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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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报表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报表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报表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财务报表作为企业对外披露财务状况和业绩的重要工具,对于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以及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报表管理,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公司财务报表管理制度旨在明确报表编制、披露和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的财务报表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财务部门、相关事业部门和分支机构等。

三、报表编制及审批流程1. 基础数据采集:财务部门负责收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基础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 报表编制:财务部门根据收集到的数据,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

3. 内部审核:编制完成的财务报表应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核算准确、合规性强,并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4. 报表审批:财务报表应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并提交给公司高层管理层审批。

5. 外部审计:财务报表还需要进行外部审计,由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提高报表的可信度。

四、财务报表披露1. 报送机构:公司财务报表应及时准确地报送给相关部门、股东、监管机构等。

2. 内部披露:公司的内部管理层和员工应及时获得财务报表,以便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3. 外部披露:公司财务报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公众披露,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五、财务报表管理的责任与监督1. 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是财务报表管理的主体,负责编制、审核和披露财务报表。

2. 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高层管理层报告。

3. 公司高层管理层:公司高层管理层应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批,并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有最终责任。

4. 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和监管。

六、违反和问责制度对于故意编造、篡改公司财务报表,或者违反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解雇等,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6大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6大管理制度
2.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
3.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4.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5.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是否进行减值测试,测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6.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第13条 记账凭证日期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日期应按编制当天日期填写。有些属于当月经济业务,如费用的分配或成本、利润的结转等调整分录和结账分录的记账凭证,需要到以后月份才能编制凭证的,应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第14条 记账凭证编号的填写。
第20条 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办法由财务部会计人员制定,经财务部经理审核确认后上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21条 查账的内容及要求。
1.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会计人员取得、填制与保管会计凭证工作的管理。
第3条 会计凭证的相关界定。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而记账凭证又分为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
2.企业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时,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各种会计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
第2章 原始凭证管理要求
第10条 财务部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在从事财务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时,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其他舞弊行为。
第11条 公司有关人员授意、指使、强令编制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
第12条 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成员在财务方面的其他不当行为。
第3章 投诉举报及处理程序

企业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行为,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内容。

第四条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二)准确性原则。

财务报告中的数据应当准确无误,计算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完整性原则。

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企业所有的经济业务和事项,不得遗漏或隐瞒重要信息。

(四)及时性原则。

财务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和披露,以便投资者、债权人、监管部门等有关各方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二章财务报告的编制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条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第八条财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三章财务报告的报送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条企业向股东、债权人、监管部门等外部单位报送财务报告时,应当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签署报送函,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企业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企业统一的要求,及时向企业总部报送财务报告。

企业总部应当对所属各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进行汇总、审核和分析。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报告报送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财务报告报送的流程和责任,确保财务报告的安全、准确和及时报送。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防范不当编制与披露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的重大影响,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条本制度重点关注涉及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下列风险:(一)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财务报告编制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可能导致结账前未能及时发现会计差错。

(四)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不准确、调整事项或合并调整事项不完整,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五)财务报告披露程序不当,可能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导致损失。

第四条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有关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结账等流程应当明确规范。

(三)起草财务报告、校验、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审核批准等流程应当科学严密。

(四)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流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在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和审核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企业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管理,规范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活动,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和月度财务报告。

第三条企业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确保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完整全面、及时有效,公平公正地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财务信息。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财务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二章财务报告的编制第五条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条企业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等内容。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作为财务报告披露的重要文件。

第三章财务报告的报送第九条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将财务报告报送至相关部门。

第十条企业应将财务报告报送至企业注册地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企业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企业所在的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财务报告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第四章财务报告的披露第十二条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披露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企业公告等方式,及时披露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企业应保证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六条企业应明确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的责任人和责任机构,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与财务报告制度

信息披露与财务报告制度

信息披露与财务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行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全体员工,在公司内部有效实施。

第三条信息披露包含财务报告、内幕信息、经营情况、风险提示等内容。

第四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公正、透亮及时、准确。

第五条公司负责人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的质量,确保无误、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章信息披露第六条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定时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设立信息披露部门,由专业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自动、自己乐意,并基于真实、详尽、准确的原则。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公开影响证券价格或投资者决策的重点事项。

第十条公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者编造、歪曲事实来误导投资者。

第十一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方式包含但不限于:官方网站、信息披露平台、公告、新闻发布会等。

第三章财务报告第十二条公司应依照相关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公布于社会公众。

第十三条公司应设立财务部门,由专业人员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的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形、经营成绩和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公司的财务报告应遵从审计准则,经过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公布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供应财务报告的解读和说明。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财务报告的保密制度,确保财务报告不被非法泄露。

第四章监督与惩罚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监督并保证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应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的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设立独立的监察部门,负责对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有意编造、歪曲财务数据或者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可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财务报告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⑴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审查、审批和披露等工作,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真实和及时性,以支持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决策。

⑵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涵盖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审查、审批、披露等相关工作。

二、财务报告编制⑴财务报告周期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具体报告周期和要求由财务部门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监管要求确定。

⑵财务报告要素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附注等内容,涵盖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核心指标。

⑶财务报告编制流程财务报告的编制流程应包括财务数据收集、数据审核、数据处理、报表编制、报表审查以及最终报表的和存档等环节,具体操作程序由财务部门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优化。

⑷财务报告准则公司的财务报告应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要求,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合规。

三、财务报告审查与审批⑴财务报告审查财务报告的审查应由公司内部的财务部门进行,包括对财务报表的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核查和审核。

⑵财务报告审批财务报告审批应由公司高层管理层或具有相关权限的部门负责人进行,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财务报告披露⑴披露范围公司的财务报告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向股东、监管机构、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进行披露。

⑵披露方式财务报告的披露方式可以包括发布公告、举行股东大会、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布以及报送相关监管机构等途径,具体披露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⑶披露时限公司的财务报告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时限进行披露,保证财务信息对相关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⒈会计准则:指国家或地区对于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所规定的准则和规范,如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

⒉财务报告披露:指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相关方公开和通报财务报告的行为。

公司财务报告与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报告与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报告与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司财务报告和披露工作,提高财务信息的透亮度和可靠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全部与财务报告和披露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财务报告编制第三条报告编制的原则1.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形、经营成绩和现金流量。

2.财务报告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报告编制的程序1.财务报告编制应遵从以下程序:核算、登记、汇总、审核、修正、报表编制、审计。

2.财务报告的编制过程应有严格的原始凭证和账务记录,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3.财务报告编制应由特地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依照公司规定的报表格式和会计准则进行。

第五条报告编制的时间要求1.月度财务报告应在每月月末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

2.季度财务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

3.年度财务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

第三章财务报告审计第六条审计机构的选择1.公司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2.审计机构的选择应遵从公正、独立、专业的原则,确保其审计工作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第七条审计程序1.审计程序包含审计计划的订立、内部掌控的评价、样本检查、核实资料的真实性、报告的编制和发表等环节。

2.审计工作应遵从相应的审计准则和规定,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八条审计报告的内容审计报告应包含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看法,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点事项进行说明和评价。

第四章财务报告披露第九条披露范围公司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全面地进行财务报告的披露。

第十条披露方式公司应通过正式渠道进行财务报告的披露,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年报、半年报等。

第十一条披露时限1.定期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定时披露。

2.临时报告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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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防范不当编制与披露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的重大影响,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条本制度重点关注涉及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下列风险:
(一)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财务报告编制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可能导致结账前未能及时发现会计差错。

(四)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不准确、调整事项或合并调整事项不完整,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五)财务报告披露程序不当,可能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导致损失。

第四条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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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有关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结账等流程应当明确规范。

(三)起草财务报告、校验、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审核批准等流程应当科学严密。

(四)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流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在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和审核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财会部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等。

第八条公司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在确保维护举报人员权益的同时,及时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财务舞弊或造假行为。

第十条公司有关人员对授意、指使、强令编制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的情形,有权拒绝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第三章财务报告编制准备及其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财会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年度财务报告会计调整政策、披露政策及报告的时间要求等。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应当经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核准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部门。

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可以参照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的判断标准。

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将其会计处理方法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事项。

公司应当将涉及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的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

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全面进行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核实债务,并将清查、核实结果及其处理方法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避免出现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情形,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必须在会计期末进行结账,不得为赶编财务报表而提前结账,更不得预先编制财务报表后结账。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账务调节制度和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的清查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及相应的处理程序,避免发生账证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形。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调账事项的标准,明确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四章财务报告编制及其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表,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通过人工分析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检查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对下列项目进行校验:
(一)财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三)财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真实、完整地在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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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做出恰当会计判断,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

财会部门应将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公司在终止营业和清算期间,应当全面清查资产和核实债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不得随意调整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

财会部门应将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方法以及发生变更的情况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及其控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明确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的程序,确保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内部相关负责人及其外部使用者及时报送财务报告。

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所有财务报告使用者同时、同质、公平地获取财务报告信
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并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明确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和总经理应与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其所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进行沟通。

沟通的情况及意见应经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及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议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价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意见,审议、评价及选聘意见应及时报送董事会审批。

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完整。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将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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