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等活动,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中的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安全和环保的危险化学品和工艺。
第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机制。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七条国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与经营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程、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确保出库、入库记录真实可靠。
...以下省略部分内容......第七章处罚与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注册登记和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给予处罚:(一)阻碍或者妨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二)伪造、隐匿、销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记录,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销售、购买、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报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境内外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以及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境活动。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进行,科学管理,风险可控。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事故应急救援,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二)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合格;(三)建立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四)拥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装备;(五)具备安全生产所需的技术和经济条件。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安全生产,确保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过程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作业人员安全。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循优选、替代、减量、封闭的原则,减少危险性。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和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和验收,必要时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附件】1. 危险化学品清单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模板4. 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书范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许可证:指依法颁发给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法定准入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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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及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监控,防范化学品事故发生。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按其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危害程度,分为易燃易爆类、压缩气体类、毒害类、腐蚀品类、易爆剧毒类和其他类。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标识危险性等级和危险品的性质、组分、识别和应急措施等。
标识应当与国际通用标识相一致。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安全管理能力,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全生产。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监控,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规定的储存条件,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输车辆和运输容器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
附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3、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报告表4、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表5、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燃烧、爆炸、腐蚀及其他危险性,可能引起事故的化学品。
2、安全生产: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的和实施的预防措施。
3、危险性等级:指危险化学品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危害程度的划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活动,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分类、标识、包装、运输和处置,确保安全环保。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
第五条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特性、用途、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运输和储存管理,确保安全可靠。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件,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履行相应的报告和备案手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进行整改,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维护公众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和依法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过安全评价和验收。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源事故发生。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措施,组织定期演练和评估。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获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收购、存储、销售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操作规程告知用户,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者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者应当确定合理的使用方式和工艺,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者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和评估。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安全储存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废弃物的处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废弃物处理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相应的危险化学品活动。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持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许可证,且使用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运输法律法规,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方案,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名录2. 危险化学品登记表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生产许可证: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授权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的证件。
2. 废弃物处理许可证:由环境保护部门颁发,授权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活动的证件。
3. 使用许可证: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授权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证件。
4. 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的具体实施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部分企业因为资金和技术等原因,无法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护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可能因为其物理、化学、毒理危害性质,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过程中对人身或者财物造成伤害,或者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化学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控制风险、依法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计划,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大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和处置等活动,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总体规划中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等内容,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仓库、贮罐、管线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测装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控制。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出库质量。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对进货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验和质量评估,并保存相关检验报告及评估结果,确保危险化学品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水污染性、氧化性、腐蚀性、压缩性等危险性的化学物质或物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管理、风险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全国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第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台帐和档案,保存相关安全数据和信息。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制定、更新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标记、包装,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第十二条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事危险化学品应有的知识、技能、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使用。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的额定存储量,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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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公司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危险化学品,是指符合《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2005)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剧毒品是指符合《剧毒物品品名表》(GA58-93)所规定的剧毒物品。
主要为物资部仓库乙炔、发电部化学实验室仓库中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发电部生产所涉及氢气、盐酸、烧碱、硫酸等危险化学品。
其他有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生产区域进行生产、化学试验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安全监察部是我公司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的安全监督部门;生产各部门是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
其他各部门在安全监察部指导下管理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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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五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防盗、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及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剧毒化学品要存放在装有防盗铁门、铁窗的房室里,放置于保险柜或铁皮柜内,保证安全,非保管人员一律谢绝进入室内。
第六条剧毒品的购买,必须写出申购报告,发电部部长、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签字,报消防保卫部备案。
要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商店购买。
禁止公司任何人员私自购买存储剧毒物品,所有生产、试验所用剧毒物品必须按规定程序购买和存储、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工作应严格按照洛阳市公安局有关许可制度规定办理,采购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办事,不准超量购买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供应管理规定。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要符合国家标准,必须设置专人管理。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所有进库的剧毒物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验收证(规格,型号齐全),剧毒化学品进库经班
长(负责人)及仓库保管员验收合格后,应立即进行标识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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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员或使用部门技术负责人必须定期检查贴在容器上的标签。
如果标签被磨损或丢失,专责人应用一个显著的标签替代已损毁的标签以满足需要。
第八条所有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作好记录。
化学危险品进出仓库时,应严格手续,仔细核对,及时做好收发登记工作,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对所保管的化学危险品,应每半年核对帐物,必须做到帐物相符,一旦发现遗失,立即上报厂消防保卫部及安全监察部。
第九条领用化学危险品时,应根据使用情况领取最少数量。
对剧毒物品必须按照“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本帐,双锁”的“五双”制度严格保管,对收发、领用等环节要严格管理。
并且做好使用登记和消耗记录,对一次用不完的有毒药品,班长及仓库保管员应负责及时收回,并做好纪录。
必须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做到“双人双锁”妥善保管。
第十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部门,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工作,并落实具体管理人员。
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督促规章制度的执行,防止事故发生。
发电部化验班班长对发电部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应有的安全距离,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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