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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安徽财经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入学(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周。

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试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因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1.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应持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学生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考录取通知书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体检患有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报请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申请入学。

经校医院确认痊愈者,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对有异议者,提请终检医院确认。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安徽财经大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

安徽财经大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

安徽财经大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中组部、安徽省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凡提必核”的要求,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工作,加强查核结果运用,根据中组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和《安徽省贯彻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抽查核实结果处理,主要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省委组织部反馈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查核结果,进行比对分析,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和处理意见的工作。

第三条开展抽查核实的对象为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随机抽查的处级干部和拟提拔为处级职务的考察人选。

第四条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与查核结果一致的,予以归档。

存在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情节较轻的,责令领导干部进行补报并说明原因;情节较重的,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批评教育、限期纠正、责令检查、诫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免职等处理,对拟提拔任用干部暂缓选拔任用、停止选拔任用程序、取消考察对象资格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给予领导干部纪律处分或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填报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并说明原因。

说明清楚的,作归档处理。

(一)少报、未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房产面积(以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记载的面积为准,下同)累计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下同)或者有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的;(二)少报、未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保险等投资理财产品总市值和经商办企业投资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下的;(三)随机抽查和日常举报有相关反映的重点抽查核实对象已经退休,存在不如实报告且不涉嫌违纪违法的;(四)存在其他填报不准确问题,需要补报和说明的。

安徽财经大学社会服务收支管理办法-安徽财经大学财务处

安徽财经大学社会服务收支管理办法-安徽财经大学财务处

安徽财经大学文件校政字〔2016〕167号安徽财经大学社会服务收支管理办法(修订)(2016年12月21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学校社会服务功能,鼓励校内二级单位充分利用学校现有办学条件与智力资源优势,服务地方和行业经济发展;同时,为了规范有偿社会服务收入分配、使用和管理,妥善处理学校与二级单位之间有偿社会服务收入的利益分配关系,进一步调动校内二级单位开展有偿社会服务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收入是指校内二级单位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办学资源面向社会开展培训、咨询等各种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横向合作项目收入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社会服务收入一律使用税务发票,按章纳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是指校内各学院(部)、研究机构、教辅部门等,作为学校对外开展社会服务的主体,社会服务活动实行归口管理。

第四条二级单位取得的社会服务收入,按照“集中管理、统一核算、比例分成、收支平衡、结余留用”的原则.第五条学校各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禁止举办各类面向社会服务的培训班,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条二级单位开展有偿社会服务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或收费金额等。

第七条二级单位开展有偿社会服务取得收入时,必须按照国家及学校收费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具税务发票,开票金额必须与合同或协议金额一致.无合同或协议收费,财务部门不予开具发票。

第八条严禁通过使用白条、非合规收据和党、政印章收费,以及不开收据直接向服务对象收取现金等方式隐瞒收入。

对违反规定收费的,一经发现,全部收入上交学校,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以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九条服务收入如需上交上级部门或为相关单位代收费的,须出具相关合同文件等证明材料,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所有社会服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财务集中核算。

安徽财经大学推免论文要求

安徽财经大学推免论文要求

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科研认定及计量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客观公正评价推免研究生公开发表的期刊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等,参照学校相关文件精神,会计学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
1.申请人必须是项目主持人;
2.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一般项目30分、重点项目50分;
3.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省级项目30分、国家级项目50分。

(注:其中立项只获一半分值)
第三条科研论文
1.在入学年9月1日至推免年8月31日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不接收用稿通知论文;
2.论文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安徽财经大学”。

导师制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排名第二,视同学生为第一作者;
3.在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字数应达到3000字以上且论文选题与本专业相关;
4.发表在同年度同一期刊论文只计入一篇(仅限定四类、五类,见附件一);
5.提供期刊原件和查重报告;
6.论文级别及分值:一类60分、二类40分、三类30分、四类20分、五类10分(详见附件一,论文质量将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核认定)。

第四条科研获奖
1.级别:国家级50分、省级30分、校级20分;
2.名次及分值:一等奖为总分值、二等奖为总分值的80%、三等奖为总分值的60%、优秀奖为总分值的40%。

第五条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归会计学院,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原《会计学院
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细则》及其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规定办法同时废止。

2.推免年度国家或学校相关政策有变化,依照当年度国家或学校推免相关文件执行。

安徽财经大学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

安徽财经大学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

安徽财经大学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安徽省地方高水平大学立项建设分类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皖教秘高[2014]87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现就安徽财经大学“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项目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及预期效果经过项目建设,学校将在全面提升治理能力、完善治理体系基础上,实现跨越式发展,对安徽及长三角地区相关行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建设和发展的高层次应用性财经类人才支撑和财经智库等智力支持能力显著增强,学科整体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学科专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与创新能力和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具体建设目标包括:以大学章程为主要载体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为学校深化综合改革、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不竭动力与制度保障;优势学科及特色专业更加适应区域和行业发展需要,引领和融合其他学科专业的能力及效果更加突出,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统计学、等个学科具备博士学位授权点资格条件并在教育部学科评估排名中进入前30%,高层次应用性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能力进一步增强;会计学、工商管理、经济学、金融学、财政学、统计学、法学等专业具有国内较大影响,高层次应用性财经类人才培养的优势和特色进一步彰显;城市和县域经济、资产价格与金融稳定、创新与企业成长、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统计等团队成为以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力高层次人才为学术带头人的高水平学术团队,培育一批教学科研业务精湛、师德师风优良的青年骨干基础上全面提升师资队伍建设水平;建成5~8个高水平科研平台,形成15个左右符合区域和行业重大需求的优势特色研究领域,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地方与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进一步提升,稳定和提高学校高层次课题立项数量在全国财经类院校中的位次;国际化办学发展步伐加速推进,国内外知名度进一步提升,更加靠近“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有特色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

安徽财经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

安徽财经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

安徽财经大学文件校政字〔2016〕106号安徽财经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2016年9月2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培养高层次人才中的作用,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保证和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是指负责确定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术方向、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承担全面责任的教师。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四条具有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以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开设本学科研究生课程。

第五条研究方向稳定,承担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近五年内学术和科研条件满足第一项及第二项至六项中的一项:(一)主持在研的三类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在研的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达5万元以上;(二)在校定权威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在校定重点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发表本学科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三)在二类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学科8万字以上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四)获二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三类科研奖励2项以上;或获发明专利(前4名)1项以上;或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取得五级及以上智库成果1项以上;(五)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六)取得二类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六条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皖江学者、龙湖学者、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校外聘任的博士生导师可直接认定。

教育部关于同意安徽财贸学院更名为安徽财经大学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同意安徽财贸学院更名为安徽财经大学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同意安徽财贸学院更名为安徽财经大学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4.05.17
•【文号】教发函[2004]122号
•【施行日期】2004.05.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同意安徽财贸学院更名为安徽财经大学的通知
(教发函[2004]12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批准安徽财贸学院更名为安徽财经大学的函》(皖政秘〔2003〕86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安徽财贸学院更名为安徽财经大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财经大学由你省领导和管理,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由你省统筹解决。

二、学校为多科性的普通本科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发展研究生教育,全日制在校生近期规模为15000人。

三、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望你省加强对安徽财经大学的领导和管理,切实加大投资力度,进一步提高学
校的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为安徽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教育部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安徽财经大学公共服务清单.xls

安徽财经大学公共服务清单.xls

安徽财经大学学生处
安徽财经大学学生处
安徽财经大学档案馆
第 2 页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1.《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第二十八条:凡持有 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 记手续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第二十九条: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 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 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第三十条:高校档案机构 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 。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2.《安徽财经大学学生档案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学校和学院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查阅管辖范围内的学 生档案,学生不得查阅档案。第十二条:外单位人员(用人单位或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学生 档案,利用者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相关身份证明。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 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5〕39号):已与邮政部门签署协议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可 采用“邮政EMS标准快递”形式转递。邮政部门进行单独封装、单独处理,并开辟专门绿色通 道,确保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安全、便捷、高校。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 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5〕39号):已与邮政部门签署协议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可 采用“邮政EMS标准快递”形式转递。邮政部门进行单独封装、单独处理,并开辟专门绿色通 道,确保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安全、便捷、高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第四条:借款学生携合同回 执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盖章,并由学校将盖章合同回执寄回学生所 在县级资助中心。县级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合同回执整理汇总,并编制汇总表后上报省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送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进行审批。县级资助 中心同时将汇总表抄送代理经办行。 2.当年发放的文件,如《安徽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6〕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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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文件
校政字〔2018〕140号
关于印发《安徽财经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校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务费的发放管理,学校对《安徽财经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经2018年10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修订的《安徽财经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减少了校内教职工劳务费项目,部分取消项目将纳入教育教学工作量,并参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对部分劳务费发放标准进行了调整。

各单位要坚持劳务费发放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劳务费项目和标准发放劳务费。

校纪委、监察处、财务处、人事处要加强监督,严格把关。

对违反规定发放的劳务费,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凡违反规定发放的劳务费,学校将责令单位限期收回,并严肃处分相关人员。

安徽财经大学
2018年10月25日
安徽财经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精神,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劳务费支出标准和支出渠道,强化劳务费发放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费分为三类。

一是校外专家讲学费。

二是评审类,包括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教研科研人才项目、学科竞赛、招投标等项目或成果评审等劳务费。

三是其他类,包括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其它劳务费、研究生复试与毕业论文答辩、突发事件处置和重大突击性项目申报等劳务费。

第三条校内教职工劳务费发放基本原则。

坚持符合规范、工作必需、严格管理的原则。

1.符合规范。

教职工应服从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原则上不发放劳务费,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严格执行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将应计入绩效工资基数的劳务费全部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

2.工作必需。

劳务费发放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校内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本职工作以外的评审、鉴定、论证、评标、验收等,以及完成学校安排的突发性、突击性、专项性等工作,方可发放劳务费用。

3.严格管理。

全校性讲学、评审、鉴定、论证等,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和重大突击性项目,要履行事先报批手续,按照管理权限报校领导批准。

严格评审专家库制度。

经办单位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常开展的评审工作,应建立专家库,每次开展工作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临时性工作确需聘请专家的,由经办单位提出建议名单,报校领导审定。

严格控制评审项目和评审费发放范围。

经办单位职责范围内所开展的日常业务工作,不得列入评审项目范围。

确需聘请专家评审的项目,报校领导审定后方可组织评审。

同一个或同一类项目的评审工作,应当适当整合归并,统一进行。

不得采取分解分拆项目内容、增加天数,分别发放评审费用。

整合评审项目时,专家组成员只能领取一次费用。

严格控制评审专家人数和工作人员人数。

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原则上由单数人员组成专家组。

工作人员按专家人数的1/4配备。

严格劳务费发放的监督工作。

校纪委、监察处、财务处、人事处要加强监督,严格把关。

学校建立劳务费发放年度审计制度。

对违反规定发放的劳务费,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凡违反规定发放的劳务费,学校将责令单位限期收回,并严肃处分相关人员。

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校外专家讲学、评审和学科指导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实际需要安排。

校外专家一般应为知名专家学者、政府官员、企业高管等。

第五条劳务费标准见《安徽财经大学劳务费项目一览表》(附件1)。

各类项目劳务费标准为评审费的上限,不得超出。

校外专家为税后实得标准,其个人所得税额由财务部门负责从相关经费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审批程序。

按照“谁经办、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劳务费发放实行经办单位申报,人事处、监察处、财务处审核,校领导批准的审批程序。

(1)经办单位登录网络报销与审批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经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

(2)人事处、监察处、财务处审核,经办单位的分管校领导批准。

(3)超过一万元(含)的由经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还需经校长审批。

第七条劳务费按校外专家和校内教职工分类发放。

给校外专家发放劳务费需填写《安徽财经大学校外专家劳务费发放申报表》(附件2)。

校外专家劳务费直接打入本人银行卡。

校外专家的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真实、完整。

校内教职工劳务费以管理津贴栏目按月纳入个人工资薪酬发放。

第八条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渠道列支校内教职工劳务费。

学校组织活动的劳务费按工作任务归口管理,在预算经费相关科目和限额中支出。

校内在编教职工劳务费作为奖励性绩效的一部分纳入全校绩效工资总量。

学院和部门内部活动的劳务费按照学校规定的额度纳入各单位管理津贴预算。

学校按照一定标准核定学院和其他部门管理津贴总额,年终由学院或部门根据职工贡献大小研究决定一次性分配给本学院或部门职工,与学校职工年终奖励性绩效一并发放。

学院管理津贴额度确定按每学院每年5000元、每名职工每年400元,加上按折合在校生数每年每生20元。

计算公式为:某学院管理津贴核拨数=[(学院总数×5000+学校职工总数×400)/各学院职工总数]×该学院职工数+学院折合学生数×20。

管理服务单位管理津贴额度确定按学院人均管理津贴数和单位职工人数核算。

计算公式为:某管理服务单位管理津贴核拨数=[各学院管理津贴总额/各学院职工总数]×该管理服务单位职工数。

第九条相关规定。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各类劳务费,严禁以讲学、评审等名义套取劳务费,严禁虚报、超报、重报项目和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劳务费。

教职工参加正常的工作会议、教研活动、学术活动,不发放劳务费;领导干部职务行为、教职工正常履职,不发放劳务费;学校各类委员会不得以咨询、奖励、补助等形式发放劳务费,也不得以单位名义领取劳务费进行二次发
放。

校级学位、学术、教学工作委员会,校级非常设机构会议,以及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评审,不发评审费。

校领导未参加活动不得领取劳务费。

校领导参加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出席校友活动等属于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领取劳务费。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财经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校政字〔2016〕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安徽财经大学劳务费项目一览表
2.安徽财经大学校外专家劳务费发放申报表
附件1 安徽财经大学劳务费项目一览表
7
8
附件2 安徽财经大学校外专家劳务费发放申报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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