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管理制度
建筑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建筑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筑市场经营管理应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健康有序开展建筑市场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市场出租、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等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建筑市场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建筑市场经营职责,做到合法、诚信、规范经营。
第六条对于建筑市场经营违法行为,市建设局将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并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建筑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应当维护公正、严格执法,杜绝滥用职权,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或者接受他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章经营主体的基本要求第八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合法经营。
第九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出租管理规定,不得将市场出租他人。
第十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市场内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加强保洁工作,保持市场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二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交纳税款和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
第十三条市场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市场内秩序的管理职责,保证市场内经营秩序的正常。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市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经营主体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十五条市建设局应当制定并实施有效的现场检查机制,对建筑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六条市建设局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建筑市场经营相关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市场管理主体应当配合市建设局的监管工作,并配合接受市建设局的检查、考核。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市建设局将给予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等处罚。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市场准入管理1. 建筑企业在进入建筑市场之前,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2. 建筑企业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测和评估。
3. 建筑企业应遵守建筑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如履行规定的备案、审批手续等。
二、市场竞争管理1. 建筑企业应遵守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正常竞争。
2. 建筑企业应做好信用管理,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采取欺诈行为。
3. 建筑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垄断市场或限制竞争。
三、工程质量管理1. 建筑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控制措施。
2. 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3. 建筑企业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并积极履行售后服务。
四、安全生产管理1. 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
2. 建筑企业必须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要求组织施工作业,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3. 建筑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防范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五、市场监管措施1. 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布重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
3. 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场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并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促进建筑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建筑市场运营管理制度

建筑市场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运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市场运营管理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为主的原则,注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获得合法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明确管理权限,确保运营管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第六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纳税,及时履行财务报告义务,接受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化、精细化的管理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市场突发事件,保障市场持续稳定经营。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保障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活动进行。
第十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合理规划项目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制定工程造价,确保合理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环境。
第十四条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技术管理,推广先进的施工技术、材料,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建筑市场运营管理的监督职责,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建材市场商户管理制度

建材市场商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材市场商户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材市场内所有商户,包括进驻商户和临时摆摊商户。
第三条商户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遵循市场秩序,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第四条市场管理方应当依据本基础,加强对商户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商户入市管理第五条商户入市前需提供相关证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六条商户入市需提交入市申请表,经市场管理方审核通过方可入市经营。
第七条商户入市需向市场管理方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作为保证商户经营期间不违反市场规定的保障。
保证金数额由市场管理方按照市场规模和商户规模确定。
第八条商户入市需签订入市合同,明确商户的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经营规范等内容。
第九条商户入市需遵守市场内的消防、环保和安全规定,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定。
第三章商户经营管理第十条商户需按照入市合同的约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从事经营。
第十一条商户需按照市场规定的时间经营,不得擅自延长经营时间。
第十二条商户经营时,应当保持市场秩序,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经营或违反市场规定。
第十三条商户应当在经营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
第十四条商户应当依法开具发票,不得擅自设立价格和随意囤积居奇。
第十五条商户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六条商户应当依法缴纳税款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拖欠或逃避缴纳税费。
第十七条商户应当按照市场规定的方式处理生产经营废弃物,不得擅自倾倒废弃物。
第四章商户退出市场管理第十八条商户如有解除合同或者终止经营的情况,需提前向市场管理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场管理方审核通过方可解除合同或终止经营。
第十九条商户解除合同或终止经营,需进行相关结算,包括业务款项清算、保证金退还等。
第二十条商户退出市场后,需及时清理并搬离经营场所,不得在市场内进行闲置经营。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5篇)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和平等竞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二)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三)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四)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下同)的执行情况;(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宣传并监督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二)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和处理无效工程合同,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并根据当事人双方申请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工程合同进行鉴证;(四)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工程公司市场部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市场部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职责概述市场部是建筑工程公司的重要部门之一,负责策划和执行公司的市场营销活动,以促进业务增长和市场份额的扩大。
本文档旨在概述市场部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以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协调性。
市场部岗位职责1. 市场调研- 调研行业动态和市场趋势,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和市场洞察;- 研究竞争对手的策略和市场表现,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分析和建议;- 跟踪和分析项目数据,及时反馈市场变化情况。
2. 市场战略规划- 制定市场推广计划和策略,确保与公司整体战略一致;- 设计市场定位和目标客户群体,制定有效的品牌推广计划;- 协助制定产品定价和销售策略,提高市场占有率。
3. 市场活动执行- 策划和组织各类市场活动,包括展览会、研讨会等;- 管理市场活动预算和资源,确保活动顺利执行;- 监督市场推广材料的制作和传播渠道的选择。
4. 客户关系管理- 建立和维护与客户的良好关系,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 及时跟进客户需求和投诉,并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问题;- 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研,改进客户服务质量。
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 配置合适数量的市场人员并确保其培训和发展;- 设立明确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的积极工作表现;- 建立沟通渠道,保持良好的团队合作氛围。
2. 决策和报告- 设立市场部决策的流程和机制,确保决策的高效和准确;- 定期向上级汇报市场工作的进展和成果;- 追踪市场数据,并及时提供相关报告和分析。
3. 进修和研究- 提供员工定期参加培训和研究的机会,保持专业能力的提升;- 鼓励员工参加行业交流会议和研讨会,拓展市场视野;- 建立知识分享平台,促进团队间的研究和协作。
以上是市场部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的简要概述,旨在确保市场部高效运作并实现预期目标。
市场部的工作需要紧密配合其他部门,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和增长。
建材市场规范经营管理制度

建材市场规范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概述建材市场规范经营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建材市场经营行为,提升市场竞争力,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建材行业健康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建材销售的经营主体,包括建材超市、建材商场、建材专卖店等各类建材销售单位。
第二章经营许可1.经营建材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建材销售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营建材业务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否则将被吊销销售许可证。
第三章商品管理1.建材市场内的商品应当按照品种、规格、价格等信息进行分类陈列,方便消费者选择。
2.商品的质量标识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欺骗消费者,一经发现质量问题,应当立即下架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价格管理1.建材市场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涨价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变相提高售价。
2.建材价格应当合理,不得有价格垄断行为,违反规定将面临相应处罚。
第五章经营行为规范1.建材市场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采取欺诈、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2.建材市场不得销售超过质量标准的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售后服务1.建材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消费者购买后的权益和利益。
2.消费者在购买建材产品后享有一定的售后服务期限,建材市场应积极解决消费者投诉和意见。
第七章备案管理1.建材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将经营行为报备至相关部门备案。
2.对于重大活动、促销等行为,建材市场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章监督检查1.建材市场监督检查应当定期开展,及时发现并纠正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2.对于违反规定的建材市场经营者,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依法查处。
第九章法律责任1.建材市场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面临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2.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结语建材市场规范经营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建材市场整体发展和提升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范本1. 规范市场行为1.1 建筑市场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1.2 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隐瞒建筑项目的关键信息,如安全风险、建设周期等。
1.3 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不得串通欺骗客户,不得攀比宣传,不得干扰市场竞争秩序。
1.4 建筑市场从业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合同,不得违反建筑市场准入和管理规定。
2. 加强市场监管2.1 建立和健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对建筑企业和个人进行评级,依据评级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2.2 建筑项目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批和验收,不得擅自开展建设活动。
2.3 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项目的质量把关,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2.4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项目,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风险得到控制和消除。
3. 加强执法力度3.1 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筑和不合格建筑项目的执法力度,确保违法行为得到严惩。
3.2 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要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行为。
3.3 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意识。
4. 促进市场竞争4.1 建筑市场应保持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得限制市场准入,不得进行垄断行为。
4.2 建筑市场从业人员应遵守竞争法规定,不得进行价格垄断、串通抬价等违法行为。
4.3 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发现和查处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4.4 鼓励建筑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
5. 强化责任追究5.1 对于违法建筑和不合格建筑项目,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要追究责任,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5.2 建筑市场从业人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5.3 对于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建筑项目,建筑市场从业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4 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失职失责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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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管理制度建筑市场管理制度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我县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不含城关镇)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实行分级管理: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县规划局审批,限额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规划局备案。
限额以上项目包括:二层以上(不含二层)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报经县规划局规划许可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管线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均在县有形建筑市场(固镇县招标局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已被批准;(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对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30%。
招标人应当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三)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已经批准;(四)有满足施工招标所需的施工图及其他技术资料,并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五)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各类投资建设的房地产、装饰装修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必须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进行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业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和工程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九条工程建设招标采取以下方式,并择优选择中标者:(一)公开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凡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均可投标。
(二)邀请招标。
由建设单位邀请5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
招商引资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300 平方米以上或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除尘滤布第十条下列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发包:(一)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且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二)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或与外商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且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投资额不超过主体工程款项10%),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需要的;(五)县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设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实验、保密等建设工程。
直接发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后,向县招投标管理局提出直接发包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直接发包工程符合有关规定。
直接发包活动应当在固镇县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单位工程应采用整体发包,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
应公开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审计部门将重点予以审计。
第十二条发包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强令承包人、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规程的活动;(二)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证书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三)要求承包人以低于发包工程成本价格承包工程或者要求承包人带资、垫资或变相垫资等不合理条件承包工程,不得签订阴阳合同;(四)将应当招标的工程直接发包,或者与承包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五)泄露标底或者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其他投标人;(六)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七)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合格进行施工招标;(八)强行要求承包人购置其指定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产品;(九)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十)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推行无标底招标和工程量清单招标。
凡我县辖区内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最高限价(拦标价)招标,最高限价(拦标价)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报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人,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承包。
第十五条凡在固镇县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持有《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
外地进入固镇的施工企业,必须先到县建设局注册备案,办理《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后方可参加投标承揽工程业务。
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形式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挂靠行为。
(一)转包,是指承包人中标承包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1、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他人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二)挂靠行为,是指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包括无资质证书单位、个人或低资质单位,通过种种途径和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包工程任务的行为。
其判定条件:1、相互之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财产的;2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3、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时,必须在本企业选派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名单和资质证书报县建设局备案,实施压证施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经理,一个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主体已完工,临近竣工阶段且经建设单位同意,方可承接另一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凡进入固镇的外地项目经理必须在《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中备案登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项目经理在固镇的施工资格:(一)项目经理越级或无证上岗;(二)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进行建筑施工承包活动的;(三)施工信用实绩未达到投标承诺或施工承包合同内容的。
第十九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到县建设局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办理施工合同备案需提供下列资料:(一)《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二)中标通知书;(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安徽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管理手册》。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提供劳务的企业或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劳动报酬的有关条款,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总承包企业禁止使用无资质的劳务企业和个体包工头承包工程或分包工程,凡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使用无资质劳务企业或包工头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压滤机滤布厂家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申报需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合同;(三)施工图纸、勘察报告及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四)施工中标通知书、监理中标通知书;(五)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六)已签订的施工合同;(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八)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九)监理合同;(十)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监理员上岗证书。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对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工程必须监理:(一)国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公用事业工程,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三)住宅小区工程和旧城连片改造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四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工程竣工后,由业主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凡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竣工后,要按照固政[201X]26号文件规定,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后方能结算工程款。
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落实情况、监督监理情况、资料情况、质量情况、消防情况、各种建设手续完备情况。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终身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