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北京市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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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概况学校全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办学类型:北京市属重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办学层次及基本修业年限:博士研究生(3年制)、硕士研究生(2-3年制)、本科(4年制)。

学校地址:校本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张家路口121号;红庙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门外金台里2号。

办学特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是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为重要特色和突出优势,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等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现代化、多科性财经类大学。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适应当代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理论基础扎实、知识面较宽、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学校颁发学历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第四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设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招生办公室人员等组成。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组成。

第六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政策的拟定、执行和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录取第七条招生计划学校招生办公室严格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学校对普通类招生计划编制的要求,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及各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等,编制学校年度分省分专业、分文理科招生计划,经招生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

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

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一、学校名称二、学校宗旨北京市十一学校秉承“立德树人,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定位北京市十一学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义务教育学校,面向全市招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学校管理机构1. 学校领导班子:由校长、副校长组成,负责学校的整体管理和决策。

2. 行政部门:包括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等,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工作和管理。

3. 教学部门:包括教研组、教师团队等,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师培训。

五、学校课程设置1.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设置必修课程,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等学科。

2. 选修课程:学校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特长设置选修课程,包括艺术、体育、科技等方面的课程。

六、学校教育教学目标1. 德育目标: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和道德修养。

2. 智育目标:培养学生的科学文化素养,提高学生的综合学科素质。

3. 体育目标:培养学生的身体素质和运动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体育水平。

4. 美育目标: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和艺术修养,提高学生的文化艺术素质。

5. 劳动教育目标: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和动手能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七、学校教育教学模式1. 教学方法:学校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包括讲授、探究、实践、讨论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2. 教育手段:学校借助现代化的教育技术手段,如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等,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的信息素养。

八、学校安全管理1. 学校安全责任:学校全体教职工都有安全责任,学校领导班子负有最终的安全管理责任。

2. 安全防范措施:学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校园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九、学校家校合作1. 家长委员会: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2. 家长参与:学校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社团活动,促进家校合作,共同培养学生。

【招生简章】北京卫生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北京卫生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概况(一)学院名称:北京卫生职业学院(二)学院代码:14395(国标) 1133(北京)(三)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四)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五)办学地点: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一院区(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大窦路12号)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二院区(通州区玉带河西街24号)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三院区(通州区九棵树东路128号)(六)学院简介: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隶属于北京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学院以培养大学专科层次高等卫生职业技术人才为主,开设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口腔医学技术、中医康复技术10个专业。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与北京市医药卫生行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了北京市医学教育资源优势,成为北京市培养医药卫生职业技术人才的主要基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院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学院成立由院长、主管院长和院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

第五条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录取原则第六条学院只招收参加当年高会统招的考生。

第七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招生的相关规定、政策和原则。

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则。

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 (2)

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 (2)

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一、学校概况北京市十一学校是一所位于北京市中心的优质学府,创建于1990年,是一所综合性的公立学校。

学校占地面积约10万平方米,拥有现代化的教学设施和良好的校园环境。

学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为社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未来领导者。

二、教育目标1. 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和社会价值观。

2. 培养学生的学术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

3. 培养学生的身心健康,注重学生的体育锻炼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招生与入学1.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相关法规进行招生,面向北京市范围内的学生招收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

2. 学校实行公平、公正的招生政策,不以任何形式进行特殊招生。

3.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超过计划人数。

四、课程设置1. 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部要求,设置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各类课程。

2.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开设语文、数学、英语等基础学科课程。

3. 学校注重学科综合与创新教育,开设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等学科课程。

4.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艺术修养,开设音乐、美术、舞蹈等艺术类课程。

5. 学校注重体育锻炼和健康教育,开设体育和健康课程。

五、教育教学1. 学校注重素质教育,倡导全面发展,注重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和艺术等方面的培养。

2. 学校推行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3. 学校注重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训机会。

4. 学校注重家校合作,积极与家长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六、学生管理1. 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考勤、纪律管理、奖惩制度等。

2. 学校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多样化的兴趣课程和社团活动。

3. 学校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教育。

4. 学校注重学生的安全教育,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校园安全。

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

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

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一、总则北京市十一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一所位于北京市的综合性学校,旨在为学生提供全面的素质教育和培养优秀人才。

本章程旨在规范学校的组织管理、教学活动、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二、学校的目标和任务学校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的任务是通过开展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学校的管理机构1.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事务。

2. 学校设立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教师培训等事务。

3. 学校设立学生处,负责学生的管理和学生事务处理。

4. 学校设立后勤处,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和设施管理等事务。

四、教学管理1.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安排。

2.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开设多样化的选修课程和兴趣班,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

3.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

4. 学校建立健全的考试评价制度,定期进行学生的学业评估和综合素质评价。

五、学生管理1. 学校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团组织,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社交能力。

2.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促进学生的自律和自我管理能力的培养。

3. 学校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设立心理咨询室,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

六、家校合作1. 学校与家长建立紧密的联系和合作关系,定期组织家长会议和家校互动活动,加强沟通和交流。

2. 学校鼓励家长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七、校园安全1. 学校重视校园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学校加强校园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制定长远发展规划,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努力成为一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一流学校。

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

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

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一、学校名称北京市十一学校二、学校宗旨本学校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致力于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全面的发展机会。

三、学校领导机构1. 学校校董会:由学校的主要利益相关方组成,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2. 学校董事长:由校董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3. 学校校长:由董事长聘任,负责学校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四、学校教育理念本学校秉承以德育为根本,以智育为重点,以体育、艺术和劳动教育为辅助的教育理念,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和创新能力。

五、学校课程设置1. 学校实行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科学、社会、体育、艺术等学科。

2.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开设丰富多样的选修课程,包括科技、人文、艺术、体育等方面的课程。

六、学校教学管理1. 学校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2. 学校注重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定期的教师培训和进修机会,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

3. 学校鼓励教师创新教学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升教学水平。

七、学校学生管理1. 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2.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和自我管理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3. 学校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设立心理辅导室,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

八、学校师生关系1. 学校倡导师生和谐相处,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2. 学校鼓励教师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积极指导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3. 学校鼓励学生尊重教师,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

九、学校家校合作1. 学校与家长建立密切联系,定期组织家长会议,向家长介绍学校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情况。

2. 学校倡导家长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活动,共同关心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3. 学校与家长保持及时沟通,共同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招生简章】首都医科大学2018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首都医科大学;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首都医科大学是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北京市省部共建、北京市属重点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学校办学地址:校本部(主校区):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顺义校区:北京市顺义区大东路4号。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学校确认录取的本科、高职(专科)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首都医科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

对取得学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首都医科大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本科、高职(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简称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处理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委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第十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学校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源计划落实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2018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编印的《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学校章程

某小学学校章程(修改稿)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规范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提高北京小学红山分校的办学质量和社会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有关中小学工作意见的要求,按照章程的整体要求,结合新时期基础教育发展形势的新要求及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校址:(一)名称:(二)地址:第三条学校性质:事业单位第四条学校校训学校校风学校教风学校学风第五条办学目标:第六条核心价值观:第七条学生培养目标: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领导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

(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和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四)贯彻勤俭办学原则,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职工服务。

(五)积极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及民主党派开展活动。

(六)发挥学校教育的社会功能,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校长的主要权限:(一)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二)提名副校长和中层干部人选,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

(三)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四)根据相关规定,奖励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对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要求组织招生工作。

(六)根据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七)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学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

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

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规范北京市十一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管理和运行,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而制定的。

1.2 本章程适合于学校的全体师生员工,包括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各方面的规定。

二、学校宗旨2.1 学校的宗旨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2 学校以德育为根本,注重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学术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学校管理3.1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学校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

3.2 学校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决策、规划和监督工作,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3.3 学校领导班子由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四、教育教学4.1 学校积极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4.2 学校注重课程建设,提供多样化的课程选择,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

4.3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提供教师培训和发展机会,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4.4 学校鼓励创新教育,开展各类科技、艺术和体育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学生管理5.1 学校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个性发展。

5.2 学校建立学生评价机制,通过考试、测评等方式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5.3 学校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5.4 学校关注学生的安全问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六、财务管理6.1 学校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6.2 学校财务管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规。

6.3 学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保证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七、安全管理7.1 学校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7.2 学校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

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一、学校名称及定位北京市十一学校是一所综合性学校,位于北京市中心地带,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学校致力于培养具有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为社会培养有用之才。

二、学校宗旨本校以培养具有爱国、励志、创新、协作精神的学生为目标,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学校管理机构1. 学校领导班子学校设有校长、副校长和各部门主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负责具体的学科教学管理。

2. 班级管理学校按年级划分班级,每个班级设有班主任和班级委员会。

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和学生的教育指导工作,班级委员会负责班级内部事务的协调和组织。

四、学校教育教学1. 课程设置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要求,设置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必修课程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体育等。

选修课程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特长进行选择。

2. 教学方法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

教师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包括讲授、讨论、实验、实践等,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3. 学生成绩评价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水平、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进行评价。

评价方式包括考试、作业、实验、课堂表现等多种形式,旨在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潜力。

五、学校文化建设1. 校园文化学校倡导积极向上、和谐友善的校园文化氛围,鼓励学生尊重他人、团结合作,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2. 学校活动学校组织各类丰富多彩的学校活动,包括文艺演出、运动会、社会实践等。

这些活动旨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团队合作精神。

六、学校安全管理学校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问题,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演练,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七、家校合作学校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建立良好的家校合作关系。

学校定期组织家长会、家长培训等活动,与家长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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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北京市密云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经密云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出资兴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选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学校业务主管机关是密云区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密云区民政局。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北京市密云区。

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选项: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培训机构)。

第七条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学校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选项: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函授、广播电视教育)形式。

第二章学校经费及来源第十条学校办学资本:万元人民币,其中风险保证金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

(多个举办者需列出各自出资额)(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十二条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或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章举办者第十三条学校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向密云区教育委员会申请设立学校;(二)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三)制定学校章程;(四)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六)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七)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

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正式成立后及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八)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第四章学校决策机构第十四条学校的决策机构是(选项: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园务委员会,以下决策机构用此代替),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校长、副校长和教职工代表人组成,共,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决策机构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决策机构负责人及学校法定代表人;(二)聘任和解聘校长及副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数额;(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九)罢免、增补决策机构成员;(十)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

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决策机构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决策机构成员就任前,原决策机构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决策机构成员职务。

首届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推举产生。

决策机构成员的变更涉及举办者及其代表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推荐,以上推荐人选经决策机构会议决议通过后生效。

决策机构成员发生变动,应在十五日内将变动后的决策机构人员名单报密云区教育委员会及密云区民政局备案。

决策机构负责人由决策机构会议决议产生。

决策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会议;(二)检查决策机构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决策机构负责人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决策机构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决策机构负责人或会议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决策机构成员,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

决策机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决策机构成员代为出席决策机构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决策机构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决策机构成员同意方能生效。

决策机构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决策机构负责人有权作最后决定。

决策机构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记录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决策机构成员对决策机构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纪要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

决策机构会议纪要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重大事项会议决定及会议纪要应在十五日内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章学校校长及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学校设校长一名,副校长名,由学校决策机构聘任,并报密云区教育委员会核准。

校长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本学校聘任校长应符合密云区教育委员会有关民办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规定。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副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四)向决策机构提名副校长人选;(五)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六)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七)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八)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选项: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决定。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代表学校对外行使职权。

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需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六章教职工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聘任符合《教师法》规定、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学校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奖惩。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学年召开两次会议。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可生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向决策机构推荐代表教职工的决策机构成员。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六条学校执行会计制度(选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学校决策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办学积累、学费收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以下请在两段中选择其中之一)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学校资产总额。

学校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在办学结余中按不高于%比例给予举办者合理回报。

每一年度举办者所取得合理回报具体数额由学校决策机构会议决定,在做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15日内,将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章章程修改及学校的变更或终止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密云区教育委员会和密云区民政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决策机构会议决定,向密云区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向密云区民政局做变更登记。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一)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三)学校办学与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相抵触;(四)(学校结合实际,补充自行终止情形)。

第三十二条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妥善安排在校学生,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四)返还举办者的出资。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在密云区教育委员会和密云区民政局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密云区教育委员会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然后报密云区民政局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向社会公告学校终止。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年月日召开的第届决策机构第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

第三十六条学校登记事项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首届决策机构成员签字(注明决策机构负责人):1、举办者及其代表()人:2、校长及副校长()人:3、教职工代表()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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