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山东省消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山东最新消防管理条例

山东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军队对外营业的公共场所,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履行消防监督职能。
军事设施、核设施、地下矿井的消防工作,由主管的军事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消防组织建设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乡镇企业或者个体工商业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自觉预防和扑救火灾。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全面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建立义务消防队伍。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将防火工作纳入承包人、承租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并作为必要条款,列入承包或者租赁合同。
消防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易燃易爆等特种岗位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二)重要的港口、码头、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单位;(三)专用仓库、储油或者储气基地;(四)国家列入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和使用单位;(五)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报省公安厅批准;事业单位设置专职消防队,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报编制部门批准。
(消防安全管理)山东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一节公共消防设施第二节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第三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四节消防宣传教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3年12月31日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专职消防队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公安消防队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火灾预防等消防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消防管理机构专职从事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窗口受理和协助消防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原则和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方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消防安全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专职消防队伍工作机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工作考核范围,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山东省消防条例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察、考核;(四)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基地、消防宣传教育等经费需要;(五)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保障先进消防装备、技术的配置和应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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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xx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军事设施、核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教育、劳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民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计划等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消防站的规划用地,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事业、电信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七条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四至七平方公里保护范围、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规定,布局建设。
高层建筑、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和有大型海、空港的城市,应当建立具有处置特殊火灾、毒气泄漏等灭火抢险功能的特种消防站。
2023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循消防技术服务的原则,依法为社会提供全面、高效、专业的消防技术服务。
第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消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技术知识和技能,依法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第二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第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消防技术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十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对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和服务结果等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三章个人从业管理第十一条个人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应当定期参加消防技术培训和考核,不得擅自从事与其技术水平不符的消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个人从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尊重客户隐私,保护客户权益。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自身消防技术服务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监督与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监管,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评估和检查。
第十七条广大群众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举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最新山东省消防条例幻灯片

• 2、综合规定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范围 。第8条,涵盖 贯彻法律法规、加强综合协调、实施督察考核、落实经
费保障、引领科技创新等方面。
• 3、细化城乡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职责。 第三 章第一节“公共消防设施”。
• 4、强化消防组织建设职责。 第四章
• 5、发挥政府在特殊时期的组织领导作用。 第55条
,表述形式为“第×编”。现在刑法、物权法设编。 • 2、章:在内容较多且需要划分层次时使用。表述形式为“
第×章”。 • 3、节:内容较多,需要在“章”下划分层次时使用。表述
形式为“第×节”。 • 4、条:必用单位,表述形式为“第×条”。 • 5、款:隶属于“条”的单位,以自然段的形式出现,不按
序号编码。当只有一款时,不另说第几款。 • 6、项:隶属于款,当只有一款时,直接隶属于条,表述形
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第一章 总 则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 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本条是关于消防工作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发展方向的规定。
基本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
基本原则:
山东省消防条例
•
(一)政府统一领导
• 1、强化政府的统一领导地位。 第7条规定政府主要负 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地位。
• 6、突出强调政府的重大问题协调职责。第60条
消防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部所有员工及对外提供消防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机构消防服务机构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本机构消防服务机构应不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消防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本机构设立消防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消防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消防服务机构工作合法、合规。
(二)制定消防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客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五)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测、检验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六)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七)负责消防服务机构内部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七条消防服务机构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爱消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身体健康,无影响消防工作的疾病。
第八条消防服务机构员工应当参加消防业务培训,通过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消防服务机构员工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消防服务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三)爱护消防设施,不得随意挪用、损坏。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条消防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一)消防设施检测、检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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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保养档案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审查不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
展规划要求或资质条件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书
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并抄送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九条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 ,对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
展规划要求 ,而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书
资质证书丢失、损毁的 ,应当在省级以上公众报纸挂失
2020 年 5 月 29 日
,挂失期限满六
5
个月后方可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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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执 业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
标准的规定 ,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
,遵守执业准则 ,
恪守职业道德 ,依法独立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并对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
第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下列范围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
(一)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根据单位委托 ,对消防设施进行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或竣工消防备案前的功能检测 ,对单位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定期功能检 测 ,判定消防设施状况 ,并出具检测报告。
(二)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 :根据单位委托 ,对单位自动消防系统进行 定期维修保养 ,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平时的维修保养 ,使消防设施保持 完好有效 ,并出具维修保养报告。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
,依法吊销消
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进行
初步审查。
第六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的需要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依法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
控制。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公
告。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能够在全省开展消防技术服
务业务。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
,由省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规定。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只能在许可的执业区域内开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机构章程 ;
(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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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业场所及其所有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
(五)所有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书 ;
(六)资质技术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
任。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执业区域和业务
范围内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规定的执业区域和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消防技
术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 ,应当依法与委
托单位签订统一格式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
作日内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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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 ;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
(四)住所和营业场所地址 ;
(五)注册资金 ;
(六)资质等级和执业区域 ;
(七)有效期限 ;
( 八 ) 发证机关公章和发证日期。
山东省消防服务机 构管理规定
1 2020 年 5 月 29 日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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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山东省
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是指经依法审批设立 ,在本省从事消防
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不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面作出受理决定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应当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 ,
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申请
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 ,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条件和标准的 ,应当
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7 个工
展消防技术服务业务。
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应当达到甲级资质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经过三年有
效期 ,经审查依然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技术标准且每年正常执业的
,
换发资质证书。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执业三年后资质条件达到甲
级资质技术标准 ,业绩达到规定要求的 ,能够申请晋升甲级资质。
(一)符合本省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要求 ;
(二)有法人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
( 三 ) 有符合资质技术标准的注册资金、执业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
;
( 四 )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 拟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填写
< 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连同以下材料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三)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机构 :根据单位委托 ,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 工消防备案前、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营业前以及平时的电气产品及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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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进行检测并判定防火性能 ,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对
违反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务报酬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符合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 ;
(八) 5 月 1 日以来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实地核
查 ,对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要求和资质条件的
,应当在 <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上填写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自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连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卷宗和单位消防设施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