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与行为税类
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概述

五、印花税征收管理
▪ 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书立或领受时 ▪ ㈡纳税地点: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 ㈢纳税期限 ▪ 印花税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
花税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
▪ ㈠房产税纳税人 ▪ 房产税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
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㈡房产税征税范围
▪ 1.地理位置: ▪
▪ 2.征税对象——房屋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
▪ ㈠房产税计税依据 ▪ 房产税以房产计税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
▪ 1.从价计征 ▪ ▪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
▪
㈢资源税纳税期限
▪
资源税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
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
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
纳税。
▪
第六节 土地增值税
▪ 一、土地增值税概念 ▪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
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 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 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第四节 契税
一、契税概念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 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 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契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㈠契税纳税人 契税纳税人,是指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
属的单位和个人。契税由权属承受人缴纳
㈡契税征税范围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2.土地使用权转让 ▪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用地; 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从 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 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16章财产与行为税.ppt

16.1.2 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其中: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 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 使用人缴纳。
现行车船税的基本规范,是2006年12月29日 国务院颁布并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暂 行条例》)。同时,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 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 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 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6.2.3 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我 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具体 执行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范围内, 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16.2.4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 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 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 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 格差额。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税价格不等时,由 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 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税务规划财产税和行为税57页PPT

同时,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A栋房产 2008年应纳的房产税=1200×(1-20%)×1.2%×4÷12=3.84(万元);2008年4 月底B栋房产租赁到期,B栋房产2005年应纳的房产税=1000×(1-20%) ×1.2%×8÷12+10×12%×4=11.2(万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 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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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⑴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 起缴纳房产税。
⑵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缴纳房产税。
⑶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 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元至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 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注: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及每年税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 部门参照本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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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税
1.定义:契税是对某些财产在买卖、典当、赠 与和交换而订立契约时,向承受人课征的一种税。
⑵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l2%。
从2001年l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 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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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收优惠
目前,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
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 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
四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6 月1 日起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外发布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
据国家税务总局 绍,财产和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财产和行为税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
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
据国家发改委官网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就《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到,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资金主要用于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科技研发和业务扩张,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不得以公开交易方式从事股票投资等。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直接和间接负债不得超过基金总资本规模的10%(包括实缴资本和未实缴的认缴资本),除依法依规发行债券以提高投资能力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包括债权融资、刚性兑付、质押国家税务总局:6月1日起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国家发改委拟规定:创投企业投资资金严禁从事房地产开发回购等在内的杠杆运作。
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直接和间接负债不得超过总资本规模的30%。
征求意见稿要求,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资金主要用于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科技研发和业务扩张,不得用于收购与投资资金来源方具有直接关系者持有的股权。
不得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衍生品资产等业务。
不得使用杠杆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对外担保,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担保或反担保的除外。
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包括不得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等“明股实债”方式间接从事借贷融资业务。
税务会计第十章财产税和行为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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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税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能够根据不同行为的特点和影响
进行课税,同时可以根据政策需要进行调整。
行为税种类
03
常见的行为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
行为税的计算与申报
计算方法
行为税的计算通常基于纳税人发生的特定行为的金额、 数量或频率,根据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
申报要求
纳税人需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缴纳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税务机关指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缴纳。
行为税的会计处理
会计科目设置
企业应在会计科目中设置相应的行为 税科目,以便记录和核算行为税的计 提和缴纳情况。
计提与核算
账务处理
企业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对行为 税的计提、缴纳和结转进行正确的账 务处理,确保账务记录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
税务会计第十章财产 税和行为税会计
目录
• 财产税会计 • 行为税会计 • 财产税与行为税的比较分析 • 我国财产税与行为税的未来发展
01
财产税会计
财产税概述
财产税定义
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应税财产为征 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财产税特点
以财产所有者为纳税人,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为 课税对象,纳税人和课税对象一致。
财产税作用
调节财富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增加财政收入。
财产税的计算与申报
财产税申报流程
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写财产税申报表, 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交相 关资料。
财产税申报时间
按年征收,分季缴纳,每年3月、6月 、9月、12月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税 款。
财产税的会计处理
税务会计第十章财产税和行为税会计38页PPT

24~120 36~180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 车
船舶
按净吨位每 3~6 吨
(六)车船税的税收优惠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 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 算
2024年2月17日星期六
第十章 财产税和行为税会计
二、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载客汽车和摩托车应纳税额=车辆数×适用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应纳税额=自重吨位×适用单位税 额 船舶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50%
(二)车辆购置税的特点
1. 征收范围单一
2. 征收环节单一 3. 税率单一
4. 征收方法单一
5. 征税具有特定目的 6. 价外收取,属于直接税
2024年2月17日星期六
第十章 财产税和行为税会计
(三)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及征税对象
1.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2.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 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2024年2月17日星期六
第十章 财产税和行为税会计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计税依据 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城建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2024年2月17日星期六
第十章 财产税和行为税会计
四、契税的税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 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
中国税制第七章 财产和行为税类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1.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l2)×应纳税月份数 2.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 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 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 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 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 机关缴纳车辆车船税。 5.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 不退税。
(一)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
别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有两种: ①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 ②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二)计税依据
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 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例题:某运输公司拥有载货汽车8辆(货车载重净 吨位全部为10吨);乘人大客车20辆;小客车10辆。计 算该公司应纳车船税。(该地区车船税的年税额,载货 汽车每吨年税额80元,乘人大客车每吨年税额800元, 小客车每吨年税额700元) 解析: 载货汽车应纳车船税额=80×10×8=6 400(元) 乘人汽车应纳车船税额=20×800+10×700=23 000(元) 该公司应纳车船税额=6 400+23 000=29 400(元)
第八章财产行为税类课件

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举例】甲某因无力偿还乙某债务,而以自
有的房产折价抵偿债务。经双方同意,有关部门 批准,乙某取得甲某的房屋产权,在办理产权过 户手续时,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
免纳契税。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 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四、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
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各地扣除比例
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 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第八章 财产行为税类
第一节 房产税法
一、概念及特点
依据房产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纳税义务人
(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 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 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
(2)汇贴或汇缴纳税法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此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
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
2.汇贴纳税法。当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
元时,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以缴款书代替贴花。
3.汇缴纳税法。如果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
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
纳印花税。汇总缴纳的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
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答案】C
我国房产税的一般优惠
六、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 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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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 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 2.纳税义务人 ❖ 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
的纳税人 3.税率 ❖ 3%-5%幅度税率。 ❖ 2008年11月1日起,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
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
13.3.3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契税=计税依据*税率 ❖ 计税依据的确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
13.1.3 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计征 ❖ 应纳房产税额=房产原值×(1-规定扣除比例)
×1.2% ❖ 计税依据-房产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
30%后的余值) ❖ Note:(1) 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
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即账 目“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原值;
A. 1400元 B. 1750元 C. 2800元 D. 4200元
❖ 例3:某饭店房产原值2000万元,2005年该饭店内装修, 6月份装修完毕办理竣工结算,装修支出250万元(包括中 央空调更换支出),均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算该饭店 2005年度应纳房产税。当地房产税计算扣除比例为20%。
13.2 城镇土地使用税
13.1.2 税制三要素
1.征税对象 ❖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 ❖ 具体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房
产 2.纳税义务人 ❖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
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缴纳 3.税率 (1)从价计征 1.2% (2)从租计征 12% (3)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 4%
❖ 例2: 某学校张老师购买一套商品房,价格为60万元, 因一次性付清款,售房单位给予1万元优惠,同时按当 地政策规定对教师按正常价格优惠5%,当地契税税率 为4%,计算张老师应纳契税。
13.3.4 税收优惠
1.一般税收优惠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 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是收取的费用; ❖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是承包金额; ❖ (5) 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是租赁金额; ❖ (6) 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是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运输
货物的金额、装卸、保险费用;
计税依据的确定
❖ (7) 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是仓储保管费用; ❖ (8) 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借款金额; ❖ (9) 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是保险费收入; ❖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 ❖ (11)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是所载金额; ❖ (12)营业账簿,记载资金账簿的税基是“实收资本”与
❖ 例1:某省政府机关有办公用房一幢,房产价值5000万元。 2005年将其中四分之一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100万元。 已知该省统一规定计算房产原值时的减除幅度为20%,该 政府机关当年应纳的房产税为( )
A. 12万元 B. 36万元 C. 48万元 D. 60万元
❖ 例2:某企业2006年委托施工企业修建一仓库,8月底办 理验收手续,工程决算支出50万元,全部记入固定资产, 当地房产税计算采取的扣除比例为30%,则该房产2006年 应纳房产税为 ( )
第13章 财产与行为税类
13.1 房产税
❖ 13.1.1 税种设置 ❖ 13.1.2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 13.1.3 税基、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13.1.4 税收优惠 ❖ 13.1.5 申报与缴纳
13.1.1 税种设置
1.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 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 2.房产税作用 ❖ 加强对城镇房产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 ❖ 适当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 促进城镇合理建房、用房 ❖ 为地方财政筹集建设资金
❖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 者免征
❖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 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13.1.5 税款缴纳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
起,缴纳房产税; ❖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
起,缴纳房产税; ❖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
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 纳税期限 ❖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季度或半年)缴纳。 (3)纳税地点 ❖ 房产所在地
[例]设在某市的一内资企业使用土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经 税务机关核定,该土地为应税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4元。 请计算其全年应纳的土地使用税额。
❖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20000×4=80000(元)
13.2.4 税收优惠
❖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 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上述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土地,应按规 定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按件贴花,税额为每件5元。
13.4.3 应纳税额的计算
❖ 应贴印花税额=计税依据×适用比例税率应 贴印花税额=应税凭证件数×5
计税依据的确定
❖ (1) 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是购销金额;(以物易物方式签 订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
❖ (2) 加工承揽合同的税基是加工或承揽收入;若由受托方 提供原材料金额的,可不并入计税金额(原材料应按购销 合同另交印花税);但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金额,应并入 计税金额;
(2)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 对待:1) 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按 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2) 以房产联营 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 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房按租 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13.1.3 应纳税额的计算
(3)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 产税。
(4)采暖、消防、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等设备价 值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 从租计征 ❖ 应纳房产税额=全年房产租金收入×12% ❖ 计税依据-租金收入(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
权得到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13.1.4 税收优惠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 述单位出租房产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 于免税范围;
13.4.2 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
3. 税率 (1) 比例税率
1) 0.05‰(万分之零点五):借款合同 2) 0.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3) 0.5‰: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勘查设计合同、货
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 帐簿 4)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股 权转让书据 (2) 定额税率 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
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
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
屋的价格的差额。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税基为补缴的土地使用
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
❖ 例1: 公民甲有两套住房,将一套出售给居民乙,成交 价为20万元,另一套两室住房与居民丙交换,并支付 给丙换房差价款6万元。计算甲、乙、丙相关行为应缴 纳的契税。当地规定契税税率为4%。
❖ 契税是在土地产权、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按当事人双方 订立的契约,向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 契税的特殊作用主要表现在: ❖ 取得地方财政收入 ❖ 调节纳税者的经济收入 ❖ 从法律上保护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13.3.2 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
1.征税对象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 (3)房屋买卖 ❖ (4)房屋赠与 ❖ (5)房屋交换 ❖ (6)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3.2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3.2.1 税种设置 ❖ 13.2.2 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 ❖ 13.2.3 应纳税额的计算 ❖ 13.2.4 税收优惠
13.2.1 税种设置
➢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 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调节土地级差收益 限制不合理使用或浪费城镇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 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强化城镇土地管理 完善地方税体系
13.2.2 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
1.征税对象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
有的土地 2.纳税人 ❖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 ❖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
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
13.4.2 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
2. 纳税人 ❖ 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
花税的纳税人。 具体包括: (1) 各合同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但保人、鉴定
人、证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营业账簿的立账簿 人,权利、许可证照的领受人; (2)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 是使用人; (3)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 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