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的内容)【圣才出品】

第4章著作权的内容一、概念题1.著作人身权(上交1999年研)、著作人格权(人大2007年研)答: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或者人格权等,是指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性权利。
著作人身权不仅包含有身份权性质的权利,同时也包含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
不能简单地将著作人身权定性为纯身份权或纯人格权。
如作者身份权是一种身份权,而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为人格权。
著作人身权的特征包括:无期限性、不可分离性和不可剥夺性。
著作人格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至四款对著作人格权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权能。
著作权人格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独立于著作权产权而存在的,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2.署名权(北科2011年研)答: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著作权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笔名、艺名,还可以是假名、化名,甚至可以放弃署名,不管著作权人采取什么方式署名,他都有拒绝其他任何未参与该创作的人员要求署名的权利。
署名权属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范畴,其权利不能转让、抵押、继承、赠与,一部作品产生的署名权,归创作人永远享有。
3.署名权与姓名权(中南财大2009年研)答:署名权与姓名权都是私权,关于二者的比较具体阐述如下:(1)署名权与姓名权的概念署名权,即为表明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就是在作品上签署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署名的法律意义在于表明作者身份,确认作品是由作者创作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是作者。
署名权是作者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处于《著作权法》的严格保护之下。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获得姓名并从中受益的人格权,同健康权、生命权、肖像权、自由权并列,且同属《民法通则》的保护范畴。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1章著作权概述一、概念题1.著作权与版权(武汉理工2005年研)答:关于著作权与版权的比较,主要阐述如下:(1)著作权与版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版权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是复制权的演进结果,它着重于财产性权利,基本不考虑精神性权利。
(2)著作权与版权的联系著作权是“版权”与“作者权”折中的结果,它将财产权利与精神权利同等对待,偏向性不明显。
在某种程度上,著作权即版权。
(3)著作权与版权的区别①主体不同。
版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才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
②客体不同。
版权的客体是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其保护的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
③形成机制不同。
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④内容不同。
版权的内容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⑤期限不同。
在我国,版权的期限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协商确定,而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则由法律专门规定。
2.版权独立性原则(上交2000年研)答:版权独立性原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版权独立性原则的含义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版权保护,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在符合公约最低要求的前提下,该作者的权利受到保护的水平、司法救济方式等等,均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那个成员国的法律。
这就体现了版权独立性原则。
(2)版权独立性原则的表现作者在公约成员国受到的版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情况:①公约成员国中,有些国家的版权法可能要求其国民的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受保护。
其他国家不能因其本国要求履行手续而专门要求他们也履行手续。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的利用)【圣才出品】

第7章著作权的利用一、判断分析题1.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北科2004年研)答: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根据这两条的规定,本题说法正确。
2.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北科2004年研)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条规定:“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即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而不是“应当”。
二、简答题1.我国著作权的转让特点是什么?(武汉理工2007年研)答:著作权转让是作者行使自己著作权财产权的一种形式,关于著作权转让具体阐述如下:(1)著作权转让的概念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
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
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
在允许转让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圣才出品】

第13章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1.专利权人的权利包含哪些内容?答:(1)独占权①制造权。
指专利权人拥有自己生产制造专利文件中记载的专利产品的权利。
②使用权。
使用权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和专利方法的使用权。
非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③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是指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包括通过广告、订单、发布消息等手段表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④销售权。
指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⑤进口权。
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产品或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由一国境外输入该国境内的权利。
(2)许可实施权①许可实施权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
②许可规则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应当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由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除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③许可方式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有多种,比如独占许可、独家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和普通许可等,在技术贸易中专利许可证贸易应用广泛。
④专利权共有人的许可实施权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3)转让权转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转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转让;另一种是继承转让。
同时,转让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
(4)标记权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2.专利权人负有哪些义务?答: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存在的,专利权人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1)缴纳专利费用的义务a.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要缴纳各种申请费用。
b.在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的日期内缴纳规定的年费。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圣才出品】

第11章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一、简答题简述我国专利法在司法及行政执法方面进行了哪些修改。
(上交2001年研)答:我国专利法在司法及行政执法方面修改包括:(1)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2)增加了关于侵权赔偿额计算以及法定赔偿额的规定;(3)简化、完善了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4)规定专利申请的复审和专利无效由法院终审,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终审权;(5)取消了三种专利权的撤销程序;(6)细化了专利侵权判断的标准,明确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新增了为行政审批需要,实施专利药品及医疗器械专利的情况下不视为侵权的规定;(7)强化了专利行政执法,提高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赔偿额度,规定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的职权范围。
二、论述题1.论述我国现行专利法存在的不足及如何完善。
(中南财大2009年研)答:(1)我国现行专利法存在的不足:①立法2008年8月1日才开始实施《反垄断法》,但是尚未建立与《反垄断法》相配套的下位法。
②实施在发明专利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国内的发明专利只占很小部分;非职务发明比例高于职务发明的比例,说明专利制度的实施并没有促进我国企业对专利制度利用的积极性。
③执法行政干预太多,专利保护应当以司法为主,行政保护应当仅保留在边境措施和对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审查方面。
专利行政执法力度的提高,应当以那些影响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为主,而不是在所有专利侵权纠纷中都可以动用国家的公权力来维护私权。
④应用多数中国企业只注重进行资本的原始积累,不重视研发投入,只注重短期利益,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屡遭挫折,在专利的战略运用上更是缺少能力。
(2)完善建议①加快立法进程,制定与《反垄断法》相配套的下位法。
②增加对发明专利的提倡性规范,鼓励发明专利的申请。
③减少行政干预,强调司法的纠纷解决作用,制定专利诉讼的程序与规则。
④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专利意识。
2.论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完善。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总 论)【圣才出品】

第1编总论一、概念题1.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中南财大2007年研)答: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的比较主要阐述如下:(1)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法律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权可以包括以下三类:①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②经营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等。
③经营性资信权,包括特许经营权、信用权、商誉权等。
(2)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的关系在精神领域的民事权利范畴里,可以说无形财产权(或称无体财产权)是与知识产权相当的另一称谓,二者具有同等的内涵,但外延却明显不同,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2.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比较具体阐述如下:(1)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均是绝对权,但知识产权是新型的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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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著作权的限制一、概念题1.合理使用(清华大学2011年研;北科2008年研)答: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合理使用的特征有:①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②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
③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④合理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⑤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著作权法定许可(人大2010年研)答: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法定许可作为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措施,在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都做了明文的规定,但其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宽于英美法系国家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三十二、三十九、四十三条对法定许可作了明文规定。
与其他国家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相比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作者声明保留权利者除外,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定许可有较大的区别。
3.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武汉理工2005年研)答:著作权中的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都是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的限制,具体阐述如下:(1)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①法定许可使用,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版权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制度。
②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的联系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都是非权利人使用他人作品的正当事由,使用人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适用情形都由法律规定。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内容)【圣才出品】

第4章著作权的内容1.如何理解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答: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是指著作权中既包括人身权方面的内容,也包括财产权方面的内容,具有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属性。
(1)著作权中人身权方面的内容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独立于著作财产权而存在的,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易言之,作者行使人身权利不会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但人身权并不排斥作者因作品被使用而享受的财产权利。
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在我国,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权中财产权方面的内容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在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就是著作财产权所包括的具体权能。
具体来说,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著作人身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答:身份是民事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地位,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而身份权则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需的权利。
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权利,而人格权则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不可让渡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在日本著作权法中直接被称为“著作人人格权”,即这种权利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与作者形成紧密关系。
但英国版权法使用“作者或导演身份权”的名称,若将作品比做作者的孩子,那么作者对作品的权利有如父母与子女之身份关系。
因此,著作人身权不仅包含有身份权性质的权利,同时也包含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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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著作权的限制
1.著作权限制制度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答:(1)著作权限制,就是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版权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2)根据权利哲学理论,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所有权被称为绝对权,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3)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虽然是创作者独创的,但却是在现有文化财富基础上创作的,没有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任何人都无法进行创作。
同样,任何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也应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学习、欣赏等服务。
所以,法律不允许任何人绝对垄断其创作的作品。
具而言之,著作权限制就是为了平衡、协调和均衡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
2.著作权限制有哪些种类?
答:(1)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穷竭、强制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等。
此外,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制、地域限制、权项种类限制等,也属于限制形式,但理论上通常不将此三种限制与前五种限制相提并论。
前五种限制是法律对著作权在权能上的限制,而保护期和地域范围的限制,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基本特征。
(2)著作权权项种类的限制,因国家而异,因时代而异,因经济发展水平而异。
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限制有三种,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公共秩序保留。
关于著作权穷竭,虽然事实上得到了认可,但法律并未作规定。
即著作权穷竭为习惯上的限制,
而非法律上的限制。
3.如何理解合理使用?
答:(1)合理使用概念
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理解这项制度应当注意
①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②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
③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④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⑤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3)合理使用的条件
①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②一般而言,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发表作品,未发表作品原则上不能被合理使用。
③使用者所使用的是版权作品的非实质部分。
一件作品的实质部分是作者创作的精华,如果引用者将作品的精华纳入自己的作品中,被使用作品之价值就必然受到影响,从而减损了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④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4.合理使用四要素是什么?
答:判断合理使用的条件,最早由美国《1976年版权法》所创立。
我国法律虽未明确作出同样的规定,但已在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给予了接受。
合理使用成立的条件是:(1)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2)一般而言,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发表作品,未发表作品原则上不能被合理使用。
(3)使用者所使用的是版权作品的非实质部分。
一件作品的实质部分是作者创作的精华,如果引用者将作品的精华纳入自己的作品中,被使用作品之价值就必然受到影响,从而减损了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4)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上述四个条件是一个整体,必须同时具备。
5.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有何区别?
答: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有以下区别:
(1)使用者不同
合理使用者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但法定许可使用者只能是特定的人,包括: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者;报刊社;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
(2)被使用的对象不同
合理使用可涉及任何作品,而法定许可使用仅涉及少数种类的作品。
(3)目的不同
合理使用以非营利为目的,而法定许可使用则以营利目的为主。
(4)付费与否不同
合理使用者不必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使用者应当支付报酬。
6.如何理解著作权穷竭?
答:(1)概念
著作权穷竭,是指以销售方式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继续发行销售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而不构成侵权。
由此可见,著作权穷竭是针对发行权的,而且主要是针对发行权中的销售权。
尤其要注意,著作权穷竭不是著作权本身的终止,而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再销售权的丧失。
(2)著作权穷竭涉及以下问题:
①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是合法制作的。
②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第一次被合法地投入市场,即依法享有发行权的人以销售方式将作品复制件投入市场。
③著作权人丧失对该作品复制件的再销售控制权,即发行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不受任何影响。
7.如何理解对著作人身权的限制?
答:根据著作权基本理论,对著作人身权和相关权中的人身权(主要是表演者人身权)进行适当限制是必要的。
(1)从理论的角度看,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著作人身权也不例外。
如果让著作人身权绝对化,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可能会发生倾斜,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尤其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就会遭受损失。
如果不限制著作权人的发表权,某
些人就会故意编创、制作一些危害社会公众的低级庸俗作品,制造文化垃圾。
(2)从实务的角度看,对著作人身权给予适当限制,有利于人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
如老师修改学生的作品、家长修改孩子的作品、报刊社对其编辑出版的作品作文字性修改等,就是这方面的体现。
8.如何理解公共秩序保留?
答:(1)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对损害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习惯的作品,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制度。
(2)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此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仍然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前一种情形是作品本身依法被禁止出版、传播,而此种情形则是其作品本身可能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但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可能违反宪法或法律,那么其权利就能被限制,即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受到法律限制,但不排除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上的消极权利,即对抗他人的未经许可的复制等行为。
③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