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户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

2、家庭是低保家庭;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户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

2、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以下人员暂不列入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

1、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

2、纳入特困供养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五保人员);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此类可申请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领取老年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残疾人;

5、领取因公致残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残疾人;

6、领取离休等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残疾人;

二、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

(提示:递交申请材料时,请同时带上原件,以便于核对。)

1、《广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广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1份。(在当地村委会或乡镇民政办领取)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4、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5、本人领取补贴金的银行存折复印件1份;

6、其他材料:如残疾人领取补贴的银行存折不属于本人的,还要提交使用该银行存折(卡)的书面说明1份。

三、补贴标准与发放形式

经审核,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的,每人每月补贴50元;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每人每月补贴50元,补贴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受理单位及审批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相应机构作为基层受理单位,接收整理、初审材料;县残联为残疾认定审核单位;县民政局为低保身份审核和资金发放单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

疾人护理补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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