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及档案移交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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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大项目档案管理记录及档案验收移交办法20070926

深圳市重大项目档案管理记录及档案验收移交办法20070926

深圳市重大项目档案管理记录与档案验收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深圳市重大项目档案工作,保证重大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规范重大项目档案管理记录与档案验收移交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搜集利用条例》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记录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档案既是重大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入利用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为了及时掌握全市重大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增强监督和指导,成立深圳市重大项目档案管理记录与档案验收移交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深圳市重大项目计划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四条重大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进程中形成的,具有保留价值的各类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成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职位责任制。

第六条市档案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增强对重大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项目档案管理记录第七条市档案局每一年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统一部署项目档案管理记录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第一次申报重大项目计划时,填写《深圳市重大项目报建信息表》(附件1),报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九条建设单位每一年应当将上一年度的项目档案情况填入《深圳市重大项目档案管理信息表》(附件2),于1月底以前报市档案局。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时填写《深圳市重大项目完工信息表》(附件3),于项目档案验收前报市档案局。

第三章项目档案验收第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是市档案局依法在项目完工验收前,对项目档案进行的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验收由市档案局组织。

验收组由市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人数很多于5人,组长由市档案局人员担任,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深水排[2008]390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排〔2008〕390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5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排水设施验收02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03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04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05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01号许可事项:排水设施验收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排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验收合格。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二)按照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四)符合防洪排涝规范;(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一)《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二)属于市政排水工程的,提交设计方案、配套图纸及施工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以及银行保函(原件1份);(三)属于建筑工程的,提交室外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和排水管道出水口断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四)经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审定的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五)临时城市排水许可证(施工期间)(复印件1份,验原件);(六)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深档字[2005]2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档案局【发布日期】2005.02.24【实施日期】2005.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深档字[2005]26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文件收集归档与流向管理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真实、准确的建筑工程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文件收集归档与流向管理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真实、准确的建筑工程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二次装修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线路管道、公用设施、人防设施、名胜古迹建筑等建筑工程文件的归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文件(以下简称工程文件),是指在建筑工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声像照片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档案(以下简称工程档案),是指经过整理、立卷、归档的工程文件。

本办法所称流向管理,是指根据工程档案的凭证价值和利用价值对工程档案进行分类和分别保存。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深水务[2009]358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深水务〔2009〕35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等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等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保护河流生态,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总体原则(一)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箱涵、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构筑物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

本市海堤上的新、改、扩建的跨、穿、沿堤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执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河道防洪标准、整治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影响河道水质和景观效果,不影响已建其他水务工程设施及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

(三)符合防洪(潮)规划的原则。

跨、穿、沿河构筑物,应满足规划防洪(潮)标准,其布置应充分考虑河道现状和今后综合整治工程措施(包括治河截污系统、生态景观建设等)的实施。

原则上不得在河道行洪断面中设置碍洪构筑物,若确因结构需要在行洪断面中设置构筑物并引起洪水位壅高,则应采取断面补偿的方法拓宽行洪断面,避免水位壅高,不得降低河道现有防洪(潮)标准。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1.24•【字号】深建法[2003]2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局2000年5月8日深建施[2000]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善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深圳市工程档案归档的指南

深圳市工程档案归档的指南

深圳市工程档案归档的指南一、引言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重要文件和资料的集合,是记录和保存工程的重要依据。

深圳市作为中国引领城市发展的先行者,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为深圳市的相关单位提供一份工程档案归档的指南,以帮助他们建立健全的归档体系,提高工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工程档案归档的原则和目标1.原则(1)全面性原则:工程档案必须全面、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信息。

(2)时限性原则:工程档案必须及时归档,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3)规范性原则:工程档案必须按照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和标准进行归档,确保统一性和标准化。

(4)安全性原则:工程档案必须做好保密工作,确保文件和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目标(1)建立健全的工程档案归档体系,确保工程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提高工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便于工程建设的复查和审计。

(3)便于工程档案的传承与利用,为后续工程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工程档案归档的步骤和方法1.步骤(1)准备归档材料:清点所涉及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整理和分类。

(2)编制目录:编制工程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分类、文件名称、归档年份等信息。

(3)备案登记:准确登记工程档案的基本情况,包括文件编号、归档时间、归档责任人等。

(4)整理归档材料:按照目录进行实物整理和装订,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不易损坏。

(5)整理归档目录:按照实物整理的文件和资料,对目录进行完善和修订。

(6)存储归档文件:选择适宜的存储介质和存储环境,确保文件的安全和易读性。

(7)档案维护:定期进行档案检索和维护工作,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2.方法(1)合理规划:根据工程的不同阶段和类型,制定合理的归档方案和流程,并按照计划进行归档工作。

(2)标准化管理:按照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和标准进行归档,确保文件的统一性和规范化。

(3)信息化建设:引入信息管理系统,将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数字化和网络化,提高管理效率。

水利工程资料移交制度

水利工程资料移交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资料的移交工作,保证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料移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阶段的资料。

三、基本原则1. 真实性原则:移交的工程资料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误导性的内容。

2. 完整性原则:移交的工程资料应包括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所有资料,不得遗漏、缺失。

3. 可追溯性原则:移交的工程资料应能追溯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以便查找问题、分析原因、追究责任。

四、移交程序1. 资料整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工程资料。

2. 资料审核: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对各参建单位提交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 资料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各参建单位应将审核通过的工程资料移交给业主单位。

4. 资料签收:业主单位在接收工程资料时,应对资料进行清点、核对,确认无误后签收。

如有问题,应及时与移交单位沟通解决。

五、资料保管1. 业主单位应建立工程资料档案室,对接收的工程资料进行分类、编号、归档。

2. 业主单位应定期对工程资料进行盘点、检查,确保资料的安全、完整。

3. 对于重要、涉密的工程资料,业主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六、责任追究1. 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要求移交工程资料的参建单位,业主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项,直至资料补齐为止。

2. 对于故意隐瞒、篡改、伪造工程资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未尽事宜,由业主单位负责解释。

竣工工程技术资料整理及移交流程简述


一 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移交要求
1.4 工程资料的编制要求
1.工程归档的资料必须项目完整、签证齐全、结论明确、无未了事项,能真实准确 地反映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和工程的实际状况。 2.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盖章齐全,签字必须使用档案规定 用笔,计算机形成的工程资料应采用内容部分打印,手工签名的方式。 3.工程资料中文字材料幅面的尺寸规格统一采用 A4 幅面(297mm×210mm),若有幅 面尺寸小的资料,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应采用 A4 白纸粘贴(单边)。图纸宜采用 国家标准图幅。 4.工程资料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图纸一般采用 蓝晒图,竣工图应是新蓝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5.工程档案的填写和编制应符合档案缩微管理和计算机输入的要求。 6.工程归档的资料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7.归档的照片(底片)都要整理成册、分类编目,并附有文字说明,注明时间、工 程部位、工程名称等。
一 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移交要求
1.7 工程资料的移交内容
声像资料包括1)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建设前原貌,多个不同角度的照片(远景、中景、近景) 若干张;2)工程方案论证及评选活动;3)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工程:基础梁分布,基础结构隐 蔽,混凝土浇灌和拆模后的情况等(每个部分要有全景、中景、近景)若干张;4)建筑物结构: 地上建筑物层面上的每一层平面、立面、结构隐蔽、钢结构柱、钢结构粱与柱、梁与梁之间连接、 屋面防水层、消防设施、给水设施;5)建筑物室外各专业管线上开挖、敷设、填埋的空间位置 及竣工后的相同位置现状情况,若干张;6)总体竣工验收实况:现场验收,建设、设计、勘察、 监理、施工、质监部门和有关领导发言拍摄等,若干张;7)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后的现状照片: ①建筑物外观的正立面、侧立面4个面必须有全景照片(其中每个面要有局部照片包括:窗户、 阳台、墙面、主要进出口、单体建筑立面前的绿化、弱电设施、煤气管道、上下水管道、沉降缝、 构建、单体建筑与道路之间的相互关系等)若干张;②楼梯、电梯、主要通道(多层);③户内 (不同户型)在反映户内照片时,须有户内平面图照片,若干张;④屋面及屋面设施;⑤配电房、 水泵房(包括设施部分)若干张;⑥建筑物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如:大门、道路、绿化等若干张; ⑦小区庭院绿化、小区道路,若干张。

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及档案移交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水务工程文件归档整理及档案移交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务工程”)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及档案移交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及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工程文件及档案在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2005]480 号)及《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深档字[2005]2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深圳水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务工程是指:蓄引水工程(水库、提引水工程)、防洪治涝工程(河道治理、排涝泵站、防潮水闸、排雨水管网)、水土保持工程(边坡治理、区域排水设施、绿化)、城市供水工程(自来水厂、供水管网)、污水处理及回用工程(污水厂、深度处理工程及管网)、中水利用工程、海水淡化工程、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污水截排、纠治错接乱排、小型水质净化设施、水景观建设)。

第三条工程文件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水务工程档案是指水务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工程文件归档整理及档案移交工作是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其纳入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及档案移交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工作应贯穿于水务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招投标、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务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文件的内容与质量,并做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深水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保障水务工程建设有序开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2019年12月24日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保障水务工程建设有序开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务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施工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防洪(潮)、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不含自来水厂及其厂区内供水管网工程)、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水务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开工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施工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上述工程的开工备案管理适用《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

第三条水务工程开工备案为告知性备案,收件确认。

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办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统一标准,并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设置水务工程开工备案服务事项,统一全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工作;(二)负责市管建设单位建设的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前述工程包括市投市建的政府投资水务工程、市级及以上发改部门核准或者核备且由市管建设单位建设的社会投资水务工程;(三)将其所负责的水务工程开工备案信息告知市级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四)指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水务工程开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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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工程文件归档整理及档案移交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务工程”)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及档案移交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及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工程文件及档案在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2005]480 号)及《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深档字[2005]2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深圳水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务工程是指:蓄引水工程(水库、提引水工程)、防洪治涝工程(河道治理、排涝泵站、防潮水闸、排雨水管网)、水土保持工程(边坡治理、区域排水设施、绿化)、城市供水工程(自来水厂、供水管网)、污水处理及回用工程(污水厂、深度处理工程及管网)、中水利用工程、海水淡化工程、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污水截排、纠治错接乱排、小型水质净化设施、水景观建设)。

第三条工程文件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水务工程档案是指水务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工程文件归档整理及档案移交工作是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其纳入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及档案移交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工作应贯穿于水务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招投标、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务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文件的内容与质量,并做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二章职责的界定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及档案移交工作负总责。

其职责包括:(一)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的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二)在招投标、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组卷提出明确要求。

(三)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

(四)收集、整理、汇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形成的、建设单位须保存的工程文件。

(五)收集、整理、汇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形成的、须向档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移交的工程档案。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审查或预验收。

(七)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档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各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职责:负责自身产生的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移交整理完善的工程文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单位的职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后及时移交给总包单位。

建设工程由一个或几个单位承建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施工文件,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一)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的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移交。

(二)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监督、指导施工单位的工程文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

第十条工程文件归档整理的质量是衡量水务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

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章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及归档要求第十一条质量评定与验收资料是工程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应及时填写、归档,并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重要依据。

支付工程进度款核定工程量时,未提交质量评定与验收资料的,监理单位不得计量该部分工程量,建设单位不得支付该部分进度款。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用表必须采用统一样式:(一)施工质量评定应采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编制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的相应表格。

(二)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应采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SL223-1999)附录中的相应表格。

(三)监理单位的用表,应采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相应表格。

(四)工程档案提前审查等应采用本细则附件规定的相应表格。

(五)上述(一)至(四)项的表格种类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时,可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事例>(试行)的通知》(办建管[2002]182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制表原则另行制定相应表格。

为便于表格的统一,新制定的表格,需经深圳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凡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都应收集齐全,立卷后归档。

不同载体的文件应分别组卷。

第十四条水务工程建设声像档案是纸制载体档案的必要补充。

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各自产生的照片、胶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的声像材料均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

工程建设重要阶段、重大事件、事故,必须要有完整的声像材料归档。

监理单位应加强督促和检查。

第十五条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一)工程文件的内容及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方面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二)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三)归档的工程文件原件应为手写或打印件。

签名必须本人手签,不得打印。

工程文件的书写一律采用黑色碳素墨水书写,要求字迹端正,无缺、漏现象。

不得使用红色墨水、复写纸、圆珠笔、铅笔等,需要改错的,将错误用斜线划掉,再在其右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禁止使用改正液、贴纸重写、橡皮擦、刀片刮或用墨水涂黑等方法。

(四)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五)文字材料尺寸规格统一为A4纸规格(297×210mm)。

小于A4规格的文件材料要用A4规格白纸进行衬垫。

大于A4规格的文件材料及图表应裁剪或叠成A4规格,文字材料折叠时应注意左边留出装订边25mm。

立卷厚度一般以20mm以内组成一卷,并编制好卷内目录。

(六)提供的工程照片应按时间顺序整理成册,并对每张照片附有简短的文字说明:说明照片的时间、地点、及照片的内容。

第十六条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第十七条工程档案的份数不少于三套(包括原件一套)。

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后,工程档案移交工程管理单位保管),一套移交市水务局或区水务(农林水务、农业水务)局档案室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市或区城建档案馆保管。

不需移交市或区城建档案馆保管的工程档案,原件移交市或区水务局档案室保管。

工程档案的份数还应满足有关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的需要。

第十八条单列的清淤、水保等不形成固定资产的水务工程,工程档案不须移交市或区城建档案馆保管,但仍应按归档要求整理工程文件,验收合格后,原件移交市水务局或区水务(农林水务、农业水务)局档案室保管;建设单位还需保留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十九条工程档案立卷的方法:(一)工程文件按建设管理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三部分分别立卷归档。

(二)监理文件按单位工程组卷,施工文件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组卷。

(三)根据工程文件的多少,立卷时可分册或不分册组卷。

(四)分卷、分册、顺序安排等,详见附件一《工程档案组卷目录》。

(五)工程档案整装方式、封面和装盒以及填写,按市城建档案馆的归档要求。

第二十条移交市或区城建档案馆保管的工程档案,文字资料部分还需根据档案归档的要求提供电子表格或扫描文档。

第四章竣工图的编制第二十一条竣工图由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形成的竣工图(纸质蓝图和CAD电子文件)经施工、监理单位核认,签盖竣工图章后,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竣工图章基本要求:(一)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审核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审核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理工程师。

(三)竣工图章尺寸为:50mm×80mm。

(四)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第二十三条竣工图的编制,应按下述要求进行:(一)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二)一般性的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上更改,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三)凡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重绘图应按原图编号,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图标栏中应有原设计人员信息、竣工图编制人员的签字,竣工图应加盖竣工图章,由施工和监理单位分别签字。

第二十四条设计变更通知单、联系单等按专业编号顺序排列,做出详细的卷内目录,备注上注明实际的修改图号。

第二十五条竣工图要如实反映工程竣工后的状况,如同一结构部位经多次变更,且每次变更均涉及到计量支付,则变更过程中的所有图纸均应作为原设计图纸依次保留,翻晒成蓝图但不加盖竣工图章。

竣工图章只在最终的竣工图纸上加盖。

第二十六条所有竣工图完成后,在竣工图目录后增加“修改变更与原设计图对照表”,表中变更图图号要与原图号做一一对照。

第二十七条竣工图不装订,手风琴式向内折叠成A4图幅,散装盒内,一盒为一卷,并编制好卷内目录。

竣工图需提供符合归档要求的CAD.DWG电子文件,以光盘为载体,附在竣工图内。

第五章工程档案验收第二十八条水务工程档案验收是水务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深圳市水务工程档案实行提前审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单位工程验收前,附件一《工程档案组卷目录》中的“施工管理及技术文件”、“竣工图”和施工单位形成的“声像材料”必须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为:(一)施工单位必须在单位工程完工后二个月内,将上述工程档案整理完善,提交建设单位。

(二)监理单位对上述工程档案进行复核后,建设单位填写《工程档案审查表一》(附件二附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后签署档案审查意见。

(三)建设单位填写《工程档案审查表二》(附件二附表),报送市或区水务局档案室审查,档案室审查后签署档案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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