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问题
关联企业资金借贷相关税收问题答疑

365
1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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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BC(法国) 关联融入 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
3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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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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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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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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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956,164
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42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非金融机构借款,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 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 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 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 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 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01
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第二条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 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准予扣除。
2020
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

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原创版】目录1.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定义和范围2.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税前扣除政策3.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条件和限制4.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5.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实际操作举例正文一、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定义和范围关联企业间借款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
关联方是指在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关联企业间借款可以包括企业之间、企业与子公司之间、企业与母公司之间、企业与兄弟公司之间等不同形式的关联方借款。
二、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具体条件和限制如下:1.借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发布,以下简称 28 号公告)规定,对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原则上应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不得不税前扣除。
2.借款方为企业关联方时不能超过规定债资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满足独立交易原则。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原则确定。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三、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条件和限制1.借款利息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如果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其缴纳相应所得税。
2.借款方与贷款方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借款方与贷款方应存在关联关系,如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问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金融机构单一融资渠道难以满足企业扩张经营的资金需求,关联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
由于关联企业融资运作程序复杂、形式多样,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加之相关税收规定不够明晰,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税收管理逐渐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难题。
一、关联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几种主要模式关联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运作程序复杂、形式多样,但从业务实质上总结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企业把自有资金借给关联方使用,不收取利息。
这种模式可以根据是否签订借款协议或者合同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企业把自有资金借给关联方使用时,借款协议或者合同既未约定利息,实际也未收取利息。
另一种情况是企业把自有资金借给关联方使用时,借款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收取利息,但实际未收取利息。
第二种模式是企业把自有资金借给关联方使用,签订协议或者合同后并收取关联方利息(资金占用费)。
这种模式资金来源于关联方企业内部,不涉及金融机构,通常是企业自身的融资渠道难以满足经营资金需求,向关联企业借入资金。
企业将闲置自有资金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三种模式是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把资金再转借给关联方使用,不签订借款协议或者合同,不收取关联方的利息,以应收款或者应付款等往来账的形式进行划转。
这种模式不以利息收入或支出的形式计量融资收益或成本,而是以债权或债务的形式体现融资的收益或成本。
第四种模式是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把资金再转借给关联方使用,签订借款协议或者合同,收取关联方利息。
这种模式可以根据利息是否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把资金再转借给关联方使用,签订借款协议或者合同,收取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企业在融资活动中的实际收益为高出实际贷款利息部分。
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把资金再转借给关联方使用,签订借款协议或者合同,收取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也就是企业在融资活动中没有实际收益。
关联企业之间利息支出扣除案例分析

.据实扣除 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相关资料证明利率、融资条件等的合理性)的或该企 业(资金实际使用方)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防止进行税负转移力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实际支付给关联 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强调必须是实际支付的利息)
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2χl000χ6%=120(万元)(虽然母公司出借了2200万,但是根据关联企业债资比限 制,权益性投资I。oo万,债资比为2:1,税前计算扣除限额本金为2000万)
注1:根据相关资料及案例分析,如果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符合L据实扣除的两种情形之一,则不受债资比 限制,就是因为交易不独立或者涉嫌利润转移才需要受债资比限制。
(此处仅为个人观点)
注2: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二(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注3:每次权益性投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三者中取最大金额。
税务机关判定:A公司相应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向关联方母公司B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按照关联方债资比 例计算利息费用,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模式二:向员工进行有偿资金拆借
通常借款的利率设置较高,企业在税前扣除时不仅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还受扣除时点限制。
■案例3:某企业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应付员工的个人借款利息尚未支付。企业认为本期实际发生的个人借 款利息无论是否支付,均可以扣除,但税务局认为比照工资的规定,对于未付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债资比利息扣除问题

债资比例如何影响关联企业利息扣除按现行税收政策,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借款业务,在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借入方实际税负高于(或等于)境内借出款项的关联方的情况下,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标准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和有关税法规定所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标准比例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不得扣除的利息=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计算公式: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在计算债资比例时,一般情况下,企业的权益投资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相关案例见本报2014年8月8日B3版《依据债资比例判定借款利息扣除》一文)。
但是,也有两种特殊情形: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权益性投资不等于所有者权益的情形案例1:乙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2013年期初所有者权益合计75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万元、盈余公积10万元、资本公积4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
乙公司3月18日向A公司借款3000万元,至12月底已按不超过本省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40万元且无应资本化的情形。
乙公司2013年每月新增未分配利润和月平均权益投资计算结果见文尾表格一。
利息扣除情况计算如下:1.接受A公司平均权益投资:乙公司2013年各月的所有者权益均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1040万元),因此每月平均权益投资均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1040万元。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首先,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涉及到计算利润的问题。
在关联企业间进行借款时,借款方需要支付给贷款方一定的利息作为回报。
这些利息将被视为借款方的财务成本,并纳入企业的利润核算中。
借款方需要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中将利息作为支出进行扣减,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
而贷款方则需要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中将利息收入纳入应税收入中,并支付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其次,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涉及到避税问题。
有时候,为了减少税务成本,关联企业可能会通过调整借款利息的方式进行利益转移。
一方面,借款方可能会通过支付高利息的方式将利润转移给贷款方,从而减少纳税额。
另一方面,贷款方可能会通过收取较低利息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回企业,从而减少纳税额。
对于这种利润转移的行为,税务部门有可能会认定其为避税行为,进而对关联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再次,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涉及到相关税务规定的遵守问题。
国家对于关联企业间借贷利息的处理都有相应的税务规定和限制。
借款方和贷款方在进行借款时,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税务规定,如利息计算方法、利息税务处理等。
如果借款方和贷款方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义务,将可能面临税务违法行为的指控,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因此,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中需要对税务规定进行仔细研究和遵守。
最后,借款利息涉税分析还需要考虑国际税收规定。
对于跨国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还需要考虑国际税收协议和相关税法的规定。
不同国家对于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可能存在差异,需要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以确保在国际税务合规的范围内进行借款利息的处理。
综上所述,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需要考虑利润计算、避税行为、税务规定的遵守以及国际税收规定等方面的问题。
企业在进行关联企业间借款时,应该合理规划和处理借款利息的税务问题,遵守国家相关的税务规定,防范和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一、正确把握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内涵非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通常只是指纯粹的利息,并不包括担保费用与抵押费用等。
但是,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在内涵上则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了单纯的利息本身,而且还包括了为借款发生的担保费、抵押费以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二、区分资本性借款利息支出与收益性借款利息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等的要求,纳税人所发生的支出都应当分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对于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而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自然,企业在发生关联方借款及利息支出时,应当首先要确定利息支出属于费用化的支出,还是资本化的支出。
对于必须资本化的支出,应当直接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照有关资产折旧、摊销的规定逐渐计入企业的损益。
三、超标准的资本性借款利息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资本化的借款利息支出在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后是否就可以通过折旧或者摊销进行税前扣除了呢?我们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并未对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的用途与性质作出特殊的规定。
换言之,只要关联方发生的借款,并且相关的借款超出了税法规定的标准,那么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利息支出都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资本化的借款利息支出,凡超出了税法所规定的标准,即使计入了相关资产的成本,也不能通过折旧或者摊销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
四、适用税收法律政策的双重性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企业间的借款,只是由于企业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而具有的某些特殊性,因此,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在税法适用方面就具有了双重性:一方面必须适用有关一般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另一方面还须按照税法对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特别政策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新税法中关于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是什么

新税法中关于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是什么企业间的投资方式主要有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但企业基于规避税收成本的目的,可以采取增加债权性投资,同时相应减少权益性投资的做法,其主要原因是:首先,债务人支付给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却不能在税前扣除;其次,如果关联方之间所在国家或地区税收制度存在差异,或双方所得税税收待遇存在差异,则企业可通过支付利息的方式将利润转移至所得税成本较低一方的关联企业,从而达到避税目的;再次,有的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获得的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比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则采用债权性投资就比采用股权投资的税收成本低。
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的跨国公司来说,就可能产生通过操纵融资方式,降低集团整体税收负担的目的。
因此,相关税收法规对关联方之间的债权性投资规模及利息支出作出限制,以防范企业通过操纵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结构进行避税,这就是税收制度中所谓的防止“资本弱化”。
一、原内、外资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及分析(一)原内资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及分析在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中,主要通过规定借款金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来管理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原国税发[2000]84号文曾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该文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关联方企业均为内资企业,双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税收待遇完全相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相互转移利润进而避税的空间。
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因不得于税前扣除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收取的这部分利息非但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且须先行缴纳营业税等流转税,如此一来必然导致重复征税,进一步加重了内资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原外资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及分析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原税法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管理:1、对关联方负债利息水平作出规定,即对关联方利息支付和收取的利率水平参照“正常利率”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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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陈述是基于举例或者后期可能会存在的
关于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问题
闫专管:
我司新设了一家子公司A,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章程规定出资额在2028年前缴付。
因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营运资金不足,需要我司拆借资金。
假如我司借款给A公司,借款金额为100万元,期限为1年,借款利息为10%(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可扣除的关联方利息有两道红线,第一道红线要求: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一道红线扣除限额:100*6%=6
第二道红线要求:债资比例符合要求红线,防资本弱化。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6×(1-2/关联债资比例)
由于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所以A公司出资额在2028年前缴付即可。
公式中,关联债资比例=平均关联债权/平均权益,平均权益
由于尚未缴付出资,平均权益为零。
那么,A公司就无法按照(财税[2008]121号)规定核算可以扣除的关联方利息支出。
通过查询税收相关法律,发现《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对未缴出资利息扣除有相关要求:“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新公司法是2014年3月1日起实施,A公司是2017年新注册成立,那么只要是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日之前缴付出资,是否就可以认定为符合国税函[2009]312号文所称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出资?那么A公司支付的关联利息费用是否可以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