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特点及存在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种架构比较完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种架构比较完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一种基金结构。
其目标是通过投资未上市的公司股权来实现资本增值和收益。
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常见的基金架构包括有限合伙人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和信托制度。
本文将对这三种架构进行详细的比较和分析。
1. 有限合伙人制度有限合伙人制度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最常见的一种架构。
在这种结构下,基金的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而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决策权,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有决策和管理权。
这种架构的优点在于,有限合伙人的风险相对较低,受限于其出资额。
同时,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具备决策权,能够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和风险控制。
然而,有限合伙人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如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可能会使其承担更大的风险。
2.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另一种常见的架构。
在这种结构下,基金的合伙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织,即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主体。
基金的合伙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配股权与份额。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优点在于,合伙人的责任有限,仅限于其出资额。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更为规范,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和规定,更便于合伙人之间的权益保护和决策协商。
然而,相比于有限合伙人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对于成立和管理的要求较高,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和财务要求。
3. 信托制度信托制度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较为特殊的一种架构。
在这种结构下,基金的合伙人以信托公司的形式组织,即成立一个信托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主体。
投资者将其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管理。
信托制度的优点在于,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的管理机构,能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更加专业和全面的管理。
此外,信托制度还可以提供更多的信任保障,信托公司作为独立受托人负有管理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责任。
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

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标题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及特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证券投资工具,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运作,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为主要目的进行运作。
有限合伙制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仅承担其投资额,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对基金的投资贡献。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有限:有限合伙人仅对其投资贡献承担责任,不会受到其他投资者的责任限制。
2.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全部承担:普通合伙人承担了所有有限合伙人避免的风险,包括丧失资本的风险和合作风险。
3. 投资的重心在未上市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主要的投资目的是在未上市公司中进行投资。
4. 投资周期长:私募股权基金在未上市公司中投资,一般基金投资的期限较长,通常在3-7年之间。
5. 投资门槛高: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必须承担全部风险,且投资门槛高,因此只有最富有的投资人才能在私募股权基金中扮演普通合伙人的角色。
6. 基金管理公司很重要: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经验和能力对基金的投资决策和绩效非常关键。
总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以及全球证券市场上已经成为了非常重要的投资工具,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在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凸显。
标题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会计处理问题2.1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确认问题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确认问题是关注度非常高的一个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会计确认是指企业根据经济事项的实质、特点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根据一定的会计政策、方法和准则,确定和记录经济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的过程。
”因此,在进行会计确认时应该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的实质、特点及其对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来确定会计政策、方法和准则。
具体来说,在进行会计确认时应该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 合规性:首先需要确保私募股权基金的合规性,即确保其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合法性。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运作的六大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运作的六大模式模式一:公司制顾名思义,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法》(2005 年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 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等法律法规设立。
在目前的商业环境下,由于公司这一概念存续较长,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较容易被出资人接受。
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
采取该模式的案例例如:国内上市的首家创业投资公司鲁信创投. 其中,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资委全资持股)为鲁信创投的最大股东,持有73.03%的股权。
鲁信创投则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投资于先进制造、现代农业、海洋经济、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
其典型投资项目为新北洋、圣阳股份等。
模式二:信托制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2001 年)、银监会2007 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两规”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 年).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质是通过信托平台发起新的信托计划,并将信托计划募集到的资金进行相应的信托直接投资。
例如,号称国内的第一只信托股权投资计划—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简称锦绣一号),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金融、制造业等领域的股权投资、IPO 配售和公众公司的定向增发项目。
该信托计划集合资金总额达到10.03 亿元。
委托人则是由7 个机构和7 个自然人组成。
同时,该信托计划对受益人进行了“优先—次级”的结构分层,其中优先受益权9.53 亿元人民币,次级受益权0.5 亿元,次级受益权由中信信托认购。
这种对受益人分层的设计,消减了投资人对于风险的担忧,从而使该信托计划的发行变得十分顺畅。
私募股权投资(PE)基金介绍(30页)

22
与证券指数相比,1986年- 2005年中的绝大多数年份,私募股权跑赢指数。平均超额收益率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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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投资收益率特征-跑赢证券指数是PE投资的常态
更清晰的比较
数据让我们更清晰的看到了PE基金穿越经济周期的能力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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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PE基金
PE基金的运作模式和收益表现PE基金的收益表现 PE基金在中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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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为鉴:中国PE处于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70年代中期-90初期
立法不断完善、有限合伙制成为 主导模式、养老 基金大量融入股 权投资领域
中国机遇:证券化时代
全球最具活力的PE市场
中国“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
PE高速发展:中国资本市场加速扩容
公司形式
一直比较活跃,但退出问题没有根本解决
4
4
有限合伙形式介绍
有限合伙企业运作图
有限合伙人 (LP)
托管银行
投资项目
投资
投资收益
回收
普通合伙人(GP)管理费用 下达指令资金存放
有限责任
不参与管理
业绩分成
管理
无限责任
两个分离:
两个减少:
有限合伙企业
4
情况A
情况B
情况C
退出
PE基金的退出方式
金矿开采成功
10.8
吉峰农机
九鼎
13
携程网
凯雷
28
拓维信息
达晨创投
59
西部矿业
高盛、上海永宣
103
蒙牛
鼎晖
32
22
PE基金的收益特征-J curve
一级市场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探讨

CICPA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探讨■刘友余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P E )行业在我国快速发展。
根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统计数据,截至2019 年12月底,存续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882家,存续备 案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36468 只,基金规模9.74万亿元。
我国的 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契约制、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
私募 股权基金主要以IP O和上市公司并购 为目标退出方式,契约制容易产生股 权权属不清晰的问题,可能影响被投 企业的上市,因此私募股权基金较少 采用契约制,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 要在二级市场上操作,较多采用契约 制。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存在企业所 得税,可能出现双重税负问题,同时 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较多法律约束,限制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因此 私募股权基金也较少采用公司制。
有 限合伙制是最为常见的私募股权基金 组织形式。
它权属较为清晰,治理 机制灵活,且为所得税透明实体,可 以满足多方面的需要。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G P)和有限合伙人 (LP )组成,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 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在私募 股权基金中,基金管理人通常由普通 合伙人担任,出资份额通常较小,投 资者通常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
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普遍 存在(控制)权力与出资份额不匹配 的特点。
这就给有限合伙制企业私募 股权基金准确适用合并报表相关会计 准则制造了困难。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 R S)和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均 对合并报表范围提供了定性的判断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
所谓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为准确判断哪个主体(如有)应该合并有限合伙企业会计报表,正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可以重点考虑如下四个问题:(1 )确认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否为结构化主体;(2 )区分普通合伙人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3 )判定有限合伙人能否对合伙企业进行控制;(4)对可变回报量级的特别考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整体框架图解及案例

• 2007年4月30日,中信信托成立“中信锦绣1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简 称“锦绣1号”)。“锦绣1号”为集合资金信托,总额10.03亿元,委托人由 7个机构和7个自然人组成,并对受益人进行分层。其中优先受益权9.53亿元 人民币,次级受益权0.5亿元,次级受益权由中信信托认购。
• 募集资金用于中国金融领域企业的股权投资、IPO配售和定向增发项目,未9 投资的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和债券逆回购。
步骤一:设立基金
创始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3
20%
80%
私募股权基金
步骤二:筹集资金
创始合伙人 20%
普通合伙人 2%
有限合伙人
4
78%
私募股权基金
步骤三:实际注资
创始合伙人 20%
被投资企业A
普通合伙人 2%
私募股权基金
被投资企业B
有限合伙人
78%
5
贷款
……
示例:天津鼎晖一期出资
合伙人名称
天津鼎晖股权投资管理中心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钻石投资管理中心 中山市大信创业投资企业 天津丰瑞投资中心 泰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宏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戚石川 戚石飞 钟乃雄 王旭宁 合计 天津鼎晖股权投资基金第一期合伙人出资,单位:万元
– 通常来说,雇佣第三方筹资所发生的费用为普通合伙人承担。
• 交易成本
– 项目投资完成时的法律和会计费用一般是被投资公司承担的。 – 如项目未成功完成投资,这些费用通常也会得到被投资公司的补偿。
• 费用收入
– 基金管理人可能在进行投资时获得各种费用收入,如融资安排费,承诺 费以及董事收入等。
有限合伙人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中英文版)

有限合伙人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中英文版)有限合伙人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中英文版)股权投资基金普遍内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在国外较为成熟的市场,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基金,其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般由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组成。
然而,在我国新兴的人民币私募基金的架构中,经常发生有限合伙人要求通过自身或委派代表的方式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项目的表决。
在私募基金中,由于有限合伙人往往是基金的主要出资方之一,有限合伙人加入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参与投资决策,无疑有利于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安全,并加强有限合伙人对投资风险的控制。
然而,不能忽视的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有限合伙人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也可能给有限合伙人带来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以下主要探讨两个较为突出的风险。
一、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决策,可能与其有限合伙人法律地位相冲突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允许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权仅限于以下所列的合伙企业的非经营性事项:(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鉴于私募基金的主营业务是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人如进入了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参与了投资决策,法律上则可能被认定为参与执行了合伙事务,从而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以《合伙企业法》为基础,采取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即投资者)有机组成。
有限合伙人是资金主要提供者,不参与企业日常管理。
普通合伙人作为企业管理者的相应出资比例约占合伙资金的1%左右,作为激励,普通合伙人未来获得业绩报酬的分配比例可达20%上下。
在这种模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绕过信托公司独立筹集和运作基金,而除了在法律范围内的特殊性和不存在信托管理人以外,这种新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架构与阳光私募信托基金并无二致。
在欧美发达的资本市场中,有限合伙制早已是对冲基金的主流运作模式,如股神巴菲特最初是在1956年与几个亲戚成立了合伙人公司,在这个起点上开始了他传奇的投资人生。
那么国内的有限合伙制基金是否可以逐步做大做强,从而成为中国私募市场的新生力量呢?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遥想当年私募阳光信托基金在国内出现伊始,相关市场人士亦是质疑声不断,而如今的阳光信托已成为了国内私募基金的主流运作模式,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12月31日,国内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共有242家,运行的私募产品已经达到628只,总资产管理规模已经超过2000亿元,而2008年私募产品的数量不过几十只,2009年也仅100只左右,年增速惊人。
目前这个市场虽后来人众,但先行者赵丹阳、刘明达的开拓品牌效应会始终存在。
下文将在法律框架和基金运作层面,探讨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扎根中国资本市场的可行性。
一、有限合伙制发展的法律依托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该法将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9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新办法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及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可以作为开立证券帐户的主体,由此使得有限合伙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营有法可依。
目前国内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发展仍期待完善、配套的法律环境和相关措施,这一新兴运作模式必将与传统模式竞争,被市场选择、复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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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特点及存在问题作者:同创伟业南海成长吴晓珊来源:深圳创新投日期:2009-9-1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企业股权而非股票市场,有较长的投资回报周期,其退出方式有:上市退出、被收购或与其他公司合并、重组。
私募股权投资具有门槛高、周期长、流动性差、回报率差异性较大等特点。
国内基金以币种分类分为两种,即人民币基金和外币基金。
人民币基金是指它的资金来源是人民币,或者说是以人民币作为投出的币种。
外币基金则往往以外币投出,外币基金投资需经过外管局审批,手续相对比较复杂。
按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个人独资、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等。
个人独资形式是最简单的法律形式。
公司制是最常见,也是目前法律法规最完善的形式。
信托制是以信托合约的形式约定投资者、管理者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的一种组织形式,目前在上市时尚存在一定障碍。
合伙制是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新形式。
本文从中国第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海成长(一期)”)一年来运作的雏形及与同行交流过程中形成的观点和看法与大家作些分享。
一、有限合伙企业运作的法律和政策背景2007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2005年11月15日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是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法规基础。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依照协议约定设立;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二、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比较。
1、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比较2、有限合伙制与信托制的比较三、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特点1、避免双重纳税。
合伙企业作为非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资金使用效率高。
投资人的出资实行“承诺出资”,注册时无需验资,有投资需要时普通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通知所有合伙人分批注资。
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认缴的资本可以暂时不到位,而在有了好的投资项目时,可集中投入资金,从而避免资金积压,提高使用效益。
但在银行融资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存有壁垒。
3、公司治理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管理运作基金,运作简洁高效。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治理时要面临双重决策机制的风险控制手段。
在公司制形式里,股东权利至上,法律形式上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与话事权对等,换句通俗的话叫:谁出钱多,谁有话事权。
公司制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次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虽经常由股东授权经营层管理,但掌握最终权利。
但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出资额与决策质量并非有正比关系,有限合伙制尊重了普通合伙人的知识和智慧,普通合伙人有最高决策权,运作高效简洁。
4、激励机制体现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价值,分配制度有利于提升管理人的积极性。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及报酬方式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加以明确。
执行合伙事务在收取一定管理费后,在将有限合伙人的资本全部收回之后,还会提取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提成,一般为20%。
激励机制有利于提升管理人的积极性。
5、约束机制加强风险管理。
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有最高决策权,既尊重了普通合伙人的知识与智慧、又保护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同时也显示了风险与责任对等原则。
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在国内期限为5-7年,国外一般7-10,存续时间较短,有限合伙人不满意普通合伙人管理时,可在终止后选择其他普通合伙人。
为了控制道德风险,有些企业在《有限合伙协议》中作了有关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LP可以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LP 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对GP则作了相应限制,比如,南海成长的LP可以自己做创投,但作为南海成长的GP则不能从事与基金竞争性的业务,基金投资完成80%以后,GP才可以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机制,有效约束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行为必须做到尽职尽责。
三、国家尚未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配套实施细则,因此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中缺乏细致的指导意见和操作规程,导致有限合伙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存有一些不确定性和操作标准有待统一规范的问题,同时,在运作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细节问题也值得同业商榷。
1、有限合伙企业所涉税收存在不确定性。
有限合伙企业税收包括有限合伙人的税收和普通合伙人的税收。
合伙人纳税标准在很多地区仍不明确。
有限合伙人的组成包括国有企业、社保、个人投资者、及其他公司。
公司制有限合伙人纳税额为25%。
个人有限合伙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有可能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形。
根据合伙企业所得税细则,纳税额为35%。
二、将个人有限合伙人投资股份定议为个人股。
根据国务院98年相关规定,个人在二级市场抛出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依据国内个人所得税法,可按照20%交纳财产所得税。
GP理论上是个人或公司,公司按25%缴纳所得税,但目前深圳工商局因为法人不能承担无限责任因而不批准法人任GP,因此法人只能担任合伙企业的投资顾问。
个人GP的征税标准在很多地区仍未明确。
税收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尤其在上海和天津地区已发布相关政策得到明确。
2008年8月,上海发布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规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天津发布的《关于在津设立股权投资机构(基金)的优惠政策办法》明确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发起人,证监会虽已明确表态无障碍,但相关配套仍急待完善。
合伙企业是非法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开证券帐户要求是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没有提及合伙企业能不能开证券帐户,有限合伙企业的账户开立问题应尽快予以解决。
3、注册管理,各地标准各异,标准有待统一深圳等地区工商局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地要求必须有独立的住址,但基金从本质上来说是不需要独立住所的。
这一点在上海等地的政策上已经作了调整。
在操作过程中,还发现深圳工商局要求外地LP必须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我们建议尽快予以完善。
4、国家创业投资优惠配套政策的适用问题。
根据创投企业的相关配套政策,创投企业在投早期项目时,投资额的70%可以作为应纳税款作抵扣。
这个法条优惠是不是适合有限合伙企业仍不明确,我们呼吁协会等组织积极探讨加以明确。
5、基金采用银行托管,银行在资金投出时要监管,回收时银行也应起到监管责任,但开立银行帐户问题有可能导致银行监管流于形式。
在南海成长(一期)及后续有限合伙制基金运作过程中采用了银行托管制,但操作上仍存在困难。
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基本账户,银监会规定,企业在同一家银行除基本账户外最多只能开立两个账户。
但基金存在多个项目上市的可能,上市后托管至证券公司时,证券公司要求一只股票只能一个账户,这一要求就需要有限合伙企业同时开立多个账户。
如在不同银行开立账户,起不到监管作用,在同一银行又不能同时开立多个账户,这一矛盾也需要加以重视,否则银行托管只能流于简单“银行管理”。
6、有限合伙人的参与度法理上明确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管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有决策权。
但目前业内也存在一些有限合伙企业把有限合伙人GP化。
深圳有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规定LP有一票否决权,实际上形成了委托关系不彻底的情况,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合法理。
因此,有限合伙人参与度的问题在行业内也应予以规范。
7、普通合伙人的同业竞争的问题为了控制道德风险,南海成长(一期)在《有限合伙协议》中作了有关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对普通合伙人则作相应限制,南海成长(一期)普通合伙人不能从事与基金竞争性的业务,基金投资完成80%以后,普通合伙人才可以投资。
但这一举措并未在行业内得到普及,如何规定同业竞争问题应该得到行业内重视。
案例:南海成长(一期)介绍《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生效,南海成长(一期)普通合伙人自2007年6月6日起研究合伙企业法、研究《有限合伙协议》、与有限合伙人约谈和签约, 2007年6月26日终于成立了中国第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海成长(一期)期限五年,普通合伙人有自然人2名和法人1名,全面管理运作基金,2名自然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名法人作为投资顾问收付所有费用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