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婚假、产假、工伤假(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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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假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假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假期规定一、年假1.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的,享有5天的带薪年假。

2. 工作满10年的,年假增加至10天。

3. 工作满20年的,年假增加至15天。

4. 年假不得跨年度使用,未休年假应按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二、法定节假日1. 员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

2. 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3. 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应支付不低于日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三、婚假1. 员工结婚,享有3天婚假。

2. 晚婚(男25岁,女23岁以上)享有10天婚假。

四、丧假1.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享有3天丧假。

2. 非直系亲属去世,享有1天丧假。

五、产假与陪产假1. 女员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

2. 难产或多胞胎生育,产假增加15天。

3. 男员工配偶生育,享有15天陪产假。

六、病假1. 员工因病请假,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

2. 病假期间工资按照公司规定支付。

七、工伤假1. 员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享有工伤假。

2. 工伤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资支付。

八、其他假期1. 员工依法享有的其他假期,如计划生育假、探亲假等。

2. 具体假期天数和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假期审批1. 员工请假需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

2. 假期审批流程按公司规定执行。

十、假期工资支付1. 员工在假期期间,工资支付标准按国家规定和公司政策执行。

2.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合同规定的假期条款,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在享受假期的同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员工和公司应共同遵守本合同规定,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公司员工婚假丧假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婚假丧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在婚丧事宜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员工婚假、丧假的管理,确保员工在婚丧期间能够得到合理的休息和关怀。

第二章婚假管理第四条员工结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一般不超过3天。

第五条婚假期间,员工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婚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七条婚假期间,员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婚假的,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婚假天数。

第八条婚假期间,员工如需外出旅游,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备,确保不影响工作。

第三章丧假管理第九条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丧假,一般不超过3天。

第十条员工申请丧假,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丧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员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丧假的,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丧假天数。

第十三条丧假期间,员工应尽量减少外出,确保不影响公司工作。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婚假、丧假的申请、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员工婚假、丧假申请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未申请者,公司有权拒绝批准。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检查婚假、丧假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员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擅自安排婚假、丧假或冒用他人证明材料者,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保障公司员工在婚丧事宜中的合法权益,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总结产假、婚假、带薪病假的有关规定

总结产假、婚假、带薪病假的有关规定

总结产假、婚假、带薪病假的有关规定总结产假、婚假、带薪病假的有关规定一、产假(一)工资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期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婚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三、带薪病假《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参考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病假工资如何计算?一、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病假工资计算公式、病假工资怎么算?项目患病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患病6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6≤某8某3.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4.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劳动法中关于婚假、产假、工伤假、病假等假期期间工资规定

劳动法中关于婚假、产假、工伤假、病假等假期期间工资规定

劳动法中关于婚假、产假、工伤假、病假等假期期间工资规定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公司婚假产假丧假管理制度

公司婚假产假丧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等。

第三条公司尊重员工个人生活,关心员工身心健康,为员工提供婚假、产假、丧假等福利待遇。

第二章婚假第四条员工本人结婚,依法领取结婚证的,享有以下婚假待遇:1. 法定婚假:3天;2. 晚婚假:符合国家晚婚政策的,增加晚婚假10天;3. 路程假: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实际路程,给予相应路程假。

第五条婚假期间,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第三章产假第六条女职工生育,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产假待遇:1. 法定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 难产:增加产假15天;3.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 流产: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七条产假期间,女职工享有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公司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80%支付。

第八条产假期间,女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第四章丧假第九条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享有以下丧假待遇:1. 直系亲属死亡:3天丧假;2. 配偶的父母死亡:3天丧假;3. 丧事在外地料理的,根据路程远近,给予相应路程假。

第十条丧假期间,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关于婚假、产假、病假、丧假的规定

关于婚假、产假、病假、丧假的规定

关于婚假、产假、病假、丧假的规定一、婚假(一)《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婚假为3天。

(二)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若是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假期均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二、产假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晚育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再加上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共计120天。

产假的算法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流产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病假三、病假病假中扣工资的算法:(1000+岗位工资)/21.75*天数+100病假扣绩效分的情况是:每请一天病假扣1分四、丧假丧假:是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关于婚假、丧假、探亲假、病事假、产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婚假、丧假、探亲假、病事假、产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婚假、丧假、探亲假、病事假、产假、休假的规定第一篇:关于婚假、丧假、探亲假、病事假、产假、休假的规定关于婚假、丧假、探亲假、病事假、产假、休假的规定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劳动法 休假天数

劳动法 休假天数

劳动法休假天数
劳动法规定的休假天数包括带薪年假、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女工假等等。

其中带薪年假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按照劳动者年度工作时间的长度和单位规定的年假工作日数来计算,最长不超过15天。

法定节假日是国家规定的放假日,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工作,但因生产、工作特点不能停工的单位或者需要轮流值班的单位除外。

探亲假是员工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员工在工作期间,有权享受探亲假,时间一般为3-7天不等。

婚丧假是员工在婚姻和丧事期间享有的权利,按照国家规定时间计算,一般为3-7天不等。

产假是女性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最长可休息98天,其中前14天视为病假,由单位支付病假工资;剩余日子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陪产假是男性劳动者为照顾妻子生育孩子所享有的权利,最长不超过15天。

哺乳假是女性劳动者为了哺乳婴儿而享有的权利,一般为1小时/天,最长不超过6个月。

女工假是为了保护女性劳动者的权益而设立的,规定女性劳动者在月经期间和妇科病治疗期间可享受带薪假期。

总之,劳动法规定的休假天数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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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关于婚假、产假、工伤假、病假等假期期间工资规定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五、事假《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

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

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另外,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

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

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六、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

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七、婚假和奖励婚假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

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

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八、丧假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

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九、女职工产假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十、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对节育假作了具体规定。

十一、女职工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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