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府关于装配式建筑的文件武政规〔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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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武城建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8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标准规范,依法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首要责任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按照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标准规范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

2、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专项审查。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施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的主要技术措施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4、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当确需变更时,应经市、区施工许可部门批准,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禁止使用的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产品、预拌混凝土(砂浆)等。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8〕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8〕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59号)精神,为减少全市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市、区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范围,统一由市、区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此前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办结。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用航空、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市、区气象部门不再承担上述领域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及监管工作。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及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市、区气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一)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用航空、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武汉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襄阳市、宜昌市和荆门市达到2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恩施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达到15%以上。

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合理确定实施范围。

各地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和标准,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和荆门市应在2017年6月底前明确重点实施范围和标准,孝感市、黄冈市和仙桃市应在2018年6月底前确定重点实施范围和标准,其他设区城市、恩施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应在2019年6月底前确定重点实施范围和标准。

各地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可适时对实施区域、范围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二)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省住建厅要加快编制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标准图集,支持企业编制标准、加强技术创新,鼓励社会组织编制团体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

强化建筑材料标准、部品部件标准、工程建设标准之间的衔接。

制订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

完善装配式建筑结构性能检测标准和方法。

制定全省装配式建筑预制率、装配率计算规则。

到2017年底,基本形成能覆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监管和验收等全过程的标准体系。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Q2a =A2a/Aw1×100%
(4.0.4)
式中:Q2a──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a──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 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1──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外表面积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 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5 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或采用墙体、保温、隔 热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w2──各楼层围护墙外表面积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 留洞口等的面积。
4.0.6 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2c=A2c/Aw3×100%
(4.0.6)
式中:Q2c──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c──各楼层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 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4.0.2 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计算方法:
Q1a=V1a/V×100% 式中:Q1a──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
V1a──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件体积; V ──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总体积。
(4.0.2)
4.0.3 主体结构水平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目次
1 总 则............................................................................................... 5 2 术 语............................................................................................... 6 3 基本规定......................................................................................... 7 4 装配率计算方法.............................................................................. 8 附:条文说明………………………………………………………12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5日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推广“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的审批模式,提高城建项目前期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者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的公路、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园林绿化、城市给排水及水环境整治、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对需要转报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城建项目,其前期审批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土地审批(含规划方案研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线网规划审批〉、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和前期审批(含项目建议书〈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及其相关工作(具体工作流程见附图)。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分别负责城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或者报批工作。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导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导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导则》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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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局关于印发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导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武政规〔2017〕8号)精神,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武汉市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导则》,现予以印发,自2019年9月20日起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反馈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5号武汉建设大厦;邮编:430023)。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4日
——结束——。

拾光年项目4#楼装配式剪力墙住宅结构设计流程葛静

拾光年项目4#楼装配式剪力墙住宅结构设计流程葛静

拾光年项目4#楼装配式剪力墙住宅结构设计流程葛静发布时间:2021-08-16T06:20:14.213Z 来源:《房地产世界》2021年7期作者:葛静[导读]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预制装配式剪力墙结构在建筑设计中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为了进一步满足我国建筑工业化的要求,目前这一结构已经在实际工程中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未来必然会成为我国高层住宅的发展趋势之一,本篇结合特定项目简述装配式剪力墙结构的设计流程及设计难点问题。

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摘要: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预制装配式剪力墙结构在建筑设计中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为了进一步满足我国建筑工业化的要求,目前这一结构已经在实际工程中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未来必然会成为我国高层住宅的发展趋势之一,本篇结合特定项目简述装配式剪力墙结构的设计流程及设计难点问题。

关键词:预制装配式;剪力墙结构;住宅建筑设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及人民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也不断加强,房地产行业作为经济增长中重要的一部分,也迎来的较大的挑战。

原现浇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较多的废水、废料及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同时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剧,出现了用工荒等问题,人工费在措施费中占比也不断增高,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的优势进而提现出来。

采用预制装配式技术为核心的建筑工业化技术可以有效的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提高建筑整体质量,提高劳动生产力,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现阶段我国正走向新型工业化的发展道路,装配式建筑将是中国建筑转型未来的发展方向。

下面,将以武汉宏智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拾光年项目4#楼为例,简述装配式剪力墙的设计流程。

一、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武汉东西湖区革新大道与八方路交汇处东北侧,拟建高层住宅楼及地下室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按6度确定其地震作用及抗震措施,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1.3条本建筑场地类别为III类,场地特征周期为0.45s。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1.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
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城建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武城建〔2016〕189号)规定,编制形成了《2017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承办部门要按照时序进度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承办部门必须按照《市城建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要求,认真落实意见征集、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实施情况评价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各承办部门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
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

附件:2017年市城建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22日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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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
武政规〔2017〕8号
日期:2017年03月27日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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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目标
(一)房屋建筑。

到2017年底,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2018年—2020年,上述比例力争逐年递增10%,到2020年底,力争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

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建设项目的附属设施除外)在土地供应时应当明确按照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
1.自2017年4月1日起,二环线以内的民用建筑,二环线以外的重点功能区(含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生态新城、汉阳区四新会展商务区、青山区滨江商务区、洪山区杨春湖商务区)的民用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2.自2018年1月1日起,各中心城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
3.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都市发展区、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

(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开展装配式建设试点,并逐步完善相关建设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凡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装配式建造标准进行建设。

二、政策措施
(一)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责任部门:市国土规划局)
(二)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按照15%执行;小高层及以上建筑结构主体施工达到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且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可办理预售许可证。

(责任部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三)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可即征即退;符合新型墙体材料要求的技术研发项目,可按照相关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技术研发资金补助。

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建筑产业现代化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除可以在税前列支
外,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四)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其因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五)在土地出让、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优先支持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产业联合体和大型产业化集团。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局)
(六)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七)对装配式预制构件、建筑部件生产基地及产业链相关研发生产企业,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扶持。

(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三、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应当增加装配式建筑审查内容,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及规范的建筑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二)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时,对独立成栋的工程应当明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建设要求。

(三)国土规划部门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注明装配式建筑预制率、装配率和成品房要求;在核发《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时,应当就项目是否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及规范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的建筑工程,不得办理项目规划工程许可手续。

(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质量标准与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有关标准的衔接工作。

(五)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特点相适应的验收监督制度,并按照规定制订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要点。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开展招投标。

四、工作要求
(一)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在本通知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各责任部门的监督考核。

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认真研究落实相关政策。

(二)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要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三)各区、各部门应当支持开发、设计、技术研发、施工、生产、物流企业组成建筑产业联合体、大型产业化集团和龙头企业,促进传统开发、设计、施工、生产企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模式转型升级。

各区、各责任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行为,各责任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4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hbgovinfo_47/szfggxxml/zcfg/gfxwj/201703/t20170327_104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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