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委托代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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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缴(代发)协议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在北京市没有与任何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团体等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无法以员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经双方平等协商,现乙方委托甲方在北京市为乙方代发工资、缴纳个税、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委托甲方代缴行为为乙方本人正式意愿体现,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乙方自愿全部承担。

经以上协商决定,甲方为乙方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委托事项为:

一、自年月份开始,甲方为乙方代发工资、代缴个税;自年月份开始,代缴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二、代发工资标准为每月;代缴保险基数标准为每月;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按国家规定。

三、乙方社保参保项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

四、乙方委托代缴费用全部均由乙方自身承担,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费用。由乙方按月将费用支付到甲方公司账户,支付的具体时间双方协商决定为每月3日前,超过5个自然日视为终止协议的情况发生。

五、乙方按月支付的费用属于甲方的应收项,因此甲方将产生营业收入税赋,

税率为5%,该项税赋费用由乙方承担,与其他费用一起按月支付。

为还原事实、保障甲方权益,特做如下说明:

一、乙方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

二、因乙方以甲方员工名义进行的代缴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

三、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支付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否则甲方可随时终止乙方的社会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为能按约定支付费用,5个自然日后,视同乙方违约自动终止该协议。

四、如代发、代缴的金额发生变化时,甲方及时告知乙方,所产生的代缴金额以实际缴纳金额为准。

五、乙方承诺不以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权益和赔偿等。

六、无论甲方或乙方单方面需要终止该协议,均需以书面通知为准,接到书面通知后,该协议正式终止,出现以下第七条情况除外。

七、如乙方需要终止该协议,而相关代缴业务因相关机构办事时间限制,当月不能办理完成时,终止协议次月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未尽事宜,另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甲方:乙方: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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