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28个问题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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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08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 门. 中以设 区的市和县级市为主。首批 在全 国选 其 取 6 个县级以上城市作为试 点单位 O
充分调研 、 周密测算 、 多方论证 的基础 上 . 按照“ 网格 、 信息平台 建设 、 、 人员 经费” 四到位的要求 . 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 实施 , 按照进度要求推进本地 区“ 两网化” 管理工作 。 、 省 自治区、
发的核心软件整合现有劳动保障信息系统 . 开发劳动保障监察
监控管理平台并延伸至街道和社区工作平 台 . 建成试点城市劳 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信息系统 , 完成相关人员培训 ( 总结验收 。试点城市应于 2 0 七) 0 9年 1 2月底 前向部里书 面报告阶段性试点总结 .0 0年 2月底 前上报试点工作全面总 21 结, 并接受部里组织的最终考核验收。 ( ) 八 全面推进 劳动保 障监察 “ 两网化” 管理工作 2 1 年 01 起. 在总结前 阶段试 点工 作经验基础上 . 在全 国其 他地 区全 面 开展“ 两网化 ” 管理土作 . 步在全 国建成 以“ 逐 两网化” 管理体制 为核心的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
责网格 . 根据部里统一制定 的信息采集标准 . 对用人单位劳动用
工情况进行采集于 2 0 0 9年 1 0月底前 形成用人单 位用工情况
均工资基数 。 以计发 20 年当年 退休人员基 本养老金和核 用 09
定单位职工及个体参保人员 20 0 9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
工资的上 、 限。 下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 OO九年 四月十三 日
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数据库, 基本保证所辖地区用人单位用工
情况底数清、 信息全 。劳动用工基础数据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
( 开发建设劳动保障监 察信息 系统。 六) 试点城市应于 2 0 09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概述尊敬的XXX单位负责人:我们收到贵单位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函件,经过我们的仔细核查,回复如下:办法的适用对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每年享有带薪年休假的;2.企业在职员工人数不少于10人;3.企业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连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一年。

年休假的计算方法和假期的安排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服务年限和工作状态,合理制定年休假方案。

员工应当在工作满一年后,或者满一年以后的年度享有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数与员工的工作年限有关。

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连续工作二十年及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的申请情况,合理安排员工的年休假时间。

员工应当在休假前提出休假申请,并经过企业同意后方可休假。

年休假与带薪休假的关系应当注意的是,员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企业应当依然支付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以休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停止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此外,企业应当鼓励员工合理使用带薪休假,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结论综上所述,我们建议贵单位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合理的年休假方案,合理安排员工的年休假时间,并确保员工在休假期间享受应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贵单位对工作的支持和信任!此致敬礼!执行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启。

关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相关问题的解释

关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相关问题的解释

关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相关问题的解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劳动制度,旨在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保障其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解释关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带薪年休假。

具体休假天数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岗工作时间的长短和单位规定来确定。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单位工作期间,享有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可根据劳动者在岗工作时间长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予以确定。

其次,在具体的年休假安排上,用人单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休假时间,应尽量考虑劳动者的意愿,避免给劳动者带来不便。

其次,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休假的具体日期,以便劳动者可以合理安排自己的休假计划。

最后,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时,需要考虑到单位的工作需要,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果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期间需要临时加班,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单位也需要关注特殊情况下的休假安排。

比如,对于劳动者因生育、哺乳或者患病需要休假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予以保护和照顾。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其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劳动者因法定病、非法定病需要休假的,用人单位也应提供相应的休假安排,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最后,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的年休假时,还需要关注一些其他的注意事项。

首先,年休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须严格依法落实。

若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要求安排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其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年休假记录制度,以确保休假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最后,用人单位在年末时要留意未休年休假的劳动者,避免因工作繁忙等原因而产生的大量年休假滞留现象。

总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是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

经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并实施。

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布施行 全文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布施行 全文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布施行全文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实施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程序和具体细则,确保员工合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二章带薪年休假的条件第一条员工具备带薪年休假的基本条件如下:1. 员工已连续工作满一年;2. 员工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3. 员工无严重失职行为。

第二条其他特殊情况下,员工也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条件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三章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和使用第一条带薪年休假的计算方式如下:1. 基本带薪年休假天数为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一年期间每月平均工作日数的乘积;2.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满一年增加带薪年休假天数一日,至最高带薪年休假天数为基本带薪年休假天数的两倍。

第二条员工可以将带薪年休假分割使用,但应事先向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企业批准。

第三条员工休假期间,企业应按照员工正常工资的100%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第四章带薪年休假的管理第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带薪年休假的申请、审批和记录程序。

第二条企业应及时通知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向员工提供带薪年休假申请表格。

第三条企业应合理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时间,避免集体休假可能导致业务运营的困扰。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员工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

第二条员工提供虚假信息或滥用带薪年休假权利的,企业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其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以上为《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全文。

企业年休假制度问答Microsoft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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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休假常见问题解答1、是不是只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才能享受年休假?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2、新入职的员工在前一家单位离职后曾待业数月,能否认定为连续工作,实践中一般允许中断多久算连续?答:国家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中断多长时间不能被认为连续工作,因此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认定争议比较大,各种观点见仁见智。

第一种观点:中断多长时间不能被认为连续工作,个别地区作出自己的规定,如重庆市《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

实践中,考虑到员工重新找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一个月的时间是比较合适的。

所以只要不超过在一个月可以不视作中断。

第二种观点:对于“连续工作满12个月”这个条件,当前确实有些企业在理解上存在误区。

有些企业认为,在法律、法规已经将累计工龄作为判别年休假天数依据的情形下,“连续工作满12 个月”是法律对职工“企业工龄”的要求。

出于这种考虑,这些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方可享受年休假。

”还有些企业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连续工作满12 个月”的职工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则那些自其他单位离职后进入本单位工作,且在进入本单位工作前已经过一段时间无工作状态的员工由于已经终结了“连续工作”的状态,故在其再一次连续工作满12个月前不应享有带薪年休假。

从法律规定来看,上述两种观点均是对法律规定内容的扩大性解释。

无论《条例》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 年以上”,还是《实施办法》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是对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资格的认定,其性质类似于民法中所规定的“权利能力”。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268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己于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的规定中所称的“职工”为实行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用人单位职工。

二、《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

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按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三、《办法》第四条“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作依据:(一)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二)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三)劳动合同书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四)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证明的工作时间。

上述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四、参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职工在当年度工作时间满10年或20年,年休假由5天变为10天或由10天变为15天的,则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下列公式计算:(满10年或20年时当年已过的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应休的5天或10天年休假+(满10年或20年后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应休的10天或15天年休假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五、《办法》第九条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安排年休假作出了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当年度休年休假的,应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是应以用人单位的统筹安排为主。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度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在协商不一致时,以职工的意愿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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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28个问题和回答
企业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施行后,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各种问题已经趋于明确。

企业在制定制度时的困惑已经很少了。

本文就上海地区带薪年休假的问题作了一个小小的总结,希望对上海地区的朋友有帮助。

有问题也可以探讨。

1、是不是只有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享受年休假?
不是。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十七条,除另有规定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都有权利享受年休假。

2、所有用工关系职工都享有带薪年休假吗?
不是。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

如果是民事关系(如劳务协议、承揽合同等),则不享有带薪年休假,如单位不安排休假也不用支付因未休年休假给与的报酬。

3、特殊劳动关系享有带薪年休假吗?
没有明确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特殊劳动关系需要执行的劳动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

其中并未提及同工同酬,可约定。

4、是不是只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
不是。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连续工作12个月不限于本单位。

员工从其他单位跳槽到企业、员工非本人原因从其他单位调任到本企业,都应计为连续工作。

5、年休假的天数是不是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的?
不是。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累计工作时间不限于本单位。

6、如何判断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
社保记录、劳动合同、原单位离职证明等均可。

7、如职工无法证明累计工作时间,企业怎么处理?
没有明确规定,可书面约定。

8、如果折算后职工的年休假不满一整天怎么办?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9、为了提高员工福利,可以将折算后不满一整天的职工年休假计为一天吗?
可以。

10、休了婚假还能休年休假吗?
可以。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因工伤停工期间,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

11、我想把年休假留在下一年的春节一起休可以吗?
需要双方协商。

双方同意即可。

用书面的请假单即可解决这一问题。

12、我是员工,我不想休年休假,可以吗?
可以。

但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休假,和单位安排休假而员工书面提出不休假的,补偿方式不同。

因此用人单位有很大的操作空间。

13、300%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里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包含。

因此实际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时,支付200%。

14、计算未休年休假日工资报酬时,月工资如何确定?
前12个月剔除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

15、员工离职时已经休完全部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可以扣回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可以。

但是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带薪事假的规定来进行操作。

16、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可以吗?
可以。

但如果单位没有安排年休假,则应按照高于法定标准补偿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17、我们公司有一批派遣人员,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

但是如果派遣人员在无工作期间(当年没有进入你们公司之前),派遣单位已经依法支付的报酬天数多于派遣人员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的操作空间可大。

18、如果单位不安排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的,我该怎么办?
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如离职时仍未安排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

如以上方式均无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年休假安排按照公历,阴历,还是按照员工加入的时间计算比较合理?
按照公历计算即自然年计算(1月1日到12月31日)是最简单的,也是最合理的,也最容易单位统筹安排。

20、在带薪年休假中单位承担什么样的角色?
统筹安排。

单位有很大的自主权来安排员工的年休假。

应该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现,将员工的年休假控制在低风险的范围内,例如集体旅游、春节放假,均可以统一安排休年休假。

21、公司规定请事假时如有年休假,则必须先用带薪年休假,合法吗?
合法。

企业有权利统筹安排。

22、如企业安排我休年休假,但是我工作太忙,实在没空休,我可以获得3倍工资补偿吗?
如果你书面提出不休,就无法获得3倍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3、企业需要制定制度来规范企业年休假的实施吗?
需要,且很有必要。

可以和其他休假类型放在一起,统称为《休假制度》。

24、如果企业还没有带薪年休假的制度,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也不给300%工资补偿吗?
不可以。

带薪年休假是法定的,无论企业有没有制度,员工均有权利享受。

25、企业高管的工作时间很灵活,休假自由度很高,可以不安排带薪年休假吗?
不可以。

26、食堂的阿姨、保安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吗?
是否安排年休假和工作内容无关,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并满足相关条件,就应该安排年休假。

而且要避免对一些工作的歧视。

27、老板和劳动局关系很好,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吗?
劳动局负责处理投诉和仲裁,如果投诉和仲裁处理不公平,员工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

诉讼的时候可以将劳动局作为被告。

28、企业所在地执法不严,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吗?
不可以。

除非员工本人书面申请放弃,否则不可以不安排年休假。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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