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技术监督监控技术要求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监督管理,确保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使用和管理热水锅炉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1吨/小时,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1MPa,水蒸气温度小于等于120℃或其它工作介质温度小于等于115℃的热水锅炉。
第四条热水锅炉必须经过安全技术监察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以使用。
第五条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应实行分类监察,实行不低于1次/年的例行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监察。
第六条监察机构应对热水锅炉的监察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第七条热水锅炉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必要时应参加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二章安全技术监察第八条安全技术监察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监察以下内容:(一)热水锅炉的有效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锅炉房的布置与通风情况;(三)热水锅炉的设计与制造情况;(四)锅炉材料、焊接和连接质量;(五)锅炉热工性能和热机械性能;(六)锅炉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和自动控制装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七)燃料供应设备的安全性和效率;(八)锅炉水质管理情况;(九)运行参数的监控和记录;(十)锅炉的维护与维修情况。
第九条监察机构应组织监察人员对热水锅炉进行检测和测试,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十条监察机构应组织对安全技术监察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提高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对违反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察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热水锅炉的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应建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处理、传播和应用相关的安全技术监察信息。
第十四条对从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其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意识培养。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设备,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以及生产的持续进行,需要对锅炉的安全技术进行监察和检查。
本规程旨在确保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以保障锅炉的安全运行。
二、监察范围1.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改造情况;2. 锅炉的使用、维护和检修情况;3. 锅炉的运行参数和安全控制系统的完好性;4. 锅炉相关设备和附件的使用情况。
三、监察内容1. 检查锅炉的运行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水位、压力、温度等;2. 检查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设备是否完好有效,如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燃烧器等;3. 检查锅炉的运行状态和燃烧情况,确保燃烧充分、烟气排放达标;4. 检查锅炉的清洁情况,清理锅炉的灰渣和污垢。
四、监察方法1. 定期检查:按照规定时间对锅炉进行定期检查,如每月、每季度或每年;2. 不定期检查:在特殊情况下,对锅炉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生事故、大修后等;3. 抽样检查:对多台锅炉中的几台进行抽样检查,以代表全部锅炉的安全情况。
五、监察记录每次监察都应进行记录,包括监察的时间、地点、监察人员、监察内容和发现的问题等,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六、监察报告监察结束后,应向管理部门提交监察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监察的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
七、安全责任锅炉安全是企业的重要责任,各部门应对锅炉的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确保锅炉的安全技术符合要求,预防事故的发生。
同时,锅炉操作人员也应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八、监察结果根据监察情况,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锅炉,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对于一般性问题,应制定整改计划,并跟踪整改情况。
同时,对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不合格的情况,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为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希望能够帮助企业科学健康地进行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电厂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
而为了维持电厂的稳定运行,必须要对电厂内部的各种设备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中,锅炉技术的监督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因为锅炉是电厂发电的核心设备之一,负责将化石燃料等能源转化为热能,提供蒸汽给汽轮机驱动发电机。
二、管理目的为了保证电厂锅炉的安全运行和提高效率,建立了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包括:1.确保锅炉运行的安全和稳定,防止发生事故;2.保证锅炉的经济性和效率;3.保护环境,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4.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三、管理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电厂的锅炉设备,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等能源所驱动的锅炉。
管理范围包括锅炉的安全生产、锅炉的日常监督、锅炉的检修和维护、锅炉的节能技术等方面。
四、管理内容该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1. 确保锅炉运行的安全和稳定1.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电厂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锅炉设备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3.制定紧急应对措施,做好锅炉供应的应急准备。
2. 保证锅炉的经济性和效率1.采用先进的锅炉技术和设备,提高锅炉的效率;2.通过调节锅炉的燃烧参数和排放参数,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3.严格对锅炉设备的运行参数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修正燃烧问题,保证锅炉的正常运行。
3. 保护环境,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1.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2.采用环保设备,减少锅炉废气的排放;3.加强对锅炉灰渣和废水的处理,保护环境。
4. 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1.建立完善的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培养和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2.对锅炉设备的日常监督和维护要求进行标准化,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五、监督管理措施为了确保该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1.建立监察制度,定期对电厂的锅炉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对锅炉设备进行日常测试和监控,发现不正常,及时处理;3.对锅炉设备的管理进行严格的记录和文件归档,做到可追溯;4.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厂锅炉技术的监督管理,确保电厂锅炉的安全运行和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电厂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护、运行、检测等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厂应建立健全负责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锅炉技术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锅炉的设计和制造第四条锅炉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证锅炉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性。
第五条锅炉设计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考虑到燃料种类、烟气排放要求、热效率等方面的因素,最大限度地提高锅炉的性能和效益。
第六条锅炉制造必须由具备锅炉制造资质和技术实力的单位进行,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制造,确保锅炉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锅炉制造过程中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零部件,保证锅炉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三章锅炉的安装和改造第八条锅炉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由具备锅炉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锅炉安装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锅炉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保证锅炉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操作要求得到满足。
第十条锅炉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经过技术评审和审批程序,由具备锅炉改造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四章锅炉的维护和运行第十一条锅炉的维护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锅炉的安全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锅炉的维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锅炉的日常运行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格遵守锅炉的运行参数和安全操作要求,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锅炉的运行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锅炉的检测和评估第十五条锅炉的安全检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包括定期的检验和不定期的检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目的与范围蒸汽锅炉是大型工业设备,为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身体健康,必须建立和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蒸汽锅炉的安全监察工作,旨在确保蒸汽锅炉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二、基本要求1. 对于蒸汽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和维护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2. 锅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3. 锅炉的维护保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4. 锅炉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水位计等)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可靠可用;5. 锅炉及其安全控制系统的运行记录必须保存并进行定期检查和分析;6. 遵守相关安全规定,进行必要的事故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
三、安全技术监察内容1. 设备齐全性监察:检查蒸汽锅炉设备是否完好,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2. 操作规程监察:检查操作人员是否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并对操作情况进行记录;3. 安全附件监察:检查安全阀、水位计等安全附件的可靠性和正常工作情况,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4. 维护保养监察:检查维护保养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设备维护工作,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5. 运行记录监察:检查运行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并对记录内容进行分析;6. 安全隐患排查:对设备运行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四、监察结果处理1. 如果发现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操作人员违反规程操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2. 对于其他一般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定期进行跟踪监察,确保问题得到解决;3. 监察结果应及时记录,建立相应的台账,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
五、安全培训和教育1. 对于焊接工、操作工等与蒸汽锅炉相关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2.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安全技术监察计划1. 制定年度安全技术监察计划,明确监察内容、时间和责任人;2. 定期召开安全技术监察会议,对监察情况进行总结和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简称新锅规.

缝熔敷金属及热影响区夏比V 型缺口室温冲击试验;(3)焊接试件的材料为合金钢时,A 级锅炉锅筒的对接焊缝,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9.8MPa 或者壁温大于450℃的集箱类部件、管道的对接焊缝,A 级锅炉锅筒、集箱类部件上的管接头的角焊缝,在焊接工艺评定时应当进行金相检验4.3.2.3 试验结果评定附加要求(1)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的试验结果应当满足母材规定的抗拉强度R m 或者屈服强度R p0.2;(2)金相检验发现有裂缝、疏松、过烧和超标的异常组织之一者,即为不合格;仅因有超标的异常组织而不合格者,允许检查试件再热处理一次,然后取双倍试样复验(合格后仍须复验力学性能),全部试样复验合格后才为合格4.3.2.3 焊接工艺评定文件(1)施焊单位应当按照产品焊接要求和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编制用于评定的焊接工艺指导书(PWPS),经过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合格,形成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制订焊接工艺规程(WPS)后才能进行焊接;(2)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应当经过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存入技术档案,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焊接工艺评定试样至少应当保存5年4.3.3 焊接作业 4.3.3.1 基本要求(1)受压元件焊接作业应当在不受风、雨、雪等影响的场所进行,采用气体保护焊施焊时应当避免外界气流干扰,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当有预热措施;(2)焊件装配时不得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能进行焊接。
4.3.3.2 氩弧焊打底 下列部位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1)立式锅壳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焊缝; (2)有机热载体锅炉管子、管道的对接焊缝; (3)油田注汽(水、油)锅炉管子的对接焊缝。
(4)A 级高压以上锅炉,锅筒和集箱、管道上管接头的组合焊缝,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管子和管件的对接焊缝,结构允许时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4.3.3.3 受压元件对接(1)锅筒(锅壳)纵、环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当对齐,锅筒(锅壳)环缝两侧的钢板不等厚时,一般应当采用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2)名义壁厚不同的两元件或者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厚度差值若超过本规程4.3.4.4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应当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当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3,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以计算在斜面内,参见图4-1;图4-1 不同厚度钢板(元件的对接)4.3.3.4 焊缝边缘偏差锅筒(锅壳)纵、环向焊缝以及封头 (管板)拼接焊缝或者两元件的组装焊缝的装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纵缝或者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且不超过3mm ;当板厚大于100mm 时,不超过6mm ;(2)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 (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mm ,且不超过6mm ;当板厚大于100mm 时,不超过(a)纵缝(b)环缝δ—名义边缘偏差;t 1—薄板厚度;t 2—厚板厚度;L —削薄的长度。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督条例总则1.1目的是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特殊装备”。
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定压蒸汽锅炉,压力热水锅炉,有机载热锅炉,以及烟道类型和烟道(余热)联合使用。
以余热(废物)利用为主要目的的锅炉。
1.2.1锅炉主体由转鼓,加热面,集管和连接管,熔炉,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框架(包括平台和梯子),炉架和除渣设备组成。
1.2.2锅炉范围内的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体,主给水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排污管和锅炉启动系统。
(二)公用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带汽(水,油)缸的锅炉和不带汽(水,油)缸的锅炉;带有蒸汽(水和油)缸的锅炉在第一焊缝内包括锅炉本体,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压力管(包括蒸汽(水,油)缸出口)1.2.3锅炉安全配件和仪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和控制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仪器。
1.2.4锅炉辅助设备和系统锅炉燃烧设备的辅助设备和系统包括燃烧,蒸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和系统。
1.3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量小于30 L的蒸汽锅炉;(二)额定出口压力小于0.1MPa或额定火力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热交换装置,满足设备的冷却要求和工艺流程。
1.4锅炉设备等级1.4.1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22.1mpa锅炉;(2)亚临界锅炉,16.7mpap <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 <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 <13.7mpa; (5)5.3mpap <9.8MPa的亚高压锅炉; (6)中压锅炉,3.8MPaP <5.3MPa。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方法为了确保电厂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电厂必需对锅炉技术进行监督管理。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用的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方法,以期为电厂管理者供给参考。
一、锅炉设备管理1、设备档案和备份锅炉的设备档案应包括设备的制造和安装日期、技术参数、设备运行记录、维护和修理记录等信息。
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的设备档案,确保设备的可追溯、可管理。
在每一时段都应备份设备档案,以防丢失或损坏。
2、设备防护电厂必需建立健全的设备防护制度,实行各种措施保护设备,包括机械防护、氧化膜保护、喷涂保护等。
在安装新设备时,应当注意保护设备现场,防止物品落入设备内部,损坏设备。
3、设备检定和校准电厂的锅炉设备应当依照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
重要项目包括PI检定、温度和压力的校准、水位掌控系统的校准等。
检定和校准的结果应当记录在设备档案中。
二、燃烧监控管理1、燃烧器调整燃烧器是锅炉燃料转化的核心部件,电厂应当定期对燃烧器进行调整,以确保锅炉能够正常燃烧,达到高效节能的效果。
2、烟气排放监控电厂必需建立健全的烟气排放监控体系,通过检测和分析烟气中的污染物含量,掌控燃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3、节能改造为了节能减排,电厂应当实行节能措施,如高效燃烧器、二次燃烧等技术,改善燃烧效率,削减燃料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
三、水处理管理1、水质检测锅炉的水质对锅炉设备的寿命和燃烧效率有特别大的影响,电厂应当定期对锅炉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检测的方法可以采纳电导率检测、PH值检测等。
2、化学清洗锅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简单受到水垢和污垢的影响,这就需要进行化学清洗。
电厂应当依据锅炉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化学清洗。
清洗的方法可以采纳酸洗、碱洗等。
3、水处理剂的使用为了保证锅炉的水质,电厂应当加入水处理剂,进一步清洗和防腐锅炉水系统。
水处理剂在使用过程中,必需严格依照使用规定进行使用。
四、电采暖监管1、设计规范电采暖设备必需依照国家规定进行设计,设计规范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和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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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技术监督监控技术要求1.1 设计阶段锅炉设计选型锅炉设计选型应执行DL 5000、DL/T 831、DL/T 5240等规定。
锅炉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燃用的设计燃料及校核燃料的燃料特性数据确定。
锅炉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应委托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单位按标准进行化验分析。
在进行炉膛设计选型前,应对设计煤种煤质分析数据做必要的校验与核算,并分析锅炉投运后煤质可能的变化幅度。
设计煤的常规化验分析项目及依据见附录 A。
锅炉应优先采用煤粉炉。
当燃用洗煤副产物、煤矸石、石煤、油页岩和石油焦等在煤粉锅炉上不能稳定燃烧的燃料时,宜选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煤粉锅炉炉膛选型应符合 DL/T 831、DL 5000的有关规定。
锅炉炉膛选型时应控制主要特征参数在合适范围内。
严重结渣性煤种采用墙式或切向燃烧方式时,炉膛轮廓造型应取用有利于减轻结渣倾向的特征参数值;对于燃用褐煤等新型炉型设计时应对现役机组进行充分调研,合理选取设计参数;对于大型超(超)临界机组锅炉,为防止氧化皮脱落时集中堆积,根据条件宜选择塔式锅炉;对于安装在高海拔地区(海拔高度超过 500m)的燃煤锅炉机组,应参照 DL/T 831 的规定对炉膛特征参数进行大气压力修正,并考虑强化燃尽的技术措施。
锅炉侧管道、集箱及受热面管子用金属材料的选用应符合DL/T 715 等规定。
受热面管子选材时应充分调研同类型在役锅炉受热面管材实际抗高温蒸汽氧化性能,合理选择材质等级。
锅炉各级过热器、再热器受热面使用材料的强度应合格,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计算壁温并留有裕度,且应装设足够的壁温监视测点。
大型煤粉锅炉应配置必要的炉膛出口高温受热面两侧烟温测点,以加强对烟温偏差的监视调整。
设计煤种为碱金属含量高、沾污性较强煤种时,水平烟道受热面管排间距应合理选择。
燃烧器形式和布置方式应能满足机组调峰及氮氧化物控制的要求。
对于较易着火煤(IT≤700℃),宜采用切向燃烧或墙式燃烧方式;对于较难着火煤(IT>800℃),宜采用双拱燃烧方式;对于中等着火煤(IT=700~800℃),宜优先选用墙式或切向燃烧方式,燃烧器区水冷壁面可适当敷设卫燃带。
对于 IT>750℃而结渣性较严重煤种,可考虑采用双拱燃烧方式。
对于墙式切圆燃烧方式的锅炉,应合理设计理想切圆直径,防止火焰冲刷水冷壁造成高温腐蚀;对冲燃烧锅炉燃烧器布置应合理,应关注侧墙水冷壁高温腐蚀问题,并在设计时采取措施,提高侧墙水冷壁处的氧气浓度。
锅炉燃烧设备应经过优化选型设计,燃烧器数量和单只燃烧器容量应合理选择;炉膛及燃烧器的布置应考虑减小炉膛出口沿炉宽烟温和烟气流速的不均匀。
锅炉点火及助燃系统的形式应根据燃用煤种、锅炉形式、制粉系统形式、点火及助燃燃料等条件确定,节油点火系统设计应纳入锅炉的总体设计。
燃用煤种适宜时,宜采用等离子点火、少油点火等节油点火技术。
少油点火系统设计应执行DL/T 1316 标准,等离子体点火系统设计应执行 DL/T 1127标准。
直流锅炉启动系统宜选用内置式分离器启动系统,对于启动次数较少的机组,宜采用大气扩容器式锅炉启动系统或可选用带循环泵的锅炉启动系统;对于机组启停次数较为频繁机组或空冷机组,宜选用带循环泵的锅炉启动系统。
循环流化床锅炉紧急补水系统的设置根据锅炉厂要求确定,设置外置换热器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应配置紧急补给水系统。
锅炉侧汽水管道的设计应按照 DL/T 5054 执行,管道设计应根据系统和布置条件进行,做到布置合理、安装维修方便。
过热蒸汽系统应设有喷水减温装置,过热蒸汽减温喷水能力应为设计最大喷水量的 1.5 倍。
再热蒸汽系统应通过设置摆动燃烧器或尾部烟气挡板调节汽温,当燃烧器处于水平(烟气挡板处于中间)位置时,再热汽温应能达到额定值。
汽包锅炉宜采用一级连续排污扩容系统;对亚临界参数汽包锅炉,当条件合适时,可不设连续排污系统。
连续排污系统应有切换至定期排污扩容器的旁路。
根据环保排放要求和经济性比较,合理选择脱硝工艺。
锅炉设计时应考虑脱硝装置全工况运行需要。
脱硝系统烟道设计应进行流场优化计算,保证烟气流场分布均匀;应对氨喷嘴的布置、型式进行优化设计,以提高喷氨均匀性。
脱硝系统应有防止大粒径灰进入脱硝反应器的措施,并应设置吹灰设施。
锅炉炉顶密封宜采用柔性密封技术。
除尘设备应采用露天布置,干式除尘设备灰斗应采取防结露措施;对严寒地区,除尘器设备下部可采用封闭布置。
煤粉燃烧锅炉应在省煤器出口左右侧烟道布置足够数量的氧量测点,对于前后墙对冲燃烧锅炉和W火焰燃烧锅炉宜适当增加氧量测点数量,以满足有效指导锅炉燃烧调整的需要。
燃煤锅炉宜在尾部烟道或适当位置设置一氧化碳(CO)测量装置,以监测炉内燃烧及分级配风的调整情况。
前后墙对冲燃烧煤粉锅炉宜在两侧墙适当位置预留烟气取样测孔,以便于在运行中监测贴壁气氛情况。
锅炉辅机及系统选型制粉系统1.1.1.1.1 锅炉制粉系统设计应满足DL 5000、DL/T 5145、DL/T 5203、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要求》等有关规定;1.1.1.1.2 给煤机应根据制粉系统的布置、锅炉负荷需要、给煤量调节性能、运行可靠性并结合计量要求选择;1.1.1.1.3 磨煤机及制粉系统选型应符合 DL/T 466 等标准要求,磨煤机和制粉系统形式应根据煤种的特性、可能的煤种变化范围、负荷性质、磨煤机的适用条件,并结合锅炉燃烧方式、炉膛结构和燃烧器结构形式,按有利于安全运行、提高燃烧效率、降低NOx排放的原则,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1.1.1.1.4 磨煤机的出力裕度宜根据可能的煤质变化情况适当提高,以尽量避免实际运行中磨煤机出力不足;1.1.1.1.5 当煤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大于 25%(或煤的爆炸性指数大于 3.0)时,不宜采用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如必要时宜抽取炉烟干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
对于磨损性在较强(Ke≤5)以下,煤的着火性能为中等(挥发分 Vdaf在 15%以上,着火温度IT<800℃)的贫煤,磨损性在较强(Ke≤5)以下的烟煤,外在水分 Mf≤19%的褐煤,宜选用中速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优先采用 MPS 或 HP 磨煤机;1.1.1.1.6 制粉系统(全部烧无烟煤除外)应有防爆和灭火措施。
对煤粉仓、磨煤机,应设有通惰化介质和灭火介质的措施;1.1.1.1.7 对于超(超)临界大容量锅炉机组,应对炉膛燃烧稳定均匀性提出更高要求,保证一次风管粉量分配均匀。
风烟系统1.1.1.1.8 锅炉一次风机、送风机、引风机按照 DL 5000、DL/T 468等标准进行选择,风机选型应选用与烟风系统相匹配的风机及调节方式,风机的风量裕量、温度裕量和压头裕量应符合GB50660要求;1.1.1.1.9 新建电厂应优先采用脱硫增压风机与引风机合并方案,对于与增压风机合一的高压头引风机,宜结合对炉膛防内爆保护的要求来考虑。
对轴流式风机应具备预防喘振失速的保护措施;1.1.1.1.10 空预器设计时应保证换热面积足够,并预留一定空间。
设计时应考虑脱硝系统投运、煤质变差等因素引起的堵灰问题,应选择防堵性能较好的换热元件型式和材料。
空预器的选型应根据煤种,满负荷时空预器进口烟温,冷风温度,空气、烟气流量等参数来选择,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采用密封效果较好的密封技术,密封系统设计应考虑调峰需要。
回转式空预器应设有可靠的停转报警装置、完善的水冲洗系统、消防系统及吹灰系统;1.1.1.1.11 当煤质条件较好、环境温度较高或空预器冷端采用耐腐蚀材料,确保空预器不被腐蚀、不堵灰时,可不设空气加热系统。
回转式空预器采用热风再循环时,热风再循环风率不宜大于 8%。
暖风器在结构和布置上应满足降低阻力的要求,对年使用小时数不高的暖风器应采用移动式结构,对于严寒地区,暖风器宜布置在风机入口;1.1.1.1.12 烟风煤粉管道的设计应执行 DL/T 5121 相关规定。
送粉、制粉管道和烟道中易磨损的弯管和零件,宜采用防磨措施。
当敷设防磨材料时,应避免增加阻力和造成煤粉沉积。
燃煤锅炉除尘器前的烟道内不宜设置内撑杆,当必须设置时,宜采用 16Mn 钢管,当用碳钢管时在迎气流的一侧应采取防磨措施。
除灰渣系统1.1.1.1.13 除灰渣系统的设计应执行 DL 5000、DL/T 5142等的有关规定。
除灰渣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灰渣量、水量、灰渣综合利用、环保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除灰渣系统。
除灰渣系统的容量应按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燃用设计煤种时系统排出的总灰渣量计算,并留有裕度;1.1.1.1.14 循环流化床锅炉除渣系统冷渣器设计应设置冷却水量调节控制手段。
循环流化床锅炉底渣的气力输送系统能耗大,且管道和设备易磨损,应慎重采用;1.1.1.1.15 应根据预防受热面(或催化剂)积灰或结渣的需要合理选择吹灰器及其布置位置。
对于一般结渣特性的燃料,炉膛吹灰器可用蒸汽吹灰器;对于严重结渣,且渣质疏松的燃料可采用水力吹灰器,并合理布置;对于燃用高沾污性煤种,应特别关注水平烟道处吹灰器布置位置和数量;1.1.1.1.16 石子煤输送系统应根据石子煤量、输送距离、布置和机组台数等条件合理选用。
运煤系统运煤系统的设计应按照 DL 5000、DL/T 5187、DL/T 5203 等标准进行。
运煤系统设计应考虑基层企业投产后煤源和煤质变化的情况。
贮煤设施型式应根据气象条件、厂区地形条件、环保的要求并兼顾造价等因素,宜采用封闭式贮煤设备。
燃料设计中应考虑不同煤种混烧的要求,若燃煤较杂,有配(混)煤要求时,宜选用筒仓。
当筒仓作为配煤设施或贮存褐煤、高挥发分烟煤时,应设置防爆、通风、温度监测、可燃气体检测、惰性气体保护等装置。
对黏性大、有悬挂结拱倾向的煤,在筒仓和原煤仓的出口段宜采用内衬不锈钢板、光滑阻燃型耐磨材料或不锈钢复合钢板。
宜装设预防和破除堵塞的装置,包括在金属煤斗侧壁装设电动或气动破拱装置,或其他振动装置。
当原煤仓出口处壁面与水平面夹角大于 70°时,可不装设振动装置。
输煤系统煤尘防治设计应按照 DL/T 5187.2 标准执行。
输煤系统建筑、煤仓间等应有可靠的捕灰、抑尘装置。
输煤系统产生的含煤废水应经过处理;其处理深度应根据重复使用和允许排放的水质要求确定。
处理系统宜简单可靠,冲洗排水宜回收利用。
1.2 监造阶段锅炉监造监督应按照 DL 612、DL647、DL/T 586、供货协议、监造单位出具的监造大纲、制造厂的企业标准等进行。
监理单位应编制设备监造计划、监造实施细则,报委托人备案。
质量监督人员应重点对锅炉及辅机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进行监督,锅炉及辅机设备制造质量主要见证项目及见证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