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检疫申报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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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申报制度(3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3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本场饲养的畜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市外,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引进种用畜禽,在引进之前,须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跨县引进商品畜禽,在引进前须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2)是指在动物进出口或者国内动物交易过程中,相关经营者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动物检疫部门进行申报和审批的制度安排。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生物安全,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扩散,保护人畜健康和环境安全。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动物进出口或交易前的申报:动物进出口商或交易者在进行动物贸易之前,需要向有关动物检疫部门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动物来源、数量及健康证明等。

2. 动物检疫审批程序:动物检疫部门根据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合格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发放相应的检疫证书。

3. 动物检疫监督和抽检:对已经申报并获得批准的动物进行检疫监督,有时也需要进行抽检,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符合相关标准。

4. 违规惩罚:对未经申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营者进行追责和惩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实现动物贸易的有序进行,确保动物健康安全,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

同时,也可以促进国际间的动物贸易和合作,并提高国内动物市场的规范化程度。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3)1、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每个乡镇不少于____个,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管辖范围、____兽医和联系电话。

2、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____天申报检疫;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随时申报。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模版(四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模版(四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模版丶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养殖场的生猪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场地检疫申报。

二丶生猪在出场前2—____天(或当日)向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丶生猪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丶生猪经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丶运输生猪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丶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丶经营。

生猪调出县境的须凭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开据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换取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

七丶未经检疫的生猪禁止调离本场。

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实行隔离观察丶治疗。

八丶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九丶违反上述条款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场长工作职责一丶负责养殖场的全面管理与技术工作。

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提交前阶段工作情况和下阶段经营管理计划。

二丶严格按照生产程序和各项技术要求,对生产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

三丶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

四丶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及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

完善管理措施。

五丶掌握和了解市场信息,组织开拓销售市场,开发原材料供应基地。

六丶负责落实场规场纪,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团结全场上下一心,圆满完成生产计划和利润指标。

防疫员工作职责一丶严格执行养殖场免疫程序,配合技术人员对各种疫苗的免疫效果进行检测。

牢固树立养重于防丶防重于治的理念。

二丶负责全场的免疫接种工作,并对免疫批次丶日龄丶头数丶免疫日期和疫苗产地丶批号丶使用剂量等情况,认真写记录。

三丶负责全场的消毒组织工作,并负责场内医疗器械丶防疫器械的卫生消毒工作。

四丶严格按技术规范使用和保存疫苗。

临近失效期的疫苗必须及时报送厂长处理。

失效疫苗不准使用。

稀释后的疫苗要求两个小时内用完,疫苗瓶及剩余的疫苗要集中保存妥善处理。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6篇)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6篇)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1、义务报告人。

本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报告。

2、临时性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

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倾处理。

2、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运行防疫主管部门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4、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本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5、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6、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2)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检疫申报的主体:养殖场负责人或所有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检疫申报,确保其所养动物的健康状况和防疫措施的实施。

申报材料和方式:在进行养殖场检疫申报时,养殖场负责人或所有人应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如养殖场基本情况介绍、动物疾病报告、养殖场检疫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申报方式多样,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进行,方便养殖场负责人或所有人的申报。

申报内容和要求:养殖场检疫申报应包括养殖场基本情况、动物养殖数量、动物健康状况、动物防疫措施等内容。

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报审核和审批:养殖场检疫申报材料提交后,相关部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

审核内容包括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批结果将及时告知养殖场负责人或所有人。

保障养殖业的安全稳定发展:通过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可以及时掌握养殖场的真实情况,发现和控制潜在的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的安全稳定发展。

维护市场秩序: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养殖场的运作,并监督养殖场是否按照法定要求进行检疫工作,从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保护消费者权益: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的实施可以提供给消费者有关动物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信息,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保证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通过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的实施,可以及时掌握养殖场动物的健康状况,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确保生产出的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

加强养殖业管理: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的实施可使养殖场负责人或所有人时刻保持对养殖场的关注,更加注重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提升养殖场的管理水平。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将越来越多地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申报,提高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管和检查力度,定期对养殖场的防疫措施和动物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养殖场的规范运作。

总结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是为了控制和预防动物传染病的蔓延,并保障养殖业安全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范文(4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范文(4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范文一、目的为了保护和维护农业生产安全,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保护国内畜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制定该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本国境内的动物及其产品,无论是个人自用还是商业性质。

三、申报程序1. 申报方式:申报人应当提前在进口动物或产品到达之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口动物或产品的种类、数量、来源、出发地、运输工具等信息。

申报材料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也可以使用相关申报系统进行在线申报。

2. 申报时间:申报人应当根据动物或产品的到达时间提前申报,以便相关部门能够进行检疫安排。

3. 申报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缴纳相关的申报费用,费用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四、申报要求1. 申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信息,如有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相关部门有权拒绝申报或追究责任。

2. 动物或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携带任何疫病或有害生物。

3. 申报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检疫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4. 对于不符合进口要求或有风险的动物或产品,相关部门有权拒绝入境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申报制度的,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进口等。

2. 对于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相关部门有权追究法律责任,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3. 对于造成疫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有权追究法律责任,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如有与其他法规或规章冲突的地方,以相关法规或规章为准。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范文(2)尊敬的动植物检疫部门:本人是一名农场主,经营着一家养殖场,主要养殖家禽。

现在,我希望申请参加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以便能够合法地将我养殖的动物进入市场。

首先,我了解到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重要性和目的,即为了防止传染病在动物群体中的传播和蔓延,并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七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七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本场饲养的畜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市外,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引进种用畜禽,在引进之前,须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跨县引进商品畜禽,在引进前须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二)是指在动物进出口或者国内动物交易过程中,相关经营者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动物检疫部门进行申报和审批的制度安排。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生物安全,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扩散,保护人畜健康和环境安全。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动物进出口或交易前的申报:动物进出口商或交易者在进行动物贸易之前,需要向有关动物检疫部门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动物来源、数量及健康证明等。

2. 动物检疫审批程序:动物检疫部门根据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合格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发放相应的检疫证书。

3. 动物检疫监督和抽检:对已经申报并获得批准的动物进行检疫监督,有时也需要进行抽检,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符合相关标准。

4. 违规惩罚:对未经申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营者进行追责和惩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实现动物贸易的有序进行,确保动物健康安全,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

同时,也可以促进国际间的动物贸易和合作,并提高国内动物市场的规范化程度。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三)(Animal quarantine declaration system)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人口流动的加剧,动物疾病的传播和蔓延成为全球性的威胁,严重影响了动物农业业、人口健康和经济发展。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范文(三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范文(三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管理,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维护动物健康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申报义务第二条凡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制度,履行申报义务。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三条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提前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30天前向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管机构提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报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二)进出口动物或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质量;(三)进出口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来源和去向;(四)进出口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文件;(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对申报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实地检查和抽样检验,确保动物及其产品无疫情和疾病。

第六条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在检查过程中,有权要求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有权检查其采集样品的生产或经营场所。

第七条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动物卫生监管机构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配合检查。

第八条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在审核材料、实地检查和抽样检验过程中,发现虚假申报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未经检疫,或者检疫未合格擅自进出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申报的,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将责令其立即申报,并可以对其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动物卫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法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保护动物卫生安全。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

养殖场检疫报检制度

养殖场检疫报检制度

梓潼县緑潼家庭农场
检疫报检制度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做好本场畜禽产地检疫报检工作,严格做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不出售、不转运。

为有效防控畜禽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所有畜禽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1、畜禽出栏前需提前向镇畜禽检疫部门申报检疫,并告知出售、转运的时间、畜禽数量、去向等。

2、主动向检疫人员提供出场畜禽的免疫登记和抗体监测情况,以及近一个月畜禽的用药记录。

3、申报检疫的畜禽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畜禽标识后,方可申报。

4、出场畜禽经相关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5、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实行隔离观察、治疗或无害化处理。

6、运输畜禽的车辆在装载前和卸载后都必须清洗消毒。

7、按要求做好畜禽出场和产地检疫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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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本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倾处理。

2、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运行防疫主管部门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4、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本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5、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6、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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