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核心机制
私募股权基金激励机制

第一部分自主性治理: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制性治理通过法律为基金的权力分配和投资人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基金内部众多无法完备的问题,还需要通过自主性治理得以实现。
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彻底分离,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的利益可能会发生对立。
所以,基金自主性治理结构的设计一方面要对基金管理人的控制权进行约束,另一方面通过激励机制赋予基金管理人索取权,使控制权与索取权在基金管理人方尽可能统一。
(一)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伯利和米恩斯指出,若“一个组织的大部分利润被预先设定给所有者而不是控制者时,控制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就不可能一致,控制者就处于为自身利益服务的位置”。
[7]股权投资一旦成功,其丰厚的回报可能达到投资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若要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获取如此高额的回报努力,必须有相应高度的激励机制。
管理人的收入分两部分,一是日常开销的管理费;二是业绩激励的基金分红。
国际惯例是管理人出资1%左右,而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这个有神秘色彩的“二八定律”将管理人控制者与所有者的地位精妙地统一,消除了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张力,减少了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是有限合伙制最有吸引力的制度。
而公司制中的同股同权和投资收益成正比的规定,即使通过股权激励也很难达到如此直接和高额的回报。
高激励机制帮助管理人利用专业的知识、管理经验和独特的人脉资源实现巨大收益,因此吸引了大量人才进入该行业,如美国著名的私募股权基金凯雷就吸引了美国前总统老布什、前国务卿贝克、英国前任首相梅杰、美国前证管会主席雷维特等加入。
[8]这种机制还可用来解决我国国有资产投资的难题,国有投资公司多集投资人与管理人于一身,而实际管理人多由政府委任,收入与公务员薪酬体系挂钩,难以对管理人形成动力。
若国有资金交由市场化的管理人投资,高额的激励会促使基金取得更高的回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出台,(注释6:2008年10月发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由政府设立政策性基金,作为投资人扶持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发展。
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

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表问题标题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及特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证券投资工具,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运作,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为主要目的进行运作。
有限合伙制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仅承担其投资额,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对基金的投资贡献。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有限:有限合伙人仅对其投资贡献承担责任,不会受到其他投资者的责任限制。
2.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全部承担:普通合伙人承担了所有有限合伙人避免的风险,包括丧失资本的风险和合作风险。
3. 投资的重心在未上市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主要的投资目的是在未上市公司中进行投资。
4. 投资周期长:私募股权基金在未上市公司中投资,一般基金投资的期限较长,通常在3-7年之间。
5. 投资门槛高: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必须承担全部风险,且投资门槛高,因此只有最富有的投资人才能在私募股权基金中扮演普通合伙人的角色。
6. 基金管理公司很重要: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经验和能力对基金的投资决策和绩效非常关键。
总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以及全球证券市场上已经成为了非常重要的投资工具,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在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凸显。
标题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会计处理问题2.1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确认问题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确认问题是关注度非常高的一个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会计确认是指企业根据经济事项的实质、特点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根据一定的会计政策、方法和准则,确定和记录经济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的过程。
”因此,在进行会计确认时应该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的实质、特点及其对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来确定会计政策、方法和准则。
具体来说,在进行会计确认时应该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 合规性:首先需要确保私募股权基金的合规性,即确保其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合法性。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运作的六大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运作的六大模式模式一:公司制顾名思义,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法》(2005 年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 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等法律法规设立。
在目前的商业环境下,由于公司这一概念存续较长,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较容易被出资人接受。
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
采取该模式的案例例如:国内上市的首家创业投资公司鲁信创投. 其中,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资委全资持股)为鲁信创投的最大股东,持有73.03%的股权。
鲁信创投则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投资于先进制造、现代农业、海洋经济、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
其典型投资项目为新北洋、圣阳股份等。
模式二:信托制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2001 年)、银监会2007 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两规”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 年).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质是通过信托平台发起新的信托计划,并将信托计划募集到的资金进行相应的信托直接投资。
例如,号称国内的第一只信托股权投资计划—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简称锦绣一号),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金融、制造业等领域的股权投资、IPO 配售和公众公司的定向增发项目。
该信托计划集合资金总额达到10.03 亿元。
委托人则是由7 个机构和7 个自然人组成。
同时,该信托计划对受益人进行了“优先—次级”的结构分层,其中优先受益权9.53 亿元人民币,次级受益权0.5 亿元,次级受益权由中信信托认购。
这种对受益人分层的设计,消减了投资人对于风险的担忧,从而使该信托计划的发行变得十分顺畅。
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三种组织方式的比较分析

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三种组织方式的比较分析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正式发布,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正式完全形成。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根据该办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称为私募投资基金。
在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实施之前,合法的私募投资基金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司制,另外一种是借道信托计划的形式。
在这一时期,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是缺少法律基础的;而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也是一种非法的形式,只能充当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间接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阳光私募就是一种典型的借道信托计划进行证券市场投资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2007年6月1日,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出台,其中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
在这种形式中,有限合伙人作为财务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从而有效地对普通合伙人进行了道德约束。
自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较多地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制。
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成为了契约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法律基础。
2013年6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赋予证监会。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并将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拓展到“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至此,私募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公司制、合伙制与契约制)均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
私募投资基金三种设立方式的优劣势比较:1、成本角度比较分析1)从投资人数量分析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整体框架图解及案例

• 2007年4月30日,中信信托成立“中信锦绣1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简 称“锦绣1号”)。“锦绣1号”为集合资金信托,总额10.03亿元,委托人由 7个机构和7个自然人组成,并对受益人进行分层。其中优先受益权9.53亿元 人民币,次级受益权0.5亿元,次级受益权由中信信托认购。
• 募集资金用于中国金融领域企业的股权投资、IPO配售和定向增发项目,未9 投资的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和债券逆回购。
步骤一:设立基金
创始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3
20%
80%
私募股权基金
步骤二:筹集资金
创始合伙人 20%
普通合伙人 2%
有限合伙人
4
78%
私募股权基金
步骤三:实际注资
创始合伙人 20%
被投资企业A
普通合伙人 2%
私募股权基金
被投资企业B
有限合伙人
78%
5
贷款
……
示例:天津鼎晖一期出资
合伙人名称
天津鼎晖股权投资管理中心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钻石投资管理中心 中山市大信创业投资企业 天津丰瑞投资中心 泰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宏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戚石川 戚石飞 钟乃雄 王旭宁 合计 天津鼎晖股权投资基金第一期合伙人出资,单位:万元
– 通常来说,雇佣第三方筹资所发生的费用为普通合伙人承担。
• 交易成本
– 项目投资完成时的法律和会计费用一般是被投资公司承担的。 – 如项目未成功完成投资,这些费用通常也会得到被投资公司的补偿。
• 费用收入
– 基金管理人可能在进行投资时获得各种费用收入,如融资安排费,承诺 费以及董事收入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各种制度和人员职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各种制度和人员职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专业机构向限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成立,通过投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来获取收益的投资基金。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各种制度和人员职责的设立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管理作用。
本文将介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各种制度和人员职责。
1. 出资人委员会出资人委员会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基金的出资人选举产生。
其职责主要包括审议和批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重大事项以及基金的运营情况报告等。
出资人委员会可以行使一些特殊的权力,例如对投资决策的否决权。
出资人委员会的设立确保了基金投资决策的民主、公平和透明。
2. 基金经理基金经理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运营团队之一,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基金经理有权决定基金投资的具体操作、投资组合的构建和资金的配置等。
基金经理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基金的投资策略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
同时,基金经理还要与其他投资顾问和基金托管人紧密合作,确保基金的运作顺利进行。
3. 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是基金经理的重要合作伙伴,协助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和管理基金。
投资顾问负责收集和分析投资机会的信息,评估市场风险和回报,并向基金经理提供建议。
投资顾问还负责协助基金经理进行尽职调查和交易执行,以确保基金的投资决策是基于充分的信息和理性的分析。
4.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独立监督机构,负责保管和核查基金的资金和资产。
基金托管人独立于基金经理和投资顾问,其职责主要包括管理基金的账户,监督基金的资产净值估算和确认,以及核查基金的投资限制等。
基金托管人的设立保障了基金资产的安全和投资运营的透明性。
5. 内部合规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控制机制,保障基金的合规运作。
内部合规控制涉及投资决策的程序和要求、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基金会计和报告的准确性等方面。
通过建立内部合规控制,可以有效管理基金的风险,确保基金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核心机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核心机制首先,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是由两类合伙人组成,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业务运作,有限合伙人仅负责出资,不参与管理和经营,他们的责任和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
这种分工为投资基金提供了高效的管理和运作机制。
其次,治理结构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另一个核心机制。
基金合伙人之间通过签订合伙协议来规范各方的权益和义务,明确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方式。
普通合伙人通常拥有相对较高的治理权,他们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和运营管理,有限合伙人则享有有限的参与权。
基金合伙人还可以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负责制定投资策略和决策。
这种治理机制有利于确保基金合伙人的权益和利益的平衡,并保证基金的高效运作。
第三,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运作机制也是其核心机制之一、基金的运作主要包括募资、投资和退出三个阶段。
募资阶段是指基金合伙人向外界募集资金,投资阶段是指基金将募集到的资金投资于各类资产,退出阶段是指基金合伙人通过出售投资标的或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退出投资获得收益。
在运作过程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制定投资策略、寻找投资标的和管理资产,有限合伙人则负责出资和享受收益。
同时,基金合伙人还可以设立投资顾问机构,由专业团队负责投资决策、研究分析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最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退出机制也是其核心机制之一、基金合伙人通常通过出售投资标的或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退出投资,获得投资收益。
基金合伙人也可以约定一定的投资期限,在特定时间点退出投资,以获得更好的收益。
退出机制不仅可以实现投资合伙人的资金回收,而且还有利于为新的投资机会提供资金支持。
综上所述,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核心机制包括合伙人的组织结构、治理结构、运作机制和退出机制等。
这些机制的合理运作,能够确保基金合伙人的权益,提高基金的运作效率,并为投资提供较好的退出机制。
有限合伙制PE的集团管控简析

( 主要 是个 人投 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及 其 他符 合 要求 的 组织 ) 将 资金 交 由普通合伙人( 从事风险投资的职业经理人, 也即基金管理人 ) 进行 具体 的投 资 运作 与资本 管 理 。 由 于资本 所有 权 与经 营管 理 权 的分理 , 有 限合 伙 人与 普 通合 伙 人 在资 金管 理 和 运 作过 程 中 的信 息不 对 称及 普 通 合 伙 人 与被 投 资 企业 之 间在被 投企 业 之 间经 营管 理过 程 中的 信息 不 对称 , 不 可避 免 地会 产生 代理 风 险 , 这 种风 险表 现为 : ( 1 ) 普通 合伙 人 ( G P ) 对 有 限 合 伙人 ( L P ) 的 道德 风 险 。 由于普 通 合伙 人 ( G P ) 负责 私募 股权 基 金( P E ) 的运 营 与管理 , 而P E的主要 投 资者 L P并 不参 与 P E的 日常 运 营与管 理 , 这 有可 能 出现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 由于 信息 不 对称 , 普通 合 伙人 ( G P ) 拥 有 较多 的关 于 P E运 营 及被 投 资 企业 的 信息 , 而有 限 合伙 人 ( L P ) 所拥 有 的 信息 较 少 , 因 此
为 投 资项 目不 切 实 可行 的 , 可 提 出异 议 , 基 金管 理 团 队应 暂停 该 项 投 资 。顾 问 委员 会主 席 召集 顾问 委员 会会 议对 该 项 目进行 讨论 , 并
提 听取 独立第 三 方 的意见 , 顾 问 委员会 通过 该项 投资 的 , 项 目继 续 。 4 . 将公 司管理 理念 物化 到合伙 协议 。 要 充分 重视台 伙协 议 , 对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核心机制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核心机制是为专业投资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提高基金的运作水平和效率,以实现投资方利益的最大化。
主要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投资围及投资方式的限制私募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方式,因此约束投资围、投资方式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比例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由于投资围、投资方式的复杂和无法穷尽,实践中往往采用“否定性约束”的方式,以达到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
例如,约定不得对某一个项目的投资超过总认缴出资额20%,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为已投资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以及合伙企业的银行借款不得超过总认缴出资的40%等等。
2、管理费及运营成本的控制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管理费包括运营成本。
好处是可以有效控制运营费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
目前,为了吸引资金,很多国的私募投资资金采取了这种简便的方式。
第二种,管理费单独拨付,有限合伙企业运营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成本列支,不计入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
这是国际通行的方式,管理费的数额按照所管理资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利益分配及激励机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以就投资收益的分配方式进行灵活约定;通常而言,在预期投资收益的部分,双方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按照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伙人可按照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资收益越高,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奖励,由此可以促进普通合伙人积极、有效、有利的履行合伙企业事务。
在国的实践中,为了吸引到投资人,有些私募投资基金往往采用“优先收回投资机制”和“回拨机制”,确保在有限合伙人在收回投资之后,普通合伙人才可以享有利润分配,以保障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一致性。
(1)关于“优先收回投资机制”所谓“优先收回投资机制”,是指在基金期限届满,或某个投资项目进行清算时,合伙企业分配之前首先要确保有限合伙人已全部回收投资,或达已到最低的收益率。
例如,可以约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首先,有限合伙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资;其次,核算部收益率(IRR),如部收益率低于8%的,则全部投资回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人按照出资额享有收益;再次,如部收益率高于8%,但低于10%的,其中低于8%的部分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而超过8%以上的部分的20%先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剩余80%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最后,如部收益率高于10%的,10%以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则进行分配,高于10%收益的部分的25%先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余75%部分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2)关于“回拨机制”所谓“回拨机制”,是指普通合伙人在已收到的管理费,以及所投资的项目退出后分配的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在基金或某些投资项目亏损或达不到最低收益时,用于弥补亏损或补足收益的机制。
例如,某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约定,普通合伙人应留存收益的40%,在基金亏损或未能达到8%的最低收益时,用于弥补亏损或补足收益。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优先回收投资机制”或是“回拨机制”均反应了国普通合伙人在募集资金方面的困境,为吸引资金,在利益分配方面所作出的妥协与让步。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方式及转让出资额的限制在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成立后,仍可以允许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伙人的入伙由普通合伙人决定,但也会设定一些限定条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伙人应属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及相应的资金要求等。
此外,还需要明确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计算方式,或者对原合伙人的补偿方案。
关于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实践中,合伙协议均要求有限合伙人保证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退伙。
为保证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稳定性,通常对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出资进行一定的约束。
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分为自行转让和委托转让两种形式。
“自行转让”是指有限合伙人自行寻找受让方,由普通合伙人审核并协助办理过户的方式。
“委托转让”是指有限合伙人委托普通合伙人寻找受让方,并普通合伙人协助办理过户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转让出资,普通合伙人均要求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而且根据转让形式的不同,手续费的费率也不同;自行转让的手续费费率较低,例如可为所转让出资额的1%,委托转让的费率较高,例如可为所转让出资额的5%;通过收取一定转让手续费,可以控制有限合伙人频繁的转让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所收取的手续费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收入,如普通合伙人提供居间服务的,还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居间报酬。
5、对普通合伙人的约束在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中,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因此需要防普通合伙人侵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除本文已表述的约束机制外,对于普通合伙人还存在以下的约束措施:(1)关联交易的限制有限合伙企协议均禁止普通合伙人从事关联交易,以及自营及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得到全体合伙人大会的批准。
但允许有限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新基金募集的限制有保证普通合伙人有足够的注意力执行合伙企业的业务,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限制普通合伙人再次募集基金的速度。
(3)跟随基金共同投资的限制为了防止普通合伙人基于自身利益,不能客观的进行项目投资或退出,私募资金均限制普通合伙人跟随基金进行投资,或者限制跟随基金退出。
(4)关于基金运作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定期汇报制度对题述事项,私募投资基金均要求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定期向有限合伙人进行报告,有限合伙人有权查阅及复印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有权得到投资项目的估值报告等。
6、次级合伙人首先承担亏损机制为了满足风险厌恶型投资者的偏好,有些私募的基金在亏损分担上,约定由普通合伙人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作为次级合伙人,并以其对合伙企业认缴的出资先承担亏损。
例如:其风险承担方式如下:首先,以次级合伙人以对合伙企业认缴的出资承担亏损;其次,如次级合伙人的出资不足以承担亏损的,再由其他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担。
7、委托管理机制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事务一般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但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
目前,由于我国对于外资参与设立合伙企业尚未放开,同时囿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限制,造成外资直接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存在一定的障碍。
因此,由外资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并通过垄断贸易安排获得普通合伙人的利润,即成为一种变通的解决方案。
普通合伙人将合伙事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应当遵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但在《合同法》环境下,委托管理机制存在以下不足之处:其一,委托关系可随时解除,法律关系不稳定。
但是,如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其二,只有在基金管理公司存在过错的的情况下,才承担投资失败的法律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相比,责任较轻,约束不够。
四、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部治理典型的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特点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在此前提下,如何解决基金运作过程息不对称和风险不对称两大问题,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同时,保障专业投资人才经营能力的充分发挥,并在不同利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进而提高基金决运作和决策的效率,保证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即是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部治理所要达到的目的。
其中,合伙人会议一般仅就涉及到新合伙人入伙以及合伙人退伙、有限合伙协议的修改、合伙企业清算等进行决策,并听取普通合伙人关于执行合伙事务的汇报,监督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要求执行合伙事务,但合伙人会议不对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及所投资项目的运营施加控制。
不同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相同的投票权,合伙人会议决定事项按照人数进行表决,而不论出资额比例。
国外私募投资基金中有些也设立咨询委员会,一般由认缴出资达到一定比例的有限合伙人组成,并对涉及到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等具有利益冲突的投资事项,以及对外投资金额超过限定比例的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但其不能代替及超越普通合伙人的职权。
普通合伙人是基金的实际运作者,是基金投资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在合伙协议授权的围,基金的投资决策完全由普通合伙人完成,不受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干涉和影响。
综上,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初衷是“能人出力,富人出钱”。
2、国私募投资基金在部治理结构上的妥协由于国信用投资理念尚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成熟的投资人还需要逐步培养,并且也缺乏具有较高信誉和号召力的普通合伙人;因此,国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往往向有限合伙人让渡部分决策权和管理权,体现了国私募投资基金在国客观现实下的妥协。
这种部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是,成立由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第三专业人士共同组成的投资及决策委员会,并对基金的投资事项进行最终决策。
例如:国的嘉富诚基金就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投资及决策委员会由七名人员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委派两名,有限合伙人代表三名和外聘专家两名,外聘专家需要具有财务和法律背景。
此外,国著名的私募投资基金红杉基金也采用这种治理形式。
3、有限合伙制形式,公司制核的私募投资基金这一类私募投资基金虽然采取了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设立,但基金的投资运作均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一般而言,基金的合伙人会议或者投资委员会根据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类似于公司股东会的决策形式。
长三角地区首家有限合伙制的私募投资基金—东海创投,即采取了这种形式。
但因为投资者投资意向的不统一,难以就投资事项达成一致,最终导致了东海创投的夭折。
小结:通过对私募投资基金的部治理及运作机制的合理设计,可以有效提高投资者的接受程度,进而促进私募投资基金成功募集和设立。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相关法律、法规和滨海新区的地方性政策目前,我国法律和相关政策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是通过《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规以及对创投类私募投资基金特别规定,两者并用但区别的形式存在的。
本文仅就设立一般性的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非创投类)所适用的法律和政策予以整理;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及市地方性政策如下: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文件名称、性质、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国合法企业法、法律、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国合法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2007年6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部门规章、2007年5月29日市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地方政策、2007年11月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地方政策、2008年11月5日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务: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法律、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行政法规、2008年11月5日市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7号)、地方政策、2007年10年26日市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所〔2008〕1号)、地方政策、2008年1月3日市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所〔2008〕14号)、地方政策、2008年3月28日三、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要求、设立步骤及实施要点有限合伙制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委托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因此,在设立基金的同时也需要设立一家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仅就在地区设立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和公司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方案,进行梳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