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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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

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

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一、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规定相同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二、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的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此外还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三、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

属于行政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四、河北省高院[1993]3号《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规定:(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2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量并鉴定,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 1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采光赔偿标准

采光赔偿标准

采光赔偿标准采光赔偿标准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筑物对相邻建筑采光产生影响时,被侵害方可要求侵害方进行赔偿的一种规定。

采光赔偿标准能够保证人们在享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能保障相邻建筑的采光利益。

以下是关于采光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采光赔偿的原则1. 公平原则:采光赔偿应基于公平原则,即依据被侵害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 补偿原则:侵害方应对被侵害方造成的采光损失进行补偿。

3. 合理原则:采光赔偿应具有合理性,考虑到建筑物的高度、距离、角度等因素。

二、采光赔偿计算方法1. 采光影响程度评估:对被侵害方的采光损失进行评估,包括光照度、照度差、遮挡面积等指标。

2. 采光权评估:根据被侵害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采光权的评估。

3. 赔偿计算:采用合理的计算公式对采光损失和采光权进行补偿计算,公式中应考虑到建筑物的高度、距离、角度、设备设施等因素。

三、采光赔偿标准的参考指标1. 光照度标准:根据建筑物功能和使用需求,确定室内光照度的合理标准。

2. 照度差标准:确定合理的照度差标准,即被侵害方原本的光照度与被侵害后的光照度之间的差距。

3. 遮挡面积标准:确定遮挡面积对采光损失的影响程度,包括遮挡面积的大小、形状以及对不同房间的影响程度等。

四、采光赔偿的实施方式1. 现金赔偿:采用一次性现金赔偿的方式进行采光损失的补偿。

2. 用地补偿:以相邻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开发权进行补偿。

3. 共享利益:侵害方与被侵害方共同享有采光权益,以降低采光损失带来的影响。

五、采光赔偿争议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侵害方和被侵害方可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2. 仲裁解决:通过仲裁机构对采光赔偿争议进行解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3. 诉讼解决:如协商和仲裁无法解决争议,侵害方和被侵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以上是关于采光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采光赔偿方案,保证采光赔偿能够公平、合理、科学地进行。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文档模板一、引言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建设用地的缩小和人口的密集化,房屋采光问题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档旨在明确房屋采光权的概念、界定居民的合法权益,在补偿方面提供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房屋采光权的界定和补偿原则2.1 房屋采光权的界定房屋采光权是指房屋拥有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光照和采光的权利。

此权利包括对室内外自然光线的利用、控制、调节等。

2.2 房屋采光权的保护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人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由此保护自身的权益。

因此,任何举措都不能侵犯他人的房屋采光权。

2.3 补偿原则当公共设施建设、修筑高层建造、道路等造成他人房屋采光权受到伤害时,应当按照下列补偿原则予以补偿:(1)赔款补偿:按照损失的程度,赋予受损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2)设备安装:为受损人安装反光板、日光灯等补偿设施;(3)重建房屋:当无法通过其他手段保障受损人的权益时,应当赋予受损人适当补偿并重建其房屋。

三、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3.1 赔偿基准从伤害发生之日起,按照每平方米每天0.2元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并根据受损房屋的采光状况和损失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3.2 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的计算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光程度:根据采光程度的不同,确定赔偿标准。

例如,彻底失去采光视野的部份,由于无自然光线流入而造成明显影响,应当按照高于“双向采光”的标准进行赔偿;(2)房屋价值:受损房屋的价值应当与补偿金额挂钩。

例如,同样材质的房屋,位于繁华区和僻静区的价格存在很大差异;(3)损失的程度:考虑到损失程度可能与受损房屋的位置、建造年限等因素有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四、相关实施细则4.1 补偿程序当发生采光权伤害时,双方应当及时商议并签订书面协议。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4.2 补偿相关证明受损人必须在60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现场照片、采光评估报告等。

五、总结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不动产权人:指在土地上拥有房屋构建物或者其他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

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

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一旦侵犯了邻居的采光权,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接下来就跟随我一同来了解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

一、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侵犯相邻方的通风、采光权,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光的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房子最底层窗户时间不低于1小时为标准,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该不小于13米。

司法实践中,在解决此类纠纷中,如果不能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应坚持以赔偿损失为主,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为辅原则。

对赔偿损失方面,需要审判人员在解决问题上做到公平,就是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来处之,使双方当事人双赢。

二、采光权有无时效规定第一个就是,当采光权被他人侵犯时,其侵犯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对于采光权被侵犯时,其诉讼时效的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其中一种看法就是:因为当莫人的采光权被侵犯时,这种状态是具有持续性的,并且按照相关的《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对于采光权进行保护时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因为,该采光权具有一种物权性质。

然后还有另外一种说法:虽然采光权具有一种物权性质,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对其保护时限进行无限的延长,因为我们将其做为一种权力保护,所以这应该由权力人从其知道其采光权被侵犯的时候开始算起,对其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另外,当当事人的采光权被侵犯时,在此采光纠纷中,理应要求另一方停止侵害、排除障碍以及具有物上请求权的特征。

并且只要其对其毗邻的不动产的使用权所有权没有转让出去的条件下,权力人就可以在不需要使用时效的监督去让权力人及时的去行使其权力,从而直接请求妨碍人消除可能发生的障碍因素以及排除障碍。

而且相邻妨碍的事实的状态是不会产生证据泯灭的困难,因为该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是持续存在的。

采光权赔偿标准

采光权赔偿标准

采光权赔偿标准采光权是指建筑物的周边地区享有的自然采光和日照的权利。

在城市建设中,采光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建筑的合法性。

而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周边建筑物的扩建或者高楼的建设,导致了采光权的侵犯,这就需要对采光权进行赔偿。

那么,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首先,采光权的赔偿标准需要考虑到多个因素。

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采光面积的减少程度。

采光面积的减少程度越大,赔偿标准就应该越高。

其次,还需要考虑到建筑物的高度、朝向等因素。

比如,如果侵犯采光权的建筑物是高层建筑,那么对采光权的影响就会更大,赔偿标准也应该相应增加。

另外,建筑物的朝向也会影响到采光权的侵犯程度,南向的采光权通常价值更高,因此赔偿标准也会相应增加。

除了考虑到以上因素,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地区的不同。

不同的地区由于气候、经济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对采光权的价值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根据具体的地区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赔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确定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时,还需要考虑到时间因素。

采光权的侵犯通常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一定时间内采光面积的减少可能会逐渐加剧。

因此,赔偿标准需要考虑到时间因素,对于不同时间段内采光面积减少的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最后,在确定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居民的利益。

保障居民的采光权是保障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方式,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尊重居民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以补偿采光权被侵犯所带来的不便和损失。

综上所述,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且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问题。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采光面积的减少程度、建筑物的高度和朝向、地区的不同、时间因素以及居民的利益,以确保赔偿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采光权的保护,避免采光权的侵犯,以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建筑的合法性。

采光权赔偿标准对于已经妨碍到采光权

采光权赔偿标准对于已经妨碍到采光权

采光权赔偿标准对于已经妨碍到采光权,而且不能排除妨碍,只能赔偿,请问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最佳答案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

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

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

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

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
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根据国家GB50180-93《城市居民区规则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旧区改造时,以大寒日照时间为标准,楼房底层窗接受日照的时间不低于1小时。

这是旧区改造过程中确定住宅间距的依据。

就是说,在确定建筑间距时,应保证一楼室内在大寒那一天日照的时间大于或者等于1小时。

具体的数字还是问房管局比较准确。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引言房屋采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的正常室内照明所必需的光线的合法权益。

由于城市化进程中建筑密度的增加以及随之而来的高层建筑的兴起,许多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了侵害。

为了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背景在城市规划中,房屋的采光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良好的采光可以提高室内环境的品质,促进居民的身心健康。

在现实中,一些高层建筑或密集的住宅区通常会对周围低层建筑的采光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低层建筑的采光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住户在采光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以减轻其损失。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的制定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制定赔偿标准应当公平公正,保护住户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城市发展的需要。

2. 市场价值原则:赔偿标准应当以市场价值为基础,根据采光受侵害的程度来确定赔偿金额。

3. 统一标准原则:赔偿标准应当统一适用于所有房屋采光权的侵害案件,避免主观判断和不公平对待。

4. 公众参与原则:制定赔偿标准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听取相关专家的建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1. 采光权侵害类型划分:根据采光侵害的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其划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等级。

2.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采光侵害的等级和房屋的价值进行计算,可以采用比例赔偿或固定金额赔偿的方式。

3. 赔偿期限与方式:赔偿款应当在采光侵害发生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4. 异议处理机制:对于赔偿标准存在异议的情况,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处理,并给予申诉方和被诉方公平的听证机会。

房屋采光权的保护是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任务,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可以保护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环境的改善。

在制定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公平公正原则、市场价值原则、统一标准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赔偿机制,才能有效保护房屋采光权,实现城市建设和居民权益的良性互动。

我国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据和标准

我国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据和标准一、采光权补偿的依据:(一)《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四)《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二、采光补偿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1、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 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二)2024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二)引言概述:本文是关于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的详细说明。

针对
房屋采光权的补偿问题,本文从不同维度分析,包括采光权的定义、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等。

通过本文的
阐述,希望能为相关方提供参考,促进对房屋采光权赔偿的公正和
合理性。

一、采光权的定义
1. 采光权的概念和定义
2. 采光权的产生条件
3. 采光权与楼盘开发商的责任关系
二、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
1.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解释
2. 相关裁判案例的影响和启示
3. 市场行情和公众关注的程度
三、采光权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1. 采光权赔偿的计算方法
2. 不同楼层和朝向的采光赔偿差异
3. 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采光赔偿标准差异
4. 不同城市和地区的采光赔偿标准差异
5. 采光赔偿的支付方式和时机
四、对采光权赔偿标准的争议与解决方法
1.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存在的争议点
2. 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和程序
3. 通过协商达成赔偿的可行性和常见做法
五、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有效性评估
1. 对现行采光权赔偿标准的评价
2. 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3. 提高赔偿标准的可行性和实施方案
总结: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和合理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裁判案例的影响、市场行情和公众关注的程度等因素都需要被充分考虑。

同时,对于争议的解决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或协商方式来完成。

只有在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基础上,才能有效维护房屋采光权的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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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据与标准
一、采光权补偿的依据:
(一)《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与日照。

(二)《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第六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与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四)《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与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五)《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二、采光补偿标准:
以《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
1、一种计算方式就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
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 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2、另一种计算方式就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 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注:
一般采光权补偿标准:
一般对采光权的赔偿包括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
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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