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法律意见书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书5篇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书5篇篇1本协议旨在明确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确保双方在公司或企业中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显名股东(以下简称甲方)和隐名股东(以下简称乙方)在公司或企业中的权益分配、责任承担及合作事项,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1. 显名股东:指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上登记为股东的自然人或法人。
2. 隐名股东:指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法律文件上未登记为股东的自然人或法人。
三、权益分配1. 甲方作为显名股东,享有公司法律文件规定的相应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分红权等。
2. 乙方作为隐名股东,享有与其实际出资比例相应的公司权益。
四、责任承担1. 甲方作为显名股东,需承担公司法律文件规定的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参与公司管理等。
2. 乙方作为隐名股东,需确保其出资来源合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合作事项1. 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公司利益,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共同分担公司风险。
2. 乙方有权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报告公司经营状况。
3. 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六、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其他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甲乙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司商业机密的安全。
七、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一)显名股东的声明和承诺:1. 我是公司的真实显名股东,并已得到乙方的授权签订本协议。
2. 我保证乙方的投资资金安全,并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分红。
3. 我将尽力维护公司的利益,并积极履行显名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隐形股东投资协议书律师版(6篇)

隐形股东投资协议书律师版甲方: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乙方: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照执行:一、委托内容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公司人民币_____万元出资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该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该公司出资隐形股东投资协议书律师版(二)隐名合伙人_____(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_____(以下简称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契约条件于下:第一条甲方开设_____专营_____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_____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_____元整外,余人民币_____元整,由乙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
第二条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_____元整后,即为____的隐名合伙人而甲方认诺。
第三条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条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_____查阅合伙人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
第六条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
第七条关于_____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
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八条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契约。
隐名股东协议书样板经典版6篇

隐名股东协议书样板经典版6篇篇1甲方(实际股东):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义股东):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权益,但因某些原因需要寻找名义股东,故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作为隐名股东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权益,但因某些原因无法以自己名义进行登记。
因此,甲方通过本协议将相关股份权益交由乙方代为持有,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担任名义股东。
二、股权状况1. 甲方通过本协议确认其在公司的股权比例及相应权益。
2. 乙方仅为名义股东,不享有该股权的任何实质权益。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享有该股权的所有实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表决等权利;(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意愿行使名义上的股东权利;(3)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与该股权相关的投资款项、税费等费用。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仅承担名义上的股东权利,不享有任何实质权益;(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3)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的股权权益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应严格保密本协议内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 乙方不得将甲方的股权事宜对外公开或泄露给任何无关人员。
五、协议解除与终止1.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2)甲方实质丧失该股权权益,且无法恢复。
2. 本协议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行使名义上的股东权利,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六、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泄露甲方股权信息或擅自行使实质股东权利,应承担违约责任;2. 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隐名股东协议书范本正式版5篇

隐名股东协议书范本正式版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隐名股东协议书甲方:(隐名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隐名股东身份证号码)乙方:(实际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实际股东身份证号码)为明确甲方与乙方在公司股权方面的权益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股权转让1.1 甲方作为公司的隐名股东,持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等。
甲方承诺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法律责任。
1.2 乙方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等。
乙方承诺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法律责任。
1.3 甲方与乙方应相互理解和配合,确保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和持续。
任何对公司股权的转让需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
二、股权收益分配2.1 公司的股权收益如分红、股价升值等,应按照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甲方与乙方应在收益发生时及时核算收益并进行分配,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
2.2 如公司发生利润分配等情况,甲方、乙方均有权按照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领取相应的分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克扣他方的利润分配部分。
2.3 对于公司的其他收益或权益的处理,双方应进行充分协商,如存在分歧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确保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三、公司治理3.1 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活动应由董事会决策执行,甲方与乙方作为股东应尊重董事会的决策,不得干涉公司正常经营。
3.2 乙方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好公司治理职责,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甲方应积极配合并支持乙方的工作。
3.3 对于公司的战略规划、重大合同签订等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否则可能导致公司治理混乱,损害双方的利益。
四、本协议的效力4.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公司运营期间持续有效。
如有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隐名股东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担任相关法律问题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贵公司在成立新公司的过程中涉及的关于股权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贵公司股权分配方案中各股东的法律定义。
按照贵公司的分配方案,新成立的公司的大部分股权由贵公司控制,剩余部分的股权则分配给公司的高层和中层人员,并选举一人作为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在册股东。
根据相关的法律理论,贵公司该方案中的部分股东一般称为隐名股东。
所谓隐名股东,一般有下列四个要件:1、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2、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3、指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
4、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
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
贵公司的方案完全符合隐名股东的构成要件,除贵公司以及另一被选举的人为登记在册的股东万,剩余股东就是法律理论中所称的隐名股东二、隐名股东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我国《公司法》的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公司法》对于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问题的规定是属于倡导型的法律规范,并非强制禁止性规范。
我国公司法要求对股东实行实名制,即股东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必须按法律规定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载明,并在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因此,有的理论就认为,股东一定要进行登记或者公示,未经登记或者公示的就不是股东。
即不承认隐名股东。
不过,虽然隐名股东有其弊端,但我们认为,我国《公司法》并未绝对否认隐名股东的合法性,只是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时,否认其合法性,所谓善意第三人,具体到贵公司的方案中,新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外的法律主体会产生交易,则该法律主体相对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来说就是第三人。
通用版隐名股东协议书5篇

通用版隐名股东协议书5篇篇1通用版隐名股东协议书甲方(隐藏真实股东):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_为明确双方权益,规范双方关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权转让甲方拥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甲方应当依法将所持股权过户给乙方,乙方应当依法向甲方支付对应的股权价款。
甲方与乙方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相关过户手续。
第二条股权变动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如有股权变动,应当事先通知乙方,并依法将变动后的股权份额过户给乙方。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股权使用乙方获得甲方股权后,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
乙方应当合法合规经营所持股权,并优化公司经营管理,保障甲方的利益。
第四条股权收益股权收益指公司分红、增值等收益,应当按照甲、乙双方持股比例分配。
乙方应当将公司的股权收益按照实际持股比例分配给甲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保密义务双方应当保守双方交易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保护双方的商业隐私。
如因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隐藏真实股东):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以上所述为通用版隐名股东协议书,若双方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均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签订正式协议。
愿双方能够遵守约定,和谐共赢。
篇2通用版隐名股东协议书甲方:(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乙方:(隐名股东)(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鉴于甲方拟投资于某项目,为避免相关风险及涉及纷争,特签订本协议,用于规范双方关系及责任义务。
隐名股东协议范本6篇

隐名股东协议范本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股东意见书本文档建立范印,由下列各方经讨论可共同签订并盖章:一、甲方: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丙方: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丁方: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各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签订如下协议:一、特此确认,丁方持股__________%的股权,持股_____,占公司股份的________%。
乙方持股__________%的股权,持股_____,占公司股份的________%。
各方共同认为公司是综合经营,各管理以利润为基准,不分优劣,互相尊重,平等协商,共同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
二、自公司业务开始后,各方应积极工作,共同完成公司的利润目标,不得单独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各方所订立的合同需要慎重考虑,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若有疑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反映情况。
四、公司的股东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防止对外透露,特别是竞争对手获得公司商业秘密,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各方发现公司发生经营困难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时,应与董事会协商,积极化解,不得擅自采取对公司不利的行为。
六、若因各方股东之间的不正当行为导致公司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起法律诉讼。
七、若本协议未尽事宜,并不影响各方协商解决,或者依法仲裁解决。
各方在签订本意见书后,应严格按照本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协议内容。
股东隐名标准协议书1

股东隐名协议书1协议背景本股东隐名协议书1(简称“本协议”)由各方于指定日期签署:甲方:(股东名称)乙方:(股东名称)丙方:(股东名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保护股东的隐私,甲、乙、丙三方达成协议:协议内容1. 隐名股东身份保护1.1 甲方、乙方、丙方作为股东,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明确了各自的股权比例,并同意将股权比例保密。
1.2 甲方、乙方、丙方同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公开、泄露其他股东的隐名身份。
1.3 甲方、乙方、丙方同意以化名或代表机构名义出现在任何与公司相关的文件、文件夹、内部公告、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公开场合。
2. 股东权益保护2.1 甲方、乙方、丙方同意,其股东权益的享有不受影响,并享有其应有的权益和利益。
2.2 甲方、乙方、丙方同意,不因隐名身份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享有与其他股东一样的权益。
3. 协议期限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指定日期)起至另行终止之日。
在协议期限届满前,本协议不得单方面终止。
4. 争议解决4.1 出现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争议,甲、乙、丙三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2 若友好协商无法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至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解决。
5. 法律适用和管辖本协议适用于(国家)法律。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由本协议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经各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
甲方:(甲方公司名称)乙方:(乙方公司名称)签字:签字:日期:日期:丙方:(丙方公司名称)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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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担任相关法律问题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贵公司在成立新公司的过程中涉及的关于股权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贵公司股权分配方案中各股东的法律定义。
按照贵公司的分配方案,新成立的公司的大部分股权由贵公司控制,剩余部分的股权则分配给公司的高层和中层人员,并选举一人作为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在册股东。
根据相关的法律理论,贵公司该方案中的部分股东一般称为隐名股东。
所谓隐名股东,一般有下列四个要件:1、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2、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3、指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
4、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
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
贵公司的方案完全符合隐名股东的构成要件,除贵公司以及另一被选举的人为登记在册的股东万,剩余股东就是法律理论中所称的隐名股东
二、隐名股东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我国《公司法》的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公司法》对于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问题的规定是属于倡导型的法律规范,并非强制禁止性规范。
我国公司法要求对股东实行实名制,即股东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必须
按法律规定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载明,并在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因此,有的理论就认为,股东一定要进行登记或者公示,未经登记或者公示的就不是股东。
即不承认隐名股东。
不过,虽然隐名股东有其弊端,但我们认为,我国《公司法》并未绝对否认隐名股东的合法性,只是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时,否认其合法性,所谓善意第三人,具体到贵公司的方案中,新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外的法律主体会产生交易,则该法律主体相对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来说就是第三人。
有可能产生的弊端,一般体现在行政管理方面,由于隐名股东的名不符实,很可能涉及虚假工商登记的问题,关系到虚假工商登记的认定权、认定主体、认定程序、撤销虚假工商登记权、复议权、监督权、救济权等等。
在一定层面上,我国的法律还是承认隐名股东的客观存在和合法有效性,其权利义务在一定的条件下与显名股东一致。
另外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精神来看,对于民事行为、对于契约行为,只要交易双方或者说契约的双方当事人满足了法律对法律行为的最基本的要求,从私法自治、国家干预越少越好的角度来分析,双方达成一致,不违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就是合法有效地法律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完全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原则,减少了国家对法律行为的干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贵公司的该股权分配方案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也存在些许的弊端,但是总体来说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导向的,完全可以实施操作,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将会在以下各条中进行分析论述。
三、隐名股东权利义务的法律问题。
隐名股东的在公司的权利义务应该分情况区别对待,隐名股东是否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不仅以是否出资为依据,而且要依据其是否以股东的身份在公司中行使了股东的权利,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相结合。
首先,如果仅是出资,没有以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的权利,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那么,隐名股东不具有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不能承担股东责任。
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是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产生法律纠纷,也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按照一般的民事借贷关系来处理。
相应的,隐名股东虽未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材料,但却以股东的身份直接参加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决策活动,并且其他显明股东在隐名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时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
那么,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的权利义务则是一致的,也即隐名股东实际履行了股东的全部权利,那么理所应当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是,例外的是,当公司与公司外部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时,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是不同的,也就是上面提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因为,基于第三人对工商登记的信赖关系,隐名股东不对第三人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也就是说隐名股东对于第三人来说,不具有股东资格,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内部协议虽然是合法有限的,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过,如果出现了显名股东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来主张相应的权利。
四、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的效力。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就隐名出资问题签订了内部的协议,如果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应认定为有效的协议。
在实践中,为了保护交易,减少国家对合同的干预,也会认定合同的合法性。
这点同上诉“隐名股东合法性”问题中所论述的道理一致。
隐名股东根据协议确定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行使股东权利,享受公司的利益,承担公司的风险。
如果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隐名股东协议书在公司章程中的体现。
在新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可以约定“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其它第三人之间如有其它约定,只要约定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从其约定,本章程不予限制”,以此作为协议书在章程中的体现。
上述意见供参考。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
韩东律师
20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