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运行交接班管理制度》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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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调度管理制度

煤矿调度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单位、部门:现将xx公司《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制度Xx公司2023年1月1日附件:Xx公司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制度2023年1月1日目录调度室工作职责和权限 ......................... - 1 - 调度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 - 4 - 调度值班制度 ................................. - 6 - 调度会议制度 ................................ - 10 - 调度室交接班制度 ............................ - 12 - 调度汇报制度 ................................ - 14 - 调度信息汇总分析制度 ........................ - 17 - 调度人员入井管理制度 ........................ - 18 - 调度业务学习及培训制度 ...................... - 19 - 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处理制度 ............ - 20 - 调度文档管理制度 ............................ - 23 -调度室工作职责和权限绿塘煤矿调度室负责矿井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和协调,督导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代表主要负责人行使调度职权。

一、调度工作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指示指令,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经济运行动态、重点项目进度及存在的问题。

(二)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统一指挥和信息报告统计,安全生产指示指令的接收发布。

(三)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调度工作体系,推进调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调度业务建设和调度信息化建设。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宁政办发[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政令畅通,实现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报送紧急重要信息,协助领导迅速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信息、政令畅通,更好地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5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宁政发〔2008〕72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厅日常值班工作,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值班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负责。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内设应急管理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值班工作,承担本级政府的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值班工作。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应由领导在岗带班并加强值班力量。

交接班相关制度(2篇)

交接班相关制度(2篇)

交接班相关制度一、应进行交接班的岗位1.班长负责去全班工作情况的交接班工作,班长交接班记录要认真、详细、具体完整。

2.各炉组司炉负责本炉组运行情况的交接班工作,炉组交接班记录要认真、详细、具体、完整。

3.司炉助手负责本炉组巡检情况的交接班工作,巡检交接班记录要认真、详细、具体完整。

4.零米值班员负责本岗位设备运行情况的交接班工作,交接班记录要认真、详细、具体完整。

二、各岗位交接班工作内容1、班长交接班记录应明确交待的内容:1)记录班长姓名,本班值班员人员出勤人数,以及各岗位的工作任务安排;2)设备的运行、备用状态;3)设备运行的异常、缺陷情况;4)设备运行方式及设备检修的情况记录;5)点、停炉等有关操作;6)本班的工作内容,工作票、操作票的执行情况及完成情况;7)发生故障或事故时的详细情况以及故障或事故的处理情况记录;8)本班安全活动,技术活动工作情况记录;9)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的命令、通知等。

2、司炉(主值)交接班记录应明确交待的内容:1)记录本炉组控制人员的姓名,以及本炉组的工作任务;2)炉组设备的运行、备用状态以及定期工作等;3)炉组设备运行的异常、缺陷情况;4)设备运行方式及设备检修的情况记录;5)点、停炉等有关操作;6)本炉组工作票、操作票的执行情况及完成情况;7)本炉组发生故障或事故时的详细情况以及故障或事故的处理情况;8)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的命令、通知等。

3、副司炉交接班应明确交待的内容:1)制粉系统运行中发现的设备异常、缺陷情况;2)对设备异常、缺陷的处理情况记录;3)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工作的过程及结果参数等记录;4)本班有关工作的操作情况记录;5)本班工作当中已处理及未处理的设备异常、缺陷情况交待;6)对安全用具、工具、钥匙、规程、图纸及设备、值班现场的卫生情况交待。

4、司炉助手交接班记录应明确交待的内容:-1交接班相关制度(2)交接班是指在工作交替或者轮班的情况下,从一个员工向另一个员工交接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津政办发〔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8日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应急值守工作(以下统称值班工作),实现值班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确保政令全时畅通,信息接报及时准确,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中央驻津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值班工作。

第二章值班室设置第三条市政府总值班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履行市政府机关政务值班、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各单位要独立设置值班室,一般设置在机关办公楼的一楼,严禁与本单位保安室(司机室)或其他部门混用。

第四条值班室应配备以下设备、装备和资料:(一)有线座机值班电话(有录音功能或者连接录音设备),严禁将值班电话与传真机、热线电话及单位门卫、保安、物业等电话共用,值班电话严禁转移使用。

(二)满足值班工作要求的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内网计算机、加密传真机、短信平台等通信设施。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应急专项指挥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显示屏,建立与市政府总值班室互联互通的视频会议系统。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8•【文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设,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我委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本辖区的具体细则和实施工作要求,加强解读和宣贯培训,夯实基础医疗质量,筑牢医疗安全底线。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要点完善本机构核心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4月18日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

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共18项。

本要点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首诊负责制度(一)定义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

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二、三级查房制度(一)定义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

交接班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范本(2篇)

交接班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范本(2篇)

交接班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范本为了确保信息连续流畅,推动班组基础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水平,保证生产顺行,特制定本制度及考核办法。

一、适应范围适应于额敏广汇天然气公司权属各加气站以班组或岗位为单位,实施书面记录和当面对口的交接班制度。

二、交接班主要内容(一)五清楚1、本班任务完成及设备运行情况记录清楚。

2、本班发生的主要事情记录清3、本班发生的异常现象记录清楚4、上班或上级交待的事情记录清楚5、记录、签名记录清楚(二)接班五检查1、检查设备运行及保养情况2、检查区域卫生情况3、检查运行记录及上班生产任务完成情况4、检查上班临时任务完成情况5、检查工具、用具及仪器是否齐全(三)七不交1、设备隐患未排除不交班2、设备异常无记录、无明确指示不交班3、设备安全装置不齐全,无备注说明、明确指示不交班4、区域卫生不符合要求不交班5、岗位不明确责任人不交班6、工具、用具、仪器不齐全或不记载清楚不交班7、上班原料及消耗用品交待不清不交班三、考核1、各种记录应清楚准确,记录本不得随意撕毁和涂改。

否则当班扣款____元。

2、安全装置不齐全,且未做记录说明原因;工作区域卫生脏乱差,当班扣款____元。

3、安全运行记录和安全巡检记录填写不实,当班扣款____元。

4、不论任何原因造成接班人员不能按时接班,当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岗位职责,严禁擅自下班。

擅自下班的按每人____元处罚,造成设备事故或故障的按燃气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执行。

5、在工作时间未穿工作服罚____元,在工作区域内发现有烟头罚款____元,携带各类火种罚款____元。

6、接班人员在接班前必须按规定先穿戴好劳保用品并配备好工具方可办理交接班,交接班完毕后,接班人员应即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

否则每人次扣款____元。

7、严禁酒后值班和值班期间饮酒,违者罚款____元。

交班人员发现接班人员饮酒后严禁办理交接班手续,应劝阻接班人员不得接班并报告上级领导安排其它人员接班。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2•【字号】淮政办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2日淮安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和重要紧急事项,协助领导有效应对、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联络、信息、政令畅通,更好地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61号)、《江苏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苏政办发〔2014〕107号)、《淮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政发〔2012〕9号)、《淮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淮政发〔2012〕1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并增挂值班室牌子,统筹安排正式在编人员(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下同)承担24小时值班工作,法定节假日、调休后的公休日以及特殊敏感时间实行政府及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岗“双带班”;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明确内设机构的值班工作职能,统筹安排正式在编人员承担24小时值班工作,法定节假日、调休后的公休日以及特殊敏感时间实行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统筹安排正式在编人员承担24小时值班工作,法定节假日、调休后的公休日以及特殊敏感时间实行负责同志在岗带班。

医院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医院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医院值班和交接班制度为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进一步加强医院医务人员值班与交接班的管理工作,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卫计委国卫医发〔2023〕8号《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文件规定,现对我院值班与交接班制度进行修订。

一、建立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包括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明确值班岗位职责并保证常态运行。

二、医疗机构实行医院总值班制度,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在医院总值班外,单独设置医疗总值班和护理总值班。

总值班人员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医师值班制度1、各科室实行24h医师值班制,值班人员由各科室安排,可根据科室的大小及床位的多少,相关科室单独或联合值班(联合值班科室必须先向医务部提交书面申请,经医院批准后执行)。

各科室必须规范排班,并在每月末将下月排班表报医务科,医师应严格按照《科室医师排班表》值班。

医务科将值班表在全院公开公示。

2、值班医师必须是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已在我院进行执行注册登记的医师。

住院及以上职称医师可以担任一线值班;高年资主治(3年以上)以上职称承担二线值班;副高以上职称医师或科主任承担三线值班。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册的医师、进修医师及实习期医师不得独立值班,不得独立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值班医师必须按照执业注册专业规范值班,不得在其他诊疗专业值班。

急诊科及重症医学科值班人员的资质必须同时满足相应的学科管理要求。

3、当值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时应当在医师值班房休息。

当值人员必须确保通讯畅通。

相关科室值班人员接到急会诊通知后在10分钟内到岗;有条件落实住院总医师制度的科室,由住院总医师承担二线班(住院总医师休息期间由科室安排人员值班);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医师处理。

一线医师值班期间如因会诊须短时间离开病区时,必须向二线医师和值班护士说明去向以保证联络通畅。

在值班医师暂离开病房期间,其值班工作由上一级别值班医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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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运行交接班管理制度》的通知1 交接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所属水电站运行的交接班管理工作,保证水电站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制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所属水电站运行交接班的要求、内容及程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水电站运行班值。

第二章人员职责第四条电厂负责人或厂长助理职责:不定期地到生产现场检查交接班情况,确保本制度的执行。

第五条值长职责:认真按照本制度规定,带领本值人员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六条值班员职责:认真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三章交接班规定第七条发电企业生产过程是不可间断的,运行岗位的交接必须保证生产过程的连续性。

第八条运行岗位的交接班必须作到严谨、周密、严肃认真、上下衔接,交接过程要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必须进行整队交接,交接形式以书面文字为主,口头交代为辅。

口头交接语言必须规范、清晰、明确。

第九条交接班过程要做到交接双方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条交接班时间规定:(一)运行人员均应按规定的统一交接时间进行交接班:白班08:30--09:00,中班16:00--16:30,夜班00:00--00:30。

(二)交班前半小时、接班后15分钟内一般不进行重大操作和办理工作票,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交接班应交接的内容:(一)运行方式及变动情况;(二)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要重点核对接地线、接地刀闸使用情况,做到人人清楚;(三)掌握机电设备运行情况、设备缺陷和消缺情况。

;(四)全厂带负荷情况、潮流分布、负荷预计;(五)所辖设备的运行状况;(六)异常、事故及处理情况;(七)掌握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八)定期工作开展情况;(九)现场安全措施、运行方式与值班记录、模拟图的对应情况;(十)公用设施、台帐、工器具、值班室、中控室卫生情况;(十一)上级指示、命令、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交班应做到:(一)交清运行方式及注意事项;交清设备运行状况和设备缺陷情况;交清运行操作及检修工作进展情况;(二)对发生的设备缺陷按《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三)对设备运行的各种情况进行准确、详实、全面的记录;(四)对本班发生的异常情况应正确记录并详细交接;(五)做好值班室、中控室的卫生清洁工作;(六)交清本班进行的定期工作及设备巡回检查时发现的异常情况;(七)说明调度、上级的指示、命令及下发文件;(八)对接班人员提出的疑问,交班人应做详实的解答。

第十三条接班应做到:(一)接班前检查项目:查报表、日志记录;查各表盘、CRT 画面设备运行情况、公用工器具是否齐全;(二)检查接班室、中控室卫生是否达到《文明生产管理制度》要求;(三)接班后,做到“五清楚”即:运行方式及注意事项清楚;设备缺陷及异常情况清楚;上一个班操作及检修工作情况清楚;安全情况及预防措施清楚;下一步工作安排和有关命令清楚;(四)对新投入运行的设备必须由值长安排专人进行接班前检查。

第十四条遇有以下情况不能交接班:(一)当班发生的异常处理不清及重大操作、事故处理未告一段落或未稳定到某一阶段时,不交接;(二)备用设备不清楚不交接;(三)设备维护及定期试验未按规定做好不交接;(四)调度及上级命令不明确不交接;(五)记录不全、不清不交接;(六)工作票措施不清不交接;(七)工作票终结后,安全措施无故不拆除不交接;(八)设备缺陷记录不清不交接;(九)值班室、中控室清扫不干净不交接;(十)工器具不齐全不交接。

第十五条在特殊情况下,交接班的规定:(一)交接班时遇有重要操作或正在处理事故时,交班值长应领导全值人员继续操作或处理事故,接班人员应协助交班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并服从上班值长的指挥,直到操作告一段落或事故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交接班;(二)接班人员未按时到岗,交班人员应向值长汇报,并继续留下值班,直到有人接班,方可进行交接班。

接班人员精神状况不好,接班值长必须找相应人员代替,交班人员在代替人员到来之前不得交班。

第十六条交接班应正点进行,交接班以双方在运行日志上签字为准。

自接班人员签字时起,交班后运行工作的全部责任由接班人员负责。

在未办完交接手续前,交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七条班前会内容:(一)了解接班检查情况,说明本值的特殊运行方式;(二)设备、系统缺陷情况;(三)计划安排的操作注意事项及针对设备缺陷需做的事故预想,布置事故预案的实施;(四)核对说明本值的负荷预计;(五)布置、说明本值的预计工作及注意事项;(六)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第十八条班后会内容:(一)总结本值的工作;(二)总结异常情况的处理过程;(三)总结现场操作情况;(四)表扬好人好事,指出不足之处;(五)对于构成异常的差错,组织分析,明确责任,总结教训,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四章交接班管理流程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企业工作委员会、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号:国经贸法规[2002]513号发布日期:2002-7-18执行日期:2002-7-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党委组织部、企业工委、金融工委、人事厅(局)、司法厅(局)、法制办,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国有企业能否依法管理,关键在企业领导班子以及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指示精神,在总结一些地方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组织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是我国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也是我国企业应对入世挑战的一项重要举措。

鉴于此项试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较高,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推动实施,不断总结试点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努力发挥试点对全国面上企业的示范作用。

国家经贸委、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共同成立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指导此项试点工作。

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试点工作小组联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可参照本意见,组织省级重点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同时,对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可通过协会或者网站建立服务窗口或平台,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形势发展需要,大力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加快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现就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面临着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企业法制建设和法律顾问制度日显重要。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负责。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尽快在企业推行这项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强化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已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涉及的法律事务将大量增加,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已成为我国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前提。

因此,借鉴国外成功企业的经验,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选拔、培养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并能掌握和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的高级管理人员,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这是当前我国企业应对入世挑战、全面提高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国家重点企业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互相配合,群策群力,开拓创新,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力求实效,努力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探索和积累经验。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及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发展需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以落实企业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措施为立足点,大力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试点工作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部门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工作为基础,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开展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试点工作的目标:在国家重点企业中选择一批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试点企业,经过一年半左右的试点,实现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顾问机构到位,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健全,企业依法办事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力争十五期间,在国家重点企业中有将近80%的企业逐步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为组织做好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国家经贸委、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共同成立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指导试点工作,掌握试点进展情况和动态信息,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试点企业的条件和范围(一)试点企业的条件。

1、企业经营者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重视并支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注意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

2、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比较健全,经营管理规范,工作基础较好。

3、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健全,法律顾问队伍素质较高,并能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

(二)试点企业的范围。

参加这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国家重点企业范围: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国家重点企业。

试点工作小组在此范围内,按照试点企业条件,选择30户左右的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试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按照试点企业条件,在当地选择1-2户国家重点企业列入国家试点企业的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组织、指导,开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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