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PE更具优势对合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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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公司制、信托制的区别

合伙制、公司制、信托制的区别

公司治理
运作效率
税收
不是独立的纳税主 体,可避免双重纳税
2、有限合伙制与信托制的比较 比较项目 募集渠道 募集形式 投资顾问选 择 合伙制 以普通合伙人号召 力形成渠道 承诺募集制 由普通合伙人确定 信托制 以信托公司作为渠道 募集到位制 由信托机构根据评审 标准审核后确定
治理结构
普通合伙人是管理 人,自主权度大
由投资顾问和信托公 司双重管理
证监会为合伙人, 税率按机构税率执 行,个人作为合伙 人,有多种可能性
直接以信托方式投资 证监会不认可,须以 信托加合伙制的方式 加以规避 信托作为有限合伙 人,信托持有人税收 相对确定
1、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比较 比较项目 机构与资本 的稳定性 委托代理风 险 收益与成本 合伙制 稳定性相对较低 存有一定的代理风险 选择、谈判、签约成 本较低,管理费用在 合伙协议中约定,便 于控制 普通合伙人为管理 人,自主决策权大, 可最大限度地发挥管 理者知识、技能与特 资本运作形式灵活 公司制 稳定性高 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 具有一定优势 选择与谈判成本不 高,管理费用不好控 制,运营时需支付更 多的分立制衡成本。 权力分立与制衡可能 牵制和约束管理人发 挥 提议、决策、执行与 监督各有职能归属, 有利于提高资本运作 效率 按机构性质纳税,确 定性高。可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
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可避免双重纳税1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比较比较项目募集渠道合伙制以普通合伙人号召力形成渠道承诺募集制信托制以信托公司作为渠道募集形式募集到位制投资顾问选择由普通合伙人确定由信托机构根据评审标准审核后确定治理结构普通合伙人是管理人自主权度大由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双重管理证监会认可程度有不确定性直接以信托方式投资证监会不认可须以信托加合伙制的方式加以规避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信托持有人税收相对确定税收机构作为合伙人税率按机构税率执行个人作为合伙人有多种可能性2有限合伙制与信托制的比较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投资模式的转变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投资模式的转变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投资模式的转变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是一种金融安排,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简单的讲,pe投资就是pe投资者寻找优秀的高成长性的未上市公司,注资其中,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份,推动公司发展、上市,此后通过转让股权获利。

在我国,pe主要是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

与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pe通过私募方式投向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而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投向资本市场,包括股权与债券;pe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属于中长期投资,而证券投资基金一般为中短期投资,期限较灵活;在资金来源上,pe资金来源广泛,包括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机构投资者以及保险公司等,而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来自于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组织形式上,pe以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为主,证券投资基金则分为契约型和公司型。

二、pe的组织形式对比2.1 公司制pe公司制pe即采用公司法人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即作为公司的股东,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公司形式存在。

公司制pe涉及主体主要包括投资者和管理层两部分。

公司制pe一般会存在自我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形式。

2.2.信托制pe信托制pe即采用信托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现阶段实际只能采用集合信托计划开展。

该形式pe一般涉及投资人(受益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三方,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基金合同基础上的信托关系。

2.3 有限合伙制pe有限合伙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家管理办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家管理办法

投资基金国家管理办法第一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家管理办法投资于成长期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制度设立长期处于空白,甚至连名称都不统一,既有产业投资基金,也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等多种称呼,缺乏规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private equity的英文翻译过来的,主要投资于企业生命周期中的中后期成熟阶段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是侧重投资于某一个产业的投资基金,既可以投资于相应产业中的早期企业,也可以投资于相应产业中的中后期企业。

1.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及发展现状PE(Private Equity)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PE的投资对象通常为已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上市前企业。

但不得投资于房地产行业。

主要投资来源是公司或有限合伙制股东投资或通过信托计划向少数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募集。

投资周期通常是1至5年,国内PE规模一般为5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可以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向投资企业委派董事或监事。

据统计,2010年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560多家股权投资基金中,总募集金额达到3095.1亿美元,其中外资基金共324支,占募集总金额的95%以上。

无论数量和募集资金的情况,基本还是外资为主。

由于国内与PE相关的政策、法规都不是非常明朗,而且不具备连续性,缺少一个清晰、长期的规划,导致了PE的生存环境恶劣。

PE变成了多栖动物,什么样的存在形式都有,不少“地下党”隐身作战。

针对PE 的政策和法规的出台,但参加本次融洽会的不少业内人士对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能否尽快出台仍持乐观态度。

他们认为,一方面,中国的产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全面提升技术水平、整合生产能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阶段,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非常重要。

另一方面,在当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长线资金投入对于刺激经济有很大帮助,推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时机正在成熟。

信托制物业模式宣传资料

信托制物业模式宣传资料

信托制物业模式宣传资料【信托制物业模式宣传资料】尊敬的读者:感谢您阅读本篇文章,今天我将要向您介绍一种独特而受欢迎的物业管理模式,即信托制物业模式。

作为一种新兴的管理模式,信托制物业模式迅速在房地产行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

一、什么是信托制物业模式信托制物业模式是指将物业管理的权责交由信托公司负责,信托公司通过专业化的管理团队来管理物业项目。

这种模式打破了传统的物业管理体制,引入了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使物业管理更加专业和高效。

信托制物业模式不仅关注物业服务需求,更注重以客户为中心,为业主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服务。

二、信托制物业模式的优势1. 专业化管理:信托公司拥有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规划、运营和维护,确保业主享受到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服务。

2. 资金安全: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管理方,对物业项目的资金进行监管和保护,确保业主的资金安全。

3. 互利共赢:信托制物业模式实现了开发商、信托公司和业主的利益最大化,形成了利益共享的良性生态圈。

4. 高品质服务:信托公司投入大量资源提供高品质的物业服务,涵盖保洁、保安、绿化、设备维护等各个方面,为业主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

三、信托制物业模式的案例1. 某物业项目信托制管理,项目规模庞大,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多种业态。

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了全面细致的物业管理方案,并建立了高效的工作流程,实现了物业管理的标准化和规模化。

2. 某高档小区引入信托制物业模式,信托公司通过卓越的管理水平,提供了优质的物业服务,为业主创造了宜居的生活环境。

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大幅提升,小区的口碑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四、对信托制物业模式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信托制物业模式是一种创新性的物业管理模式,其优势在于专业化管理、资金安全、互利共赢和高品质服务。

通过引入信托公司,物业管理更加专业高效,业主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我认为,信托制物业模式将是未来物业管理行业的主流趋势,有望为业主提供更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PE公司更适合哪种组织形式

PE公司更适合哪种组织形式

PE公司更适合哪种组织形式?是合伙制还是公司制?这是自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修订以来,大多数从事或即将要从事PE行业的人士的困惑和犹豫之处。

避税:在与《金融街PE资讯》的探讨过程中,大多数PE公司表示“避税”是考虑采用合伙制的主要原因。

在美国,大多数的PE公司都采用合伙制,这样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否则,以公司制形,除了与合伙制企业一样缴纳15%的资本利得税以外,还需交纳35%的公司所得税。

在中国,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因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利润已经缴纳所得税,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无需再缴纳所得税,因此基本上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至于个人投资者,除了基金主体缴纳所得税,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还要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因此产生了所谓的双重征税。

但如果是合伙制形式,基金主体虽然不交税,但个人收益会按35%缴纳个体工商经营所得(收入5万以上)。

另外,在中国,国家为了扶持创投企业,对其实行低税政策,税率是按15%计算,如果投资的是中小高科技公司,那么对外投资总额的70%还可以用来抵扣税款。

这样算下来,合伙制的税收诱惑并不算很大。

但是创投公司的抵扣政策需要在项目投资两年后才可执行。

利益主体:公司制的制度相对完善,设有董事会、监事会,这种形式简单清晰,对出资人有一定保障,也易于被各类市场主体接受;有限合伙制没有法人主体,没有注册资本,只是一个认缴资金。

其中LP,也就是有限合伙人负责提供基金资本,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不得执行企业日常事务,否则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对于基金管理人(GP),主要以自身的投资技能入股,投入1%的资本金,获得项目增值部分的20%收益,并每年收取2%左右的管理费。

合伙制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管理人的利益,在公司日常运营中,拥有绝对决策权,每次项目投资前的入资(CapitalCall),对出资方有严格的要求,经常会在法律文本上体现,假如LP 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资金到位,之前所投的资金或项目股权将归管理人GP所有。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过关必做1000题(含历年真题)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过关必做1000题(含历年真题)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过关必做1000题(含历年真题)(另类投资)第五章另类投资单选题(以下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1.下列选项中,丌属亍另类投资局限性癿是()。

[2017 年 11 月真题]A.估值难度大,难以对资产价值迚行准确评估B.缺乏监管和信息透明度C.不传统资产相关性高,难以分散风险D.流劢性较差【答案】C【解析】另类投资是挃权益、债券、货币和期货等传统投资之外癿投资类型。

另类投资癿局限性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缺乏监管,信息透明度低;②流劢性较差,杠杆率偏高;③估值难度大,难以对资产价值迚行准确评估。

C 项,许多另类投资癿收益率不传统投资相关性较低,在多元化投资组合中加入另类投资产品,有可能得到比传统股票和债券组合更高癿收益和更低癿波劢性。

2.关亍私募股权投资癿退出方式表述错误癿是()。

[2017 年 11 月真题]A.首次公开发行幵上市(IPO)癿退出模式,是挃所投资癿企业股权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后在交易所出售B.管理层回贩退出模式是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所持有癿股权转换为管理层所控股癿其他上市公司癿股权C.借壳上市癿退出模式是一种间接上市癿方法D.二次出售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持有癿项目在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出售癿行为【答案】B【解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完成投资项目之后,主要采取癿退出机制有:①首次公开发行;②买壳戒借壳上市;③管理层回贩;④二次出售;⑤破产清算。

B 项,管理层回贩是挃私募股权基金将其所持有癿创业企业股权出售给对象企业癿管理层从而退出癿方式。

3.关亍房地产有限合伙,以下表述错误癿是()。

[2017 年 11 月真题]A.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仹额为限对投资项目承担有限责仸B.普通合伙人收取固定比例癿管理费C.有限合伙人可能面临长达数年癿负现金流D.普通合伙人负责日常管理,重大经营决策需要经过有限合伙人审批【答案】D【解析】D 项,房地产普通合伙人和私募股权中癿普通合伙人一样,收取固定比例癿管理费,同时,做决策时丌会受到太大癿干扰。

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

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

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公司制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和契约制。

在实践中,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最为常见,尤其以有限合伙制为多。

在中国证券基金投资协会备案登记的两万三千余家股权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制基金已经成为市场主流。

在选择基金组织形式时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资金来源及结构、基金管理方式、税收及投资收益要求、收益分配形式以及操作程序等。

公司制及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前述方面区别如下:一、资金来源及组织结构(一)公司制基金公司制基金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运作的股权基金。

在有限责任公司形势下,投资人必须为普通股。

而在股份公司形势下,投资人可以普通股股东或优先股股东身份投资到基金中。

图1 公司制基金组织架构(二)有限合伙制基金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股权基金。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金由普通合伙人管理,有限合伙人不参及基金管理;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协议来规范双方的关系和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图2 有限合伙制基金组织架构(三)两者区别公司制基金要求全部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连带责任,同股同权。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制基金可以发行优先股,有限责任公司制基金只可以发行普通股。

上述因素不利于基金募集多元化社会资金。

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根据资金来源及性质设置不同的层次,例如: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等,灵活约定各类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满足保险、银行、国有企业以及民营企业等各类社会资金的相关要求。

二、基金管理方式(一)公司制基金公司制基金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下的董事会及管理层对公司运营进行决策管理,管理层下设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执行具体业务。

“信托制”物业管理模式的社区实践及问题分析

“信托制”物业管理模式的社区实践及问题分析

“信托制”物业管理模式的社区实践及问题分析“信托制”物业管理模式的社区实践及问题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社区居民对宜居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成为社区建设和居民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然而,传统的物业管理模式在面临居民诉求多样化、管委会监管不力等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

为了改善物业管理的状况,一种新的模式开始在一些社区中试行,“信托制”物业管理模式应运而生。

所谓“信托制”物业管理模式,是指将物业管理的权力交由一家专业信托公司来承担,以实现更为专业高效的物业管理。

这种模式的核心在于信任,居民信任这家专业的信托公司能够为社区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信托公司则信任居民会遵守社区规则并按时支付物业费用。

在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主导物业管理,与居民形成合作共赢的关系。

目前,“信托制”物业管理模式的社区实践已经在一些城市中开展,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首先,由于信托公司具备丰富的物业管理经验和专业的管理团队,能够更好地协调和处理社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其次,信托公司在管理方面更为规范和科学,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更加精确地掌握资源使用情况,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此外,信托公司还能够引入市场化机制,通过经营性服务和项目开发来增加收入,降低物业费用负担。

然而,尽管“信托制”物业管理模式有着诸多优势,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该模式的实施需要居民对信托公司的认同和信任,因此对于一些传统观念较为保守的居民来说,接受这种全新的模式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

其次,信托公司作为一家商业机构,其经营行为可能会受利益驱动,使得居民的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忽视。

此外,对于一些贫困地区和老旧小区来说,引入信托公司可能会导致物业费用上涨,增加了部分居民的负担。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

首先,提高居民的参与意识和认同感,让居民了解“信托制”物业管理模式的好处和价值,增加居民对此模式的信任。

其次,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确保其依法依规经营,不损害居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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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7月30日 13:13:43 中财网
在国内,PE(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采取什么样的公司制度开展PE
业务,具有不同的优劣利弊。

从国外看,PE业务的开展可以采用投资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等多种模式。

但这里所说的投资公司不同于现存的中国投资公司,它是指美国等西方国家投资公司有关法律确立的投资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型基金,这类基金几乎都是以公募方式运作的。

中国的《公司法》只包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范,并不包括对于这类公司型基金的规范,但目前在国内,这种以有限责任形式存在的公司,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中国PE可行的公司制度模式实际上只有三种: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目前,在许多开展PE业务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中,大多采用的是合伙制,而信托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制。

对此,许多信托公司业内人士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信托公司与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比较,其激励机制相差很远,因此,以信托公司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开展PE业务并不是最好的模式。

实际上,以不同的模式开展业务利弊也各不相同。

在合伙制模式中,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设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投资顾问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的其他普通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该模式的优点是合伙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无该企业层次的所得税纳税义务;该模式的缺点首先是国内《合伙企业法》刚颁布实施,企业注册时候经常遇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障碍;其次是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得以保障。

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情况非常普遍,所谓的承担无限责任,在实践中根本无从落实。

因此,一般合伙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问题难以解决。

再次,税收法规配套不全,实施难度大。

在公司制模式中,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立主营业务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资产管理机构不作为股东参与,仅直接或以子公司方式承接管理委托。

该模式的优点是:模式清晰易懂;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委曲求全,成为迄今为止市场上最常见的基金形式;《公司法》立法早,公司形式最易为各种参与主体接受。

缺点是:资本金缴付的僵化安排(按章程计划缴付,或经常修改章程);先退出项目的本金返还投资人需要按减资操作;投资公司是独立纳税主体,有所得税纳税义务,纳税额较高,目前所得税率为33%,从明年开始为25%。

在信托制模式中,是由信托公司集合多个信托投资客户的资金而形成的基金(信托计划),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PE投资。

该模式的优点是:首先,通过信托渠道筹集资金可以有效地放大PE业务资金额度,有利于迅速集中PE业务投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

信托公司作为营业性的信托机构,其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能够将广泛的社会资金,通过特定的规则(信托制度)和载体(具体信托业务形态)转化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所需的投资资本。

其次,在目前的制度架构之下,信托产品是一种标准的金融产品,不但信托财产的保管职能由银行专司,而且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活动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且在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之下。

这个特点与合伙制模式的缺点恰恰形成鲜明对照。

再次,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
法和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进行了重新定位,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一种符合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非债权融资信托,既符合信托行业的功能定位,又能体现出信托制度优势,发挥信托公司运作领域广泛、手段灵活的业务特点,必然成为信托公司重点拓展的业务领域。

缺点是信托资金往往是一次性募集,但是PE业务运作时需要根据每个具体项目投资进行资金的分阶段投入,信托募集资金可能出现暂时闲置现象。

因此,从比较中可以看出,中国在目前的阶段,发展信托模式的PE更具优势,以信托模式作为PE的组织载体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且现有法规齐全。

而信托公司究竟采用什么样的模式参与和开展PE业务,则应该由信托公司在实践中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来选择。

□ 金立新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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