来看,他们却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其在地方治理与地方控制体系中地位最为重要。
清人对此也有清楚的认识,“雍正指出:“州县为亲民之官,地方事务,全资料理。
”①清代地方官特别是州县官实行的是正印官独任制,其县丞、主薄等佐贰官并不是常设,只是根据州县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州县长官须独力完成州县一切事物,其在地方治理中的重要性则显而易见。
按清朝制度规定,州县职责有“掌一县之政令,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厉风俗,凡养民、祀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②。
虽然州县官职责较多,但“首在狱讼”③。
乾隆曾指出:“各省州县与民最亲,凡大小案件,无不始于州县。
”④清代法律规定,只有地方正印官即知府、知县、知州、同知等有权断狱裁判,佐贰官一概不能理词状,“如佐贰等官擅准辞状,降一级调用;正印官不行揭报,罚俸一年。
人教版初中历史清朝对地方的管理制度

人教版初中历史清朝对地方的管理制度清朝幅员辽阔,清朝在1662年统一全国后,划前朝的两京十三布政使司为十八个行省,省下设道、府(州)、县。
在东北、外蒙、新疆则设立五个将军辖区,实行因俗而治,又在科布多设立参赞大臣辖区和西藏办事大臣及达赖喇嘛辖区、西宁办事大臣辖区、青海玉树四十族等负责管辖辽阔的藏区。
在云贵地区则推行土司制度,并在雍正年间完成改土归流。
晚清则在台湾和新疆正式建省,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朝境内共分为二十二省及特殊政区。
清代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案件的管辖具有严格的规定,这是封建制度和保卫皇权的基本手段,而不同于现代民事诉讼中基于司法公正,方便当事人和节省司法成本的考虑。
所以在研究清代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上,不能使用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概念简单套用,这是因为根据《大清律例》中对于案件的管辖并不是统一收录于一卷,而是夹杂在官制,诉讼,断狱等卷之中的。
并且,在管辖权的确定内容上,也并不严格符合我国目前关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概念的阐述,这是其封建制度所决定的。
由此,我们看到在纵向的管辖上,清代民事诉讼的管辖最低一级是州县,俗称“自理词讼”。
其范围包括了户役,土地,田租,赋税,婚姻,继承,钱债,水利等纠纷,以及斗殴,轻伤等案件。
这其中大部分是民事案件,也有轻微刑事案件。
将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归于“自理词讼”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传统的思想文化影响,将轻微刑事案件归于民事纠纷中;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州县长官既是地方上的行政官,又是法官,使得统治阶级在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定性上难免杂以行政官的考虑。
当然,这也和清朝将“息讼”与“少讼”作为地方官的政绩之一有不可分的联系,关于这部分内容,在下文再做阐述。
根据清律,“官非正印者,不得受民词”,所以只有州县官才有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在横向的管辖权区分上,与现代我国地域管辖的概念差不多,不同之处在于清朝一般采取事犯地的州县管辖的原则,而不能在原告所住的州县起诉。
清代八旗官吏惩戒制度及其变化

社会文化探析清代八旗官吏惩戒制度及其变化彭润娜【摘 要】本文主要围绕清代八旗官吏惩戒制度,分析其实行的原因,进而认识到清代的八旗官吏惩戒制度的优劣,以期对现代社会有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清代 八旗官吏 惩戒制度一、清代八旗官吏惩戒制度实行的原因(一)根本原因自古以来,包括官员在内的我们每一个人对自己的行动都追求着效益最大化,说到底,是由于利益。
我们都知道,物质基础是我们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所以为了追求过多的物质利益,满足自己的私欲,官员的贪污腐败由此产生。
官员的腐败,必然导致整个国家的政府机构运行不利,人民的诉求得不到满足,不利于国计民生的发展,会使国家陷入一盘散沙的局面。
(二)直接原因首先,官员的贪污腐败、失职渎职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历史性问题。
从私有制产生以来就存在。
老一辈史学家吴晗就曾经说过,“贪污这一现象,假如我们肯细心翻读过去每一朝代的历史,不禁令人痛心地发现‘无代无之’,竟是与史同寿!”①由这句话我们更能认识到对官员管理最为直接、最为有力的惩戒制度,在朝代的更替过程中就一直没有间断过。
其次,清朝的统治者,尤其是建国初期的几位君主,都能够以博大的胸怀学习包括惩戒制度在内的汉文化,从中学习治理官吏的经验教训,进而建立起自己王朝独特的惩戒制度。
最后,清军入关之后,社会动荡、偷窃和抢劫行为、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社会现实状况,以及建国的经验都使清朝的统治者认识到必须对八旗官员的贪污腐败采取一定的措施,逐渐建立起一整套官吏惩戒法律体系。
以上都表明清朝统治者深深意识到必须建立严格的惩戒制度,对犯事官员严格惩处,使他们能够规范自己的行为,真正为民办事。
否则贪污腐败横行,官员只为自己谋私利,而不是一心扑在人民身上,心系天下,那么人民将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将会引起社会的动乱,不利于建立一个强大的封建帝国。
二、清军入关前后惩处制度的变化在清代的八旗官员中,一些腐败和贫穷的人,在各种原因的驱使下,逐渐堕落,贪污、贿赂、勒索、抢劫、盗窃,无恶不作,无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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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官的训诫
三国时代以降,政府对地方官员的要求,多不出清、慎、勤三字的范围,为官以清为本。
所以到清代,州县衙署的讼堂上多书有"清慎勤"三字匾额以为训诫。
"凡措施所肇,防范于微,亦最莫难于此时"
清代州县长官的行政准备,多与明代相仿。
康熙时期曾任山东郯城县令的黄六鸿,从政伊始,即重拾以往一些良吏的言论,皆是上不负皇恩、下造福百姓的内容。
后来将他的从政经验,制成《福惠全书》,可以作为一种地方官的思想体认。
在省级官员看来,所谓县令下车伊始,务当提纲挈领,择要施政,像江南的震泽县,正疆界、清词讼、缉盗匪、禁枪船、兴水利等工作是知县行政过程中必不可缓之事。
曾任平湖知县的王凤生说,"凡措施所肇,防范于微,亦最莫难于此时",莅任之初的工作是十分关键的。
不少行政长官,都希望能够成就良好的吏治。
甚至是地方公共的空间处所,也应该仿效社会贤达人士,义捐钱粮进行维护,如明人所言:"陆而除道,民不病行;水而成梁,民不病涉,皆为政者之责,非有责于民也。
"而一般的从政业绩,最终都会由朝廷来进行考核。
例如在清代,每三年要对官员进行一次"大计"。
每一名州县官的评估报告,均由其直接上司官员写出、再附上他们的评语("考语") 并呈交给总督或巡抚。
督抚复审报告、批准或修正评估意见,然后上交吏部。
其政绩显著者列为第一类,评为突出而特殊("卓异") 的向吏部推荐,甚至被皇帝召见("引见") 。
康熙十四年任嘉定知县的平湖人陆陇其,撰写《"有仪轩"歌》,说道"恭宽信敏惠,斯须不可离",颇能反映像陆陇其这样吏治勤敏的地方官员的一些看法。
知县职任的重要性,为时人所深识。
清人曹尔堪的短论,可以代表很多人的心声。
他说: "吏道难兼,清刚者未必仁惠,勤慎者未必果决,经猷恢扩者未有文章。
文章末矣,功名不尽从帖括也。
往时重循吏,士当释褐后,乐为县令。
三年报最,入登言路,与天子相可否,循级而升政府枢机,身握天下之本,盖
劳勋久而能任大事,剔历深则能断大议,国计民情,物力练习……皆得力于县令也。
"
为官的理念与从政的目的,希望通过持之以恒的工作,与民以"信"
在康熙看来,知县在面对民众遭受侵扰甚至破家的危难时,应该有慈念之心,让他们少受官衙诉讼之累,即使已经累及词讼,也应该及早结案,使之不伤元气,而无愧于"父母官"之称,不要成为谚语所云的"破家县令",提示州县官应该怀有的警醒意识。
道光年间,曾先后任元和县知县、川沙厅知事的山阴人何士祁,讲述了其在衙门日常办公的一般情形:"冬春辰初、夏秋卯初,必发二梆,然后至签押房,阅视上日所送片稿及批词、公文、禀信、稿件。
饭后看审案卷籍。
未刻发二梆,审理堂事。
晚则查核账簿,标记刑名、钱谷簿,查看门簿。
或无堂事,则与幕友酌商地方事宜,或考订律例,或检阅史传,或赴市廖村野以察民风。
……与民约者,尤在必信。
……刻刻振作,犹恐有失。
"何氏讲述自己日常从政安排的同时,似乎也在显示其为官的理念与从政的目的,并希望通过这样持之以恒的工作,与民以"信"。
在民众的心目中,州县官本是老百姓的依靠,是"父母",是亲民之官,"为一州则一州之民生所属,为一县则一县之民生所属",应该"事事裁决精当,而后上之道府,达于院司"。
这也是王朝统治者对他们的期望: "一个衙门一个官,在朝廷本意,原是叫他们替百姓判断曲直,调处是非。
"
"衙内多一日宴乐,外间即多一日愁苦"
尽管官吏群体的薪俸比较低微,但许多官吏仍希望厉行节俭,有人还表示"衙内多一日宴乐,外间即多一日愁苦",意义十分深刻。
但不良州县行政的事例实在不少,多因"知县不能约束书吏,致酿重案"。
所以州县官的操守,在地方政治生活中就显得意义重大了。
成化五年,长洲知县余金到任后,"群吏以其儒者,颇易之,作奸如故。
公以理教戒,率者居半,因稍加惩艾,即皆改行焉"。
海盐人郑晓( 1499~1566) 认为,明代自嘉靖朝以后,"其贪墨奸佞依阿卑谄者,安享荣禄。
即有论劾,行贿得解,职任如故,旋复升转。
以故今之大臣,实难展布。
上为内阁劫持,下为言官巧诋,相率低头下气者以为循谨。
"讲的是
京官,地方官就更厉害了。
吏部尚书赵南星在天启三年的上疏中,无奈地指出这种"贪黩成风"似已无术可禁。
下官参谒上官,"辄令行户随之置办下程,饼师、酒保皆受其累。
而又有喜于作威者,不问事之大小,一怒辄折人之肢体,伤人之性命。
"偏偏这些人,却常得举荐,"以致豺狼满地"。
故赵南星认为,"今日之忧"是在郡县之内。
在清代,某些县官深知在一个地方履职不会太久,因此他们的心思全在将来如何升迁、仕途如何发展上,在地方工作中就缺乏责任心,多因循旧习而已。
尽管读书人"仕而求富贵",符合古谚所谓"人不衣食,君臣道息"的言说,无可厚非,但作为朝廷命官,就要讲刚正之气。
所以,要鼓舞士气、维护世道、保障民生,就要从正士风开始,廉干称职的地方官员应该得到奖荐优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